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

2018-05-10 08:17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腐败司法一带

吕 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63)

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两者合称为“一带一路”战略,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范围涵盖东南亚和东北亚,并由东南亚、东北亚最终融合通向欧洲。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从海上联通欧亚非三个大陆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形成一个海上、陆地的闭环。

“一带一路”战略是为创建以推动沿线各国经济发展为首任的伟大决策,其核心内容是沿线各国的经济合作,因而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资、资源开发、经贸合作等领域均是经济合作的重点。“一带一路”战略的沿线各个国家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投资都有极大的需求,经济合作成为战略推进的重点领域。根据经济日报2017年10月27日的报道显示:2017年1月至9月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96亿美元,据显示,前三季度我国吸收外资呈现出产业结构继续优化、外资向高端集聚的突出特点。前三季度,制造业吸收外资恢复增长,同比增长7.5%。高技术产业吸收外资继续保持强劲增长,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同比分别增长27.5%和24%。在“一带一路”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滋生着腐败问题,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品投资等方面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为实现“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互利共赢的成效,沿线各国必须加强反腐败的司法协作,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对腐败行为的联合侦查力度,严格把控腐败行为的滋生,对严重危害“一带一路”建设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

一、腐败问题对“一带一路”战略的影响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清廉概况

“一带一路”战略地跨欧、亚、非三大洲,欧、亚、非三洲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宗教问题还是政治形态等方面都具有巨大差异,这些差异影响甚至决定了“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廉洁程度和法治水平。

透明国际是一个监察贪污腐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该组织每年公布的清廉指数相对具有权威性。为了解沿线65国的廉洁情况,除少数国家未公布数据外,其余60个国家笔者根据透明国际公布的2016年清廉指数整理出表格数据(具体见表1)。国家清廉指数以0(极度腐败)—100(非常清廉)的分数形式表现。

表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清廉指数情况

从图表1不难看出,我国在东道国推行“一带一路”战略的外部环境是相对险恶的,“一带一路”不少沿线国家具有严重的腐败问题。根据监督腐败的NGO透明国际公布的2016年清廉指数,对将近200个国家进行了清廉排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清廉情况着实堪忧,排名相对靠后。除了极个别国家清廉指数较高外,大部分国家腐败现象势头尤猛,腐败问题极其严重,如若不能及时管控腐败的滋生,势必会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破坏沿线经济合作项目的稳步进行。因此,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防腐败的刑事司法合作是必然之势。

(二)腐败行为对“一带一路”战略的侵蚀

1.腐败行为拉低“一带一路”战略的经济成效。

腐败行为的滋生,除了行为人的思想、作风、道德等因素在作祟以外,更重要的因素是有权干预或者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权力寻租不是我国的单独问题,许多国家腐败的滋生都来自公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寻租活动为权钱交易牵线搭桥,拥有政治权力的人以权力换得更多私利,拥有金钱的人以金钱换取权力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五通”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合作重点,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资、资源开发、经贸合作等都是经济合作的重点领域。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基础设施建设是战略部署的优先领域,在与沿线国家达成共识,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之上,沿线国家有必要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完善各项技术对接,以期为带动沿线经济增长提供便捷的交通路径、高效率的机器设备,促进物流往来与信息交流。目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多条公路网、铁路网已经开通,桥梁搭建、输气管道等也日益增多。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略硕果累累背后的不法行为。在建设的整个流程中,工程招标、工程原料采购、项目资金预算及建设、工程验收等环节都极易发生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腐败行为造成相应工程成本增加,承包人为了减少成本可能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进行建设,基础设施的质量会受到影响;产业投资上商业贿赂、资金挪用等行径多发,金融秩序可能受到破坏;资源开发上资源开发许可证的违法取得、设备引进的资金浪费、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资源价格操控等行为,极易造成资源浪费,引起各国资源纷争……

“一带一路”的合作,不是单枪匹马的行动,而是需要多国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拉动经济发展。腐败行为如同一颗“毒瘤”,从内部损伤“一带一路”战略的“肌理”,拉低经济成效。

