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由于中国农村特殊的国情、现行《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规制,我国出现了大量在法律夹缝中求生存的事实收养。近期袁厉害“爱心妈妈”火灾的事件引起了广大民众对此问题的关注。不仅仅是对事实收养的儿童人身安全的考虑,更多的是事实收养影响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甚至会导致这些儿童未来就业、结婚、医疗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从文献综述、事实收养的原因分析、事实收养的效力分析、收养要件的比较分析、《收养法》导致事实收养的几点弊端等方向对解决事实收养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事实收养 农村 收养法 收养制度
作者简介:周昱君,山东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11
一、文献综述
(一)文献梳理
1.以研究視角为标准进行文献梳理
关于“事实收养”的文献以法律视角为主,以社会学、管理学视角为辅。举例说明:沈涛在《中国农村事实收养法律问题研究》 一文中运用法律的视角对中国农村事实收养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研究,总结出现今《收养法》年龄条件过严、程序过于冗杂等弊端,提出了相关立法上的建议。康青在《从抱养者视角看我国农村地区的非法收养现象——以山西省某农村为例》 一文中,采取质性研究方法、现象学方法,对中国农村“抱养”现象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抱养”的现状、途径、影响以及抱养者的心理感受;刘小刚在《事实收养管理研究——以重庆市为例》 一文中,运用管理学的方法,以重庆市为例,分析了当地的事实收养现状,提出了完善事实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以及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
2.从相关内容进行文献梳理
文献在对相关概念界定、相关学派见解、事实收养的原因及现状、收养法存在问题、收养法与民间习俗的冲突、合理化建议等内容上均有涉猎。但是学界对于如何解决“事实收养”这个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现行《收养法》各有不同建议。
罗本琪在《建立我国特别收养制度刍议》 中认为比起现行的普通收养制度,特别收养制度更能达到实现收养法的立法精神。王歌雅教授在《关于我国收养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中认为现行《收养法》虽然经过修改得到一定的进步,但仍需要继续完善。李亚宁研究了烟台地区事实收养的现状,他在《论收养制度的完善及实践中的非法行为》 中分析了形成事实收养的原因,并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提出了完善收养立法的建设性建议。漳州师范学院课题组从福建省沿海农村当地的经济、文化的特点出发,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几名被收养儿童进行实例个案访谈。他们在《云南/广西籍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调研报告》 中深入分析了非法被收养儿童的生存情况和心理状态,并呼吁有关部门加大力度对非正常收养现象加以干预和支持。
(二)研究成果
1.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十分明确
“领养”、“抱养”、“收养”、“农村”“非法收养”、“事实收养”、“欠缺法律要件瑕疵收养”等概念均有区分界定。《从抱养者视角看我国农村地区的非法收养现象——以山西省某农村为例》对“领养”、“抱养”、“收养”、进行了区分;《云南/广西籍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调研报告》对“非法收养”、“事实收养”、等做出了区分。
2.研究视角的多样化
在学科上,存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文献;在主体上,有从儿童的角度写“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也有从抱养者角度写其心理感受和影响的。
3.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质性研究方法、现象学研究方法、定量定性研究方法、法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等。
(三)研究不足
1.数据分析少。仅以地级市为例,案例分析为主,少以全国性数据为主,普适性差。《欠缺法定要件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制——以浙江省为样本》 等都是以区域为蓝本,缺乏全国性蓝本。
2.收养要式的比较分析少。
3.与现有政策贴合度合度比较低。
4.关于事实收养的效力分析少。本文基于以上分析,着重对事实收养的效力、收养要式的比较进行分析,将收养法和收养制度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将社会学的一些领域渗透进去,不仅仅从立法层面解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二、事实收养的原因分析
(一)民众法制观念的淡薄
中国的城市农村二元结构由来已久,广大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人口流出量大,留守的中老年人居多,文化水平低,相关政策法律宣传力度低,导致传统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相当一部分人以为收养孩子只需要双方协商好就可以,不需要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职能有限
儿童福利机构的吸纳能力仍然有限,远不能满足收养需要。专业人员短缺是瓶颈问题。这就造成了大量不仅无家可归并且无福利院可归的儿童的存在,事实收养正好补充了这个缺口。
(三)收养程序十分冗杂
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收养人与送养单位签订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等相关步骤。有时候需要申请者跑遍民政、公安、卫生、计划生育等多个部门才能拿到相关材料。
(四)我国农村特殊的情况
在农村地区,私自收养婴儿或儿童的现象是农村代代相传的家庭组建模式,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农村中的生儿子传“香火”,生女侍服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经过与计划生育的激烈博弈之后,农村人口数量大大减少了,村民的生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所改变。但是农村地方的经济结构、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不完善和本地风俗习惯,再加上对周围多数人行为效仿的从众心理,使农民仍然深信“养儿防老”。
