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挚友陆某及妻子在一起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个刚满14周岁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的孩子,我和妻子想收养他。但有人说我们已有一个子女,不能再收养孩子,还说法律不允许收养年龄偏大的孩子。请问,《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读者 周阳
周阳读者:
有子女者可再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1 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的规定与原《收养法》相比有三处变化:一是为了与我国二孩生育政策相一致,将收养人“无子女”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是将原《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修改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三是考虑到收养人的品行、道德操守、言传身教等会对被收养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增加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这样,曾有过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一般不能收养子女。
原《收养法》将被收养人限定为不满14周岁的人,这就意味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被收养,而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尚未成熟,一旦面临意外的家庭变故就可能因欠缺收养法律制度保护而受到伤害,也可能增加社会不安定问题。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第1 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民法典》放宽了被收养人年龄,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将被收养人年龄限制从“不满14周岁”放宽至“不满18周岁”,这有助于满足收养的多元需求与价值期待,可以让更多孤儿能享受家庭的关爱,也能让有收养意愿的人享受天伦之乐。
综上所述,你们虽已有一个子女以及被收养人已满14周岁,但这并不影响你们收养孩子。只要你们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符合收养的其他各项条件,就完全可以收养已满14周岁的孩子。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