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琳,蔺殊嘉,祁 腾
(1.兰州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兰州 730050;2.北京师范大学与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UIC) 理工科技学部,广东 珠海 519090;3.中信银行大同迎宾街支行 运营管理部,山西 大同 037000)
提要:上市公司财务重述会引起审计、资本市场明显反应,验证财务重述在错报期和重述期、不同特征对审计意见选择的影响,可以帮助审计师在鉴证财务重述问题时做出正确决策,同时敦促上市公司减少和规范财务重述行为,提高信息质量。选取2015—2018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基础样本,运用Logistic模型从错报期和重述期分别检验财务重述及其科目、数目、幅度等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研究发现:财务重述影响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出具,且重述期更加明显;财务重述数量在错报期和重述期均对审计意见有显著影响,重述幅度、会计问题和技术问题类仅在重述期容易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技术类问题更加显著。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71年首次提出“财务重述”概念,是指公司对前期财务报告进行纠错或补充完善的重述行为;《国际会计准则》(ISA)2005年明确财务重述是失败地运用或误用可靠信息而导致财务报表省略或误报,对财务报表进行修正并公告的行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要求对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视同交易事项初次发生作追溯调整,对前期差错视同差错从未发生做追溯重述。财务重述自关注以来,数量上呈现不断增长态势,比如1997—2005年期间美国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从83家增加到439家,占比从0.9%上升到6.83%①,2016年美国的9 831家上市公司中有671家上市公司发布了重编报表,占公司总数的6.8%②;2012—2018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发生从136家增至388家,年均增长36家,占比从5.45%上升到10.83%③。性质上呈现从客观事实差错到主观判断差错的内在变化,客观事实差错会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大等措施而减少甚至消失,主观判断性差错因受太多因素影响而很难预测和控制。但是,不管财务重述产生的原因是事实差错还是主观判断差错,均向市场传递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具有瑕疵、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等消极信号[1]。审计师在错报期没有发现诱发财务重述的错报事实,或者在重述期没有重视财务重述事项,导致存在较高审计风险,最终会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丧失信心,严重者会带来股价波动、信誉受损以及受到法律制裁等负面市场反应。比如康得新公司2015—2018年虚增利润119.21亿元,但2015—2017年均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康得新面临着强制退市的风险,对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瑞华事务所负责的众多IPO、定增、可转债项目均被叫停。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增加审计透明度一贯是社会各界的努力方向。比如,我国审计报告准则要求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重要事项,尤其对公司持续经营有影响的事项在审计报告中通过关键审计事项的方式进行披露;2019年重新定义了错报和未更正错报,要求审计师评价错报对审计的影响、未更正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但由于主观判断差错导致的财务重述不断增加,前期审计未查出错报事项是财务重述发生的关键[2]。所以,财务重述问题依然是会计、审计、投资等领域的重点关注事项。
运用2015—201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重述报告数据,对财务重述事项按照项目数量、类别、幅度等特征进行手工分类和筛选。从财务重述的错报期和重述期两个角度,分别从财务重述是否涉及核心科目、数量、幅度、方向、种类方面研究其对审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影响,旨在为审计师分期间、分类别地关注财务重述事项,选择不同审计策略来阻断财务重述的负面影响。