2.腐败行为玷污沿线各国的国家形象。

开放合作、经济增长是沿线各国的心愿,“一带一路”建设正是为实现心愿而进行的伟大创新,实现互利互惠的目标需要各国携手同行。在建设过程中,腐败行为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可信度如何,在国家合作的过程中频发腐败丑闻,极损一个国家的国家形象,也会导致他国与其合作的意愿降低,不利于在国际全球化的浪潮中寻求更好的机遇和更多的合作伙伴。

二、加强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必要性

(一)打击腐败本身的合理性

反腐败是当代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政治、社会问题,也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严峻课题。腐败的滋生,严重破坏国家公权制度和公权的运行,阻碍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损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民众与国家对立,对国家政权的稳定构成威胁。

纵观中外,无论是清廉指数相对较高的发达国家,还是清廉指数较低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不例外重视反腐败工作,打击腐败行为。新加坡建国初期腐败行为横行,20世纪60年代推行“反贪风暴”,在几十年的廉政建设下取得卓越成效,现如今新加坡是全球公认的最廉洁的国家之一。21世纪伊始,韩国出台了《腐败防止法》,其后成立腐败防止委员会,2016年审议通过了《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被称为“韩国最严反腐法”。再如俄罗斯,自从出台了《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后,2010年梅德韦杰夫总统又签署了《反腐败国家战略》与《2010—2011年国家反腐败计划》的总统令,由此可见俄罗斯对本国的腐败问题亦是高度重视。鉴于腐败问题随着经济发展愈演愈烈,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反腐战线由此形成。

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者,在拉动经济引擎发展的同时,也要极度重视本国的行为,杜绝腐败,成为推动“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的发动机。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强了打击腐败行为的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等重要论述,表明了党中央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和意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反腐倡廉要长期抓,不能给社会“毒瘤”以可乘之机。

(二)腐败行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一带一路”倡议使理论中关于第三代两极世界进程的先经济后政治的合作步骤原则从理论走向现实,经济上的通力合作有利于化解政治分歧,推动中国和沿线各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需要,有利于完善健全国际经贸机制。“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能够促进沿线国家产业创新和产业转型,亚投行全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顾名思义,主要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丝路基金主要为战略的实施提供融资服务。这两个机构的设立,为战略顺利实施解决了部分资金问题,沿线国家面临着挑战的同时也迎来无限机遇。

截至2014年底,“一带一路”战略覆盖65个国家和地区的44亿人口,经济总量约人民币135.87万亿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份额。“一带一路”的战略内涵就是打造现代版亚欧互联互通“经济纽带”,经济建设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头戏”。初步估算,从2015年已公布的“一带一路”在建基础设施的规模已达到人民币1.04万亿元。其中,铁路投资近5000亿元,公路投资1235亿元,机场建设投资1167亿元,港口水利投资超过1700亿元。沿线各国进行多次会谈,投入众多人力物力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希望能跟紧经济增长火车头的中国的步伐。正是因为多个国家参与,随之而来如此大规模的经济投入,绝不能让腐败行为影响沿线各国人民支持建设的民心,绝不能使民众对国家失望,绝不能让人民对“一带一路”建设失去信心。所以必须在推动建设的过程中,严格控制腐败,确保“一带一路”战略的稳步进行。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反腐面临的难题

(一)“一带一路”腐败犯罪的跨国性特征

“一带一路”战略覆盖65个国家,战略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加之各国法治进程、发展程度差异显著,极易产生跨国腐败行为。在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业投资等领域有众多的政府官员、跨国公司参与其中。“一带一路”自提出至今,不过短短四个年头,尚未形成严密的司法合作体制、反腐监督机制。当政府官员和跨国企业脱离本国法律管控,很容易在他国进行行贿受贿、贪污、挪用资金等行为,同时将赃款转移或者利用境外账户进行洗钱,或者直接逃亡他国,增加了侦破案件、追回赃款的难度。因此,根据“一带一路”腐败犯罪的跨国性特征,各国必须加强反腐败的刑事司法合作,严厉打击腐败行为,避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方面冲突严重

“一带一路”沿线到目前为止共计65个国家,而65个国家中以中等收入国家为主,在经济发展程度上与部分中亚、东盟国家相差悬殊。其中不少国家内部面临政治稳定、经济转型的压力,加之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国际货币地位不高,信用水平较弱。

