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 UCP600信用证通知行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义务探讨
    陈守仁商学院)信用证实务中,开证行和受益人往往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他们彼此通常缺乏业务往来。因而,由开证行直接将所开立的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并不现实。为此,开证行便会选择借助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来承担信用证通知的业务。而对受益人而言,因其一般都比较缺乏核实信用证真实性的必要知识与技能,1See John F.Dolan, The Correspondent Bank in the Letter-of-Credit Transaction, 109 B

    国际商务财会 2023年15期2023-10-18

  • 02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之单向性
    编辑/韩英彤信用证因其付款的迅捷、确定与低成本,以及独具魅力的融资功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信用证付款的迅捷机制以及融资功能等的发挥,是建立在信用证独立性基础之上的。尽管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与申请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信用证便完全独立于买卖合同和申请合同。开证行是否承付受益人,仅仅取决于受益人能否提交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然而,颇有疑问的是,买卖合同独立于信用证吗?这涉及到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准确理解问题。信用证独立性原因一个最基本的商业

    中国外汇 2023年8期2023-09-04

  • 正本信用证若干问题剖析
    韩英彤当前正本信用证还有存在的合理性,无论是开证行、通知行还是指定银行应该基于良好的银行实务,相互配合,使信用证业务得到持续良性的发展。在国际结算实务中,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经通知行通知给受益人,受益人通过交单行或自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信用证作为开证行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这个过程中流转。早期信用证以纸质形式开立,经开证行签发的纸质正本信用证是通知行、指定行和受益人之间流转的唯一凭证,重要程度不言而喻。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现今几乎所有的信用证都通过S

    中国外汇 2022年6期2022-11-21

  • 警惕特殊信用证风险
    家和地区的银行信用证结算业务占比逐步走高。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习惯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且具备完善的信用证结算操作流程相比,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等“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国际业务软实力不足,其开立的信用证通常具有条款繁复冗长且晦涩难懂的特点。部分开证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还会违背信用证业务不可撤销安排的“底线”,成为国际商会案例解析中的银行不良信用证实务。特殊信用证特点本文所提的特殊信用证并非是指通过虚假的开证行或申请人开立的伪造信用证,而是指真实的开

    中国外汇 2022年9期2022-11-21

  • 外贸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应用与思考
    524086)信用证最早起源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古罗马,当时的法律规定,在商品交易中,双方可以使用一些载明相关内容的文书来证明各自的商业信用。到20世纪20年代初,纽约银行家商业信贷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出口信用证应用准则》,由此信用证正式成为了现代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一部分。国际贸易结算最主要的三种结算方式分别是汇付、托收及信用证,其中汇付、托收是商业信用,出口商最终能否收到款项主要依赖进口商的信用,而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信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出口商开立的一个有条件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23期2022-10-12

  • 如何正确指定转让行
    /韩英彤可转让信用证作为一种普遍的结算工具,用于存在中间商环节的特殊贸易安排。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以下简称“UCP600”)第38款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开立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需要指定转让行,该指定为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控制。而部分可转让信用证不当的授权转让条款,因超越现行国际惯例规制范畴或修改国际惯例规定,会导致难以预估的风险。鉴此,本文讨论了在现行国际惯例框架下,如何正确指定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转让行,并在实务中

    中国外汇 2021年6期2021-11-23

  • 假远期信用证辨析
    编辑/韩英彤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如发现有与双方协商结果相悖的约定,应及时对信用证进行修改,以避免因对信用证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延迟收汇。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为了加速资金回笼,受益人希望即期取得货款,而申请人则希望尽量在远期付款。这催生了假远期信用证。功能与特点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由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即期或按信用证约定的提前付款期限,先行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待付款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

    中国外汇 2020年22期2020-11-26

  • 信用证效地修改之后
    之前,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至关重要。案例概述A公司向I银行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给B公司。I银行开出一笔自由议付信用证,效地为开证行所在地(AT ISSUING BANK'S COUNTER),交单期为装船日期后21天(信用证的48栏显示为21/SHIPMENT DATE),同时还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内(Field 47A)添加了一条“全套单据必须在装船日期后21天内寄至开证行 ”。之后,A公司应B公司及通知行N银行的要求申请修改信用证。修改后的信用证将自由议付改

    中国外汇 2020年21期2020-11-25

  • 信用证短支不符点问题的案例研究
    211156)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开证行应当对受益人履行付款义务。为了明确自己所承担的付款责任,开证行会在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的金额。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以信用证金额为限,受益人所提交的结汇单据一般不会超支。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比如散装货物在交货时出现短装、交货时货物单价下降;或者由于某些工作环节的失误,比如前期计算失误、在交货时因质量问题而少交部分货物等,受益人交单时发票金额可