国内外关于财务重述的研究,早期集中于财务重述概念界定、产生原因以及类别等基础研究,进一步明确财务重述是以前期间已披露财务信息中存在的误导性、虚假性陈述,重大遗漏,通过正式或临时报告来重新表述的行为。财务重述产生的原因众多,从盈余管理角度看,有管理层满足自身利益的需求[3]、涉及股票交易的盈余操纵、获得融资途径;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有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控制部门相关财务知识储备、审计委员会财务专长、高管团队规模;从审计监管角度看,有财务重述出现频率、非审计服务类费占比。财务重述形态上呈多样化,比如,结合报表项目有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其中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方面占比最高,错报收益、成本费用类项目为核心,非正常性损益类项目为非核心;内容上有会计问题类、重大差错或舞弊类、敏感问题类、法律法规类、技术问题类;单次重述和重复重述,后者会引发严重市场反应;违规重述和错误重述,违规重述更容易导致审计师变更。
目前研究主要集中于财务重述产生的影响,包括对上市公司和审计两个层面。其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方面财务重述的发生很容易造成负面市场效应,包括公司管理制度、管理层能力被质疑,逐渐失去投资者的信赖,对企业声誉产生影响进而导致高管的频繁更换[4],造成企业面临更严重的财务困境,影响公司有效融资和公司股票收益率[5-6];另一方面会促使财务重述公司为获得融资、维护声誉选择审计意见购买[7],导致新一轮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就审计层面的影响而言,研究发现发生财务重述且幅度越大,越容易导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8],由此财务重述可以作为审计质量可靠性的衡量指标。
通过现有的研究发现,国内外学者深入剖析了财务重述产生的原因、分类以及带来的市场反应,虽然研究角度不同,但研究结论一致认为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影响到审计的各领域。但是在财务重述对应错报的发生期(简称“错报期”)与错报的重述期有无差异,哪些特征的财务重述影响更加明显,如何影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帮助审计师采取不同审计策略,减少财务重述不良影响的持续延伸。
信息不对称理论反映出掌握信息越充分、越全面,在竞争中越能掌握有效信息并取得成功。在财务信息形成层面,错报发生的可能是错误或舞弊,错误是由于财务人员对业务的初次判断出现差错所造成的,舞弊则是公司管理者利用所掌握的控制权,为提高受托责任履行有效性,获取投资者的信任,最终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出现道德风险,即使通过建立激励惩罚机制、保证金制度来约束,加强内部治理建设以及外部监管等措施,但风险依然存在。从声誉理论角度看,公司经理人为维护自身声誉、公司形象、品牌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往往会选择在财务重述对应错报的发生期采取提高公司盈余的方式向市场传递利好信息,而在重述期调低盈余。此外,上市公司业务日益复杂、不断推陈出新,导致会计师的初次职业判断、审计师的再次职业判断的不确定性成常态化,财务重述产生的原因越来越复杂,从客观事实差错到主观判断差错,出现不可能直接消除的特性。
所以,从公司内部寻求减少财务重述的发生、从外部加强监管财务重述发生的基础上,更需要从财务重述本身的特征出发来研究其产生后对审计的影响,使审计师再次的职业判断减少差错,提示审计师针对不同财务重述采用不同审计策略,从而纠正会计师初次职业判断的错误,阻断将其延伸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层面。审计师在财务重述对应错报期通过审计调整直接消除错报,并选择发表带强调和其他事项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方式,敦促上市公司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和提高会计师初次职业判断的准确性,从而降低审计师自身审计责任风险;在财务重述期选择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方式来阻断错报向投资市场的延伸,初级目标是减少财务重述事项在上市公司层面的发生,进而减少已经发生的财务重述事项对审计师风险的影响;终极目标是减少财务重述事项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净化财务信息披露和运用的会计市场、审计市场和资本市场。
本文基于以上研究背景、现有研究基础和理论分析,分总括分析和分类分析分别提出对应的研究假设。
1.总括分析
总括性分析,即在整体上检验财务错报发生年度(错报期)与财务重述发生年度(重述期)④,财务重述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主要判断在哪个期间影响更大。
企业任何信息公告都经过了严密程序,原则上是不会出现差错的,所以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出现意味着公司对前期报告信息需要做出更正或补充,往往会向外界传递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管理失效、财务信息纠错等不利信息;而审计师为保证审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往往在扩大审计范围、延长审计时间的基础上也会考虑更加严格的审计意见。在错报发生年度,审计师如果已发现公司潜在的财务报表错报或调整事项,在审计师高度谨慎的前提下一定会在当年的审计意见中向市场投资者提出警示或给出严格的审计意见引起公司管理层重视,或者当年就被要求进行错报更正,那么未更正错报依然会影响审计师审计意见的选择。而在错报重述年度,不论事务所是否更换,审计师选择审计意见都会参考重述报告并谨慎处理,即使以前年度的错报行为已通过财务重述得到纠正,但由于财务重述的不良市场反应,仍然会使审计师的审计意见更趋谨慎、保守。以此提出如下假设。
