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力分析与政策建议

2020-07-04 02:20陈丽君曾雯珍
职业技术教育 2020年13期
关键词:动力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陈丽君 曾雯珍

摘 要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形式,从政策文本角度分析其参与办学动力不足的原因,有助于完善政策,促进校企合作长效发展。基于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45部政策文件,采用Nvivo软件对文本进行三级编码,以最优契约理论实现的三个条件,从收益和成本风险角度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动力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政策在最优契约理论的主体共担风险、内容详细具体、激励手段与主体结构相容三个原则上着力不够,企业参与办学的成本—收益不平衡、企业收益限制多且不稳定、收益条例忽视企业参与偏好性,是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基于此,建议制定可加大企业利益关注、细化收益条例和构建不同偏好倾向政策体系。

关键词 职业教育;企业参与办学;校企合作;动力;最优契约理论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0)13-0034-08

一、问题提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地位不断发生转变。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积极性”。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强调深化校企合作重要性,两者双主体办学地位获得一致认可。然而,“校热企冷”始终是两者合作的代名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动力不足成为合作的巨大障碍,如何提升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成为学术界的热点研究领域。

目前国内学者从不同理论视角对企业参与办职业教育动力开展研究,以企业利益体为出发点,从企业契约视角探讨其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成本收益。事实上,任何合作都存在风险[1],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也不例外。这是由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本质上是企业與职业教育其他办学主体之间的一种契约,市场调节下完全契约是无法实现的。最优契约理论在分析企业参与办学过程时考虑了参与主体的有限理性,提出企业在参与过程中往往只能追求利益最大化,关注不同企业风险偏好及承担成本收益的差异性,为分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动力提供新视角。满足最优契约理论需具备三个原则:一是参与契约的主体必须共同承担风险;二是契约信息内容必须充分详细具体;三是契约中的激励条例与主体结构(规模、特质)需相容,企业根据这三个原则遵循程度判断行为是否最大利益化[2]。

政府是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积极性影响最大的一方面[3],政府出台的政策作为保障机制与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企业是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风向杆。基于此,研究拟采用质性研究工具Nvivo,对建国以来关于企业参与办学的政策文本进行梳理和分析,从企业利益体出发,探讨其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行为过程中理论成本与收益是否遵循最优契约理论三原则,以分析其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力,并尝试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政府未来的政策调整优化提供参考。

二、研究设计

(一)政策文本选择

以新中国成立70年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政策文本为研究对象,所采用的政策文本均为公开性数据文件,主要通过人民政府网站、教育部、北大法宝网等网站进行文本搜集。

政策采集坚持三个标准:一是相关性原则。即政策文本必须与企业参与教育办学密切相关,具体对所有已下载政策文件仔细阅读,删除其中未涉及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政策。二是规范性与权威性原则。中央政府是政策制定的主体, 其制定的政策文本能够反映国家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视,地方出台的政策文本一定程度上与中央政策文本相重复,其效力也会大打折扣。因此研究选取的政策文本仅来源于中央政府,不选取地方政府。三是内容完整性原则。对于不完整的政策文本,如只有标题没有内容的文本予以删除。

依据以上三个原则,共筛选出新中国成立以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政策文本45份,时间跨度为1952-2019年。见表1。

(二)研究方法及工具

研究以扎根理论为基础,运用质性研究工具Nvivo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相关政策文本对企业参与办学行为是否满足最优契约理论”进行分析。扎根理论遵循自下而上的逻辑进行理论建构,强调研究者在正式开始研究前,带着“开放”但非“空洞”的头脑进入,尽其所能排除与研究相关的“前见”与“理论”[4]。通过对材料进行分析确定编码,最终找出材料中的规律并生成理论,而非事先确定框架,对材料进行有目的、有选择地编码[5]。

基于扎根理论,研究使用具有强大编码功能的质性研究工具——Nvivo,采用其编码、查询及探索功能建立概念网络,探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动力不足的原因。

(三)研究过程

研究严格遵循质性研究过程,提炼政策文本结论而非验证假设。通过对45篇政策文本的三级编码过程,对文本进行逐字逐句阅读,经过同属性编码的不断合并与调整,最终获得政策文本中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核心内容。