    市场周刊 2020年11期2020-11-25

  • 信用证交易的风险防范
    张海飞信用证国际惯例的形成信用证在国际进出口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对卖方而言,信用证降低了卖方发货后买方不支付货款的风险;对买方而言,信用证降低了预付货款后,卖方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风险。信用证开户行起到了风险转移功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根据既有的国际普遍接受的关于信用证的银行惯例制定了一系列信用证规则,成功地促进了国际法律的协调,减少了阻碍信用证法律发展的障碍。国际商会并非国际组织,其制定的规则并非国际条约。绝大多数国际信用证交易选择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制

    银行家 2019年3期2019-05-14

  • SWIFT系统中信用证通知行的角色与定位
    张德新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通过安全、高效、标准、费用低廉的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的网络用电文MT700/701格式传递。该系统遍布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只接纳银行、证券投资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成员,所以,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外贸企业,即便存在如办理直接托收那样直接寄单给开证行的可能性,但由于无法与开证行在该系统平台进行电讯文件接受和沟通,只能借助受益人在本地的开户银行接收来自开证行的信用证并审验转递,此时,该银行称为信用证

    时代金融 2019年4期2019-04-07

  • 外贸采购合同与信用证执行要点分析
    司由于对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够或存在误解, 在信用证的执行过程中,交易双方经常会由此产生很多纠纷,所以理清外贸合同和信用证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减少纠纷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以下就此问题进行多角度分析,为国际贸易交易双方提供借鉴和参考一、合同与信用证相互独立合同和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执行过程中相对独立,虽然隶属于同一交易背景,但二者分别在各自不同的层面和角度独立执行。合同的独立性不言而喻,在合同法和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下,是买卖双方独立的意思表示。合同一旦签署

    消费导刊 2019年21期2019-01-28

  • 信用证审核中常见的“证同不符”及应对策略
    津300350信用证系银行信用,较之电汇和托收,在货款结算过程中确实产生很多的银行费用。因此,常被国外客户称之为“最昂贵”的付款方式。如今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减少各种费用,在实际业务中采用信用证付款明显地呈下降的趋势。然而,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信用证仍然是相对安全的一种付款方式,对买卖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均能起到保护作用。特别是在与新客户之间达成的首次交易中,信用证仍然被作为首选的付款方式。因此,有必要梳理一下在信用证审核中,常见的一些“证同不符”的情况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6期2019-01-14

  • 通知行拒绝通知信用证撤销问题探讨
    编辑/韩英彤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拒绝通知信用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旦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被通知行拒绝通知,该信用证就无法被执行。此时,如果开证行要进行撤证,需按照实际情况谨慎处理。由于目前国际反洗钱和合规制裁形势日趋严峻等方面的原因,在信用证业务中通知行拒绝通知信用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被通知行拒绝通知,该信用证就无法被执行。如果开证行要撤证,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相关问题(1)信用证生效是以开出信用证时还是以通知行通知到受益

    中国外汇 2018年20期2018-12-05

  • 凭副本信用证交单的风险防范
    彤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要规避受益人重复交单的欺诈风险,不能仅靠信用证背批条款的规定和开证行的控制,而是需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和议付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并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其付款有银行信用做保证,被普遍运用到国际贸易结算中。但信用证结算的中间环节较多,涉及多家银行及贸易实体,面对操作风险、欺诈风险等诸多风险,相关银行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注意合规操作,以控制相关业务的风险。案例背景2017年11月8日,国内某银行(下称“开证行”

    中国外汇 2018年11期2018-12-05

  • 独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的异同与规则适用
    途1.1 跟单信用证传统的商业信用证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对于相对人能否履约的担心,通常由买方所在地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开立给卖方的一种保证在卖方相符交单时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或协议。传统的商业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的特点。跟单信用证是传统信用证中最为常见的一种。1.2 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起源于上述传统商业信用证。美国商人将用于付款的信用证扩展用于变相担保,使早期无权进行担保的银行开展具有担保功能的信用证业务。备用信用证是银行出具的在基础债务到期或不履行时

    炎黄地理 2018年12期2018-03-16

  • 票据向左,单据向右
    洁 编辑/白琳信用证项下汇票这种票据与单据纠缠不清的尴尬处境,使得对“开证行是否能就汇票本身的不符点提出拒付”的争议颇多。作为单证中心进口业务岗的一员,笔者注意到不同分行操作进口信用证业务时,在信用证条款表述中对汇票的要求常有不同。有的特别标明汇票要“SHOWING THIS L/C NO. AND DATE OF ISSUE(显示本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有的则没有专门要求。实务中,对于信用证项下汇票的要求的确存在着一些争议,并由此引发了一些典型的拒付

    中国外汇 2017年3期2017-12-09

  • 事先预防是防范国际贸易中信用欺诈最有效的手段
    孟紫琰信用证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在贸易结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信用证付款机制也给信用证结算带来了一个梦魇——信用证欺诈。随着信用证欺诈发生率的不断提高,及时提出当事人的防范措施已经提上日程。信用证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蔽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某种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一定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形式

