杨晓峰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全国各地的读者朋友们询问和希望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同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主要有哪些区别和新规定,特别是工作和生活中应该掌握的重要规定。为使大家直观了解和便于掌握,以对照表的形式向大家重点介绍。
具体区别见表1。
表1 民法典收养编的一些规定及废止的收养法的对应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①孤儿的监护人;②儿童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 下列未成年人,可
以被收养:③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民法典对收养关系的规定修改还是比较多的,对于被收养人年龄、收养的人数、收养人的条件都有比较大的修改,放宽了对被收养人的年龄限制,对收养人的条件有更严格的限制,需要收养孩子的读者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