三、事实收养的效力
我国对收养行为的态度经历了由偏重契约性到偏重公法性两个阶段。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收养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新中国成立后,公权力开始介入,在1991 年颁布的《收养法》(1998年修订)明确主张对收养采取国家监督主义,要求收养须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王歌雅教授在《扶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 一书中强调,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55条和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的成立,除收养当事人须具备以外表示一致、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一般要件外,还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不发生收养的效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现有的实际和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巨大的冲突和矛盾,我们应该着手解决事实收养的效力问题。
我认为之所以在农村地区产生如此多的事实收养行为,就是因为公权力在农村收养方面的干涉比较少。我们可以找一个中间力量去平衡事实收养和法定收养之间的关系,利用村民委员会进行相关工作。村委会是一个基层地方群众自治组织,往往较上级有更多机会和精力了解地方事务,通过居委会的介入,将良性的事实收养转变为有效力的合法收养,是可行性比较高的路径。一旦在此方面放款了界限,那么数以万计的事实收养儿童的户籍问题将得到相当大部分的解决。同时,在村委会介入的情况下也要主要相关程序的规范,依旧是为了打击相关人口买卖的犯罪。
四、 《收养法》导致事实收养的几点弊端
(一)对收养人年龄限制过严不能满足收养的需求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与其他国家比较来看,我国收养法在收养人的年龄限制方面的要求比较严。在《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中规定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要求很低,该法规定收养人是成年人即可,单身男女收养子女的,只需要与被收养人相差16周岁以上。英国的收养法要求更宽松,不管是单独收养还是有配偶的已婚者收养未成年人,收养者的年龄要求只有21周岁,只是增加了一个条件,即夫妻共同收养的,至少一方须在英国有自己的住所。
相比之下,我国对于收养年龄的限制使得很多收养只能变成事实收养,放宽对收养人的年龄限制有利于追根溯源地解决事实收养的源头问题。
(二)限制有子女收养人的收养权利
限制有子女的收养人进行收养,实际上只能逼得收养的子女在被收养的家庭里“无户口可落”,这也是相当大部分实际上有能力收养子女的父母只能变成事实收养的附庸。
(三)收养登记程序的不合理性
为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我国采取了一元化立法模式即登记程序。王歌雅教授在《收养引发的扶养纠纷及法律救济》一书中支出,这一立法模式的适用,虽加大了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但却依然没有最终解决最大化地稳定收养秩序的矛盾。法律规定的手续繁杂造成收养登记困难,也是导致事实收养的直接原因。
五、相关事实收养的解决路径
(一)介入非行政非司法的中间力量
如上文所述,不论是从社会工作管理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村委会自身的功能而言,亦或者从程序管理的意义上来讲,我认为将村委会介入到事实收养的管理当中去,有益于事实收养的转化,落实到更多的户口问题上去,同时村委会還负有监督家庭建设的相关职能,有利于减少收养过程中的纠纷。在中国的广大农村中来讲具有普适性。
(二)从立法的角度上完善《收养法》
首先,应该从比较法的眼光上加大对收养人权益的保护,放款相应收养人的年龄规制,保护有子女收养人的收养权利;同时,在程序上完善收养制度。登记的条件应该宽严有度,允许事实收养合理合法的转化,简化相应登记的手续,降低登记成本等。
(三)将时效制度引进事实收养
我们可以将时效制度从财产法领域扩展到人身关系的领域,为实现主体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相应的制度创新。我们可以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诉讼或者调解等方式将事实收养向合法收养最大程度的转化。
(四) 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
加大力度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的相关意识,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员要能做到严格依法执法。具体到在处理农村地区的收养时,要做到严格依据现行收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来行使公权力,确保收养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在农村地区能够得到真正实施,确保国家法律在处理收养问题的权威性,使收养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六、结语
中国农村的事实收养问题随着几个热点事件逐渐走到人们面前,在社会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学科对事实收养问题的分析中,集中指出了我国关于《收养法》和收养制度以及相关主体所存在的问题,学生创新性地提出了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村委会介入到事实收养的转化中,根本上我们还是要做到制度和立法的相关创新和完善,保障事实收养人和收养儿童的合法权利。
注释:
沈涛.中国农村事实收养法律问题研究.上海大学.2014.
康青.从抱养者视角看我国农村地区的非法收养现象——以山西省某农村为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3.
刘小刚.事实收养管理研究——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大学.2009.
罗本琪.建立我国特别收养制度刍议.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6.
王歌雅.关于我国收养立法的反思与重构.北方论丛.2000.
李亚宁.论收养制度的完善及实践中的非法行为.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漳州师范学院课题组.云南/广西籍非法/非正常收养儿童调研报告.2006(1).
雷春红.欠缺法定要件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制——以浙江省为样本.西部法学评论.2014 .5.
王歌雅.扶养与监护纠纷的法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