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检察监督保护

2022-09-30 08:44
关键词:利用网络监护人网络平台

金 艳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620)

2021年2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参见《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http://www.cac.gov.cn/2021-02/03/c_1613923423079314.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10日。。报告显示,互联网已成为现代人群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网络通信、网上购物等智能化服务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其中按职业划分学生最多,占比为21%;按年龄划分,10岁以下网民占比为3.1%,10~19岁网民占比为13.5%;网民增长主体由青年群体向未成年人和老年群体转化的趋势明显,网龄在一年以下的网民中,20岁以下网民占比较该群体在网民总体中的占比高17.1个百分点。我国网民使用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网络视频等网络服务的人数规模均在7亿人以上,其中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在9亿人以上。未成年人与互联网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尤其在疫情防控环境下,大量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接受在线教育,进行信息检索、娱乐休闲,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畅通便捷服务。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在网络社交中容易遭遇不良引诱、个人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不法侵害,给本人及家庭带来极为惨痛的教训。

多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认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发生在线下,只要在视线可及范围内,未成年人就能有效避免侵害。但在现实中,网络社交的快速发展已经对人们的社交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以网络为媒介或者工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不断增长趋势。

一、 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一)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骆某猥亵儿童案指导案例。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结识未成年被害人,通过言语恐吓等方式强迫女童拍摄裸照供其观看,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女童裸照相威胁,要求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法院终审判决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既遂)。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行为人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

(二)实证分析

为分析司法实践中对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判情况,笔者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S市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强奸、强制猥亵和猥亵儿童三类罪名的一审刑事判决进行了检索。除案件因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或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具体检索情况如下:

强奸类案件共789件,其中不公开264件,公开525件;公开的525件中,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69件,其中涉及网络性侵害的案件15件。强制猥亵类案件共405件,其中不公开139件,公开266件;在公开的266件中,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2件,涉及网络性侵害5件。猥亵儿童类案件共250件,其中不公开109件;公开的141件中,涉及网络性侵害的案件7件。综合以上数据,统计期间内S市涉及未成年人网络性侵害案件共27件(2)因裁判文书表述简单,无法明确前期双方结识方式的案件无法统计。只有本院办理的陈某猥亵儿童案和霍某某强奸案可以明确为通过网络认识,故将这两个案件纳入统计。。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含两种,一种是通过网络途径在虚拟的空间中对儿童采用非身体接触的方式进行猥亵,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种是以网络为工具,线上线下结合,如伪装后蓄意利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结识未成年人,线上进行欺骗后线下实施性侵害。

表1 强奸类案件

续表1

表2 强制猥亵类案例

表3 猥亵儿童类案例

续表3

(三)案件特点

1.性侵害犯罪向网络空间延伸

当前,性侵害犯罪已经延伸到网络空间,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成为犯罪主要行为方式。本文检索到的案例中有4起猥亵类犯罪是线上进行的,有以散布裸体视频或者PS过的被害人照片相威胁,有的强迫被害人通过聊天软件与其视频裸聊或强迫被害人做出自我猥亵动作,还有的被告人在被害人面前裸露敏感部位自慰。猥亵类犯罪的活动空间进一步增大,隐秘性较之以往更强。更多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包装自己后通过QQ、微信、处CP、陌陌等网络社交软件主动与使用这些软件的被害人加好友聊天,之后在网络相处过程中取得被害人信任,逐步发展至线下见面。在线下见面过程中强迫、引诱或利用被害人醉酒之机发生性关系,或者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还有部分犯罪分子通过网上公开的未成年人信息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上的需求接近被害人,进而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

实践中还有犯罪分子在骗取被害人的裸照或不雅视频后,以散布为由,胁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见面进而实施猥亵或者强奸行为(3)参见于泳,孙静,刘力萍:《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样本分析报告》,载《未成年人检察》2020年第3辑,第65页。。本文检索到的案例中未发现骗取被害人裸照或不雅视频后实施线下性侵害的情况,但有骗取被害人裸照、不雅视频或将被害人生活照PS成裸照后,以此相威胁用于线上猥亵的情形。