在一级编码中,根据45份政策文件中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描述,对政策文本进行逐句阅读,选取政策文本中原始词语建立自由节点,最终产生357个参考点,如将“支付实习报酬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和“企业提供实习实训基地”作为一级编码内容采集,在后续编码中根据内容相似原则列为同一主题,见表2。

在二级编码中,对一级编码内容(自由节点)进行归纳和整理,最终形成10个主题372个编码参考节点(不同主题编码存在交叉)作为二级编码节点,如将“支付实习报酬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和“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高度概括为“税收优惠”,以内容相似为原则将一级编码内容最终概括为10个主题。

在三级编码中,根据二级编码的10个主题含义以及企业的“利益驱动性”原则,提炼出具有高度概括的核心要素,将“税收优惠”“实习劳动力”“人才获得与员工能力提升”“企业需求融入职业教育”“技术研发”5个主题概括为“参与收益”,即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来源;将“实训基地设备技术支持”“师生实习”“人员损耗”“企业捐资”“优惠限制”5个主题概括为“参与成本与风险”,即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阻碍。由此总结出“参与收益”与“参与成本与风险”两大要素作为政策文本中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动力不足的归因支撑,见表3。

通过扎根理论获得的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动力的两大要素与最优契约理论效应维度高度吻合。最优契约理论认为,社会福利和成本收益两个视角均能考察参与主体的契约效应[6]。因此,通过对政策文本进行编码获得的“参与收益”和“参与成本与风险”可作为进一步分析企业参与办学动力的影响因素。

三、研究结果

(一)企业参与办学收益分析

收益是反映最优契约理论效应的第一直接要素,能够明显影响企业动力,指各项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资源,包括税收优惠、实习劳动力、人才获得与员工能力提升、企业需求融入职业教育及技术研发5个方面。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研究对象为政策文本,因此,这里的成本为理论成本,下文的参与成本及风险亦如此。

1.编码具体情况

根据表2,整体来看,在企业参与收益的5个子节点中,参考节点数最多的是有关税收优惠的条例。具体来看,税收优惠包括了学生实习、企业捐资、企业办学等获得的税收减免及用地优惠。其中,学生实习获得税收减免提及最多,支付学生的报酬可获得税收减免,可见自建国以来,企业参与办学所获得的税收优惠权益大多来自接收实习生。其次是企业需求融入职业教育,企业需求融入职业教育包括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与教学标准的制定(21条)以及编制教材(12条)两方面。第三是人才获得与员工能力提升,通过参与办学,企业不仅能够通过学生留任获得人才(11条),还有权利委托职业院校对在职员工进行培训(20条),进而提升员工技能。第四是实习劳动力的获得,学生实习一定时期后能够从事岗位工作,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企业用人成本,但由于学生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才能够实现与企业的“无缝”对接[7],因此是否能够从中获益与学生实习时长及专业有关,技术研发被提及次数最少。尽管政府所采用的政策激励手段有所偏重且以税收优惠手段为主,但所有的激励手段并未与企业主體结构相容,使得许多激励措施难以实际促进企业参与动力。

2.时间横度情况

根据图1,政府在政策描述中对企业参与教育办学的激励手段具有时期差异。在1949—1985年期间,政府对企业参与的激励手段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实习劳动力以及人才获得两种,这是由于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校企不分离,当时政策更加关注企业人员获得。1985年后,政策激励手段逐渐丰富。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提出“职业教育与企业应密切联系,培养使用人才及熟练劳动力”,由此标志着激励手段开始加入了企业需求,但是后续对企业需求融入职业教育的关注度仍然无法超越企业人员获得与员工技能提升。随后,政府采用税收优惠手段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并一跃成为政策激励的主要手段。其中,以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的优惠条例为主,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年)均提及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企业为学生花费的合理支出。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职业院校技术研发合作也成为政策所关注的内容,但关注力度有待加强。