除了经济实力的差别,沿线各国政治体制也是复杂多样,共有“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君主制”、“君主立宪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和“主席团制”六种政体。其中,君主立宪制国家主要分布在东南亚和西亚,君主制国家6个,包括文莱、沙特阿拉伯、阿联酋、阿曼、科威特和卡塔尔,老挝和越南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波黑则实行主席团制,由波斯尼亚、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三族共治。剩余为总统制国家和议会共和制国家,约占沿线国家总数的76%左右。政治体制的差异,增加了各国在该问题上外交对接与沟通谈判的难度,加上西亚地区政局长期动荡不安,以色列与巴勒斯坦冲突不断,伊拉克、阿富汗等国长期动乱,无形之中又增加了各国共同反腐的难度。

(三)“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制度不同

“一带一路”倡议下加强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必须考虑到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刑事侦查的能力、调查取证的程序也不尽相同的问题。在处理跨国腐败案件的时候,往往需要寻求外交途径的帮助或者依照相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侦破相关跨国犯罪案件,必须在尊重他国主权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取证,一般会通过请求他国代为取证的方式进行。这样一方面节省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避免了对他国司法权的干涉。但是,由于沿线各国侦查技术水平存在差异,技术较低的、取证程序不规范的国家可能导致收集的证据非法或者不具有证明力,影响对腐败行为的打击,使部分行为逃脱法律追究,成为漏网之鱼。

(四)跨国腐败犯罪赃款追回困难

“一带一路”战略覆盖国家众多,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管制体系,为腐败分子提供了见缝插针的机会。“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工程建设、资源开发、产业投资等具有跨国性,犯罪分子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方便向境外转移资产或者携款外逃,这加重了赃款追回的成本和难度。追回境外赃款往往需要相对国的协助,历经繁复的协商、审批、司法流程,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洗白赃款创造了有力条件。大多数犯罪分子外逃后,通常极力隐藏真实身份、挥霍钱款,最后造成赃款不能追回的局面。在国际合作反腐过程中,主权国家在资产追回过程中会涉及协助国在司法协助中的费用补偿问题,甚至追回的资产还可能面对协助国所提出的资产分享问题。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没有相关规定,强调的是国际间的免费援助和合作。这种做法与国际主流的反腐合作中的有偿合作是相冲突的,这导致了中国在国际合作反腐资金追回过程中寻求的国际合作往往由于当事国积极性不够而得不到回应。

(五)跨国腐败犯罪存在引渡难题

引渡制度由来已久,其发展至今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制度,是国际关系中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

引渡作为一种国家行为,以主权国家的主权互信、利益衡量、相互沟通为前提,依照有关引渡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进行。当今国际社会,各国缔结了大量有关引渡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以此来实现对境外犯罪分子的打击,维护国家秩序和财产安全。尽管如此,引渡依旧存在很多难题,首先引渡一般需要依据相关引渡条款。目前,中国已经和4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引渡条约的签署为我国抓捕境外在逃人员提供了相对有效的解决途径。但是国际引渡合作仍然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条约前置主义、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例外原则以及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等,而且我国不可能实现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其次,引渡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引渡的被请求国基于本国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的考虑,很可能以引渡不满足互惠原则或者腐败犯罪属于政治犯罪等理由而拒绝引渡。最后,目前引渡的程序是相对复杂的,从引渡请求的提出,到被请求国进行引渡的审查和批准,再到引渡的执行,往往周期较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些漏洞,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或者为自己争取时间销毁重要证据。

