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诗涯
[摘要]“一带一路”战略是结合当前国内外新形势而提出的跨区域经济舍作的重要策略,东南亚国家联盟是“一带一路”重点合作的国家组织,贸易的频繁导致法律纠纷的增多,广西不仅是与东盟开展贸易往来的桥头堡,也是保证我国与东盟国际贸易纠纷的法律人才输送的桥头堡。本文结合广西的区域法学教育的定位和优势,以广西高校对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视角为切入点,探讨广西高校如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来建立有效的培养机制,以期培养一批以服务东盟国家为目标、对相关国家语言和法律都熟知的涉东盟法律人才。
[关键词]一带一路 涉东盟法律 培养方式 广西涉东盟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9)02-0039-05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19.02.008
一、政策的支持
2013年秋,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西行哈萨克斯坦、南下印度尼西亚,先后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倡议,简称为“一带一路”,英文全称为“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and the21st-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201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广西代表团审议时,赋予了广西“三大定位”的新使命。广西是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唯一拥有沿海区域的省份,是五大民族自治区中唯一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国家陆海相连的自治区,天然具有中国—东盟海上丝绸之路新门户和新枢纽地理的优势。“中央明确赋予广西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重要门户的新使命,使广西在国家发展格局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作为中国东盟自贸区(CAFFA)的枢纽区域的广西,在培养面向东盟的涉外法律人才方面具有区位优势——东接粤港澳,南连东盟,位于多个经济圈和区域合作的交汇点、结合部,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交往的重要门户。广西以国家自由贸易区的战略为指引,势必能承借东风,加快全面发展的步伐。
2011年12月,《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将“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列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等,为今后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指出了原则性方向以及对涉外法律工作做出了总体安排。2016年7月,《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中明确提出:“培养大批共建‘一带一路急需人才,支持沿线各国实现政策互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中国与东盟人员往来从2013年的387万人次增加到2017年的4900万人次,双方互派留学生超过20万人。《中国留学发展报告(2017)》蓝皮书显示:“一带一路”国家已经成为在中国留学的主要增长点,来中国的学生人数大幅增加。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老挝等东盟国家的来华留学生增幅的平均值超过20%。同时,中国在东盟国家设立了6个文化中心、33个孔子学院、35个孔子课堂,进一步促进文化交融。2018年,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156.4亿美元,同比增长8.9%;沿线国家对华直接投资60.8亿美元,同比增长11.9%。马尔代夫友谊大桥通车,中老、中泰铁路等项目有序推进。
“一带一路”倡议在为中国与沿线各国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契机的同时,也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做出了重要部署,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队伍。2017年5月,司法部指出要把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更高水平。广西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向应当充分考虑到毗邻东盟这一独特的地缘优势,依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于国家战略,根据特色区位优势深入开展课程教学改革,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式上进行重新检视,准确定位本区域内的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方式。
二、广西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现状分析
何谓“涉外法律人才”并无一致的定论。一般来说,涉外法律人才是指所有从事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工作,精通国内和国际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娴熟地运用外语解决我国在对外交往中面临的法律纠纷的专门性法律人才。通常律师事务所、企业、国家机关、国际组织、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中从事涉外或国际法律的研究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也被认为是涉外法律人才。
广西享受着沿海、沿边开放开发政策、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三大优惠政策,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对外贸易往来频繁,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通过了解广西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现状,或许能得到一些启发。
(一)培养目标与“区域经济格局”不协调
