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 王 燕
昆明城市学院(原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成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增多,这引起了我国的高度重视,作为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竞争力的强化具有重大意义,为此重点应从法律层面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通过完善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程序,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充分体现我国法律的震慑力。当前互联网时代,我国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及类型复杂,如核心技术遭到泄露、个人信息遭到贩卖、肖像权以及隐私权遭到侵犯等,法律该如何打击和惩罚这些非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应有权益,进而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知识环境,是我国学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互联网知识产权即以持续更新和应用的互联网为基础,在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下,网络平台上的企业和个体凭借自身的智力创造而成的不同领域的成果及权利[1],具体可从三方面来理解:1.互联网财产权利。该权利具有虚拟性,范围涵盖依托互联网技术而设计的一系列虚拟产品,如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装备、币值、道具等。这些产品实际上是一种服务,由互联网运营商和设计与开发网络游戏的主体共同提供,因此该权利也为这两个群体所有。2.搭载互联网平台实现传统知识产权转化的主体的权利,较为典型的就是创作电子图书的作者的著作权。3.有关于网络的其他知识产权。在设计和开发产品、作品的过程中应用了部分或全部互联网技术的创作者所拥有的权利,这些产品或作品如软件等,没有实体,必须依托互联网而存在,因此创作者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也是以互联网的正常运作为前提的。
事实上,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极广,包含现实中和网络平台上的各类实体和虚拟信息、产品、作品及服务等,互联网不仅是一种环境,也是一种技术、平台等,因此互联网的持续发展,也会使得相关知识产权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和复杂。
1.营造公平竞争的合法环境,提高我国创新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来说难度较大,因为网络信息混杂,牵一发有可能动全身,因此对应的法律法规难以明确,甚至目前还未出台。如网络中未经他人同意就私自转发他人发布的信息甚至盗用他人技术等现象,目前始终未得到良好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会给公民乃至国家造成相应的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国家创新力的提升。互联网极大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纵容了盗版、剽窃等现象的出现和蔓延,且受惩罚的成本较低[2],特别是和那些投入了较高成本而创作和开发出来的成品相比,侵犯知识产权及对其进行惩罚的行为成本更显得微不足道,创作者的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也会因这种畸形的不公平结果而大受打击。所以提高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权威的法律工具严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创造公平、良性网络竞争环境的需要,也是鼓励企业及个人再接再厉、积极创新的必然手段。
2.促进互联网运营及产业的规范性发展。网站运营存在不完善之处,是知识产权侵权者拥有可乘之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对互联网运营的完善和规范,这对于互联网产业的整体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将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针对互联网做出全面规定,使网站运营操作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将网站运营以及互联网产业发展约束在合法范围内,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率;另一方面,根据已经出现的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内的网络不良事件,分析网络运营可能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有利于网站运营和互联网发展主体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及早解决问题,强化网络运营水平,促进互联网产业规范性发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可知,知识作品指的是凭借智力在不同领域创造出的具有独特性的成果,这种成果允许通过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知识作品的传播都离不开现实载体,如书本、报纸、收音机等。而互联网出现之后,知识作品的传播则能够通过虚拟信息的方式以高效的速度大范围传播。也就是当前知识作品的内涵得到快速延伸,而现有法律与之相关的规定则相对有限,因此在界定保护内容时难度较大。
互联网打破了现实中的地理区域界限,知识作品在国内以及国际间都可以相对自由地传播,这虽然方便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各类知识产品的获取和使用,但也给界定、惩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了难题[3]。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一般仅能管辖和处理所属区域内的非法案件,对于跨区域尤其是跨国的非法案件,需要经过复杂的司法程序之后才能办理,耗时长、投入大,再加上互联网本身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案件处理的难度及成功率可想而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各类网络知识作品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文学、艺术等作品之外,不同主题、内容和形式的直播、短视频、音频、软件等遍地开花,涌现出了一大批“网红”产品及创作者。而一些小公司、个体或网络平台,受利益驱使,经常私自剽窃他人的创意或作品,甚至照搬他人的成果,以此吸引流量,获取更高的点击率。这样的侵权行为大量存在,虽内容及形式存在差异,但模式大致相同,而现有法律关于该方面缺乏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公民维权较难。
首先,我国极为重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为此持续补充和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但互联网环境中各种现象瞬息万变,而法治建设则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逐步完成,由此两者之间始终存在时间差,所以不同的知识产权问题仍在蔓延且未得到有效解决;其次,就权利体系来说,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所保障的权利类型多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发明、外观设计等[4],而新出现的部分互联网产品或作品则仍缺乏相对应的权利保护细则,因此创作者在面对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时,难以利用权利体系来界定其违法行为类型,进而对其进行合法合规的打击,致使自己的知识产权未能得到有力保护。
首先,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也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不过从其处理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成果来看,效果不如人意,人们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强化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其次,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寄予厚望,但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仍不够发达,尤其是网络监控技术,这使得人们很难及时发现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且受限于地域、环境、时间差等因素,很难及时取证,而维权流程的复杂,保护制度的缺失,也给创作者维权造成了较大困难,导致知识产权法律救济难以取得良好实效。