四、“一带一路”反腐刑事司法合作难题的解决路径

(一)建立“一带一路”反腐刑事司法合作体系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一带一路”战略的作用,沿线各国必须协力打击腐败犯罪,建立以打击“一带一路”战略内部的腐败行为为目标的反腐刑事司法合作体系。第一,要制定相对统一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标准。“一带一路”战略覆盖国家众多,各国法律制度、技术水平不同,为增强刑事司法合作的可操作性,必须明确腐败犯罪的含义、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行为认定标准等。明确沿线各国司法协助的范围,做到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提高办案效率,维护沿线各国的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第二,建立腐败预防机制。中国有句俗语叫“防患于未然”,意为在祸患发生之前就加以预防。法律的功能除了惩戒犯罪分子以外,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腐败行为作为社会的一颗“毒瘤”,如果不及时发现送去就医,则会荼毒社会的优良风气,助长污浊之风。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大贪小贪一起抓,反腐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得到了人民的一致叫好。但是在国际反腐合作中,尚有很大的合作空间。我国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发起者,坚持做好自身反腐工作的同时,应在战略合作中做好机制建设的带头人,呼吁更多的沿线国家积极参与进来,共同加强信息互通和网络监管。第三,建立专门的反腐败刑事司法机构,由沿线各国派出司法人员参与,制定相对统一的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判决执行标准,加强反腐败的执法情况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并商讨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在保证侦破腐败案件的水平的前提下提高结案的效率。第四,建立境外追缴腐败赃款的分享机制。我国在追回境外赃款分享问题上,态度尚且暧昧。但2016年,我国与加拿大签署了《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史上第一次签订有关分享追缴资产的协定,是一次重大突破,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从回避到逐渐认可分享追缴资产,从而可以更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二)加强对沿线各国的腐败风险评估

经济领域是各国参与“一带一路”战略最关切的地方,也是关乎民意支持的重要领域。进行合作就必须考虑合作对方的政府信用、行政建设、社会风气等方方面面,沿线国家不少处于腐败的重灾区,清廉程度堪忧。因此,加强对沿线各国的腐败风险评估是必不可少的。建立健全完善的评估机制,可以参考透明国际公布的清廉指数,针对评估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御对策,为工程建设、资源开发、产品投资等参与国提供腐败风险警示,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加强监管力度,有效地降低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借鉴欧盟的“欧盟逮捕令制度”

欧洲逮捕令是欧盟国家在引渡制度的基础上创立的一种更简便快捷的制度。该制度具有统一的格式,其中列举了特定的犯罪,只要属于这个列举的犯罪范围内,所签发的逮捕令符合统一的格式,欧盟各成员国就相互承认,相互履行。在引渡问题上,实行相互承认司法裁决和判决的原则意味着:每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应当采用最简化的程序实际承认由其他成员国司法机关提出的移交某人的请求。该项制度以相互承认成员国刑事判决为基础,解决了部分引渡制度的受限问题,简化了移交罪犯的程序,有利于更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

欧盟逮捕令制度是对传统引渡制度的创新和突破,在“一带一路”战略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的背景下,亟待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驾护航。“一带一路”战略覆盖范围之广、合作程度之深在国际发展史上可谓空前。沿线各国期许抓住发展机遇,提升本国的国际地位,壮大本国的国际经济实力。在推动建立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同时,也要进行观念转化、制度创新。可以汲取欧盟逮捕令制度的合理之处,达成有效共识,相互承认各合作国家的刑事判决,简化移交犯罪分子的冗杂程序和模式。为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加快沿线各国经济转型的步伐,提升沿线各国的经济实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一带一路”战略是21世纪以中国为首的亚、欧、非三洲描绘的伟大蓝图,是沿线各国共同的美好愿景。腐败喜黑,越是阴冷灰暗它越“盘根错节”。正是由于权力未在阳光下运行,没有接受人民监督,才助长了犯罪分子肆意聚敛钱财的气焰。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展,不少经济合作领域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肥肉”,妄图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为保护沿线各国的共同成果,必须建立反腐败监督机制,加强对数额较大的贸易往来、工程设施建设的监管。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对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产品投资等经济领域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反腐败调查、评估并对其实施相应程度的财产监控,对于大额资金异常流动情况进行复查与抽查,并利用互联网技术及时、不断地更新数据。除此以外,沿线各国应加强对“一带一路”参与人员的廉洁教育、反腐培训,预防措施和刑事惩治双管齐下,齐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发展,使人民共享和谐、富裕的生活。●

参考文献:

[1]王义桅.中欧在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J].国际援助,2015,(1).

[2]宣孟洁.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J].安徽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4).

[3]徐小晶.国际合作反腐的机制建设[J].学理论,2015,(28).

[4]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06,(3).

猜你喜欢
腐败司法一带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侦羁关系的反思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一带一路”我的梦
ДОВОЛЬНО ЗАПРЯГАТЬ,ПОРА ЕХАТЬ!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数说“一带一路”这5年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
腐败,往往由细微处开始……
第一章 在腐败火上烤的三大运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