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多次合并重组,快速发展,用户规模不断扩大。同时电信行业也面临诸多发展压力,快速发展导致行业间竞争加剧,经济革新速度加快提高行业技术发展要求。4G和5G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断促使行业市场整合竞争。2014年6月1日电信行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实行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按11%征收,增值服务和数据服务参照现代服务业税率按6%征收,而未“营改增前”电信行业按3%征收营业税。电信行业属于垄断行业,基础通信建设前期成本巨大,但后期维护低,持续受益且利润高。
电信行业“营改增”前主要涉及以下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税种。电信行业“营改增”后流转税税种税率与计算方式均发生变化:不再缴纳营业税、采取统一税种缴纳增值税,税率从3%转变为11%、6%。
“营改增”后,最为明显的影响就是收入下降,税负增加。举例来说,假设本期确认收入1000万元,按照营业税计算1000*3%=30万元。而在营改增后,假设税率为11%,收入则应该确认1000/(1+11%)*11%=99.1万元,收入下降,税负增加。若上游供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则成本费用下降,企业如果抵扣链条完整,长远看整体山税负是降低的。
增值税纳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电信企业纳税筹划的全过程不外乎最终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调控关键。也就是说,尽量减少销项税额,扩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在企业提供电信服务的结束时,有许多困难点,比如产品种类的影响。电信企业所提供的电信服务随着时代的发展不仅仅是基础的通话业务,还有很多新产生的复杂业务,比如电信系统集成、电信服务终端的销售出租。这些业务中,有的电信服务不再简单属于传统电信服务,而是一定意义上属于现代服务业。这些业务的不同,有的是征收6%,有的征收11%,导致业务存在不同税率。再比如结算方式,电信企业根据业务不同,结算方式往往不同,在话费业务上多为预收款。
3.1.1 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分割融合或者捆绑的业务
由于在诸如赠品等方式的视同销售行为存在,为了合理避税,对电信行业之中存在的兼营或者混业经营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分别。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根据不同的业务,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尽量划分尽不同类型的电信服务,从而使用较低税率的税法规定业务,避免高税率业务。
3.2.2 尽量避免视同销售行为,整体优化企业纳税制度设计
例如企业设计的用户信用额度问题,企业在消费者使用信用额度的时候,这一部分电信企业仍然会确认收入这一部分虽然会使收入增加,但是这一部分的收入就会增加到11%的税率而非3%,就会使企业税负加重。那么在对待赠品等销售方式时,应该调整以往的营销策略或者是经营方式。比如用可以抵扣的销售方式代替传统的话费补贴,使新的销售方式代替视同销售的销售方式。再比如用积分兑换的方式,则不会引起增值税的征收。
3.2.1 合情合理地选择相关联交易的纳税身份
电信企业应当衡量何种因素,合情合理选择上游供应商的纳税身份,选择身份需要体察衡量各种权衡因素。一般情况下,电信行业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做供应商或者购货单位,因为这些一般纳税人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特别是当业务涉及较大额度的交易时,这种选择带来的纳税效果就会十分明显。而对于交易金额很小的交易,电信企业就需要针对特殊情况,对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适度选择,因为在小规模的交易时,可以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较低价格,增加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削弱成本情况。
3.2.2 规范企业管理,想方设法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
电信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并根据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按照实际需求进行提前扣除或者延期扣除,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培育出一支高素质的发票管理人员,保证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能够控制提前抵扣的进行抵扣并控制当期的利润。除此之外,尽量更新固定资产,因为固定资产的更新速度越快越猛烈,可以在实际生活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就越多。不止如此,固定资产的不断更新,会让企业不断接触使用前沿的科技和硬件设施,使企业的竞争能力增强,从而使企业的外部纳税环境更有利于纳税筹划,推动企业的更新换代产业升级。根据实际需要,把用于基础建设,固定资产等等合理安排进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期间。最后,电信企业经营工程中产生的水电费可以尝试探索纳入到市一级的水电供应公司进行全体统一管理,最终取得他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减轻税负。
电信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的整个过程中应该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计算公式是:本期应该缴纳的税额=本期的销项税额—本期的进项税额=本期的销售额*对应适用的税率—本期产生的进项税额。因此,纳税筹划的方案具体如下设计:在销售方式确定时,以前的销售方式不再使用税制变化,比如赠送的物品或者其他的东西就不能像之前那样进行两者的合并营业收入进行确认计算税款。所以企业应当将电信服务与赠送服务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应该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缴纳换算,否则“营改增”后采取的促销活动,会导致更多的税金和营业成本的更大浪费,只有减少营业税改增值税产生的多余税负,就要采取适应增值税的销售方式进行促销一次来减少差额。由于税法中规定的常用特殊的销售方式包括销售折让、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以旧换新等等,在这些特殊销售中,除了折扣销售的折扣额能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之外,其他的特殊销售方式并不会允许抵扣销售收入,仍然按照销售收入的全额缴纳税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就要完全把特殊的销售方式尽可能转化为折扣销售方式,使得最终的所纳税额最低。
电信企业最终供应商的选择应该同企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提供参考,分析判断与哪一种纳税人身份各做更为有利。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选择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 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能进行抵扣,然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也很优惠,企业应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条件进行实际分析。除此之外,我国现在实施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有时以票计算抵扣,就是侨居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业收购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等,实际过程中,要根据获取的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缩减销项税额,除了发票的选择还要选择适当的抵扣时间,让增值税发票有时间选择进行规律性抵扣,才能避免部分月份过度抵扣的现象。
本文通过“营改增”前后的种种分析以及探讨研究带来的影响,最后设计出两个角度的纳税筹划方案。通过本次论文,我们能够得到以下基本的一些结论可供参考:“营改增”后,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流转税增加,则企业利润减少,若要减轻增值税税负就要彻底体察税务前后的各种变化并作出积极应对达到节税效果;本文所做出的理论探究具有一定意义的实际价值,但企业不能照搬照抄,应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进行节税方向的确定;最后,本文探究企业纳税筹划目的在于增强企业能力竞争力,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市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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