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的 胡炜骏
[摘要]校企合作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基础,校企合作层次决定职业教育集团的办学成效,校企合作直接影响职教集团化办学治理。针对当前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存在的校企合作意愿“冷热不均”、部分政策陷入“失效”危机、合作项目缺乏深度和广度以及缺乏对企业成本的分担和补偿机制等问题,文章提出新时代背景下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的对策:夯实职教集团校企合作发展的制度供给;强化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建立利润代偿机制;构建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推动校企合作的“理念、平台、模式、文化”全面融合。
[关键词]新时代;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制度
[作者简介]万的(1978- ),男,江西南昌人,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讲师。(广东 广州 510900)胡炜骏(1989- ),男,广东揭阳人,德国弗伦斯堡大学劳动技术与职业教育研究所在读博士。(德国 弗伦斯堡 D-24943)
[课题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基于混合所有制下的校企协同创新中心运营模式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DJA170420)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9)23-0018-08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背景下,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同样进入了新时代,呈现出一系列新的办学特征,其中最突出的便是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期,全面开启了集团化办学的新阶段。《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7)》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的职业教育集团数量已经达到1406个,覆盖了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说,职教集团化办学已经成为新时代我国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主要抓手。尽管近年来我国职教集团化办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制约着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内涵提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推进进程。在这一背景下,深入反思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的问题,探寻深化校企合作的实践路径,成为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当务之急。
一、新时代背景下深化校企合作是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有序运转的关键
职教集团化办学是一项外延宽泛、涵盖面极广的社会化办学模式,根本立足点是校企合作。只有职业学校和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产教之间实现深度融合,职教集团化办学才能实现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新时代背景下,校企合作自然成为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有序运转的关键。
(一)校企合作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基础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突出特征。一方面,职业教育集团的成员单位通常包括了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多个主体;另一方面,职业教育集团的业务内容往往涵盖了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协同创新、产业经营等多个领域。可以说,开放性、复杂性、系统性、整体性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基本属性。在职业教育集团中,不同成员单位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不同业务内容的意义和价值各异,而其中最核心的主体是学校和企业,最基础的内容是校企合作。第一,校企合作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主要支撑。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颁布以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就成为我国新时期职业教育事业建设发展的主线。《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也明确指出:“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由此可见,鼓励职教集团化办学的目的正是深化产教融合,而多元主体组建职教集团正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一步深化的具体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校企合作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主要支撑,校企协同创新、联合育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要旨所在。第二,学校和企业在职教集团化办学中居于不可替代的中心地位。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一直存在供给侧与需求侧错位、教育内容与岗位要求脱节等问题,原因在于职业教育与产业疏离,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疏远。国家鼓励职业教育走集团化办学的道路,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打通职业教育与产业、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梗阻。在此过程中,政府、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帮助职业学校和企业建立起高度互信的合作关系与一体化发展的办学格局,并为校企联合育人项目的开展提供各个方面的服务与支持。这也充分说明学校和企业在职教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居于不可替代的中心地位,是其他各类参与主体辅助和服务的对象。
(二)校企合作层次决定职业教育集团的办学成效
