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责任承担体系

2021-09-29 16:43孟雨璇刘文慧
国际商业技术 2021年1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

孟雨璇 刘文慧

摘要:近年来,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类案件多发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成为值得深思的问题。家庭、学校和社会被认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为重要的三大主体。但在所有的责任主体中,家庭环境又是对未成年人影响最为深远和长久的主體,各种家庭问题是形成青少年高犯罪倾向的重要根源。本文就是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影响因素的分析,根据未成年犯罪家庭责任承担的法理依据,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责任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责任追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影响因素

未成年犯罪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辍学、失管的未成年犯罪人比重较大,这一现状表明未成年犯罪人通常具有不成熟、不稳定的特性。而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精神塑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影响人的一生。大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共性问题都体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的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是忽视的,通过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所表现出的典型特征进行概括分析,笔者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良家庭关系

不良家庭关系指家庭气氛紧张、家庭暴力、家庭贫困、父母行为不良、父母吸毒、父母犯罪等。不良家庭关系的家长之间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暴力行为,他们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漠不关心,更有甚者还会把不良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对孩子施加打骂行为。家庭是未成年人和社会接触前最重要、影响最深的成长环境,父母的一言一行对于孩子的思想观念及行为方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家庭关系的冰冷、不和谐,很可能会把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去寻求心理慰藉和社会认同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被其诱导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父母的教育态度和方式直接决定了教育的成效如何。家庭教育方式如果过于简单粗暴,不但无法起到约束子女行为的正面效果,而且容易激起子女的叛逆心理。当前家庭教育不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盲目溺爱。父母在生活中对很多子女能够独立完成的任务过多地插手代替,放纵孩子的不良生活习惯,导致其从小养成任性自私、好逸恶劳的性格,严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同时,父母包庇子女所犯的过错,致使未成年人无法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念,最终可能会走向歧途。二是教育方式简单粗暴。部分父母在孩子犯错后,没有引导孩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积极改正,而是对孩子进行批评甚至打骂,不断打击孩子的自信心,最终导致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紧张,孩子产生自卑感、焦虑感,严重地还会出现反社会性人格,进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三)家庭教育缺失,家长放任不管

导致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形有很多,一是夫妻离异。父母离异后家庭构成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能会导致父亲或母亲一方将自己受到的情感创伤反映在对待子女的态度上。整日郁郁寡欢,丧失对子女的责任感,厌恶甚至虐待子女,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不尽对子女的教育义务。二是父母忙于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顾及对子女的教育。这种家庭的父母一般只注意孩子的身体健康和物质层面,而对于精神世界则很少过问,对子女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这种不作为的教育方式使未成年人极易形成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下过早的走向社会,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责任依据

从家庭层面出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依靠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监管,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是家庭事务组成的核心内容之一,由法律进行必要的干涉和规制有其内在的法理基础。

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的相关逻辑,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责任,明确法律责任是保障义务得以顺利履行和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根本保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提供良好家庭教育的法律义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中。同时采取措施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明确家庭对子女负有的教育责任和教育义务,从而切实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内容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具体教育义务,明确要求父母主动学习和教育有关的知识,为未成年人营造能够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环境。不仅如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还细化了《民法典》对监护职责的内容,明确了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监护及抚养、教育、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为出发点,确定了父母应该承担的与此相关的各方面职责。第十七条具体阐述了未成年人父母不得实施的十一项行为。家庭作为未成年子女最重要的成长环境,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将影响其一生,故而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明确自身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不能做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事。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承担的规定,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基于监护职责的具体要求,要对被监护人,也就是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有享有接受正确家庭教育的法律权利,监护人有履行家庭教育的法律义务。只有通过明确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与禁令,才能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创造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家庭环境。

三、我国犯罪未成年人家庭问责体系的构建

虽然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可能会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以及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口头训诚,但现阶段我国法律对这些失职的未成年人父母的问责规定还严重不足,难以起到弥补被害人的作用,也难以促使失职父母主动承担未尽的教育义务。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后对失职家庭的问责制度,通过规范和提高赔偿责任的方式明确责任义务,同时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后失职家庭的亲职教育,构建以民事责任承担为主的未成年人家庭问责体系,以期尽力弥补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时反向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改进对其子女的教育方式,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在大多数的案件中,被害人并不仅仅会遭受身体上的侵害,更有可能造成心理上的创伤。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及其家属都希望犯罪分子被严惩以致弥补其受到的伤害。但是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由于法律对未成年人有特殊的保护,惩戒手段以教育为主,很少适用严厉的刑罚,故而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惩处一般都会远远低于受害人的预期。因此,向未成年犯罪人请求损害赔偿就成为了受害人弥补自身损害至关重要的救济手段。而现状下我国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人都还是学生,还在依靠父母生存,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所以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大多由其家庭承担。为了尽可能地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伤害和损失,应当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应付出的的赔偿责任。同时,应当重视被害人处分自己损害赔偿的权利,特别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存在许多行为人拒绝赔偿却因为其未成年的身份而不得不从宽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及其家属没能达成和解,甚至认罪态度恶劣,拒绝赔礼道歉,那么应当保留受害人对行为人的精神损害请求权,以达到弥补受害人的目的。

在加强责任承担的同时,对于家庭中失职父母的亲职教育也必不可少。亲职教育起源于为西方,其内容是针对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通俗来说就是针对犯罪未成人的家长进行定时定量的法制、家庭教育的相关课程培训。亲职教育近三十年来在各个国家都被广泛应用,要求在家庭教育中失职的父母参加强制性的亲职教育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十分常见。这种教育模式可以帮助父母学习相关的教育知识,改进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和态度,从而真正改变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使其走上正确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刘畅.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责任[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田苗苗;司盈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教育路径[J].中国检察官,2021,(03):59-62.

[3]张雪梅.《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与完善建议[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0,32(06):36-41.

[4]董軒州.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影响因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0(21):112-113.

[5]于海中.社区青少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C].长春理工大学,2008..

[6]都保旺.家庭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研究[D].燕山大学,2018.

[7]张基全.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与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7(15):197-198.

[8]周艳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机制反思研究[D].湘潭大学,2017.

作者简介:

孟雨璇(2000-),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基金项目:

江苏大学第19批大学生科研立项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9C190

猜你喜欢
未成年人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实证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教育之我见
论犹太人的金钱观教育
家、园合作是幼儿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未成年时期阅读推广研究
初中生家庭教育与心理健康
家庭环境对中学生性格及成长的影响
幼儿教育改革进程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
论思想政治课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