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畅
(西南交通大学 四川成都 610031)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一起才能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在证据学的分类中,间接证据是与直接证据相对应的,与直接证据相比,间接证据的独立性不强,唯有多个特定的间接证据联系起来才能发挥直接证据的作用。因此,理论研究者以及司法实务者更加青睐直接证据,对于间接证据的重视度不够,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往往从直接证据的角度入手,在找不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才考虑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间接证据的作用较为有限,间接证据增加了认定事实的中间环节,需要对每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特性进行审核,进而审查其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可能性大小等问题。反观直接证据,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的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减少很多中间环节,所以立法者以及司法者更强调和关注直接证据的功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定案件目前在我国诉讼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1]。其实,间接证据在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其作用甚至可以和直接证据相媲美。因此,我们需要从理论上澄清间接证据的特征,从而帮助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解决纠纷。
在这里,我们首先有必要分清两个概念,即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实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所谓主要事实(Sachverhalt,亦称法律构成要件事实、要件事实、直接事实等),是指相当于法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即构成适用该法律规范内容的要件事实,或者说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就是借助经验规则、理论法则能够推定(推认)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2]一般来说,定案证据对主要事实的证明要求是要达到确定性、唯一性的结论。于是,很多人认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间接证据在证明的效力上价值不是很大。其实,这是对间接证据的一种不全面理解。
间接证据对间接事实的证明能够达到确定性、唯一性的程度,能够排除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换言之,如果间接证据对间接事实的证明不能达到确定性的程度,就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具体来说,每一项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证明。以间接的方式证明并不意味着间接证据所证明的间接事实的效力很低,恰恰相反,就每一个间接证据而言,其证明的某个特定事实并不存在多种可能性,其所证明的间接事实是确定无疑的、客观的、真实的,其证明效力是很高的、稳定的。比较而言,每一项间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的主要事实的效力可能比较低,这就意味着,单独的、孤立的间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单独一个间接证据在认定案件直接事实的过程中也许意义不是很大。
也有观点认为,“在实践中,主要事实可以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加以证明,非主要事实也可以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加以证明。”[3]毫无疑问,这种理解本身没有歧义,但是,从证明力的角度分析,间接证据对主要事实的证明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故证明效力较低。相比之下,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对非主要事实(或称为间接事实)的证明可以排除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证明价值较高,可以作为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使用。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个重要事实情况,故其实践价值较大,但这并不意味着间接证据的实践价值很小,更不意味着其价值可以忽略不计。就案件的主要事实而言,单个的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可靠性较低,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存在的价值。
间接证据在案件事实的发现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其甚至可以抗衡、消解、优于某些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主要表现为:首先,间接证据的引导作用。很多案件发生以后,当事者或毁灭、或隐藏案件的关键证据,或者没有人看见过案发过程,在很难找到甚至不能找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能够引导人们确定案件的查明方向,其往往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突破口,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间接证据的基础作用。多个客观、真实的间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有关情况或某一片断的问题,就可能获得新的信息,推导出新的事实,发挥基础线索作用。也即,间接证据作为法官判断案件的基础线索,可以帮助法官进一步发现直接证据、案件真相。再次,弥补直接证据的不足。直接证据虽然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由于其本身带有很强烈的的主观色彩,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较为客观的间接证据辅助证明直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甚至,在有些情况下,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可靠性大于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可靠性。例如在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求较低的民事案件中,多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其证明的事实的可信程度甚至比某些直接证据还高。
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式具有独特性,即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间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进行证明。印证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若干间接证据所包涵的内容或表现的信息具有共同性,其存在的矛盾可以排除,其证明的事实具有逻辑与经验的可接受性。
要进行印证证明,必须明确以下内容:第一,印证只针对间接证据。在直接证据中不存在印证证明的问题。第二,存在多项间接证据。单个的间接证据不存在印证的问题,孤证只能证明某个事实点。第三,多项间接证据之间存在共同性。这里的共同性是指不同间接证据携带有相同的信息,该信息能够证明某一个事实或者事实片段。第四,对直接证据的支撑证明作用。这是间接证据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具体表现为,在具有直接证据的案件中,间接证据可以对直接证据的可靠性进行印证,排除直接证据可能产生的疑点,从而作为定案的依据。
间接证据本身证明的事实不需要推理。但是,要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必须依靠逻辑推理,逻辑推理是根据已有的知识合乎逻辑和经验地推出新的知识的思维活动。“把一系列的间接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综合运用演绎、归纳、推理、反证或排除等逻辑证明手段,”[4]从多个间接事实中推理出案件的主要或者直接事实。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形成的锁链所证明的事实的证明力需要推理,其要通过推论来确立其与所要证明的直接事实的关系。每一项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一环节、某个侧面,不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全部情况。因此,需要通过逻辑推理将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起来,共同连接成事实片段,由这些确定无疑的事实片段,再推导出案件的主要事实。
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法官要对相互印证的证据依据逻辑和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判断。具体而言,法官根据间接证据所认定的确定无疑的“事实点”或者个别的“事实片段”,将案件的主要事实连接勾勒起来。由于这些事实点或者事实片段距离案件直接事实远近有所不同,可能勾画出的部分事实或者清晰、或者模糊。同时,不同的法官由于生活经验不同,对于同一事实点的理解程度存在差异。为了消除这些差异,需要裁判者采用逻辑推理方式来构建案件事实,这个逻辑推理的过程需要沿袭、遵从普通人的生活逻辑、经验法则,逻辑推理能够使裁判者对间接证据的内心确信的程度大致相同,勾勒出来的“事实形状”差异不大,并基于此能够构建出一个完整的、让人信服的“事实”。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构成整个案件的细节和片段,直接证据往往是不够的,因此必须有大量的间接证据发挥它们的证明作用,并作为依据来认定全部犯罪事实。”[5]因此,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价值很高,许多案件很难找到直接证据,都是通过间接证据加以证明的。因此,裁判者在关注直接证据的同时,应当更加关注和运用间接证据,把间接证据作为定案的重要基础。
间接证据证明事实的路径具有其独特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证明的组合锁链性(又可称为闭合性)。具体是指,诸多组间接证据分别证明案件的不同间接事实,多项间接事实结合起来形成的完整的证明锁链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种相互联系的证明锁链能够排除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也即,每一个间接证据所证明的间接事实必须是确定的,间接证据相互之间联系起来的组合所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只要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也很难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
由于不同的间接证据和案件主要事实之间存在或远或近的联系,因此,每一项间接事实都可以推论出案件主要事实存在的某种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非常低,以至于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故而价值较低。但是,若干个间接证据结合起来证明的事实存在可能性就非常的大,这种可能性大到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得出具有确定性的证明结论,因此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另一方面,间接证据可以排除直接证据之间出现的矛盾,环环相扣的间接证据可以使虚假的直接证据不攻自破。
虽然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低,但是其在案件事实发现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许多案件很难找到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即在找不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有依靠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换言之,单个的、孤立的间接证据证明价值也许不大,但是许多间接证据形成的完整的证明锁链可以发挥直接证据的功能。
[1]柳 鹏.浅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J].法制与社会,2010,(12).
[2]李树真.间接证据疏义[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
[3]纪格飞.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13,(1).
[4]缪四平.试析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解释与推论的逻辑运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
[5]刘英明.有关间接证据的四大认识误区及澄清[J].学术探索,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