纵观全球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校企合作始终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主流形态。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剖析,加强校企合作一直是深化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方向;从我国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层面来看,校企合作既是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职业教育办学内涵和水平的根本途径。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指向本质上就在于强化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所能达到的层次直接决定着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成效。梳理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各地方由于政府重视程度、校企融合程度、行业组织介入程度的不同,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有深有浅。基于此,可将校企合作水平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低层次的项目式合作。校企双方基于特定的短期需求而达成的合作关系,相关合作事务完全围绕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项目展开,一旦项目完成,双方的短期需求得到满足,即终止合作关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项目式合作通常是为解决企业用工问题以及解决职校生的技能学习、顶岗实习问题而开展的,合作时间短,合作关系不稳定,合作成果有限。第二,中层次的战术性合作。校企双方基于一定时期的阶段性需求而達成合作关系,双方就主体经营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开展一系列的协同行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战术性合作通常涉及产品研发、员工培训、师资建设、人才交流、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等多项目、长期性的联动,合作时间长,合作关系较为稳固,合作成果丰富。第三,高层次的战略合作。校企双方基于资源互补而结成长久的合作关系,双方不仅在生产经营、教育发展的过程之中达成全面合作,还缔结了面向未来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战略合作往往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为目标,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与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统筹融合起来,是合作周期最长,关系最稳固,成效最显著的合作层次。校企合作作为职教集团化办学的基石,其能达到哪个层次,职教集团化办学所能取得的成效也就止于哪个层次。
(三)校企合作直接影响职教集团化办学治理
根据上文的分析,学校和企业是构建职教集团的核心主体,校企合作层次决定着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成效,那么校企合作模式也将直接影响职教集团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模式的生成。具体来讲,校企合作模式对职教集团内部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校企合作模式影响职教集团治理模式。在我国长期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践探索过程中,全国各地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校企合作模式,如定向培养模式、工学结合模式、联合研发项目模式等,但概括而言,校企合作总体上可以划分为校内合作模式与校外合作模式两大类。校内合作模式通常以区域优质职业学校为主导,协同育人工作以及相关合作项目的开展主要在校园内进行,如校企共建二级学院、共建教学实训实验室、共建教学工厂等;校外合作模式通常以地方龙头企业为主导,人才培养以及相关合作项目的开展主要在企业内进行,如共建校外实训基地、顶岗实习、工学交替等。不同的校企合作模式由于主导单位不同以及工作开展场景不同,内部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决策流程也不相同。第二,校企合作层次影响职教集团化办学治理体系。校企合作层次与校企合作的深度、广度都有直接关系。不同层次的校企合作涉及的事务和内容不同,所需要的治理结构和体系也就不同。例如,在项目式的校企合作中,由于合作项目的内容较为局限,就不需要构建复杂系统的治理体系,只需要做好部门对接,适当加强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就可以了。在战术性的校企合作中,由于合作项目内容较为宽泛,对此不仅需要加强具体项目管理,还需要建立校企协同联动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在战略性的校企合作中,不但需要统筹协调好各个相互关联又独立进行的合作项目,也需要建立校企一体化发展的长效机制,还需要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多维度、立体化的治理体系。
二、当前我国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既然校企合作在职教集团化办学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那么要确保职教集团平稳有序发展,就需要集中力量解决好校企合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纷繁复杂,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有具体事务方面的问题,但其中最典型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校企合作意愿“冷热不均”问题依然突出
近年来,国家颁布的政策文件中屡次提及鼓励职教集团化办学,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全国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纷纷在考核职业学校办学成效中增加了关于集团化办学探索以及校企合作的指标项目,在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优秀教学单位遴选等评奖评优工作中也明确了政策导向,将企业是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职业教育办学是否与行业企业需求相对接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家教育政策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考评压力、职业教育办学的内在规律等,都推动着职业学校广泛开展集团化办学探索,努力拓展校企合作渠道。职业学校的积极行动既是我国职教集团化办学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当前职教集团化办学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重要原因。然而,与职业学校推进校企合作的强烈意愿相比,企业参与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的意愿则要弱得多,其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现阶段很多地区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依赖学校领导与企业家之间的人脉来开展和维系,属于典型的关系型合作。然而,由于学校和企业领导的更替,使得校企合作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校企合作层次难以加深。第二,不少地方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仍停留在企业为即将毕业的职校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的初级阶段,合作范围十分狭窄,且未能建立校企合作的利益联结纽带。企业之所以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不高,笔者认为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是国内企业的社会责任整体水平较低,很多企业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企业在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而对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意兴阑珊;二是长期以来我国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与产业行业发展不完全匹配,职业学校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职校学生往往专业知识扎实而实践技能、职业素养不高,综合素质难以满足企业实际用人需求,因而企业接收职校学生的意愿不强;三是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育人活动的成本高昂而收益有限,削弱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主体“冷熱不均”“两张皮”的问题不仅影响着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推进进程,也制约着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提升,成为当前职教集团化办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校企合作政策不完善,部分政策陷入“失效”危机