H1a:公司发生财务重述在错报期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H1b:公司发生财务重述在重述期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比错报期明显。
2.分类分析
分类分析,即在整体分析的基础上,对财务重述按照不同特征分类检验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包括错报期与重述期。其中,错报期的检验是为了进一步说明被审计单位初次职业判断的正确性(含财务重述事项),警示被审计单位、审计师及投资者多加关注,目标是减少财务重述事项在上市公司层面的发生,减少已经发生的财务重述事项对审计师风险的加大。重述期的检验是为了减少财务重述事项或前期财务报表影响因素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1)财务重述所涉科目、数量与审计意见。财务重述较多地涉及收入、营业费用或成本类别等会计科目,其中收入确认问题最为严重且市场反应大部分为消极,本文界定错报收益类、成本费用类项目为核心。数量方面,财务重述项目越多,表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会计报表存在的漏洞越多,同时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更多。审计师在错报期即使发现、及时处理了错报,但为了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和对投资者的保护,仍然会出具增加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审计意见;而在重述期因重述行为带来的滞后性、延续性反应还是会导致出具增加强调事项段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2a:财务重述涉及核心科目的公司在错报期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H2b:财务重述涉及核心科目的公司在重述期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H2c:财务重述项目越多的公司在错报期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H2d:财务重述项目越多的公司在重述期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2)财务重述方向、幅度与审计意见。财务重述方向是指上市公司涉及的前期留存收益调整方向,即财务重述累计影响,有正有负,当对前期损益进行正向调整(正向财务重述),表明存在造成前期低估盈余的会计差错;反之为负向调整(负向财务重述),表明存在造成前期高估盈余的会计差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审计师对虚增利润、高估资产的公司更为谨慎,更加关注调减盈余的负向财务重述[9]。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3a:负向财务重述公司,在错报期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H3b:负向财务重述公司,在重述期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财务重述幅度是指公司重述报告披露的内容中反映以前年度盈余错报的程度,其越大说明公司内部控制越薄弱,盈余操纵可能性更高,更会引起投资者的关注[10]。财务重述幅度越大,说明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出现的客观、主观上不符合规定事件越多,盈余管理现象严重,加大了审计师的怀疑和谨慎。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H3c:公司财务重述幅度越大,在错报期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H3d:公司财务重述幅度越大,在重述期越有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3)财务重述种类与审计意见。不同原因导致的财务重述,审计师面临的客户风险性质存在显著差异[11]。根据我国财务报告中公布的财务重述内容性质,以及依据财务重述的分类进行归纳整理,包括会计问题类、重大差错或舞弊类、技术问题类、法律法规类、敏感问题类⑤。因为从内部控制风险到财务报表舞弊风险,性质越来越严重,越难以被审计师发现,最终会导致审计失败;同时报表舞弊引起的市场反应显著高于报表错误,再加上审计费用对上市公司来说相当于“保护费”,既是对管理层受托责任不存在重大错报的保证,又是对后期投资决策依据的保证,会通过审计费用这种“保护费”将公司经营性风险、舞弊性风险转移规避。同时,Kinney发现事务所收取的税收相关服务费用与财务重述负相关,其他审计、管理咨询费用等正相关[12]。基于以上情况,会计类事项永远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类主要涉及准则的更新问题等,敏感性问题样本数据中几乎没有提取到,因此对审计意见的出具影响并非重点。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4:凡是涉及会计问题、重大差错及舞弊、技术问题类的财务重述,可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1.审计意见替代变量
