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 萍 刘东涛
1.华北理工大学冀唐学院,河北 唐山 063200;2.唐山学院文法系,河北 唐山 063000
民营企业的存在,保证了我国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也因此维持了市场环境的活跃度,成为利国利民的重要角色。但是和国有企业不同,民营企业之“民”是来自普通的个人,其营利也是主要出于个体经营者目的,因此缺乏国家层面的支撑。这就导致在金融领域内,民营企业偶见捉襟见肘之态,难以获得理想的融资。当民营企业急切想要发展,却又得不到或不易得到资金活水时,其所在市场环境的秩序稳定性就会堪忧。这就需要法律层面的手段进行干预,为其提供支持力与维护力。
普遍意义上的融资,说的是一家企业基于自身的资金吸引能力,包括其当下的经营管理情况、潜力情况,以及所能够运作的资源情况等,来进行资金的取得与运用。融资的基础目的是进行资金活水的供应,以补全企业经营的资金链条,实现资金运作的良性效应。融资的属性是经济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金融规则。
民营企业选择进行融资,是其认识到了该行为是自身获得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因素。其中,民营企业所能融到多少资金并进行多大价值的资金运用,凭借的就是其融资能力。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会选择相对保守的内源性融资,即以自身的内部自有资金间的调剂为主,诉诸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尽可能地自我满足,具体方式包括留存收益、折旧准备等;外源性的融资主要诉诸金融信贷。
1.内部资金压力难以缓解。鉴于当前国内已出现的经济下行趋势,以及国际形势的不稳定、不确定情况的存在,我国许多民营企业的发展都是内外交困,其内部资金压力加大,甚至经常面临资金链难以维系的窘境。由此,民营企业的自身扩大经营成为难事。在具体的资金困难背后,民营企业要面对的是新冠肺炎疫情下市场形势的不明朗,各项生产经营所需的人力、材料、机械的成本消耗骤增等等情况。这些都较大程度上加剧了民营企业的资金困境,甚至使其中部分企业的经营难以为继,不得不宣布破产。
2.可依赖的融资渠道少之又少。融资难和融资贵是民营企业的经营难题[1]。民营企业要融资,主要是向金融机构抛出橄榄枝。但是其自身的经营优势不足,也难以让金融机构看到潜在的投资回报,所以并不容易受到相应渠道的投资青睐。而若向银行抵押贷款,一些轻资产的民营企业,例如中小型的文化企业,又缺乏资质或可供担保、抵押的资产,自然不能如愿获得融资。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在规模不大、各项目回报期长的情况下,更难吸引到合适的融资合作伙伴。
3.当前金融市场尚处于待发展阶段,缺乏对民营企业金融需求的考量。金融市场环境对民营企业融资并不友好,其所能提供的金融产品鲜少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甚至从民营企业角度看来,金融市场中的融资条件也过于苛刻。这使得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无从着手。
我国当前整体的金融环境尚待改善,其中,各市场主体对诚信问题不够敬畏,行政层面的制度支持不足,法律层面的法规制定与司法执行亦不如人意。这些均成为进一步恶化民营企业融资境况的因素。而以上因素中,法律层面的缘由起到的是导向的作用。如果切实解决好法律层面问题,也能为民营企业融资在行政及社会层面上开辟路径。以下是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法律缘由分析。
民营企业是市场大环境下的一种类型的主体,与其相关的在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往往是较为宏观的,针对性较差。其中,我国民营企业开展融资,只要遵循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为主体,以其他法律的部分条例和部门个别规章条文所共同组成的,内容的覆盖面之不全可想而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律,意在通过约束力来营造良性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使其扮演好促就业、保社会秩序稳定的积极角色。尽管该法律的存在使民营企业能够合理获得一定幅度的政府方面的帮扶,但是却不是特指融资角度,而且也没有强调帮扶力度。该《促进法》所立足的点是保护与扶持,并不是管理与规制,而且内容倾向于对一些普遍现象进行统筹梳理,法律效力不高,层面单一。
显然,在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面前,法律所承担的角色是保障者,是金融规则的总后盾。如果法律所能够提供的相应保障是足够的,那么民营企业的融资实现在条件框架上也会更少或更为合理。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政策,包括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信用融资,拓展抵押物质押物范围,完善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等等[2]。然而,在现今的金融体制和环境下,民营企业所能得到的法律保障仍是过于少的。其中,民营企业在内部资金调剂不力的情况下,就要诉诸外部的间接方式融资,即不断和银行以及担保机构接触,以沟通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无论是担保贷款,还是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均能暂解民营企业的燃眉之急。但是,由于金融市场过度苛责于民营企业本就无优势的条件,使其相关融资渠道开辟并不顺利,常常无功而返,久而久之,这些企业就丧失了寻求和银行等机构进行接触的主动性,其进行融资的活力也进一步下降。前述提到的《促进法》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的融资保障作用,但因内容的针对性不强、全面性不足,不能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整体环境改善起到决定性作用。
