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社区的开放政策
——以空间正义为视角

2018-05-10 08:17陈俊生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都市正义空间

陈俊生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50)

一、问题的提出

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现代化的进程就是城市化的进程[1]。尤其在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之下,财富、信息、人口都向城市不断聚集。城市空间的有限性决定了空间本身的价值性,资本与权力成为了当下划分城市空间的首要标准,两者塑造着城市格局也塑造着人们自身。“透过都市化的进程,我们发现,原本适用于民族国家体系内的普遍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却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精英阶层合理化等级、财富与身份区隔的正当理由,而且更为吊诡的是,都市中国体制中的底层民众竟然忍受了这一事实[2]。恩格斯笔下的“等级化的空间秩序”似乎在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中愈加凸显:资产阶级通常居住在地理位置优越、生态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空间;穷人却常常是住在“城市中最糟糕的地区的最糟糕的房屋”[3]。“城乡一体化的持续推进逐步打破了‘城乡两元’结构下的宏观空间隔离,但发生于城镇之中的微观空间隔离却正悄然滋生”[4],阶级冲突以一种更为突出的区域性空间冲突的方式存在于其中,封闭式私人社区便是这一等级化秩序的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除了有打通城市交通网络的目的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便是想要改变此种区域隔离的现状。《意见》指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该意见的出台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招致了大多数网友的反对,认为侵犯了业主的产权,会造成小区安全环境的恶化。那么,究竟私人社区是否应该开放,如果开放,又该如何开放?这些问题与城市空间分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当今的时代或许应是空间的纪元,笔者试图结合空间正义相关理论,探寻城市封闭社区的规制必要性与合理治理路径。

二、如何理解空间正义

(一)空间的概念

究竟什么是空间正义?空间正义又能为私人社区开放政策提供怎样不同的视角?在理解空间正义概念之前,必须明确“空间”本身的定义。福柯强调空间这一概念的重要意义,认为它是任何公共生活形式的基础,也是任何公共权力运作的基础[5]。在列斐伏尔看来,空间不仅是物质的存在,也是形式的存在,是社会关系的容器。空间具有物质性,但绝不是与人类、人类实践和社会关系毫不相干的物质存在[6]。卡斯特倾向于从结构主义的角度来理解空间,认为空间总是为整个社会结构的各要素的特定链接所规定,其既不是纯粹文化的产物,更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是社会形态的物质表达[7]。正是因为人的存在,空间方才具有了意义与价值。对于空间这一概念,须从物理性与社会性两种层面加以把握。

(二)空间正义与传统正义

皮里指出:如果把空间看作是绝对的,是事物发生和社会关系演变的“容器”,那么“空间正义”就是“空间中的社会正义”的简单缩写[8]。任平教授认为所谓空间正义,就是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中的社会正义。那么空间正义这一概念与传统正义的区别在何处?我们认为,空间正义并非是将传统正义理论简单套用在空间领域,而是在承认正义普遍性的基础上,就主体预设、理论基础等方面实现了本质的改造。

1.强调尊重异质的自我。

罗尔斯作为传统正义理论的代表,其正义理论是基于一种抽象的人性,即所有的人都向往一种自由与平等。这种对于自我的预设是一种抽象的、均质的自我,强调了正义具有普适性。但此种设定的普遍抽象的、原子化的自我以及对这种自我在正义理论中呈现所设定的代表机制无法说明都市正义不断分化与分裂的社会现象,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倾向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却将弱者推向一个更加边缘化的境地[9]。沃思(Wirth)认为城市的本质是异质性,城市是“由社会异质性的个人组成的,较大规模、较高密度和永久性的聚落”[10],空间正义的自我预设正是基于一种异质性的自我。“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谓的政治正义,不过是资本逻辑经济诉求的外化。其实质,毋宁是在空间层面,以资本‘物’的尺度遮蔽乃至消解人的尺度。”[11]与传统正义关注社会整体利益不同的是,空间正义更强调人的主体性和微观性,“多元、歧异、异质不再被视为一种事实状态或加以接受、或加以拒绝、或加以规制,而是作为一项规范性的主张、诉求和赋权(empowerment),为都市社会的主体所享有。”如何在承认尊重都市成员异质性的前提下实现空间资源生产分配的正义,这便是空间正义理论的核心命题所在。