    中国对外贸易 2017年2期2017-05-05

  • 信用证兑用方式的选择
    编辑/韩英彤信用证兑用方式的选择文/张梦漪 编辑/韩英彤开证行和申请人应尽量避免开立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尤其是自由兑用的信用证,而应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以开证行为承付行的信用证。UCP600第6条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注明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方式兑用。实务中与之相对应的是在SWIFT信用证标准电文格式MT700的41场次“AVAILABLE WITH…BY…(由…兑用)”项下必须明确信用证可兑用的银行以及该信用证的兑用方式。对于这几个选

    中国外汇 2016年8期2016-12-30

  • 辨识假远期信用证与可贴现信用证
    天地辨识假远期信用证与可贴现信用证文/郑雪 编辑/韩英彤假远期信用证和可贴现信用证在实务中容易混淆。鉴此,银行审单人员应当仔细审核信用证相关条款,及时与受益人沟通,询问其即期回款的意向,正确处理业务。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不同于“真正”的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根据信用证的条款,付款银行即期付款,贴现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待远期汇票到期时,申请人向开证行支付本金和利息。假远期信用证对于受益人而

    中国外汇 2015年19期2015-01-02

  • 信用证项下汇票问题的再思考
    职业技术学院在信用证业务中,由汇票引发的系列问题,如信用证业务中是否需要汇票、汇票是否是单据、开证行可否凭汇票上的不符点拒付等,一直悬而未决。即使是ICC(The Int 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 ce,国际商会)对此也未给予明确答复。因此,多年来,汇票问题已成为开证行与交单行进行拒付和反拒付“战争”的问题之源。本文结合UCP600、新版ISBP745和部分案例,从实务操作角度,再作进一步探讨。一、信用证业务中是否需要汇票(

    对外经贸实务 2014年9期2014-09-16

  • 信用证正本遗失若干问题探讨
    +王迪+钱中平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之一,其中通过SWIFT系统开出的信用证已成为主流。信用证正本遗失现象时有发生,各银行处理办法不一,主要包括暂不受理、改为信用证托收、银行间确认后再受理、由申请人到开证行补发信用证、凭保函/说明到通知行补发信用证等。总的说来,银行一般都需要补办信用证正本。信用证正本真的如此重要吗?本文将对此深入探讨。一、银行是否必须审核信用证UCP600中,除第2条第5段和第14条第1款规定了银行把单据和信用证比对的义务(即审

    对外经贸实务 2014年7期2014-08-27

  • 信用证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
    会进一步强调了信用证不同的兑用方式。开证行开出的每一份信用证都必须规定它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方式兑用,以确立各当事人的权力和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认清不同兑用方式之间的差别,正确加以利用。本文仅以信用证的兑用方式对受益人的影响为视角,分析了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几个要点,从而合理选择兑用方式并正确使用,以保证收汇安全。一、信用证信用证的兑用就信用证的定义和性质,UCP600主要包括以下条款:第2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是“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无论其如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4期2012-06-27

  • 信用证修改若干问题探讨
    行所开立出来的信用证后,即应对该信用证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与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相符,是否存在难以办到的“软条款”。如果存在,则应当立即联系买方要求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以便为最终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与合同项下款项创造条件。鉴于信用证修改的重要性,UCP600专门用一条(第10条)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笔者以下拟对该条进行详细阐释与解读。一、信用证修改须取得有关当事人同意一般认为,信用证是卖方(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一项合同。自然,信用证要修改,必须取得开证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7期2012-04-02

  • UCP600第10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启示
    织职业技术学院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三大传统支付方式之一。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需要对信用证进行修改的情况。UCP600第10条就针对信用证的修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本文拟从实际案例着手,就信用证修改导致的一些问题展开讨论,并寻求灵活应用UCP600第10条的规定解决问题并总结从中得到的一些启示。一、信用证修改书的效力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单方承诺。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当然发生效力,其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8期2012-04-02

  •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之比较
    通常采用可转让信用证或对背信用证进行贸易支付。在形式上,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都是由中间商以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为基础,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新信用证,即中间商将原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功能延伸到出口商,作为向其采购货物的支付手段。可转让信用证下开立的新信用证为子证,依附于原信用证(母证)使用,对背信用证下开立的新信用证独立于原信用证。二者在使用中同样采取变更开证人与受益人、减少货物单价与金额、增加投保比例、缩短或提前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日等做

    对外经贸 2011年12期2011-06-08

  •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
    独立抽象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在UCP600及UCC中的规定非常明确。该原则使得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相对清楚,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受基础合同及其他信用证的影响。对维护作为当今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手段的信用证制度的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独立抽象原则UCP600体现意义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31-02一、独立抽象原则的渊源及涵义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较早体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200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