一方面,大部分民众并未意识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后果的严重性,道德意识薄弱,且片面认为简单的盗用、剽窃等影响较小,存有侥幸心理。再加上受经济利益诱惑,最终做出情节不同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司法、保护制度等仍不完善,同时维权流程繁琐,而部分侵权行为情节较轻,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不少创作者最终选择放弃维权,这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出现和增加,不利于构建稳定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商标是同行业同种类型内,生产经营者区分自家商品或服务与别家商品或服务的关键依据。商品或服务是两个紧密关联的环节,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企业的服务就是该企业的商品。服务和商品的质量,关乎企业的口碑、形象、信誉及资产价值等,因此它们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在当前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公司都在互联网上注册了相应的域名,但其与商标注册是有区别的。互联网允许两个相似的域名共同存在,同时根据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来看,先申请的个体或公司就拥有了相应权利,由此部分居心叵测之人就抢先注册了原本属于他人的域名,甚至是其他公司的名字,给其他人或公司造成极大的麻烦和损失。商标权和域名注册权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应进一步明确两者注册的区别,便于按照对应的规定合法合理地申请和注册。
创作者凭借自身智力和创意创作出来的允许复制的成果,才符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品,包含文字、图片、音视频、软件等各种类型,它们以信息的方式呈现在互联网平台上,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普遍关注,由此也产生了关于互联网知识作品版权和著作权归属的问题。通常国际上规定,这些互联网知识作品的原创作者拥有该信息的版权和著作权,受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不过,从前述分析中可知,当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知识作品版权和著作权的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争议和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保护互联网信息的著作权应有更细化的规定作为依据,也建议将其作为独立类型制定保护体系。
保护信息专利权在互联网时代尤为重要,通常专利权是属于某个地域的,但互联网打破时空限制的特征,使得信息在不同地域和国家之间快速流通、传播和交互,因此当某个作品(产品、技术等)在当地已受到专利保护时,在其他地方其可能被当作公开作品而被使用。由此就出现了无意识情况下侵犯他人信息专利权的问题。加强信息专利权保护是互联网时代各个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我国来说,当前的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以计算机软件为例,现阶段我国的计算机软件分为两种,一是工具性软件,二是演绎数学智力软件[5],但现有的专利权仅针对前一种进行保护。再如电子信息资源,尤其是跨地域、跨国际的电子信息资源,我国应联合对应国家共同商讨和制定专利权保护法律条文,从立法上强有力地保护互联网信息专利权。
创建数据库的初衷是为数字信息提供一个可大量、有序、长久、快速、高效进行收集、存放和处理的虚拟空间。从根本上来说,数据库也是信息产品,但考虑到需要其满足多种需求,具备强大的信息功能,因此通常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不过正是因为数据库的强大功能,尤其是其拥有海量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盗取、盗版等侵权问题才频繁出现。再加上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以及互联网监控和预防技术的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侵权现象越来越猖獗,人们更加呼吁国家给予数据库知识产权更有力的保护。数据库允许复制,本是为了方便更多人参考使用,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此保护数据库知识产权,可对数据库资源的复制要求做出适当限制,进一步划定可公开与不可公开的信息类型,规定不可公开信息的共享标准,避免信息垄断的同时,约束使用者的行为,保护数据库开发商的相应权利。
我国为避免和解决各类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而先后从立法层面采取诸多措施,如2001年颁布《著作权法》,2005年和2006年相继出台《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6],之后又基于这些法律条文,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知识产权做出了一些说明。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得到一定解决。但近十年间,互联网又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国家应根据不断出现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的案件类型,来对这些略显落后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调整。同时要简化立法流程,提高立法效率,缩小立法以及执法在解决侵权问题方面的滞后性,以此增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1.完善具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针对互联网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倾向于商业化投资方面,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显然,这样的法律法规是不够全面的。建议国家能构建一套适用于整个互联网信息保护的特别权利制度,将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商业化领域扩大到所有知识成果上,且尽可能地做到细化、全面,一方面增加创作者的防范意识,避免知识信息泄露,另一方面加强创作者维权的信心,无论哪种知识成果,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创作者都能毅然选择相应的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积极维权的良好风气,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2.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该机制主要是用来明确互联网平台中知识产权的类型和性质,将允许公开和禁止公开的知识产权区分开,并利用互联网对区分结果进行广泛宣传。允许公开的知识产权支持公众以合法的形式复制和使用,且提醒公民不可用作他途。而不允许公开的知识产权,应确保其均通过技术保护申请,而后再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法规保护。总的来说,明确互联网平台中知识产权的类型和性质,能为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现实工作提供重要依据,降低出错率,提高保护力度。
3.持续更新互联网技术,加快执法效率。首先,提高互联网信息入户的门槛,严格按照预先设置好的科学标准对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再发布到网络中,从源头尽可能地杜绝侵权问题的出现;其次,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利用监控技术可第一时间发出预警,由管理员或运营商及时对该问题做出调查并解决,避免造成更严重、更大范围的不良后果;最后,互联网技术的更新也是相关部门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保障,成熟的互联网技术能弱化追踪、取证等环节的难度,简化执法、维权等流程,从而增强执法者和维权者的信心,加快执法以及维权效率。
建议相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线上普及活动,形式包括专业讲座、线上法律咨询与援助、拍摄相关普法小视频、在相关网页设置普法条目或窗口等,或是以软件、短信、朋友圈广告等形式扩大普法范围。一方面培养并加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意识,为公众提供了解、维权和法律救济渠道,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醒并警示产生了侵权意识的公众,让其明白侵权的严重后果,引导其合法合规地获取和使用他人的知识成果。同时,呼吁公众及时且勇敢地举报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整顿互联网、提高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做出一定贡献。
综上所述,互联网普及应用之后,促进了信息的跨时空和跨地域传播、交互,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也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为此,国家应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综合调查当前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类型,而后针对立法、权利体系、保护机制等方面,不断调整、优化,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同时,要在全社会普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合法合理利用互联网信息的道德意识和维权意识,并且技术人员也要不断更新互联网技术,减少不法分子侵权的可能性,共同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及应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