2.强调空间生产层面的正义。

传统正义理论是一种分配层面的正义,目光集中于社会财富、资源、权利的分配。而在空间这一领域,仅仅强调分配正义似乎难以解决当今空间不正义的弊病。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迪克(Dikec)认为空间正义不仅是一种分配模式,而且涉及空间的社会生产过程,包括空间生产所体现出的正义,以及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正义[12]。哈维等空间社会学者也纷纷强调要关注空间生产层面的正义。那么究竟什么是空间生产?列斐伏尔认为,空间生产并非空间内部物质的生产,而是空间本身的生产。“空间,它看起来同质,看起来完全像我们所调查的那样是纯客观形式,但它却是社会的产物。空间的生产类似于任何同类商品的生产。”[13]空间是社会的产品,空间因人的存在而具有价值性和稀缺性。在政府掌握城市化规划权力与土地出让权力的当下,空间生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权力的运作。具体而言,当政府将一块荒地规划为建设用地时,空间作为一个产品被生产了出来。空间正义关注的核心问题便是空间生产正义,也可称之为是一种供给正义。

三、私人社区是否应该开放

私人社区究竟是否应该开放?回答这一问题不能局限于简单罗列开放私人社区的利弊,也不可仅仅根据西方国家的城市社区发展特点便认为开放式社区是世界的普遍趋势,中国应该实行开放式的社区政策。城市社会学家卡斯特认为:“决定居住空间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各种要素之间存在相互的作用,正是各要素相互作用的特殊网络从根本上决定了居住空间的分化和重组。”[14]因此,讨论私人社区是否应该开放,必须立足于中国具体的社会背景。

(一)空间的非正义与社区封闭之间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1.当前城市生活空间的不正义以及背后的制度性因素。

中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制度规定结合中国飞速的城镇化,为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财政收入。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与土地财政的路径依赖之下,权力与资本合谋将农村的土地廉价征收后高价出让,中心城区—城市边缘地带—近郊—远郊的空间秩序不断变化,城市形成级差地租的不断延伸。“穷人、弱势群体和在政治权利上被边缘化的那些人总是首当其冲且受到最严重的影响,所以城市扩张基本上是具有阶级性的。”[15]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市民福利的分配只面向少数人,富人占据了城市优质地段,而外来人口与城市底层民众只能居住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下室、群租房等恶劣环境之中,马克思笔下的空间剥夺、空间对立现象日益凸显。而另一方面,社区不断封闭化、堡垒化,中上层民众希望借由这种方式来隔绝城市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原本稀缺的绿地、池塘、公园等城市公共空间被中上层社区不断分割、碎片化,优质医疗、教育资源等集体消费也被户籍制度所限制,广大都市成员缺乏接近的机会。异质的都市成员屈从于资本权力的阶级秩序,逐渐沦为一个个原子化的个人,居住空间的等级化加剧了空间资源生产与分配的不正义。

2.空间的不正义促使社区封闭。

某种程度上来说,当前城市生活空间生产与分配层面的不正义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加剧了社区的进一步封闭。哈维深刻地指出:“这种不断加强的贫富和权力的极化必将深刻地影响我们城市的空间形式,不断出现堡垒式分割、封闭型社区,以及终日处于监控中的私有化的公共空间。”西格尔认为,“在城市公共空间里社会公德的下降以及几乎所有可起稳定作用的权威的消失”是促使社区封闭的直接因素[16]。当城市公共空间有了许多陌生人,这些来自不同阶层的人将被认为是“他者”。而人们趋向于认为“他者”是罪犯,久而久之,犯罪最终变成了思考其他人的一种工具,一种术语。“尽管仍然非常担心犯罪、毒品和所有其他侵蚀城市的罪恶,但他们现在似乎很乐意建一些小圈子来逃离那些苦海。他们住在城区、郊区和远郊的门控封闭社区中,惬意地逃脱了……任何长期的威胁。”稀缺的公共空间使得不同阶层的人缺乏相互接触了解的机会,只有在地铁、百货大楼、公交站等地方,被认为属于“遥远世界”的他者才会出现。而封闭式社区的存在也给身处其中的人们带来了某种认同感与归属感。封闭社区内部的同质化减少了社区内部冲突的可能,并且使得居民可以“平等地参与社区的决策,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中介组织,参与到社区事务中来,更好地实现居民自治。”[17]

