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结合与西汉中央集权制

2018-05-10 08:17马元晖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中央集权董仲舒法家

马元晖

(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西汉初期的统治者承袭秦制,以郡县为基础,实行“郡国并行制”,以秦律为基础制定汉律九章,在制度上继承了先秦时期法家的一整套治国理念和政治法律制度,极力维护汉代的中央集权制度和理念。同时,西汉社会又从秦朝严刑峻法的统治制度中解脱出来,奉行黄老之说,与民休息,解除了旧王朝对百家思想的禁锢,让汉初的社会摆脱了之前秦王朝对社会文化的压制状态,文化政策不断地调整,以往对知识的枷锁被打破,包括儒学在内的各种社会思潮渐次兴起,这为以后儒学的兴盛乃至在中央集权的意识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证。

一、西汉时期对法家思想的继承

秦王朝因“不施仁义”,一味严刑峻法而亡。作为汉朝的统治者,“汉承秦制”的思想从来都没有被丢弃过。然而,如何面对现实的政治,吸取秦朝在法治中的教训,维护皇权的稳定,成为了汉帝国政治发展中一道极重要的政治命题。

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后,全盘依据法家学说建构国家机器和统治秩序,秦朝的政治法律体制充分体现着法家的思想精神。及秦亡汉兴,汉初政权建立以后,承袭秦制,其政治法律制度仍然是法家天下。

那么,汉朝承续了秦朝哪些制度呢?一是以郡县为基础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秦王朝统一中国,建立起统一的郡县制中央集权专制国家,西汉几乎全盘接受了秦王朝建立起来的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汉初虽然有过短暂的分封制,但在汉武帝强化中央集权专政中,又恢复了郡县制的统一模式。

二是秦王朝的法律制度。秦王朝依靠法家的依法治国理念,击败山东六国,建立起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并制定了《秦律》作为国家治理的纲纪。汉承秦制,最主要的是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其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萧何以秦律为基础,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制定了《汉律九章》,后来所谓的“萧规曹随”也都印证着这一事实。

在思想文化和治国理念上,西汉初年奉行黄老之术,主清静无为、与民休息,但其中也杂有法家思想。首先黄老之术本身就包含法家思想内核,甚至是法家思想的渊源之一。司马迁在《史记》中对黄老学派的代表人物及思想作了简略记载:“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黄老学派主张“道法结合,以道论法”,袭锡圭先生在《马王堆老子甲乙本卷前后佚书与“道法家”》一文中就提出“道法家”概念,论者大都把黄老法律思想称为道法思想,视其为道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结合。另外,黄老学派对平等、公平、公益的追求,也成为秦汉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如田骈主张把握“道”,必须要“贵齐”、“贵均”;《慎子》亦云“官不私亲,法不遗爱”、“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经法·名理》篇提出“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慎子·威德》说:“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

其次,在汉初其他学术思潮中,也有法家思想精神在暗流涌动。如贾谊被认为是汉初最著名的儒士,他非常重视“德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但他的思想中也杂夹着法家的成分。司马迁说“贾生晁错明申商”(《史记·太史公自序》),认为贾谊和晁错一样彰显了申不害和商鞅的法治思想。贾谊在向汉文帝进献治国之策时,坚持修改历法、变易服色、建立法制、订定官名、振兴礼乐,他甚至还草拟了各种仪法,并主张崇尚黄色,遵用五行之说。贾谊的这些建议和做法,被认为是沿用了法家的做法。

又如陆贾、董仲舒等人,在其儒学著述中都掺入一定的法家以及道家因素,这也是西汉儒学发展的普遍趋势。董仲舒的新儒学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手段,兼采道家的合理内核,成为汉武帝之后儒家的主流。

总之,西汉社会对于秦以来的法家制度和思想都有一定程度的继承和发展,其政治法律制度建设斐然成章,对当时社会以及后世历代王朝都起着示范和借鉴作用。西汉时期的政平讼理,官吏奉其职,百姓乐其业,统治者能够“无为而治”,法治制度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儒家思想在汉朝的兴盛

