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2022-11-16 09:12
法制博览 2022年30期
关键词:辩护人角色定位被告人

谭 克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当前,我国的司法资源紧张,律师服务的费用也比较昂贵,有时案件中的当事人知识文化水平和物质经济基础存在较大的差距,经济基础较好的当事人可以聘请优秀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经济基础较差的当事人获得保障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在此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能从很大程度上给予当事人法律帮助,能够使当事人在案件中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尊严,保障其合法的权益。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在英联邦国家也比较盛行,日本等国家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起步比较晚,很多方面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值班律师是指派驻在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程序上法律帮助的律师。在角色定位上,并不同于辩护人,不能出庭辩护。在案件的进程当中,是一个法律帮助者的角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用负担任何的费用和开支。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值班律师制度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值班律师能够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精确打击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值班律师制度为被追诉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刑事诉讼中,讲究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被追诉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往往具有天然的“劣势地位”。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介入,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控辩力量过于悬殊的局面,让案件回到正常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由于值班律师在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等地方提供法律服务,能够及时快速地接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给予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在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介入案件之前,能够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1]值班律师的介入对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也起到了一个监督的作用,对于案件的公正也大有裨益。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数量非常缺乏,这就导致了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可以运用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案件中不规范的地方提出修正意见,保障案件审理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保障的作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都要依赖值班律师的保障,换一种角度值班律师也就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2.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值班律师制度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当前,我国的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现象,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便成为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值班律师的介入,可以规范办案程序,避免了因为重启案件而浪费新的司法资源。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介入,会规范诉讼程序,保障案件得到公平的处理,精准打击犯罪,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都得到有效的利用,既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权,又可以兼顾司法公平和正义。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介入又可以很好地平衡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既可以保障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又可以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问题,由于值班律师制度属于“舶来品”,在适应我国国情的过程中,难免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例如值班律师定位模糊,对于其在诉讼过程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存在着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值班律师和委托律师混同的情况。值班律师普及率比较低,权限也受到限制,没有完整配套的服务机制,导致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值班律师定位模糊

值班律师角色定位的问题,是一种实践性的问题。值班律师更偏向于法律帮助者的角色,和辩护人的角色定位完全不同,他不能像辩护人一样出庭辩护,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咨询,在诉讼控辩双方的角色分配中,既不属于辩方也不属于控方。对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产生了广泛的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能够作为“辩护人”,可以在审前程序中,提出建议和申请变更强制程序,履行“辩护职能”,行使“辩护人权利”。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仅仅是法律帮助者,不能将其等同于辩护人。[2]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模糊,导致其职能定位也不够清晰,对于其职权范围也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导致了值班律师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够

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点不够明确、值班律师的职权范围受到限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并没有明确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节点,这就导致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节点很模糊,使值班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早晚参差不齐。值班律师实行轮班制,也会导致案件在衔接上的脱节问题,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将自首情节告知上一位值班律师,轮班后,下一位值班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告知的情节,并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会导致案件的衔接不顺畅,[3]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值班律师缺乏履行职务所需要的诉讼权利。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人,并不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值班律师在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时,仅仅对于案件材料进行阅读,是不能够对案件形成准确的判断的。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往往只能依靠值班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此时值班律师在没有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提出的建议往往具有片面性,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造成影响,这就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的目的,影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会导致案件效率的降低,不利于控辩双方实现平等,值班律师如果不能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会导致案件公平正义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机制

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没有足够的热情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去,案件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也有待完善,对于值班律师的管理也需要加强,保障值班律师的办案质量。值班律师往往表现出对于案件参与的积极性不高。[4]一是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免费的,值班律师没有和被追诉人之间形成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案件的结果和值班律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值班律师往往对案件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二是对值班律师的经费投入力度不够,导致值班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经费保障不足,对于值班律师享有的阅卷权等权利行使的保障体系也欠缺。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都是由年轻律师担任,法律实践经验不足,相比资深的律师,不能很好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司法案件的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值班律师投入力度不足。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值班律师监督机制,对于值班律师的监督存在着空白,在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的背景下,值班律师办案质量的好坏也就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会直接导致辩护质量下降,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改进对策

由于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够清晰、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高、对于案件的积极性也不高,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那么,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到底是什么。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定位必须要得到明确和加强,如果不能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那么值班律师制度的推行就会遭遇巨大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更多的是一种“旁观者”,并没有直接参与到控辩双方的对抗中来,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在案件的诉讼过程当中应当扮演更多的法律帮助者和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值班律师通过阅读案卷来了解案情,明确案件的情况,针对案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值班律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也需要扮演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对于司法机关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对于损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值班律师制度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加强和补充,值班律师在执行职务时被赋予独立的诉讼地位,会最大程度激发出值班律师制度本身的优势。当前,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值班律师角色定位。

(二)加强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

加强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要尝试建立健全统一的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时间节点,并针对特殊的情况设定,使值班律师制度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的情况。将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尽可能提前,在一般情况下,值班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越能够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针对值班律师轮班机制有时候造成的案件衔接脱节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值班律师专案负责机制”,由开始接手的值班律师对接手的案件负责到底,中间没有特殊的情况不能轻易更换,值班律师对于案件负责到底可以避免因为轮班造成的衔接不顺畅。此外,适当加大值班律师的职权,使值班律师从一个案件的“旁观者”,变成案件的“参与者”。可以尝试建立值班律师出庭机制,值班律师通过阅读案卷,对案件的事实可以形成初步的认识,在庭审过程中,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意见,可以起到补充和说明的作用,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精准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

(三)建立完善的配套管理机制

尝试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同时建立相对完善的案件监督审查机制,将值班律师办理案件质量和业绩考核相结合,保障值班律师办理案件的质量。[5]为提高值班律师对于案件参与的积极性,要提高值班律师的福利待遇,加强对值班律师的财政投入,对于值班律师可以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激发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建立值班律师免费培训机制,值班律师必须要完成上岗前的培训并且有相应的主管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才能参与案件,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建立健全值班律师配套保障机制,司法机关可以尝试设立专门的值班律师阅卷室,充分保障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保障值班律师更加清楚准确地了解案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建立值班律师工作监督机制,对值班律师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和规范,对于在办案过程出现问题的劣迹律师,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且通知其所在的律所对其进行处罚。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公正廉洁教育,着力打造一支公正廉洁、工作能力出众、高素质的值班律师队伍。

四、结语

值班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能够加强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和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不断进行完善,推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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