国家政策是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重要动力,也是促进校企合作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职教集团化办学的政策措施,各地方也制定了不少配套性政策和办法,有力地推动了职教集团化办学实践探索的深入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化。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部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支持政策存在价值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举措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政策落实的结果与政策颁布的预期目标相距甚远,部分政策甚至陷入了“失效”危机。第一,部分校企合作支持政策存在价值冲突。任何一项具体政策的出台都是效率与公平、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综合权衡考量后的结果,职教集团化办学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众多,每一方参与主体的价值导向都不尽相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价值冲突,而政策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满足所有参与主体的价值诉求,从而为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合力带来困难。与此同时,由于政策工具缺乏,当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涉及经费筹措、体制机构构建、师生权益保护等深层次问题时,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往往语焉不详,使得校企合作过程中权责划分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二,政策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政策法规的用语应当满足精准清晰、周密严谨、简练浅显的特征,以便每一个相关主体都能正确理解并准确落实文本内容。但是,当前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出台的政策文件中都存在言辞含糊、表述不明的地方。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指出:“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该文本内容中的“相应权利”具体指哪些权利?这种笼统模糊的表达使地方政府、学校和企业在理解和落实相关规定时往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第三,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在国家政策层面,《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等政策文件都涉及了深化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的内容。在地方政策层面,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文件精神,也出台了众多地方性政策法规,但总体而言,地方性政策法规的内容大部分都是国家文件内容的具体化,缺乏具有地方实际特点的章程和立法,政策内容系统性差、整合程度低、实用效度不高。
(三)校企合作项目缺乏深度和广度
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具有周期性长、育人成本高的典型特征。正因如此,在职教集团化办学中,拓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校企合作不能充分发挥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整合各方参与主体的资源优势,就很有可能引致投入高而效益低的结局。然而,纵观全国各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情况,相关合作项目的广度和深度还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已经成为进一步深化集团化办学与校企合作的重大障碍。第一,在校企合作广度层面,还有待拓展。校企合作广度就是校企合作事务所达到的范围,校企合作的范围越大,所实现的规模效应也就越大,校企合作的成果也就越丰富。但是,当前很多地方的校企合作范围还十分狭窄,往往停留在职业学校为满足合作企业的用人需求而组建几个订单班,或者合作企业为满足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实习要求而提供部分短期初级工作岗位的层次上,合作双方既缺乏必要的资源交换与人才流动,也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联合育人机制,难以彰显校企合作的成效。第二,在校企合作深度层面,还处于浅层状态。当前我国校企合作项目不仅普遍存在深度不足的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表面化、形式化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化。例如,在一些地方,尽管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联合进行了项目式教学的探索,但由于企业未能深度参与学校教学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全过程,导致职业学校制订的育人措施和教学方案可操作性不强,最终难以持续深入推进。同时,部分职业学校在课程开发、教材编订等工作中虽与企业达成了合作,但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学校的教学安排存在冲突,导致企业技术骨干、管理人员难以腾出时间和精力配合学校开展相关工作,从而导致校企联合开发的课程、编订的教材有名无实。由此可见,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仅仅需要解决政策、机制、制度、规章等顶层设计方面的问题,也需要解决协调好众多复杂的具体事务,否则职教集团化办学就可能流于形式。
(四)校企合作缺乏对企业成本的分担和补偿机制
