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特殊信用证风险

2022-11-21 14:24张洁源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2年9期
关键词:款项受益人信用证

文/张洁源 编辑/韩英彤

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关系日益紧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信用证结算业务占比逐步走高。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习惯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且具备完善的信用证结算操作流程相比,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国际业务软实力不足,其开立的信用证通常具有条款繁复冗长且晦涩难懂的特点。部分开证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还会违背信用证业务不可撤销安排的“底线”,成为国际商会案例解析中的银行不良信用证实务。

特殊信用证特点

本文所提的特殊信用证并非是指通过虚假的开证行或申请人开立的伪造信用证,而是指真实的开证行根据真实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开出的但本身不承担保付责任的信用证。由于此类特殊信用证违背了UCP600第二条中信用证的定义,即“信用证为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此类特殊信用证虽名为“信用证”,但实为“托收”。

这类特殊信用证在MT700或者MT710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在信用证的47栏(额外条款)或者78栏(开证行对交单行或议付行或承兑行指示)中加入取决于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条件的开证行承付指示,例如,“在收到相符单据和相关买方的款项后,开证行将会付款(THE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COMPLIANT DOCUMENTS AND ACTUAL EXPORT PROCEEDS FROM THE RESPECTIVE BUYER)”“开证行将会在收到海关签发的入境单和申请人的货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后付款(THE ISSUING BANK WILL EFFECT PAYMENT UPON SUBMISSION OF BILL OF ENTRY ISSUED BY THE CUSTOMS AUTHORITY AND APPLICANT SATISFACTORY CERTIFICATE ON THE GOODS)”。

与软条款信用证相比,这类特殊信用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保付责任人不同。软条款信用证虽然含有软条款,但信用证本质不变,只要受益人能够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必须承付。但此类特殊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不取决于开证行自身,而是受制于开证申请人或开证申请人的担保银行等第三方。受益人一旦接受了此类特殊信用证,即使提交了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也完全可以依据“开证行有条件保付”的条款对信用证款项进行拖延甚至是结算违约。国际商会在R789案例解析中曾提到“这类特殊的信用证,否定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本文所说的特殊信用证本质不是不可撤销的基于开证行自身银行信用的信用证,而是基于第三方机构商业信用的“托收”。

条款隐蔽性强。软条款信用证大多是要求受益人提交一份由申请人签发或者副签的单据以达到申请人全程控制贸易链条的目的。但是,文中所提的此类特殊信用证不需要受益人提交这样的单据,仅需满足信用证47栏或78栏提到的款项支付条件。上述支付条件如果被安排在信用证报文的专用格式MT700或MT710中,受益人通常会认为这仅是一个普通的开证行保付条款,并不会对该条款进行深究。当上述支付条件出现在信用证的78栏时,由于其不是对受益人的指示,受益人也通常会忽视整段78栏,并没有意识到该业务在收汇时可能会受到限制。

受益人面临的欺诈风险高。在软条款信用证项下,受益人通常在出单时就能充分意识到自身的收汇风险,并可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控制风险。但在此类特殊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在相符交单后,却并没有实现对信用证款项和货物的控制,钱货两空的欺诈风险很高。尤其是在此类特殊的远期信用证中,开证行将会给出一个银行承兑并在相关业务的承兑报文中加入“开证行将根据信用证条款并在收到申请人款项后在到期日付款(THE ISSUING BANK SHALL PAY ON MATURITY DATE AND AS PER CONDITIONS OF LC AND AS RECEIVED FUNDS FROM APPLICANT)”或者“按照开立信用证的先决条款付款(THE 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IN STRICT COMPLIANCE OF THE CREDIT TERM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THIS CREDIT)”,使受益人误认为已经收到银行承兑。但当受益人在到期日发现无法顺利收汇时,往往为时已晚,货物早被申请人提走,以致钱货两空。

纠纷处理流程复杂。受益人如发生软条款信用证纠纷,可通过交单行直接与开证行进行对话,坚持相符交单必须得到开证行偿付即可。而在此类特殊信用证下,当受益人就贸易纠纷与开证行进行沟通时,开证行往往会引入受益人并不清楚且从未联系过的第三方,使双方沟通变成三方甚至是四方沟通,开证行仅仅作为这些当事方的传声渠道,不承担任何解决纠纷的责任,致使整个纠纷处理流程成为低效的持久战,导致受益人在后续维护自身权益时愈发困难。

开证行的资质较弱。此类特殊信用证违背了UCP600对信用证的基本定义,却使用了信用证专用格式MT700和MT710。当业务纠纷上升至法律层面时,开证行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误导受益人进行错误判断的过错,以致承担法律责任,并遭受额外的经济损失。资质较弱的开证行由于自身实力不强,既无完善的制度流程确保申请人可按期付款,又不具备独立承担保付责任的经济实力,出于赚取中间业务收入的考虑,对此类第三方“增信”的特殊信用证并不排斥。而实力较强的国际银行往往对此类特殊信用证采取拒绝的态度。

风险防控

根据以上所列举的特殊信用证的特点,受益人与相关银行应高度重视其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核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以全面了解开证行的开证意图,切不可根据自身经验,对部分条款进行跳读。当信用证中出现改变开证行保付责任的条款时,受益人应第一时间联系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该条款或者直接拒绝该信用证。当申请人有合理理由(如相关政策要求)表明信用证必须含有此类条款时,应采取要求对方增加预付款比例或者开立备用信用证等风险缓释措施,以有效降低自身的业务风险。对于受益人自身不熟悉的客户,可要求申请人选择资信良好的全球性大型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证,必要时可要求对方直接通过电汇(T/T)进行结算。

其次,开证行在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入改变开证行保付责任的条款时,应意识到此种行为是一种不良银行信用证实务,应劝阻申请人进行此类操作。当申请人一意孤行时,开证行应审慎判断自身被卷入贸易纠纷以及面临经济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必要时应直接拒绝申请人的此类不合理要求,以维护自身的银行声誉,避免承担不可预测的额外损失。

最后,交单行或议付行在收到含有此类特殊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交单时,应及时通知受益人该笔交单的风险,建议其采取合理必要的风险规避措施,并根据受益人的后续指示行动。议付行不应对该笔业务进行无追索权的议付融资,仅可提供有追索权的议付或出口押汇等占用受益人信用额度的金融融资服务。在此类远期特殊信用证项下,当交单行或议付行收到此类特殊银行承兑后,不能为该业务办理无追索权的福费廷或福费廷转卖业务,以避免银行自身被牵扯进交易纠纷中从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猜你喜欢
款项受益人信用证
男朋友很爱我,他保险的受益人都是我?
关于煤业公司应收款项管理的调研报告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规避
关于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的探讨以及研究
信用证交易的风险防范
事先预防是防范国际贸易中信用欺诈最有效的手段
信用证正本遗失若干问题探讨
论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
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受益人缺失保险金如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