总体来说,政策将企业需求融入职业教育、税收优惠以及人才获得与员工能力提升作为重点关注内容,但关于师生实习获得劳动力的关注已逐渐减弱,这是由于越来越多企业将实习生当做廉价劳动力[8],因而政府制定的政策更偏向于学生利益保障。政策激励企业参与的方式有所增加,不再限于单一或两种方式,且因时期而有所侧重。不足的是未根据不同企业结构细分激励手段,笼统的激励条例使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二)企业参与办学成本及风险分析

检测最优契约理论效应的第二个要素是成本风险,企业为了实现最大利益,往往需要降低一定的契约成本。成本是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消耗的各项资源,主要有实训基地及设备技术支持、师生实习、人员损耗、企业捐资、优惠限制。

1.编码具体情况

根据表2,在企业参与成本及风险的5个子节点中,人员损耗参考点数最多。具体包括选派师资到校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职业院校管理等所消耗的人员,其中选派师资到校教学是人员消耗占比最多的一项。其次是师生实习,主要以学生实习所产生的成本为主,政策规定企业必须为实习学生设置专岗、支付报酬、为学生安排教学以及承担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一切风险与责任。第三是场地设备及技术支持,企业捐资与优惠限制条例大体相当,在政策中提及较少。政策鼓励企业为职业教育捐资,同时又对企业参与收益的前提与标准做了规定。如2007年《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标准:以货币形式为学生支付的金钱可扣除,包括工资、保险费、加班费等补贴,但以非货币形式的一切支出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同时,该办法还明确提出了条例对象为与职业院校签订3年合作协议的企业。显然,人员损耗、师生实习以及场地设备技术支持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最主要的契约成本,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2.时间横度情况

由图2可知,不同时期政府的关注重心有所差异。总体来看,政策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成本及风险的描述随年份起伏,从1985年以后开始逐年上升。进一步分析发现,人员损耗的描述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成本及风险的描述起伏基本一致,由此可以判断,随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改革逐渐深入,政府自始至终都重视企业人员加入职业教育对培养人才的作用。但对于企业来说,不论是派遣技术人员到校教学,还是为实训基地选派师资,或者是为实习学生进行实训,都是一种人员损耗。另外,政策从2006年开始对企业因接受实习生获得税收优惠加入种种限制,包括实习时间不低于3年、每年接收的实习生不低于60人等。如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提及,凡未与职业院校签订接收3年实习生协议的企业以及签订协议但未捐赠累计100万元的企业等,产生的任何实习费用支出均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限制的加入、话语模糊不清等提高了企业参与的契约成本,使主体风险成为企业“独担”而非“共担”,削弱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参与积极性,成为企业参与动力不足的重要要素之一。

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动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从政策内容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政府已开始加大对企业参与过程成本收益的注意力,但仍有不足。基于扎根理论,运用Nvivo软件对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进行分析后发现,政策制定过程中违背了最优契约理论的参与主体共担风险、信息内容充分详细以及激励措施与主体结构相容的三个原则,导致政策文本出现成本收益不平衡、收益限制多且不稳定及收益条例忽视企业参与动机差异性的问题。

(一)主体难以共担风险,企业成本—收益不平衡

实现最优契约理论的第一个条件是参与契约的主体必须共担风险,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基本诉求[9],是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行为是经过成本利益的权衡后所决定的。当前政策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利益条例仍然较少,成本—收益条例话语清晰性相差大,导致契约过程中企业承担的成本风险高,而职业院校作为非盈利组织未承担相应成本风险。

从话语数量上看,参与办学的成本和风险高于收益。45部政策文件中,41部政策文件共提及213次企业参与办学的成本风险,34部政策文件共提及159次企业参与办学的受益,即成本风险提及次数远高于受益,由此可见,政策偏向于企业参与付出而非企业参与回报。按市场化原则来说,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成本与收益应持平甚至收益应高于成本。企业作为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的市场主体,在政策条例存在明显偏向性的情况下,面对“高昂”的参与成本,很难产生积极参与动力。