汉高祖之后,汉文帝“好道家之学”,崇尚黄老之术。汉景帝在位期间,由于其母窦太后好黄老之言,“帝及太子诸窦不得不读黄帝、老子,尊其术”(《史记·外戚世家》)。黄老思想占据着汉初官方意识形态。

但是黄老之术过于消极,在本质上不乏与传统的专制制度格格不入的思想因素,经过汉初一段时间平稳发展,生产力得到极大恢复,政治上呈现出了相对安定和平的景象,于是,思想领域各种思想流派渐渐抬头。在这种背景下,统治者急需树立一种更符合统治的客观需要,更能有效维护中央集权专制政治的权威思想,来实现意识形态的纯净和单一,新儒学于是应运而生。

刘邦早期对儒学并无好感。“沛公不好儒,诸客冠儒冠来,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他时常骂儒生为“竖儒”、“腐儒”,毫不掩饰其对儒生和儒学的轻视。在这种政治环境中,儒学要走上政治前台,就必须对自身进行改造,减少其形而上学的色彩,突出经世意味,才能契合现实政治的需要。

为改变刘邦君臣对儒学的轻视态度,汉初儒学的代表人物叔孙通基于变通的原则,“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史记·叔孙通传》),对先秦儒学繁琐、迂阔的礼制加以简化,突出其实用性和操作性,成功地为汉高祖刘邦制定了一套比较实用的朝廷礼仪,彰显了刘邦的帝王形象,改变了刘邦对儒学和儒生原来持有的鄙薄立场。刘邦在去世前五个月,还亲自到孔子的故乡,“以太牢祠孔子”,开创了中国帝王祭孔的先河。可以说,正是叔孙通在实践层面对儒学进行的改造,适应了当时政治的需要,才使儒学开始得以与政治联姻,并为汉武帝时期儒学最终取得独尊地位,成为官方意识形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过,叔孙通主要是从礼制的层面将儒学付诸实践,在理论上并无多少建树。与他同时的陆贾则从理论上进行了深入的探索。鉴于秦代仁义不施,二世而亡的惨痛教训,陆贾著《新语》12篇,向刘邦极力陈说以儒学仁义思想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史记·郦生陆贾列传》)。由于汉初天下未定,高祖忙于征战,陆贾以儒治国的主张未能实现。

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继位。经过汉初到刘彻60余年的休养生息、发展生产,到汉武帝初期,“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木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史记·平准书》),呈现出一片富庶景象。汉初社会经济残破,“民无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汉书·食货志》)的局面一去不复返。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统治阶层所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经不再能满足统治阶级的需求,西汉社会需要一种与汉武帝刚强多欲的性格相适应,积极有为,又有利于强化中央集权的思想理论。此时儒家思想已经在社会中形成气候,仁义、忠君的思想已经根深于人心,迎合了汉室统治天下的思想,儒家思想与统治者的中央集权不谋而合。在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开始向国家意识形态转变。

“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汉书·董仲舒传》)“贤良”即品德端正、道德高尚的人;“文学”是指精通儒家经典的人。两者都是儒家思想的捍卫者。窦太后驾崩后,汉武帝将“黄老之学”彻底扫除,并且任用好儒术的武安侯田蚡为相,赵绾任御史大夫,王臧任郎中令,大兴儒术,儒家思想得以迅速发展起来。“绌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数百人”(《史记·儒林列传》)。

作为西汉大一统帝国的君主,汉武帝要求儒家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一套修己安人之术,更重要的是如何能够在其进行暴力统治臣民的同时,又证明其统治之合法性的理论。此时出现的一个儒家典型人物——董仲舒,便迎合了汉武帝的口味。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说道:“故号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号诸侯者,宜谨视所侯奉之天子也;号为大夫者,宜厚其忠信,敦其礼义,使善大于匹夫之义,足以化也;士者,事也;民者,瞑也;不及化,可使守从上而已。”