随着广西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成熟(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东兴—越南芒街跨境合作区,中国一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等),广西急需构建一个能够满足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合理人才结构,才能更好地服务本区域的经济发展。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以检视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但目前从广西各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来看,各学校存在以下通病: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与区域经济发展不相匹配、没有针对性与实效性、没有结合自身地域特点、盲目照抄名校的培养计划进行学科建设、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相断裂,忽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责任意识。
(二)培养方式革新滞后
广西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缺乏针对性和科学性,培养目標缺乏自身特色导致竞争力弱,教学方式与内容和法律实务不相契合,学生缺乏对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的系统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课程计划没有针对性,大部分学校开设的课程都是依照传统的法学教学计划来实施,基本以课本等书面知识为主,教育途径单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复合型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不成熟+跨区域法律人才联合培养计划或者交换生项目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培养的法律人才在国际视野方面缺乏法律锻炼。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在课程规划、教学方法、培养方法等方面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大多数都是教科书式的僵硬教学方式,以试卷考试的形式进行最终考核,导致陷入应用型人才缺乏实践、学术型人才缺乏理论的窘境。二是教学模式单一,法学是一门紧密联系实践的社会科学,但当下广西高校过于强调对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传授,缺少对法律实务的锻炼,此种培养模式使得理论和实践衔接不足。此方法容易导致法学的教育背离初衷,使得法学生舍本逐末,走向盲目追求高分数的岔路。学生临考前突击背书考高分,对知识的吸收消化差,教学手段和方法的单一进而导致教学的枯燥乏味,课堂互动性差,降低了学生听课的积极性。三是培养目标不清晰,中国法学强校和法律人才市场集中在北部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西部缺乏教育经费和师资力量支持,教学实力薄弱,教育计划和发展方向亦步亦趋强校,不懂依托本地发展合理定位培养,失去自身特色,影响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从而造成大量人才的流失与浪费,使得经济发展缺乏法律的强有力支持。
(三)缺乏对法律实务锻炼的重视
教育部门对广西高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与名校相比差距过大,资金的不足导致学校对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不够重视,与实践教学的需要不相协调,如学校无法统一协调实习生的路费、住宿费等费用,导致部分学生就近选择实习单位,可供选择的数量少;另外,有些院校没有制定完备的实践教学考核制度,考核标准过于松散,只要求实习学生提交实习单位的证明即可,有些学生实习过程中不认真、缺勤、实习日期不足等却仍能顺利拿到实习合格证明。一般集中实习时间是大四上半学期,时间大约为4个月,对于在校生来讲不长亦不短,但大多数实习工作内容缺乏挑战性、专业性,例如学生进入检察院实习,期间一般从事辅助性工作,如取送文件、整理档案、打印资料等,甚至有些单位的实习生一直处在“端茶倒水”、“无人教”、“无处学”的工作状态,没有机会真正体会工作的实质,更不用说能学到实践经验。
(四)涉外法律人才的缺口大
为顺应律师国际化的发展方向,使广西能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交往能力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促进广西涉外法律业务发展,根据《2016年自治区司法厅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以及《广西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规划(2015-2018年)》的要求,广西律师协会决定建立广西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并在2016年研究确定后公布了《广西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成员名单》,共32名。可见,仅仅对于中国一东盟发展需要而言,涉外法律人才的缺口仍然较大。在中国和东盟国家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长的同时,贸易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逐渐增多,我国企业在东南亚的投资比例逐年提高,因此在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对外贸易、能源合作开发、人才交流合作等常规领域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到这些国家去进行投资和贸易的前提必然是要了解当地的法律制度、文化习惯,因而就需要大量熟悉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缅甸等东盟国家政治、文化以及当地法律的,具有国际化视野、思维和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才能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撑性的法律服务,才能顺畅解决中国和东盟国家交流中出现的法律咨询、调解、仲裁、涉外诉讼等法律问题。而从当下来看,这样的法律人才明显不足以应对当前甚至以后的双边发展。广西地处中国西南,经济与教育虽有政策支撑,但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作为“一带一路”体系下中国东盟发展的桥头堡,经济与教育的先天弱势使得它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由此可见,要想促进“一带一路”下中国—东盟沿线经济的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人才工作刻不容缓。
(五)外语水平不高
广西区内大部分法律专业学生外语都为英语,外语教育存在过度单一化现象。如表1所示,广西外国语言文学类求职人数少,供应占比低。虽然我国与东盟国家进行贸易交往时多使用英语起草文件,但广西高校毕业生的英语水平总体较低。东盟国家如老挝、马来西亚、柬埔寨、印度尼西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都有自己的本国语言,英语并不是其官方语言,因此语言也成为我国沟通东盟国家是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广西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建议