2.“自愿型”侵害比例较高

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自愿型”侵害比例较高,未成年被害人容易自陷风险。笔者收集的7起猥亵儿童案件中,5起案件的被害人存在自愿情形;另有1起案件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即被告人通过QQ聊天软件,冒称童星核审小组的工作人员,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唆使11名被害人在视频中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15起强奸案例中,9起案件的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害人多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有的甚至在自己住所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或多次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其中位某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曾在外地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来到上海后住在被告人的暂住处,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线上联系线下见面的“网友奔现”情况较多,性侵害地点除了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住所外,较多发生在宾(旅)馆。上述15起涉嫌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生在宾(旅)馆的有8起。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与网友进入宾(旅)馆房间,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自身遭受性侵害的风险。《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就是希望未成年人远离有害风险。现实中,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的未成年人在对网友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进入KTV唱歌、酒吧喝酒,甚至导致醉酒不知反抗、无法反抗,无异于将自身安全置于较高风险之中。

3.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不足

未成年被害人缺乏网络安全自觉,案发后面临伤害更大。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通过QQ、微信结识陌生人,更多是使用“处CP”“陌陌”“快手”“百姓网”等网络平台时被犯罪分子检索到,进而在后续交往中受到侵害。“处CP”“陌陌”是成年人交友类软件,“快手”和“百姓网”是招聘平台,类似软件明显不符合未成年人身份及需求。结合案例和司法实践,笔者发现很多未成年人因为网页推送或者他人介绍注册使用上述软件,在平台上发布个人信息,或者因为相同爱好被邀请加入一些群组。有些未成年人因轻信陌生人的“关怀”而对其产生好感,愿意线下见面;有些未成年人则出于性好奇,被引诱后与陌生人发生性关系。

网络社交存在于虚拟空间中。未成年被害人经常基于美好憧憬与陌生群体交往,网络的虚拟性使其难以察觉交往另一方的具体情况(性别、年龄、职业等),更无从了解对方的个人品格、交往意图。未成年被害人容易轻信犯罪分子的自我包装,例如大家是同龄人、偶尔出差路过要求见面等,往往案发后才发现犯罪分子与自己年龄差异极大,交往目的就是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因轻信受骗极易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受到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影响其正常生活,进而对社会失去信心。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因此走上极端。

二、 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性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易受网络影响

1.未成年人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将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界定为未成年人,是因为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仍在塑造过程中,无法基于自身理解进行是非判断及选择。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导致其无法理解特定行为的含义,包括网络社交中的行为、与他人交往的界限等。性教育、网络自我保护等方面知识和意识的匮乏导致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同时,由于缺乏自制力,其更容易沉迷于网络社会交往中无法自拔,导致轻信他人而遭受性侵害。

2.不良网络文化误导未成年人价值判断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加速了信息传播。通过交友软件、聊天软件、短视频平台,人们可以主动获得或被动接受大量未经过滤的有害信息,包括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暴力等。对此,成年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判断进行甄别、舍弃,但对于缺乏判断力、自控力和甄别力,又精力充沛、喜欢刺激、敢于冒险和模仿新事物的未成年人而言,则很容易对这些网络犯罪亚文化产生认同感(4)参见赵跃,邓中文:《“治本安全观”语境下应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问题研究》,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第51-58页。。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复杂、错误信息的影响,进而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和偏激思想,养成不良嗜好和错误的行为习惯而不自知。非主流文化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判断。在网络游戏、网络小说、追星应援等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往往沉浸于虚构、架空世界中的组情侣、制服文化和同性恋爱;基于个人价值和个性、爱好、价值观的一致,更容易聚集形成网络群组或团体,进一步加深非主流文化的影响。未成年人为逃避家庭或学习压力,经常通过网络虚拟世界寻求他人安慰,给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不良网络文化也是未成年人被利用或者受影响自身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

(二)网络平台自身管理不严

1.平台责任参差不齐

科技进步促进了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平台的内容日益丰富,吸引更多流量的同时,网络平台是否承担了应有的社会责任却值得探讨。监管过严会影响用户规模,影响网络平台收益,所以对于低俗有害的内容,平台往往会选择忽视或者放任,为自控能力较差的青少年沉迷于网络世界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为遏制青少年沉迷网络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平台管理提出了限制性要求。目前,网络平台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改进,比如社交软件、网络游戏等要求实名认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注册;视频网站推出青少年模式,只要用户登陆就会推送青少年模式界面,提醒用户进行设置。但在现实中,仍存在很多未成年人注册陌陌、探探等社交软件,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者购买的虚假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的情况。未成年人在QQ、陌陌或游戏平台上结识未成年人乃至成年人并进一步相处,最终导致受到侵害。使用网页浏览信息时,网页弹窗有时还会有弹出涉黄、涉赌的不良信息。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身份认证、网络环境净化等特殊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

