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丽
摘要:阅读是学生学习语文的开始,良好阅读习惯的养成不仅影响其阅读学习效果、阅读能力的形成,更直接关系到他们以后的语文学习和长远发展。所以,在培养小学生的语文阅读习惯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将结合教学实践经验,并以激发学生兴趣为基础、以教授学生方法为关键、以广泛课外阅读为关键三个维度出发,来分析小学语文阅读习惯养成的基本方法和具体策略。
关键词:小学生;语文;阅读习惯;养成策略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提出和深入,语文新课程标准向教师提出了全新的任务和要求,需要教师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状态,注重培养学生语文学习的信心和良好习惯。小学阶段是学生积累知识的黄金时期,因此也是习惯形成和发展的关键阶段,所以每个小学语文教师必须要抓住这一特殊时期,探索并运用创新、高效的方法去培养和发展学生的阅读习惯,助力学生阅读能力和语文素养的提升。
一、以激发学生兴趣为阅读习惯养成的基础
兴趣是行为产生的源泉和动机,是带动学生主动阅读和学习的根本动力,只有激发起学生对阅读的兴趣才能够为学生良好阅读习惯的养成奠定基础。因此,小学语文教师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应该转变枯燥乏味的教学方式,主动地利用多媒体等信息技术设备和手段来辅助阅读教学,将阅读相关的内容以图片、动画、视频等形式呈现和展示出来,并运用趣味性的教学语言,有效为学生创设真实的教学情境,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好奇心,切实激发起学生对阅读的浓厚兴趣,让学生自觉进入到阅读中去并为习惯的养成提供可能。
例如,在教授《金色的草地》时,传统的教学模式通常由教师带领学生们阅读课文,这种方法虽然对学生们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帮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生们很容易失去阅读的兴趣,导致学生们产生厌烦的心理,这对于学生们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所以,笔者转变教学模式,利用信息技术为学生们展开教学,如,上课后,笔者先通过信息技术为学生们播放一段视频,通过视频向学生们介绍课文内容,在播放的过程中,学生们的注意力高度集中,这时,趁着学生们高涨的学习热情,笔者再引出课文,让学生们在直观情境中感受课文的描写。这样,笔者通过信息技术辅助教学,有效激发了学生的阅读兴趣。
二、以教授学生方法为阅读习惯养成的关键
方法能够帮助学生展开科学、高效且精准的阅读,这有助于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所以,小学语文教师不能只是一味地向学生进行文本的分析和讲解,而是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通过教材的分析来教授学生基本的阅读方法和技巧,促使学生能够运用这些方法来展开课内外的阅读。具体来说,鼓励学生利用思读法,通过课后问题来准确理解课文,利用精读法抓住重点词句、段落,体会作者的思想情感,利用泛读法来了解文章的主旨和大意,进而让学生掌握阅读的技巧,养成勤于阅读的习惯。
例如,在教授《观潮》时,上课后,笔者带领学生们对课文进行朗读,初步了解课文的主体与大致结构,随后,笔者再让学生们独立阅读,进一步感受作者的表达情感,通过这两个环节的实施,学生们对课文内容有了深刻的认知。这时,笔者再针对学生们的阅读方法进行观察,了解学生们在阅读中出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会耐心给予指导,使得学生们掌握更加高效的阅读方法。这样,笔者通过传授有效的阅读方法,培养了学生的阅读习惯。
三、以广泛课外阅读为阅读习惯养成的关键
阅读本质上是广泛的能动过程,要想让学生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就必须要展开经常性、广泛性的课外阅讀,提高学生对阅读的认识和重视。因此,小学语文教师需要积极地向学生推荐各种优秀的课外读物,包括名人名著、报刊杂志等等,并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阅读活动,为学生提供宽广的阅读平台,调动起学生对阅读的积极性,主动地分享和交流阅读的心得体会,以此来让学生的阅读范围从教材课本逐渐拓展更广阔的空间,拓展学生的阅读量和知识视野,引导学生在读中理解、读中揣摩、读中品味和感悟,让学生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例如,笔者每周都会为学生们开展一次课外阅读活动,在阅读活动开始前,笔者对课外资料进行整合,上课后,笔者再让学生们挑选自己喜欢的阅读主题。在阅读过程中,笔者会要求学生们对课外资料进行摘抄,这对于学生们的学习发展有着很大的帮助,阅读结束后,笔者再让学生们围绕自己的阅读内容写一篇读后感,锻炼学生们的写作、阅读能力。
总而言之,阅读习惯的养成是小学语文阅读教学的重要任务,同时是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发展和提升的基础和前提。所以说,作为小学语文教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所应承担的职责与使命,树立科学的观念和先进的思想,把握教育教学发展和变化的趋势,确教学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尝试以激发学生兴趣为基础、以教授学生方法为关键、以广泛课外阅读为关键来有效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助力学生从阅读从汲取营养、获得语文素养的发展和提升。
参考文献:
[1]龚苏娟.小学生的语文阅读习惯培养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17(34):42+52.
[2]刘婷.浅议如何在语文阅读教学中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J].中国校外教育,2017(05):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