经过统计,样本公司的审计意见大多数是标准无保留意见,非标准审计意见中有少量是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个别的无法表示意见,没有否定意见。所以本文基于分析样本数量的对等性和借鉴其他学者观点,将审计意见(Opinion)设置为虚拟变量,其中非标准审计意见为1,标准审计意见为0。
2.财务重述及特征的替代变量
总括分析目的是检验财务重述发生与否对审计意见的影响,重在财务重述是否发生,所以财务重述(Restatement)发生设置为1,不发生设置为0。分类分析主要是验证财务重述不同特征下对审计意见选择的影响,除重述幅度(Extent)、重述类型(Type)外其余均为定性指标,变量设置只能采用虚拟变量的方式来进行。
重述科目(Core):凡是涉及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等核心重述的设置为1,其余的为0。
重述数量(Item):反映财务重述涉及会计科目的数量,因为近年来财务重述数量明显增多,但是数量差异较大,本文以中位数界限赋值,大于5项取值为1,否则为0。
重述幅度(Extent):反映财务重述盈余错报的程度,以留存收益累计影响额与前期总资产的比值来估计。错报期幅度代表盈余差错程度,重述期幅度代表重述幅度。
重述方向(Dire):反映以前年度盈余变化方向,调低为1,调高为0。
重述类型(Type):结合我国财务重述报告的内容以及财务重述内容的分类,Type1为“会计问题类”,Type2为“重大差错或舞弊类”,Type3为“敏感问题”,Type4为“法律法规类”,Type5为“技术问题类”。
3.控制变量
在实际审计业务中,审计意见受到被审计客户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健全性等以及被审计客户重要程度等因素的影响[13],本文分别从上市公司、事务所以及其他角度选取了较多变量,通过检验保留7个有实质作用的控制变量:上期审计意见(lopinion)、净资产收益率(Roe)、公司规模(Size)、产权比率(lev);审计客户重要程度(Impor),年份虚拟变量(Year)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以上变量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研究变量表
以2015—2018年WIND数据库中A股所有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借助巨潮网、上交所网站在上市公司披露年报中搜索“更正”“补充”以及“补充更正”等关键词获取重述数据,剔除重复公告或者数据不全公告,金融类以及审计意见、审计费用、审计事务所收入等数据信息。最终得到上市公司在错报期有4 435家,重述期有4 871家作为总括分析的总样本,对应模型(1)。在以上总样本中其中发生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错报期有344家,重述期有345家,以此样本做分类分析,对应模型(2)、(3)、(4),其中财务重述幅度样本数较少,错报期为47家,重述期为52家。
用Stata15.0数据分析工具进行回归分析,被解释变量审计意见是二值变量,故选用Logistic模型进行研究。依据本文理论基础和研究假设,构建如下总括分析模型:
模型(1):Opinion=α+β1Size+β2Roe+β3Lev+β4Lop+β5Impor+β6Restate+β7Year+β8Industry+ε。
分类分析:模型(2)分析财务重述科目、数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模型(3)分析财务重述方向、幅度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模型(4)分析财务重述类别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模型(2):Opinion=α+β1Size+β2Roe+β3Lev+β4Lop+β5Impor+β6Core+β7Item+β8Year+β9Industry+ε,
模型(3):Opinion=α+β1Size+β2Roe+β3Lev+β4Lop+β5Impor+β6Extent+β7Dire+β8Year+β9Industry+ε,
模型(4):Opinion=α+β1Size+β2Roe+β3Lev+β4Lop+β5Impor+β6Type+β7Year+β8Industry+ε。
总括分析中,2015—2018年间错报期和重述期总样本中审计意见均值分别是0.046 4和0.037 2,反映了约4%的样本公司收到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分类分析中,错报期和重述期审计意见均值分别为0.075 2和0.073 5,说明约7.5%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可见,财务重述样本相对总样本来说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明显提高。
财务重述科目在错报期和重述期的均值分别为0.153和0.184,财务重述数量均值分别为0.182和0.196,约占财务重述报告的20%;财务重述方向均值分别为0.678和0.564,即上市公司调低年度收益的比率约为68%和57%;财务重述幅度均值分别为0.014 3和0.015 6,说明涉及盈余管理方面占比并不高(受篇幅所限表格省略)。