相较于传统的职业教育,现代职教集团化办学因联合了多元化的社会主体,调动了更广泛的社会资源,而进一步推高了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本。在职教集团化办学以及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和企业无疑是承担办学成本的两大核心主体。就学校而言,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办学的主体是公办院校,办学经费由国家财政来保障,开展校企合作时也会得到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可以说基本不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但企业的情况则与职业学校大不相同。从主体性质上来讲,企业属于典型的市场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企业存续的基本状态,这就决定了企业投资任何一个项目都必须审慎决策,以免对企业的正常运转造成负面影响。从发展环境来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环境是竞争激烈的市场,企业只有保障资源要素的投入产出效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否则就可能延缓企业的发展步伐,丧失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可见,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的高成本性与企业对经营成本的高敏感性存在天然的冲突,客观上要求建立多渠道、立体化的育人成本分担和补偿机制,以减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成本压力。然而,当前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出台的支持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都未能从根本上落实对企业育人成本的分担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收益动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明文规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是,关于奖励的标准、奖励的内容、奖励的程度等执行层面的问题则没有涉及,也就难以发挥出该规定调动企业积极性的作用。又如,《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该条文中的“按规定”具体是按什么规定,“相应的”具体是指与什么相应?相关实施标准与细则的缺失使得企业对参与校企合作所能享受到的奖励和优惠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在做决策时便更倾向于谨慎和保守。
三、新时代背景下推动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的对策
针对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存在的典型问题,职教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主体责任感,充分发挥自身在职教集团中的办学作用,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同联动,精准施策,共同破解校企合作过程中面临的难题。
(一)夯实职教集团校企合作发展的制度供给
职教集团化办学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职教集团内部校企合作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健全完善的制度法规来保障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参与主体的决策行为。当前我国职教集团内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冷热不均”、政策效度偏低、深度广度不足等诸多问题,都与制度保障不力有直接关系。因此,夯实制度供给已成为深化职教集团校企合作发展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推进制度供给:第一,在国家层面,要加强职业教育体系的顶层设计,完善职教集团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建设。我国职业教育办学遵循的主要法律是1996年修订并实施的《职教法》,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时间距今已有20多年之久,部分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其中部分内容概括性、指导性过强而细则缺失、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也制约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化。鉴于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启动《职教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工作,明确行业企业参與职业教育办学的社会责任,规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方法和途径,为职教集团内校企合作的深入推进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二,在政府层面,要完善职业教育保障体制,为职教集团校企合作深入发展保驾护航。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着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协调管理等多重职能,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鼓励职教集团化办学、深化校企合作的文件精神,及时出台具体、细化、可操作的配套性管理条例,赋予职教集团法人地位,规范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完善职教集团运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章程。同时,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出台实用适切、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来支持校企合作。第三,在职教集团层面,要加强自身建设,为集团内校企合作深入推进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职教集团要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制定适应自身办学实际,有利于推进校企合作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多元共治、民主决策的治理体系,同时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和评价激励机制,约束各成员单位的行为,定期评估校企合作成果并做好奖惩和反馈,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办学积极性和能动性。
(二)强化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建立利润代偿机制
从近年来国家颁发的一系列政策文献来看,对于落实和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的重要主体地位,做了大量的表述。例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中提出“推动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2020年初步建成300个示范性职教集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要求“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将“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列为重点任务;《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也强调要“发挥企业在实施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由此可见,突出企业在职教集团化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重要主体作用一直是我国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所遵循的基本方针。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已经证明,仅仅依靠政府和学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校企合作办学才能稳定有序发展。为此,要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通过鼓励“引企入校”“引校入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各类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促进校企之间的资源共享、人才流动、信息交换。