董仲舒的理论不仅解决了汉武帝统治时期关于政治、经济等一些具体的问题,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国家意识形态,并且对于汉武帝实施“有为政治”,为强化封建“大一统”中央集权提供了最终的理论论证,而董仲舒所代表的儒家思想也最终成为汉王朝的国家意识形态。从汉初黄老学说的盛行,到道家与儒家思想的对立,再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号召“君权神授”与“天人感应”的汉代儒家思想最终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打破了此前百家争鸣的学术状况,儒学也由以前相对自由和宽松的发展环境进入了一个相对刚性化和制度化的发展态势,这对儒学学术自身的发展固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儒学制度化却有利于大一统政权思想建设的需要,适应了汉代统治者构建政权合法性和威权政治的现实需要,对维护封建专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从叔孙通、陆贾,到董仲舒、公孙弘,对原始儒学都作了一定程度的改造,掺入了其他学派的某些观点,但以仁义为核心的儒学本质理念并未被抛弃。自然,儒学的理想主义色彩已在一定程度上稀解,开始从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演变,但它却契合了封建专制政治的需要,并在汉武帝时代最终走到了政治的中心,成为国家主导意识形态。儒学官方学术地位的确立,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它促成了汉帝国统治思想的转换,引领了此后中国长达二千多年政治理念和社会风尚的转变,构筑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思想共源,促进了社会公共交往的有序进行。

三、“儒”家面具下的法制思想——“儒”与“法”的结合

从西汉初年到汉武帝时期,经过叔孙通、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提倡,儒家的德治思想正式为统治者所接受。儒家在批判法家思想的同时,也进一步吸收了法家思想的一些内容。以董仲舒为代表,从其代表作《春秋繁露》与《天人三策》的思想来看,的确不是纯粹的儒家思想。董仲舒利用战国以来阴阳、法、道、名诸家思想,结合孔孟的“法古”、“法先王”、“任德”、“任贤”等政治主张,建立了一套有利于汉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需要的思想体系。他强调“《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的理论虽与孔子“不语怪力乱神”相违,然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却是儒学与君权相互妥协、相互支持的产物。“春秋大一统”、“天人感应”说在塑造天子权威的同时,也使统治者默认了圣人的道德权威。于是,便有了“外儒内法”的契机。

汉武帝之所以面对百家而对儒学情有独钟,关键是儒学适应他的多欲政治需要,使他找到了一条强化君主权力,削弱诸侯势力,消除匈奴骚乱的途径。因为董仲舒提出“罢黔百家,独尊儒术”,其核心是“大一统”思想,即加强中央集权。

经过董仲舒的努力,儒家礼仪制度在法律形式上的法典化相比汉初叔孙通、陆贾等人更进一步,更加强调了皇权、父权和夫权的重要性;在刑法方面,创设了上请和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此刑法比汉初的《九章律》适用的刑罚宽松。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直承荀子,既主张德治、礼治,又注重法的威慑作用。在提倡“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同时,将“德主刑辅”附会为上天“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的天意。推动“以礼入律”,通过注释《春秋》等儒家经典的方式去注释法典,对汉初的法典进行儒家式的改造,在司法实践中,官吏可以直接引用儒家的经义作为判断疑难案件的依据,所谓“经义”即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准则,“礼”在当时被赋予了法理的效力。瞿同祖先生认为,董仲舒以《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这种思想与当时的统治形势相适应,虽重刑而不用其极,外儒内法的进一步的发展,极大地增强了西汉中央集权的统治。

西汉统治者认识到单纯以儒家学说来治理国家是行不通的,因为温情的儒家教化是软弱无力的,修身齐家其实并不能治国平天下,只有通过儒法结合才能富国强兵。于是,董仲舒在强调法制的基础上,把儒法两家揉合为一体,既主张“以教化为大务”,又主张“正法度之宜”,其实质就是儒法结合。外儒,给封建统治者披上一层仁德的外衣,较之秦朝赤裸裸的实行法家政治隐蔽了许多;内法,则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提供了坚强的的后盾。

西汉统治者为加强中央集权,将儒学列为官方学术,表面上虽然尊崇儒学,但实际上却是用儒家的尊君卑臣理论来缘饰内在的“法治”,推行的还是刑名法术的一套,专制者“内实多欲而外施仁义”(《汉书·汲黯传》),儒学只不过是“内法”的最好外衣而己。“外儒”与“内法”的结合,适应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为汉朝统治者找到了最适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中央集权得以进一步稳固。“外儒内法”也成为后世封建统治者实行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内在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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