对总样本和财务重述样本分别进行相关分析,全样本中变量间相关系数均小于0.5,数据达到实验要求。财务重述、重述数量、重述核心与审计意见均在0.0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但重述幅度、重述方向并不显著相关。其他控制变量如公司规模、净资产收益率、重要性水平以及产权比率均与审计意见显著相关。
但是在财务重述样本的控制变量中,上期审计意见与本期审计意见以及产权比率相关系数分别为0.685和0.526,为避免实验结果受影响进行了多重共线性检验,错报期和重述期变量间的最大方差膨胀因子分别为1.33和1.43,均不大于10,排除了共线性疑惑,不需要模型修正(受篇幅所限表格省略)。
1.回归结果分析
总体上看,每个模型均通过检验,但具体项目的检验上有一定差异。重述期相对错报期各变量对非标准意见的出具更加明显。控制变量中,上期审计意见在错报期的影响十分明显,在重述期产权比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也进一步凸显出来(见表2和表3)。
表2 Logistic错报期回归结果
表3 Logistic重述期回归结果
模型(1):不管在错报期还是在重述期,审计意见与财务重述在错报、重述期均在0.0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系数从0.833上升到0.951,说明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更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重述期间获得概率加大,假设H1a和假设H1b通过检验。
模型(2):在错报期和重述期,审计意见与重述科目和重述数量为正向关系,与预期方向相同。其中,重述数量与审计意见之间,错报期在0.05的水平上显著,重述期在0.01的水平上显著,假设H2c和H2d通过检验,但与财务重述核心项目呈正相关并不显著。
续表3
模型(3):在错报期和重述期,审计意见与重述幅度和重述方向为正向关系,与预期方向相同。但是,重述幅度与审计意见重述期在0.1的水平上显著,假设H3d通过检验,有力证明重述期涉及盈余管理的调整幅度越大,越容易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重述方向与审计意见之间不管是错报期还是重述期均呈正相关关系但并不显著。
模型(4):财务重述样本分类统计中,由于财务重述一项内容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问题,如会计问题和法律法规问题同时涉及,统计时分别标记并代入模型(4)中替换type进行检验。数据统计上,“会计问题类”在错报期和重述期分别占比33.28%和35.43%,“技术问题类”分别占比33.45%和30.26%,“法律法规类”分别占比28.44%和25.36%,说明上市公司会计人员误用或错用财务信息或因业务的复杂性造成的财务重述较多,另外在相关法律、法规约束或证监会要求下进行重述的占比较高;重大差错类较少,可见对于重大差错类相关监管部门惩罚力度较大,监管效果明显。在回归分析中发现,模型(4-1)、(4-2)、(4-3)对应的会计问题,重大差错或舞弊类、敏感问题类,与审计意见在错报期和重述期均呈现正向变动但并不显著,但是重述期会计问题与审计意见在0.1水平上正向显著。法律法规类在错报期和重述期均呈现负向变动但并不显著,说明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引起公司的重视,能够做到及时调整会计政策以避免审计师的质疑。技术问题类在错报期呈现负向变动但不显著,在重述期呈现正向变动且在0.05水平上显著,因为技术问题类是会计人员误用准则或遗漏信息造成的,一般情况下审计师会在发表审计意见之前做出审计调整来纠正,因此在错报期不太影响审计师对非标准意见的发表,甚至会减少,但是,在重述期依然发生这样的问题,则可以反映公司内部管理存在缺陷,反而更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2.稳健性检验
如果审计师在审计的年度业务中发现了差错、舞弊现象,会直接要求被审计客户调整报表或在附注中披露,不会再以财务重述的方式在财务报告中反映,重大但不是错报、舞弊的事项会以关键审计事项段和增加强调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来显示。所以,审计师督促的会计调整很少直接形成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重述行为,不需要进行内生性检验,仅做了稳健性检验。
本文稳健性检验采用替换变量的方式,将控制变量公司规模和产权比率进行替换,其中公司规模计算由总资产的对数变为总销售额的对数,产权比率替换为资产负债率,同时将解释变量重述核心替换为财务重述内容是否涉及财务报表的虚拟变量,涉及财务报表为1,不涉及为0,模型拟合较好。总括分析中,财务重述与审计意见的假设检验在错报期和重述期均在1%水平上显著,与原检验相同;分类分析中,所有解释变量与审计意见的检验方向与预期方向一致,检验结果与原检验基本一致,比如重述数量在错报期和重述期分别在5%和1%上显著,与原检验一致;错报期重述幅度在5%上显著,原检验重述期在10%上显著;财务重述具体分类中,技术问题类财务重述在错报期和重述期均在10%水平上显著,原检验重述期在5%水平上通过检验。控制变量中的上期审计意见、公司规模、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对整体财务重述在错报期和重述期通过检验,与原检验相同。