2.未成年人隐私信息保护不足

2021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了抖音、快手等105款App违法收集个人信息;短视频、浏览器、招聘网站、搜索引擎等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情形(5)参见《抖音快手等105款App违法收集个人信息被通报》,载2021年5月21日人民日报微博,https://weibo.com/u/1846816274。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6月9日。。2021年3月,在办理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相关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存在疏于保护或违法获取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包括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允许注册儿童账户;收集、存储儿童个人信息;在未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没有采取技术手段对儿童信息进行专门保护等(6)参见《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办结》,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3/t20210317_51291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10日。。未成年人缺乏在使用网络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会根据平台要求或个人需求留下自己身份、兴趣爱好、家庭情况等信息,上传个人照片或生活记录,暴露本人或家庭的更多信息,成为平台大数据分析的对象,导致平台针对性地推出个性化服务或定向推送广告。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未成年人信息进入地下交易市场进行非法买卖,此时数字身份的泄露及非法利用就变成了线下侵害的前置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7)参见张继红,尹菡:《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2期,第97-106页。。

(二)主体监护责任不到位

1.家庭保护存在不足

由于网络社会交往具有私密性和隐蔽性,未成年人在虚拟网络空间的活动往往让人难以觉察。除了监护人允许的网络学习、检索之外,未成年人往往会删除其他聊天记录或暂时退出娱乐、交友App,使监护人难以察觉其网络社交情况。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况,由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不足,导致未成年人不愿向监护人吐露自己的想法,监护人又缺乏主动关心,致使未成年人因为害怕责罚,即使遭受伤害也不愿意告知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在网络中受到持续或更大的伤害。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通过他人微信名片推送结识被告人。被害人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安慰被害人时邀请被害人来自己居住的城市散心,并且将被害人接至自己生活的城市。双方第一次见面,被害人就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如果被害人的家人以恰当方式处理好与被害人的冲突,加强对被害人的关注,被害人就不会因脱离监护而受到侵害。

2.监管打击力度不够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前,我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16年《网络安全法》、2019年《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文。这些规范性文件大多是对个别领域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做出原则性规定(8)例如《网络安全法》仅在第13条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缺乏实际操作性。较为详细的规定或者发布不久,或者仅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为更好回应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社会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健全完善。但网络社交本身类型丰富且内容庞杂,互联网技术手段先进且更新速度极快,导致监管机构难以及时跟进,监管力度不足。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薛军称,互联网平台涉黄问题像蟑螂一样难以根除。监管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涉黄数量多,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有效市场监管较难(9)参见《游戏陪练平台被指涉黄 回应:已采取账号冻结措施》,载快资讯,https://www.360kuai.com/pc/98f1930c24505406a。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7月29日。。

三、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办案难点

(一)犯罪行为更加隐蔽

性侵害类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侵害地点相对私密;涉案及知情人员大多仅限于犯罪分子和被害人;犯罪分子大多否认存在犯罪行为;在案证据多为言辞证据,直接客观证据较少。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犯罪行为更为隐蔽,被害人往往只知道犯罪分子网名而不知其真实姓名,网络的虚拟性影响对犯罪分子真实身份的查实。即时通信软件和加密软件的应用加大了电子数据取证的难度。一旦电子数据被删除或者电脑、手机恢复出厂设置,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能否恢复也存在疑问。特别是在与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时,犯罪分子在网络交往中对未成年人年龄的主观明知是决定罪与非罪的核心要素。在犯罪分子否认主观明知的情况下,记载平时网络交往情况的电子数据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收集、采信难度加大

很多案件案发与报案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特别是在未成年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例如艾某某强奸案中,被告人艾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自己家中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的监护人在被害人房间内发现怀孕试纸,经过追问才知道事情经过。还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分子胁迫而不敢报案。案发不及时容易导致无法及时检查被害人身体,进行现场勘验、固定电子证据等工作,不利于对犯罪的追诉。有些未成年被害人在与网友线下见面过程中自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但是案发后陈述时因为害怕来自父母的责怪及压力,会对是否自愿存在反复。其陈述的不稳定性会影响证据采信及案件的定罪量刑。

(三)部分未成年人成为侵害主体

有些案件中,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结识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由于平时受不良网络文化如少男少女漫画、黄色视频等影响,产生了性好奇和性冲动,在线上视频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线上猥亵,或者线下见面时对被害人实施猥亵乃至强奸行为。比较典型的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交友发展为情侣关系,继而发生性行为。虽然被害人系自愿,但因被害人尚未达到性同意年龄,男性未成年人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犯罪。