结合广西沿边、沿海、民族地区的状况建设特色法学教育,应以广西、东盟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为导向,适应广西本土化的经济建设,顺应“一带一路”东盟沿线社会发展的时代需求,才能准确找到广西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
(一)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人才培养计划”
在坚持贯彻国家级战略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基础上,可参照四川省的《四川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制定模式和培养方法,制定适合广西本区域的法律人才教育的培养计划——《广西壮族自治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服务中國—东盟自贸区为目标,培养出一批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具有崇高爱国情操、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强、具备国际视野的国际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出一批熟悉东盟各国法律、文化习俗,满足当前本地区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要重视创新型的人才培养,例如近年来广西一些高校法学院着重研究民族地方治理领域,并建立了东盟法等特色学科,广西大学中国一东盟研究院也设立了中国东盟法学研究所等涉外法学项目。
(二)推行双导师制的教学体制
双导师制即实行校内理论导师和校外法律实务导师联合指导制,由校内导师对学生进行理论引导,校外一般选择在法律实务领域有突出业务能力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进行法律实践的指导,先期按照法科生的职业愿望选择某一领域的校外导师进行指导。校内导师引导学生学习、生活,帮助建立学科学习方法,培养独立思考能力,提升学科的理论水平。在校内培养学生的学习方法、理论水平,校内导师可以争取到更多的课题,有步骤、有计划地把教学内容和课题融合起来;定期邀请国内外法学或相关学科的资深教授开展法律理论的讲座活动,法学院定期举办学术论坛、学术沙龙,激发学生对学术和法律实务的兴趣。在校外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校外导师引导学生进行社会活动、法律实践,帮助建立职业规划,加强实务专业指导,强化实践能力,通过学校这样一个平台将二者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可见,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双导师制将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大有裨益,定会为培养急需的高素质涉东盟法律人才发挥更大作用。
(三)创新法律实务的教学模式
除了传统的毕业实习、庭审旁听等活动之外,可以考虑提高法律实务的实践比重,使其贯穿于整个教学阶段,学生除了毕业实习的集中实习以外,可联系律师事务所或法院接收学生进行实务操作,制定周期化、固定化的实践任务,使得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学校应将这些活动常态化、制度化,让学生切实学会如何去梳理法律关系、制作法律文书、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熟练应用理论并获得成就感,学校可考虑将这些实践活动纳入学分制考核中,让学生在实践中真正地增长经验并与书本知识融会贯通。大力倡导案例教学法
讓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案例分析和理论研讨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考虑如何把案例教学与法学理论相结合。大力推广法律诊所教学法,向一流法学强校看齐。让学生在被动学习的过程中学会主动学习,诊所教学让学生更能以法律人的视角来思考问题、更能锻炼学生的理论应用能力、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凸显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双重融会效果。尤其是要加强关于东南亚国家的法学课程建设和学习,结合“一带一路”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引导法律人才的分流培养,使得人才培养更加专业化、国际化。合理控制理论教学课时,增加实践性教学课时,明确法律外语的课程性质和培养目标、做好法律外语教学计划。
(四)深化国际高校间的交流
外派本校学生到东南亚国家的法学院学习交流,互认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课程圆满结束后,可以同时获得本校和交换学校的学位。比如推广较为流行的本科生“3十1”国际交流模式,国内学习3年,国外学习1年,如果考核合格,毕业时即可获得两个学校的学位证书。但据了解,广西院校法学院的学生一般没有充裕的时间和机会去国外交流学习。一方面是由于大四面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找工作的双重压力,不敢轻易冒险尝试。另一方面是针对东盟国家的外派项目数量相对较少,投入的资金也不多,导致学生面临的经济压力大。如果考虑以培养熟练掌握东盟国家的法律人才为目标的话,可以尝试调整外派交流的时间点,加强学习时间的保障、增加外派交流院校数量、加大外派的资金投入比重,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并且要形成固定性、长期性的批量化、常态化的交流学习项目。广西高校和东盟高校可以互相交流讨论教育模式,互相增加对各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认识程度,加强彼此交流合作能力。
(五)重视法律英语的培养
法律英语作为法律与英语的交叉学科,理应承担起培养此类复合型人才的重任。涉外法律工作离不开外语的保障,法律英语则是涉外法律不可或缺的工具。目前国内较为权威的法律外语类证书考试——法律英语证书(LEC)考试,是以英语为语言形式考核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试,主要考察内容是英美国家的法律知识,在考试题型、考察内容等方面着眼中国的实际。有志于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法学专业学生,可以考虑把法律英语证书考试作为必备证书考试,应当大力倡导将法律英语证书作为国内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专业英语水平的权威证明。由于东盟国家语种较多,各国之间法律文化存在差异,在法律英语证书考试的基础上,可以依托广西地方高校的特色小语种专业,专门设立针对东盟国家的小语种考试体系。例如,广西民族大学已经形成了针对小语种的特色语言教育,尤其是越南语、柬埔寨语、老挝语、泰国语等语种。总的来说,就是建立以法律英语证书(LEC)为主、东盟各国家小语种为辅的东盟法律应用语言考试体系,培养以服务东盟为目标的多语种涉东盟法律人才。
四、结语
广西的高校作为广西法治人才培养输出的重要基地,在面临着法学教育所具有的区域性等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教育方法和教育视角都有继续探讨的空间。本文以“一带一路”视角下广西对涉东盟法律人才培养方式的视角为切入点,结合广西的区域法学教育的定位和优势,希望能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涉东盟法治人才,培养出适应时代的高素质的法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