融资能力作为影响企业运营的关键因素直接影响企业的治理及未来发展[3]。所以民营企业亟需在融资能力上获得改善。国家的开放式发展,以及其所迎来的科技进步,都使得国内的市场在欣欣向荣的基础上表现为多元化、复杂化。这使得本就存在不稳定发展因素的民营企业越来越要花力气进行应对,其在融资上的窘迫加剧。而在近几年的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冲击下,许多行业出现间歇性萧条,一些不堪资金重负的民营企业处在了生死关头,更加需要得到融资问题的纾解。针对这些形势,我国政府需要深度思索如何为相关企业提供物质上的帮扶以及法律上的支撑,使他们能合理得到社会资源的调剂,从而不再反复跌入融资困境。值得肯定的是我国自市场开放以来,一直是因时而进地在进行法律以及政策规定上的改进,尽管存在局限性,但是努力的态度是很好的。目前,我国需加大力度在法律保障上进行夯实,以促使民营企业所在的金融环境更为友好、健康,再度激发民营企业融资活力。这也是法律保障之于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纾解的意义所在。具体而言,该法律保障的意义体现在使民企融资相关的法律体系有序健全起来,以切实使民企融资各项具体行为有法可依,不越矩、不违法;而法律的完善也能促使民企融资过程中所涉及各方主体进行关系的再界定和合理维系,以形成相对稳定的融资关系网,促使金融环境走向和谐。
纾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在法律角度上应分化为进行金融环境建设与督促法律执行两点,将其进行进一步细化,则分为立法补充、制度建设、金融担保体系(诚信体系)构建、法律执行中的监督四点。
我国仍可继续将《促进法》视为民营企业落实融资实践的主体法律,以其相关内容阐述为基础依据。但同时也要客观认识其局限性,将其定位为系统化理论的阐述,然后在其理论指导下进一步进行立法上的划分,以形成内容补充,切实构成更为面面俱到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立法方面可对民营企业当下采取融资所要经历的步骤、涉及的主体、细节的行为进行分析,继而找出其中的法律问题隐患,在梳理、总结后形成提案,进入立法待审程序,例如可补充完善《公司法》、制定“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法”“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另一方面,在开放化、国际化的市场思维启示下,我国立法方面也可以借鉴外来经验,例如将日本的《民营企业基本法》作为参照,在尊重两国国情异同点的基础上,求同存异,适当借鉴,从而为我国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更新的思路和更好的路径。在以上两方面举措基础上,我国既可以形成多个相对独立且有针对性的民营企业融资法律,也可以将其进行总结,集中形成一部法律问题全面的“民营企业融资法”。
法律是硬性约束,制度是环境支持。硬性约束的实现,需要以配套的环境为基础。因此,我国有必要强调相应的制度建设,从而为民营企业在困难时期如愿融资带来便利。优化区域金融结构,加强宏观制度与市场机制的耦合联动,在特殊时期有力有效地满足民营企业融资需求[4]。具体而言,政府层面要进行以制度为手段的民意引导,使社会相关主体更有信心、有意愿参与到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中来。例如,政府可着力于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与补充,引导民营企业在积极打造自身信用形象的前提下,取得来自外部的信用贷款方信任,以快速融到资金;可针对资本市场的风险投资问题进行更趋近合理的制度建设,不仅要在制度内容中明确风险投资的定义、流程,还要突出强调民企对应的权利与社会义务,使其能够有章法地应对投资风险情况,能更明智地做出投资选择。此外,相关制度建设中,政府要注意分析资本市场的现代特征,把握其复杂性,例如要在保障性的制度内容中将资本市场细划分出与现实相对应的多个层次,并明确阐述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等的行为意义,从而引导各类参与民营企业融资的市场主体进行理性施策。
体系构建需要固定的机制进行维持。我国需要建立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相适应的金融机制,从而引导其融资行为闭环的形成。具体而言,相关体系构建可从软硬手段两方面进行施策。一方面,我国需形成企业诚信软环境,提高全社会对企业诚信印象的阈值,由此就能增加民营企业融资操作中的弹性,以及增加其融资选择。这就需要社会层面、政府层面以及民企自身层面都加强对诚信的重视和宣传,以形成整体的诚信文化氛围,让投资方能够不再对民企避之而唯恐不及,而是能自然联想到其信用形象,继而达成合作。另一方面,我国仍需强化对相关法律的建设与宣传、执行,例如要进行民营企业信用担保相关立法建设,从而直接、有效地在金融市场中树立起民企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法律依据,督导各市场主体主动去遵循和研究。
尽管我国国家各级层面一直致力于进行企业融资领域的法律建设,但由于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框架或是限制条件,就使得部分民营企业铤而走险,选择非正规路径的融资(民间融资),这样我国诸多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举措就难以有效执行,或是在执行中容易存在疏漏。为此,我国一方面要尽快对民间融资方式进行考察和合理纳入到法律监管范围内,一方面也要提高对相应法律执行中的落实情况的重视度,使法律与监管相协同。具体而言,国家要将民间金融机构一并纳入为融资市场主体,基于其特点,形成对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定形成合适的民间融资市场行为准则与准入机制,促进市场公平;要持续进行有力的民营企业民间借贷监督,并鼓励民间举报行为,设置线上线下举报渠道,不断肃清民企融资市场中的风险行为。
融资难并非民营企业自身的问题所在,而是与整个金融市场环境的好坏息息相关的。因此,我国需在以各种政策举措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同时,也注重金融环境的调整,利用法律手段来宏观控制民营企业的融资局面,使其重获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