四、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监督

在社交网络中,有多少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父母是否了解这些情况,进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社交网络平台如何强化自己的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网络侵害;政府如何加强监管和指导;在快速发展的社交网络空间,应该如何对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指导和帮助;面对社交网络技术及模式的快速变化,应当如何及时、有效应对(10)参见佟丽华:《韩国“N号房”事件对我国“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问题的警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2020年第3期,第3-4页。,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尖锐课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增设的“网络保护”一章,不仅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不足。该章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主体上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鼓励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学习科学知识,探索技术创新,同时对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网络文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各责任主体加强监管、落实要求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履行检察职能,加强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

(一)加强对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1.加强犯罪线索收集与引导侦查取证

对于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通过“一站式”取证平台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引导侦查取证,督促公安机关加强证据搜集与固定,特别是电子数据的及时采集与鉴定;通过间接证据补强在案证据,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迅速查明案件情况,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联合公安、民政等机关和学校、社区等相关单位部门,立足刑事案件内外,加强对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线索的发现与收集。通过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可以极大震慑主观上企图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潜在行为人,从而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2.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保护

在严厉打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要重视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特别是加强对认识模糊的被害人思想观念的引导。受不良社会思潮尤其是有害网络文化的影响,有些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不以为然,没有认识到该行为可能给自己身心带来的危害。对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社会工作者的沟通联系,了解被害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引导其正确交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恋爱观,学会保护自己。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类案分析,及时发现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演变趋势,包括犯罪手法、犯罪工具、新类型网络平台等,加强对类案问题的总结分析,以典型案例加注意事项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此外,检察机关还应联手公安机关和网管部门,加大对宾(旅)馆、网吧、酒吧等场所未成年人身份核查和强制报告落实的监督。

(二)提升未成年人综合素养

1.利用亲职教育等督促落实家庭监护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家庭对未成年的教养是潜移默化的。家长应当深刻理解自己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更好地监护未成年人网络情况,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就需要关注未成年人各方面的情况,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日常交流,通过家庭抚育,让未成年人身处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要让未成年人充分信任监护人,主动接受监护,遇到问题第一时间与监护人沟通,通过家庭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案内外发现监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通过亲职教育,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抚育监护责任。必要时,可以联合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2.依托法治进校园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与犯罪预防

学校作为学习知识的第一课堂,承担着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重要责任。学校可以结合日常教学开展安全上网等涉及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安全的知识讲座,同时加强与家庭的联系沟通。学校如果发现学生沉迷网络,遭受网络性侵害、网络欺凌,应当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网瘾干预或者危险处理,避免未成年人继续遭受侵害。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发挥法治进校园的平台作用,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参与学校安全管理、严重不良行为处理等,及时挽救具有不良行为习惯的未成年人;法治副校长要积极组织网络安全与自我保护等主题的法治教育授课,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帮助未成年人正视不良网络社会交往带来的危害,学会保护自己。

(三)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1.联合职能部门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信部门应当会同与相关部门结合行政管理手段与其他辅助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协调机制。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或联合行动等方式加强网络平台监管,从个案或线索着手,共同堵漏建制,强化源头治理,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清洁的网络环境。2021年国家网信办部署开展包括“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11)“清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重点打击“软色情”图文、视频,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不良网络交往行为,清理QQ群组、互动社区、网络游戏、网文小说等存在的不良文化在内的“清朗”系列专项活动,大力整治网络违法违规问题,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为适合学习的网络环境。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这些专项行动,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安全,结合自身检察职能督促整改;同时,通过强化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发展趋势,以便进一步开展工作,持续深化专项行动效果。

2.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作用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多方努力,其中网络平台的社会责任十分重要。检察机关在督促网络平台遵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平台创新性拓展未成年人保护模式。例如未成年人注册平台实名身份认证问题,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可能会导致平台黏性不足,用户流失,实践中平台往往要求用户使用手机号码登录,因为手机号必须实名认证。但现实中广泛存在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手机注册上网的情况,使平台监管形同虚设。如何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身份识别,是检察机关与网络平台需要共同重点关注的问题。上文提到的检察机关针对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存在疏于保护或违法获取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提起的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值得检察机关借鉴。面对拥有巨大资源优势的大型科技公司,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行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能;利用诉前程序、检察建议等方式,共同推进网络平台加强自身监管,守护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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