3.社区封闭加重了空间的不正义。

社区的长期封闭必然会对城市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种影响往往是潜移默化的。封闭社区的存在会使得社区内外群体之间空间距离无形扩大,相互间的社会交集愈来愈小。随着公共空间被封闭式小区不断瓜分,异质群体之间交流互动也变得更为困难。“空间隔离”导致了社区内外群体之间的“认知隔离”[18],异质群体之间缺乏理解,会倾向于认为对方是“他者”。哈维曾经指出:“巴黎每个区各有其‘模式’,能够显露出你是谁,你的工作,你的身家背景以及你所追求的目标。”[19]居住空间的等级化使得空间占有与个人身份逐渐挂钩,而封闭社区无疑会固化社区成员的身份等级意识。埃利亚斯曾在小镇莱斯特做过一个社会调查,他发现居住于城市中心位置的“内局群体”对居住于城市边缘的“内局群体”存在扭曲的刻板印象,认为后者肮脏懒惰、贫穷落后。这种对“他者”的刻板印象离不开两者的空间隔离和缺乏接触[20]。而我们看到,在当下的中国,对底层民众的污名化现象同样十分严重,他们为城市的发展贡献汗水却被斥之为垃圾人口、低端人口。他们在承受着医疗、教育等各方面制度性社会排斥的同时,也承受着来自中上层民众的歧视与误解。这样对下层民众的排斥氛围只会将其推向更加不利的境地,他们更加难以参与到空间的生产与分配之中,空间的非正义由此实现了一种恶性循环。

(二)城市权利呼唤开放社区

面对空间生产与分配的不正义,列斐伏尔等空间社会学者纷纷提出了“城市权利”这一概念,强调都市成员对空间资源的平等享有。在列斐伏尔看来,城市权利尤其体现为一种“进入都市的权利”。都市作为一种构成性中心,为来自不同阶级、不同职业、不同生活方式的异质成员的自由聚集提供了平台,“这种聚集不受任何压抑”的权利便是列斐伏尔所说的“进入都市的权利。”从空间的双重属性上来说,进入都市的权利并不仅仅是进入物理层面的都市空间,而是真正融入都市,融入都市的社会关系之中。而卡斯特则结合“集体消费”这一概念建构起自身的城市空间理论。所谓集体消费即住宅、交通、医疗、教育、娱乐等难以由个人实现、必须由政府予以提供的消费。他极具洞见地指出,集体消费是城市生活的核心,“城市越来越成为集体消费的空间单位”,几乎所有的城市问题都是一种集体消费问题,均涉及到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这些公共福利与资源与空间区位紧密相连,空间生产分配的非正义往往意味着底层民众缺乏享受接近集体消费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市权利理论也体现为一种使民众接近享有集体消费的权利。对于普遍民众而言,集体消费的存在可以帮助人们摆脱庸常的生活,体会到作为都市成员的获得感与满足感。而当今封闭小区的泛滥瓜分了原本已足够稀缺的公共资源,大片的公共绿地、海滩成为高档社区的私人休闲场所。

在笔者看来,所谓城市权利其实是都市成员迁移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环境权、生存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复合型权利,其出发点仍然是“异质的自我”。在都市这座钢筋水泥丛林中,在无可避免、无从逃脱的资本权力洪流之下,都市成员如何避免成为一个个原子,如何保持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与特性,是城市权利的意义所在。当无数来自不同阶层、教育背景的异质个体混杂在一起,彼此间的隔离被打破,有利于缩小各群体的社会距离,为社会的进一步整合提供条件[21]。不论是从都市成员真正融入都市的角度,还是从都市成员享有公共资源的角度,城市权利都呼唤私人社区的开放。