同时,还要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专业建设与产业需求對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为行业企业培养更多实用的优秀技术技能型人才。除此之外,还有必要建立针对企业的利润代偿机制,平衡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财务收支,提高企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收益水平,以切实的利益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现阶段,各级政府针对校企合作企业的利润代偿主要表现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这两个方面,尽管它们在调动企业办学积极性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代偿形式单一、激励后劲不足、难以实现政企良性互动等弊端。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一方面要不断丰富代偿形式,将财政资助的范围扩大到企业导师津贴、实训耗材成本、实训师生生活补助等更多层面,在更大程度上减轻企业参与校企协同育人的成本负担;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这种新颖的政校企合作形式,通过政府购买企业的培训服务、设备实施使用权等形式增加企业收入,从根本上消除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疑虑。
(三)发挥服务型政府的适切作用,构建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
西方资本主义数百年来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在“生产—消费—再生产”往复循环的运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周期性的“市场失灵”问题,这决定了政府必须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以更好地促进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对接,提高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效能。《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明确指出:“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作用,本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育人为本、依法办学的原则,鼓励国内外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加入职业教育集团。”可见,职教集团化办学既要遵循市场化的原则,也要配合政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当前职教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主要是在区域优质职业学校与地方龙头企业之间展开的,明显表现出强强联合的特征。然而,我国企业中的绝大部分都是中小企业,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专业能力和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资金资源,大部分职业学校都不愿意与中小企业开展长期、深度、全面的办学合作。倘若广大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那么职教集团化办学就将被限制在非常狭窄的范围内,深化产教融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也将无从谈起。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充分发挥服务型政府的适切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等方式构建针对中小企业的校企合作政策和制度支持体系,积极撮合职业学校与中小企业在专业建设、联合招生、实习实训等方面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合作。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基石的,我国要促进职业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就有必要构建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职业学校办学制度。一方面,教育界、学术界要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校企合作办学规律的理论研究,厘清相关利益关系、利益格局、利益协调与利益结构,找到破解校企合作困难与瓶颈的路径和策略。另一方面,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要在充分协商、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集团化办学章程。章程既要明确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也要全面规范各成员单位的行为,夯实校企合作的制度基础。
(四)推动职教集团内部校企合作的“理念、平台、模式、文化”全面融合
构建多主体协同联动、一体化发展的办学格局是职教集团化办学的重要使命,校企合作则是实现这一使命的核心举措。促进职教集团各参与主体的协同联动与一体化发展,关键是加强集团内部校企合作在“理念、平台、模式、文化”四个方面的全面融合:第一,理念融合。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和指南,校企融合,理念先行。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由于主体性质、发展环境的不同,双方主体在办学理念与经营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甚至是分歧都是很正常的。但是,一旦双方开展了办学合作,就应当求同存异,最大限度地减少双方在理念层面的冲突,朝着共同的目标寻求与建立理念的一致性、协同性。第二,平台融合。校企合作涉及人才培养、资源置换、员工培训、专业建设、实习实训等诸多项目,如果其中的每一个项目都交由对口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协商和推进,效率必然不高。因此,校企合作要走向校企融合,必须搭建校企协同联动的一体化发展平台,以平台融合促进校企融合。一方面,学校和企业要组织技术力量,调动资金资源,搭建校企一体化发展的多功能基础平台,为各项校企合作项目的有效开展创造优越的平台环境;另一方面,学校和企业应当在多功能基础平台上开发协同创新平台、课程开发平台、师资建设平台、实习实训平台等子平台,构建起立体多元、功能齐备、高度融合的校企合作平台系统。第三,模式融合。校企合作的模式融合是学校的办学模式与企业的经营模式之间的融合。模式融合有利于整合校企双方的优势资源,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达到战略合作层次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校企融合的方式主要有校企共建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校企共建股份制公司、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等,职教集团应当学习和借鉴校企模式融合的成功经验,不断将校企融合推向深入。第四,文化融合。校企文化融合就是要在职业学校的校内文化环境中融入企业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与行为规范,充分整合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中的先进元素,促进校园文化向有利于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的方向转变。一方面,职业学校应当在校园精神文化中融入企业精神、创新意识、质量观念和效率观念,强化培育全校师生的职业素养;另一方面,职业学校要按照企业工作标准和职业素质要求来建立教学管理制度文化,着力提高日常教学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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