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源
【关键词】校企合作;职业院校义务和权利;江苏职教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5-6009(2019)76-0017-04
校企合作作为职业院校的现代教育制度和模式,已经成为广大职教人的共识,也在江苏大地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不少成果。《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和目标、原则和机制、组织和实施、扶持和保障、指导和监督等,建立起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框架。这是江苏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大举措,具有非常深刻而长远的意义。
《条例》的核心词是“促进”,就是促进职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推动产教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如何促进校企合作?《条例》用“应当”“可以”“鼓励”等法律用语做出了全面的回答。本文从职业院校教育工作者的视野,解读《条例》中有关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和权利,并对职业院校如何落实《条例》谈谈一孔之见。
一、从“应当”“可以”知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和权利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必须”,是法律上应尽的责任,是一种主体的义务;而“可以”可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是法律赋予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是一种主体的权利。也就是说,“应当”是强制性规则,“可以”是授权性规则(鼓励等条款视作授权性规则)。当然,《条例》有关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和权利也是辩证统一的,它们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的。《条例》分5章共47条,其中涉及职业院校义务和权利的有24条,主要分强制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两大类。
(一)强制性规则
《条例》涉及职业院校义务和权利的强制性规则的规制对象分学校、教师、学生三个方面。
1.适用学校的强制性规则。
《条例》对学校在组织和实施方面的強制性规则涉及校企合作的谋划、制度、协议、保护四个方面。一是谋划四项工作,即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必须制定校企合作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实习计划和统筹安排实习实训场所建设。二是建立三大制度,即必须建立校企合作的管理制度、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和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三是签订两个协议,即必须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与企业、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四是落实两项学生保护举措,即安排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必须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条例》对学校在扶持和保障方面的强制性规则主要围绕教师业绩管理和相关经济管理两个方面。在教师业绩管理上,一是规定学校必须把校企合作中教师的企业实践作为教学业务工作并进行考核,而且对涉及的相关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二是规定教师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在经济管理上,一是对于校企合作中学校投入形成的资产必须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二是所得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条例》对学校在指导和监督方面的强制性规则只有第四十四条,规定学校不得骗取、套取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
2.适用教师的强制性规则。
《条例》涉及教师的强制性规则都是有关组织和实施方面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都是有关企业实践的,规定了专业课教师企业实践的时间要求和公共基础课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并对教师企业实践中的职业道德、职业态度、职业素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3.适用学生的强制性规则。
《条例》涉及学生的强制性规则涉及学生的签约与履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必须与学校、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并履行相关义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实习实践要求和所在实习实践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服从企业管理,爱护设施设备,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践任务。
(二)授权性规则
《条例》涉及职业院校义务和权利的授权性规则的规制对象也分学校、教师、学生三个方面。
1.适用学校的授权性规则。
《条例》总则对学校的强制性规则只有第四条,规定了学校与企业可以合作的内容,具体是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
《条例》对学校在组织和实施方面的授权性规则主要涉及校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实践教学时间、劳动保护、就业推荐四个方面。一是有关校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规定学校有权引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在合作企业建立分校区,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和技能等级评价、在职员工学历教育等;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鼓励学校开展跨境合作、中外合作办学。二是有关实践教学时间。规定学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三是有关劳动保护。鼓励学校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四是有关就业推荐。规定学校在尊重毕业生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向合作企业推荐毕业生。
《条例》对学校在扶持和保障方面的授权性规则涉及师资招聘和收入分配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学校在核定岗位总量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相关人才;先行聘用特殊紧缺岗位的专业课教师(3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二是规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有权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规定分配处理。
《条例》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学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合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2.适用教师的授权性规则。
《条例》涉及教师的授权性规则都是有关师资扶持和保障方面的。一是有关教师资格与职称。规定特殊紧缺岗位的专业课教师有权享受3年相应教师资格过渡期;从企业招聘的学校专职教师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有权优先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二是有关教师业余工作。规定教师有权在完成本职工作、学校同意、遵守契约条件下兼职;有权创新创业,开展面向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三是有关教师业余工作取酬。规定教师有权业余兼职取酬,有权将拥有的知识产权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适用学生的授权性规则。
《条例》涉及学生的授权性规则只有第三十三条,规定学生有权创新创业,开展面向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有权将拥有的知识产权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二、从义务、权利看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应为和作为
《条例》也对企业与行业、政府及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权利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作为职教人要全面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对照《条例》中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和权利,职业院校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学校要真正成为校企合作的主体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学校要真正成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一要进一步提升对校企合作工作的认识。职业教育具有“跨界”特征,是一种具有明显经济行为和企业行为的教育形式,没有企业的参与将是一种不成功的教育。校企合作体现了教育要适应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是实现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职教的办学模式;校企合作体现了教育要适应人才成长规律的要求,是學生从教育向社会平稳过渡的主要途径,是职教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体现了教育要适应科技进步、管理方式发展规律的要求,是学校专业、课程、实训基地、“双师型”师资队伍等建设的基础,是职业院校教育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要进一步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地位。《条例》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校企合作是我省职业院校必须做的工作,而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工作,是职业院校的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和基础性工作,也是与职业院校全体教职工相关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三要进一步提升校企合作工作的能动性。校企合作实质上是学校、企业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行为指向,其根本是学校与企业观念上的默契、行为上的协调。当然,校企合作是“学校本位”还是“企业本位”,应该由双方条件和能力、行业特点等因素决定,不能一概而论。纵观国际职教发展轨迹,在两种“本位”取向上,应逐步从以“学校本位”为主转向以“企业本位”为主。但从我省目前现实考虑,校企合作应以“学校本位”为主。学校应根除强调客观的毛病,破除“等、靠、要”的意识,瞄准学校专业与区域产业的对接,主动出击,成为校企合作的能动主体。
(二)学校要努力寻求企业的合作
目前江苏的社会文化、企业发展水平决定了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达到主动寻求学校合作的阶段。学校要寻求企业的合作,首先要改变对企业的不正确认识。当前,学校、社会普遍给企业贴上了两张错误的标签:一是企业是不愿意开展校企合作的,二是企业是唯利是图的。其实发展到一定水平,绝大多数企业是愿意进行校企合作的,是愿意参与到人才培养中的,而且部分企业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只不过绝大多数企业不知道如何合作、如何参与人才培养。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整体不做亏本买卖,但也不是在所有环节都追求赢利,绝大多数企业还是愿意在人才培养上有所付出的。其次要构筑与企业对话的平台。校企合作讲究共同语言、“门当户对”。学校要遵循经济规律和职教规律,熟悉企业理念和行为,提升师资职业素养和行动能力,提升教学装备水平,提升课程建设水平等,让自己“高、大、帅”。最后要立足互惠共赢开展合作。企业对人才培养的最大价值是能为学生提供真实、先进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学校能给校企合作企业提供的最大福利是拥有精湛技术技能的人才。学校要围绕人才协同培养开展合作,建设学校教师学习培训基地,共同设置专业、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建设信息化校企合作平台等,为企业培养和输送高质量人才。
(三)学校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对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政府应当推动校企合作。但学校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主体,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一是争取政府建立促进机制。比如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办法,建立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等。二是争取政府落实促进措施。比如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对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具体政策措施等。三是争取政府解决操作难点。比如出台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的办事指南,出台职业院校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办法,出台解决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取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与现行人事、绩效奖励制度相冲突的相关规章制度等。
总之,《条例》已对政府、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其他社会力量等参与校企合作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必将为新时期江苏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中等专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