四、私人社区应该如何开放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私人社区开放的政策具有一定的正当性,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开放?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封闭社区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制度原因,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从空间正义理论出发,私人社区的开放一方面要有利于都市成员异质性的保持,从而寻找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似性以此作为社会整合的基础,另一方面需要从空间生产正义的层面,从根本上切断空间非正义恶性循环的根源,否则私人社区的开放仅仅只会成为政府分化、控制民众的一种手段。单纯开放社区并非是空间非正义现象的治本之策,反而可能会造成异质人群之间激烈的冲突。

(一)政府加大公共投入,塑造公共空间

私人社区如何开放方能有利于都市成员异质性的保持?如何避免私人社区突然开放带来的人际冲突?异质性的不断发展需要充足的公共空间与公共资源,空间正义之异质的自我预设其中便隐含着对政府加大公共投入、塑造多元化公共空间的要求。公共资源的匮乏造成都市成员内部的争斗与分歧,异质性此时带来的是彼此之间的不信任与厌恶。公共空间的缺失则使得都市成员之间缺乏交往,产生社会隔离与猜忌,异质性成为刻板印象与污名化的重要原因。私人社区的开放并非一开了之,政府必须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切实加大公共投入,使广大都市成员平等享受公共资源与公共空间,否则私人社区开放政策便失去了正当性。

美国社会学家奥尔登堡曾提出所谓“第三空间”概念,即除了家这个“第一空间”、工作场所这个“第二空间”之外的第三空间,如社区中心、街道等非正式公共场所,甚至包括网络空间[22]。第三空间的存在给异质人们的交往提供了便利,被认为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增加社会活力。在原本封闭社区中,业主们通过社区中心、网络平台等第三空间决定社区事务,而私人社区的开放并不意味着原本业主们第三空间的消失。政府应当扩大公共空间的供给,给社区内外人群提供交流了解的机会,从而“穿越多重差异和异质性,寻找那些为不同差异之间互相理解和结成政治道德联盟提供基础的‘相似性’。”[23]

(二)强化公民参与,有序进行社区开放

空间生产正义是空间正义关注的重点,强调面对空间的压迫与异化,必须要从空间的生产层面进行根除。封闭社区的形成源自于城市空间生产分配的非正义,在不改变现有空间生产格局的前提下,开放封闭社区只会激化矛盾。同时封闭社区的开放,意味着原有社区公共空间的打破、再次分配,空间将会进行再一次的生产与分配。在当前空间生产机制下,这也只会产生更多的非正义。如果政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空间生产方式,社区开放政策的正当性便存在疑问。

“只有当人们有机会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时,公正的目标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24]从方法论上看,空间正义对于空间生产正义的关注实际上就是强调公民在空间生产中的参与权利。在沃夫看来,城市权利是一种公民控制空间生产的权利,城市居民有权拒绝国家和资本力量的单方面控制[25]。现有城乡规划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政府与资本合谋,垄断了“从城市规划、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支配到项目审查的所有权力。”私人社区的开放必须改变此种专断的空间生产过程,让公民切实参与到城市规划的相关决策之中,从而吸纳各方意见,促进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避免简单粗暴的一刀切。社区的开放既要满足社区业主对社区治安的要求,也要实现广大社区外成员融入都市、享受公共资源的目标,同时还要完成政府打通交通网络和市民心灵网络之间的任务,这些都要求政府在推进社区开放过程中审慎决策,尊重保障市民的参与权利。

五、结语

正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说:人们为了生活,聚居于城市;人们为了生活得更好,居留于城市。城市终归是人的城市,是异质的都市成员的生活舞台。封闭社区仅仅是当今城市空间非正义的一个缩影,私人社区开放政策的推行离不开空间正义的考量。惟有切实保障公民参与权利,加大公共投入塑造公共空间,“更好的城市,更好的生活”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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