从话语度来看,参与办学的收益政策话语模糊,成本风险政策解读空间大。政策话语的模糊性直接影响各个参与者的理解。例如,政策中关于税收优惠收益的条例中“企业因接受实习而产生的合理支出,计算所得税时扣除”的规定,“合理”和“计算时扣除”都存在话语模糊的情况,政策未对“合理”一词进行解释,“计算时扣除”的比例也没明确列出。另外,政策中关于成本条例,如“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的规定,“提供”一词解读空间较大。企业只提供实习场地,与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所有的人员配备及技术设施支持等,所需花费的成本差异很大。收益政策话语的模糊性与成本风险解读空间的扩展性,进一步拉大了因数量导致的参与成本—收益不平衡,降低了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二)政策内容不详细具体,企业收益限制多且不稳定

实现最优契约理论的第二个条件是充分详细地使用信息内容资源,契约内容必须详细具体。从上述数据分析来看,总体上政府已开始从多角度激励企业参与办学,政策激励条例占比42.74%。但具体分析发现,企业实际获益与政策获益占比差距大,主要体现在企业参与获得利益的限制多且不稳定两方面。

第一,企业参与获利限制多。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已经开始关注企业利益,将税收优惠及其他政府的财政支持作为企业参与办学的最大利益激励手段。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存在诸多限制。主要体现在,目前政策关于税收优惠及其他财政支持的条例,大部分是用于支持企业接受学生实习而产生的支出,但这种支持要转换为企业的实际获利存在诸多约束,导致许多企业虽然参与却难以从中获利。如《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2018年)提出,“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产生的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这一条例的实现前提是该企业“接受实习生的期限不低于三年,并签订合同”,如果企业接受实习生达不到年限,将无法享受该优惠条例。此外,目前政策相关优惠条例主要是针对企业接受学生实习,而对企业因建设基地、提供师资、安排技术人员指导学生等其他投入无任何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有限。同时,“接受实习生低于三年或尚未签订合同的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条例,表明如果企业中途由于种种原因中断了实习生的接收,那么也将无法获得优惠。即使企业不间断接受实习生三年,前三年仍无法获得税收优惠,这意味着企业三年内需要无偿接收实习生但需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类政策的约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鼓励企业坚持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但却导致企业直接利益受损,成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企业参与收益不稳定。随着政府对企业参与利益的重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能够获得的理论收益包括税收优惠、实习劳动力、人才获得与员工培训、企业需求融入职业教育及技术研发。但在具体实施中,多项收益存在不稳定的情況,例如企业实习劳动力的收益主要来自职校生到企业后能立即上岗,企业节约的用人成本及职校生接受一定时期培训后参与工作获得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因实习时间与专业而异,一般来说,职校生无法直接上岗,需实习半年到一年方可,这意味着学生达到上岗要求的同时实习结束的概率很高,企业难以从中获益。

(三)激励措施与主体结构不相容,收益条例忽视企业参与动机差异性

实现最优契约理论的第三个条件——报酬结构的设计要与主体情况相适应,激励措施必须与主体结构相容。随着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重要性的认识,政策制定不仅关注企业在其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开始关注企业应获得的权利。但政策获益条例的适用对象出现同一化倾向,忽视了企业参与办学的动机偏好差异,获益条例难以与企业结构相适应,导致激励效力减弱。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机偏好分为两类:成本偏好型与技术偏好型[10]。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企业有一部分是成本偏好型企业,其他大部分企业则属于技术技能偏好型[11],两者存在较大的参与动机差异。企业在参与办学过程中,同时显示了两种偏好属性。成本偏好型企业一般来说比较关注自身参与所需要付出的直接成本(如建设基地成本),关注短期收益,包括中小型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偏好型则比较关注技术发展与产品开发等间接收益,关注长期收益,主要包括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以及技术密集型企业。不同偏好属性企业参与的原因及行为深入度都有所不同。成本偏好型企业一般来说资金较为短缺,技术不够发达,政策中的成本条例直接决定成本偏好型企业是否有能力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现有政策文件所包含的成本条例,由于其政策话语的模糊性以及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的交互性,五类成本均需付出一定的财力,如“在校建立实习基地”“企业安排技术人员或兼职教师对实习生进行教学”等。“税收优惠”是政策中唯一关于成本补偿的条例,但由上述分析可知,“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接收实习生3年以上企业,企业建立实习基地安排技术人员对实习生进行教学不在优惠范围,表明成本偏好型企业除接收实习生外,无法获得其他成本补偿。因此成本偏好型企业虽然无法准确评估参与成本,却能根据这些条例粗略衡量参与成本,以确定是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技术偏好型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国有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等,这些企业资金较为雄厚,参与成本并非是首要考慮因素,技术发展与人才获得是其参与的动力,因此政策中有关“技术研发”的条例是调动技术偏好型企业参与积极性的重要部分。当前我国政策中已有关于技术研发与提升的条例,但从数量上看,仅7部政策文件提及11次,占比2.96%。从内容上看,条例话语模糊不清。如2018年《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提及“鼓励职业院校为企业提供技术转化及产品研发支持”“职业院校应该为企业提供技术转化及产品研发支持”,这一条例虽提出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参技术研发与提升,但采用“鼓励”“应该”等引导性话语,属于宏观指导,缺乏操作性;另外,并非所有职业院校都有能力开展技术研发,因此技术偏好型企业从中获益的难度较大。由此可见,在大多数企业表现为技术偏好型企业的情况下,政策无法保证其参与办学利益,参与积极性大打折扣。