财务重述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编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处理方式,产生原因呈多元化,外延和内涵上均呈现纵向发展,其发生后对上市公司自身的不利影响十分明显,对审计师也带来了巨大挑战,如果审计师层面不能杜绝,则对投资者的决策影响也十分巨大。近年来,我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以及证券法规的修订,都以信息披露高质量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为宗旨,所以财务重述问题的研究越发重要。本文区分了财务重述的错报期和重述期,对财务重述按照特性划分分别进行了与审计意见的检验。结论如下:(1)整体上,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后更容易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而且重述期要比错报期明显。(2)财务重述的重述数量越多,不管在错报期还是重述期,均容易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3)财务重述幅度在重述期容易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4)会计问题、技术问题类财务重述在重述期容易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技术类问题更加显著。(5)非标准审计意见除受财务重述因素的影响外,在错报期还受到上期审计意见的影响,在重述期受到产权比率、上期审计意见的影响。其他的项目方向与预期一致,但不显著。基于以上实证检验结论提出以下建议。
不管是错报期还是重述期财务重述一定会影响审计师审计意见的选择,尤其是重述期更加明显,说明财务重述事项带来的影响持续性很强,因此,财政部门应出台专门的、完整的财务重述制度或规章,严禁公司通过财务重述的行为来掩盖事实上的错报问题,进一步减轻审计师压力;监管部门须采取措施约束公司管理层,弥补公司内部制度缺陷,尤其是加强对公司治理层的惩罚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财务重述行为的发生,树立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促进其稳健发展。
“会计问题类”“技术问题类”和“法律法规类”分别占比达到30%左右,但是实证检验发现“法律法规类”问题很少影响审计师非标准意见的出具,说明加强市场监管,要求对涉及法律法规类,尤其是准则的变化等事项要详细披露,信息透明性增强,就可减少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所以,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执行力度,将违法、违规问题从源头上消除,而不是一味地靠财务重述和审计师的错报调整来减少和杜绝。
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将财务重述事项作为重大错报风险来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在一贯执行审计业务承接、指导监督、监控等基本政策和程序的基础上,为审计师专门针对财务重述事项的审计提供分层次讨论的工作环境、技术指导、现场调研。审计师应更加关注上市公司重述期的相关财务重述事项,除关注财务重述数量之外,更要关注财务重述事项性质上的变化,关注会计问题类、技术问题类问题,关注净资产收益率高,产权比率变动频率高、幅度大的公司,关注上一期审计意见类型和出具依据,特别关注公司调低前期利润的重大差错。
本文主要研究在错报期和重述期,财务重述及特征对审计意见选择的影响,没有参与其他变量的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进一步确定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整体上会增加审计师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出具,一定会影响公司声誉,公司可能会选择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购买审计意见来改善或挽回公司声誉,那么事务所变更对审计意见有无影响、影响多大需要关注和进一步探讨。另外,财务重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可对财务重述的滞后期进行细致划分来研究其影响性,通过发现屡审屡犯问题反馈检测公司治理质量和事务所审计质量。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https://U.S.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r(GAO),2006。
②资料来源于https://www.emerald.com/insight/content/doi/10.1108/MEDAR-05-2019-0482/full/html。
③资料来自迪博数据库(DIB)。
④本文中财务重述行为发生之前都属于错报期,之后为重述期。
⑤会计问题类是因业务复杂性造成财务报表中会计核算、记录等错误的财务重述;重大差错或舞弊类是针对财务重述事项,重述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舞弊”和“虚构”等词语,或公司被监管部门判定违规处罚,或存在与盈余管理相关的任何新闻,或被第三方单位质疑须追加调查等情况;敏感问题类是涉及一些公司敏感项目上引起的财务重述,如管理层薪酬等;法律法规类是指因准则的不确定性或更新等引起的财务重述;技术问题类是会计人员误用准则或遗漏信息造成的财务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