五、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政策建议

根据最优契约理论实现的三个条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加大对企业利益的关注,削弱非盈利性职业院校难以承担的风险成本;细化收益条例,减少由于契约信息不具体导致的收益模糊性;区分企业参与动机,匹配与之相容的激励机制。

(一)加大企业利益关注,均衡参与收益与成本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首要动因始终都是自身经济利益追求[12],政策是否能够保障其利益是企业是否积极参与的重要影响因素。从上述政策文本分析结果可以发现,目前政策关于企业利益—成本的条例显著不均衡,因此研究认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当加大对企业利益条例的关注,明晰条例具体实施细则,降低其感知成本。

依据“锦上添花”原则,政府可以制定资金补贴机制,为企业实训基地建设、参与办学的支付成本及项目研发等方面资金补贴出台相应补助政策。同时建立评价体系,以“企业标杆”的榜样效应为引领,对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突出企业授予称号与经济奖励,如设立“杰出教育贡献奖”“最具社会关怀企业”等称号,在企业综合实力评估上适当加分,并根据参与成就给予按类阶梯式经济奖励。另外,积极参与办学的企业还可获得其产业领域的项目立项资格以及各项企业运营贷款审批、企业参与资质评优等方面的方便。

明晰政策话语,缩短企业参与成本—收益差距。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可进一步剖析相关条例内涵,将模棱两可的政策话语如“合理”“可以”“应该”“一定时期”等明确化和具体化,使条例规范反映政策真正含义,避免各地对政策进行有偏差的解读,并持续均衡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收益与成本。

(二)细化收益条例,降低企业获益门槛

通过分析政策文本可以发现,虽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对企业利益的关注已有所上升,但存在收益限制多且不稳定的情况,因此研究认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可以细化收益条例,充分利用政策文本条例信息,建立“利益杠杆”补偿机制撬动企业参与的内驱障碍。

依据“谁参与,谁受益;多参与,多受益”原则,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可适当放宽企业获益限制。特别是在制定及细化税收优惠条例等方面形成逻辑性的法律法规,使奖励条例有据可循。例如优惠政策对象不限于接受三年实习生的企业,可以根据接收实习生人数与时间两个方面进行补贴或减免,接受实习生人数及接收时间划分补贴区间,补贴率及减免率以接受实习生人数或接收时间为参考标准,避免小企业难以一次接收多个实习生而失去补贴减免机会。除此之外,还可以扩宽优惠税种,探索税收豁免、抵免等多种方式[13]。

审视原有政策条例,“查漏补缺”。不同专业获得上岗能力的实习时间不同,一般在半年到一年范围[14],而我国职业院校实习时间普遍为半年,这导致企业难以获得短期效益。为补偿这一规定的缺陷,可在建立相应的学生保护机制的前提情况下,根据专业适当延长实习时长,即在保留原有专业实习时间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职业岗位实习时长,增加企业直接收益。另外,获益条例不能仅限于接收实习生这一项,应针对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派遣师资到校教学的企业制定奖励性措施,例如基地建设用地优惠、师资补贴等。

(三)区分企业参与动机差异,构建不同偏好倾向的政策体系

不同动机偏好的企业参与动机不同,而企业的属性、技术水平及规模等等都是影响企业动机偏好的重要因素[15],这些因素也影响了企业的参与积极性。但目前政策制定明显忽视企业参与动机,为了鼓励企业参与,政策制定上应根据这些影响因素明确不同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中的地位,根据不同偏好企业分类制定补偿方案,满足不同企业结构要求。

对于成本偏好型企业,一方面,政策可以从价值观引导及技术提高创新角度使企业明确自身参与的意义及目的,使成本偏好型企业将技术技能作为企业在市场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由此降低其参与的成本敏感度;另一方面,科学设计成本偏好型企业的激励补偿制度,采取一定措施提升成本承受能力。例如一些中小型企业人员本身不够充裕,政策若是鼓励其选派技术人员到校教学,则会导致人员匮乏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政策可以制定直接补贴,按选派技术人员的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数额必须大于企业给予技术人员的工资。

对于技术偏好型企业,一方面可以在政策中增加学生留任条例帮助企业获得人才,如果实习结束以后学生留任率无法达到要求,企业获得相应补偿,赔偿主体可以是政府直接的财政补偿或是职业院校以其他非经济方式进行补偿,例如无偿进行员工培训;另一方面,为了提高职业院校对企培训的质量,政策可以规定当地政府提供专业人员援助。专业人员的援助可以有效提升在校教师的技能,同时可以保障职业院校技术研发水平,吸引技术偏好型企业与之合作开展技术与产品研发。

此外,也可建立“政策公开”机制,根据企业类型征求意见。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将企业意见列入政策制定过程,能够更加有效地获取真实、精确的企业需求,为国家法律政策引导及地方配套落实政策的制定提供有价值的借鉴。政府可在细化政策的过程中,通过调查问卷及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获得最终的细化方案。

参 考 文 献

[1]宋培坤.制造企業ERP实施过程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0:27.

[2]陈修德.区域市场化、管理层权力与高管薪酬契约[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2:14-16.

[3]王红英,曾忠,罗尧成.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的政策支持系统分析[J].现代教育管理,2016(5):86-90.

[4]李悦池,姚小玲.高校女教师职业倦怠的归因分析——基于NVivo10的质性研究[J].高教探索,2017(12):114-118.

[5]沈茜,卢立涛.扎根理论在我国教育研究中的应用与反思——基于文献和实证研究的分析[J].全球教育展望,2018(6):47-55.

[6]徐齐利.委托代理的最优契约安排[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24-31.

[7]王崇晓,汪夕芳.精细化工及药物合成中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探索[J].大学化学,2018(3):63-69.

[8]吴建新,欧阳河.政府有效介入下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J].职教论坛,2017(10):18-28.

[9]李进.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需求及保障机制探索[J].职教论坛,2015(36):22-25.

[10]潘海生,张梦云,王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机偏好及政策效度的实证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7(Z1):23-30.

[11]Jens Mohrenweiser, Apprenticeship Training: For Investment or Substitution?[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npower,2010(5):545-562.

[12]马永红,陈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动力机制研究——基于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视角[J].高教探索,2018(3):5-13.

[13]张立彦,孙善学.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财税激励政策分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5(34):19-23.

[14]陆国栋,陈利华,孙健,刘向东.长时间实习:多方合作、深度互动的育人模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2):50-56.

[15]潘海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机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94.

猜你喜欢
动力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胖胖一家和瘦瘦一家(10)
阳光动力
“动能教育”模式下的工匠人才培养路径研究
论七年一贯制体系下本科学科建设中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刍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性
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PLC应用技术》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就业视域下卓越工程师校企合作培养模式探析
民办高职院校软件技术专业深度校企合作模式探索
对实训教学体系改革进行的思考与探索
动力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