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89)
内容提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在法治中国的研究范畴中,对于守法研究必须兼顾传统社会的机理脉络和现代社会的价值影响。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正是中国社会交织存在的重要价值观念。它们特征鲜明,个人主义在私法领域和形成契约观念方面、集体主义在守法内容的扩充和社会秩序方面对于公民守法都具有影响。应在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交织中通过不断修正、超越乃至重建的形式来寻求二者达到内在平衡的方式,发挥二者影响的优势,不断提升公民守法水平。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但确认了“法治中国”的概念,同时,也将法治建设的纲领确定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由此,“法治中国”作为一个政治表达,已经超越了政治命题而转向国家治理的行为方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旨在于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进程中为“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指明目标和路径。法治中国的重点任务是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实现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守法已经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域”之一,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在法治中国的研究范畴中,对于守法研究必须兼顾传统社会的机理脉络和现代社会的价值影响。
在传统社会的机理脉络中,一直存在着集体主义印记。集体主义以“奉献伟大”的光环宣扬集体利益至上。个人主义在中国古代没有生存土壤,个人主义让位古代社会集体主义,直至辛亥革命的声响,让传统公而忘私的道德观被重新审视。人们逐渐认识到个人主义理念的缺位对于现代制度文明的冲击,一旦个人忽视自由与利益,社会的兴旺就会失去根基。
20世纪末,中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个人开始逐渐从集体的一部分转化为具有独立利益需求的主体。由此,在市场经济的利己导向和集体主义的利他导向冲击之下,集体主义价值观受到挑战,个人主义开始兴起。不过,问题也随之而来,在现代社会,个人主义在文明进程中已经表现出了病态特征,给人们在道德生活上带来危机。
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在中国社会交织存在,它们特征鲜明,对于公民守法具有重要影响。这些影响利弊共存,充分认识它们对于守法的影响,规避这两种主义本身的负面影响,对于提升公民守法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个人主义是“一种政治和社会哲学,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广泛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来约束的个人或自我……作为一种哲学,个人主义包含一种价值体系,一种人性理论,一种对于某些政治、经济、社会和宗教行为的总的态度。”[1]可见,个人观念作为人类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针对个人与社会之间价值关系的一种观念体系。
最早提出“个人主义”概念的是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他在考察了美国国民性和社会关系之后以“个人主义”对这一思想进行了贴切概括。他将个人主义同利己主义作了区别,认为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民主与自由,注重维护财产私有的社会制度。在社会中,个人更具有最高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都以某种具体存在的社会行为作为依托而在现实社会中得以体现。对于个人主义,也概莫能外。个人主义一般被视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它作为意识形态的部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个体的行为,集中体现着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个人主义的内涵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演变。它以自然人性论为基础,将个人利益、自由、权利等价值追求作为主要价值观念。个人主义并非一套一成不变的理论,在历史进程中它依旧不断得到校正。杜威在个人主义走向极端、日益僵化的情境下提出了“新个人主义”,认为新个人主义是与社会革新相关联的个人价值和个体精神;哈耶克从“真个人主义”出发,他认为,“首先,它主要是一种旨在理解那些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其次,它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行为规范。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驳倒那种最愚蠢的一般误解,即认为个人主义当然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或把其观点建立在该假设基础之上),而不是从人们的全部性质和特征都是由其在社会中的存在所决定的这一种思想观念出发”[2];罗尔斯的“新自然主义”理论从不同的逻辑起点和论证路径为现代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古典个人主义在理论或实践层面过程中出现的新境况做出了理论修正。
可见,个人主义并非静止不变的教条。它在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具体环境中内涵也在发生着改变。在给国家带来裨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个人主义驱使独立个体形成小圈子的同时也消耗着公共生活的美德,他们的自私吞噬着稳固社会的合理基石。这时候一批思想家开始试图对个人主义进行改良或者寻找它的替代物。个人主义的不适时性开始受到重视。
1.在私法领域的影响
个人主义最为深远的影响当属在私法领域的表现。个人主义认可个体所具有的理性自主的决策能力,认为个体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可以对自身利益和行为做出最佳权衡,充分体现了个体私权保护的重要角色,包括人身财产不受国家强制力干涉等。个人主义有助于独立个体在社会合作中积极发挥个体能动性和创造性,寻求以合理方式谋取个人利益,在社会规则范围内从事具体行为并且尊重他人权利。
但是,其弊端在于奉行个人主义者的目的是获得自身利益,他们将所生存的集体与社会视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于是,就导致行为以自我利益为目的,忽视集体与社会的利益,甚至以牺牲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来达到自身的目的。
2.对于形成契约观念的影响
个人主义观念对于建立正式约束机制是有利的。在个人主义社会,以纵向整合的社会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社会成员多数保持着相对低水平的沟通,这样就阻碍了社会道德机制发挥作用。为了促进信息交流,个人主义社会需要发展出正式的制度和法律。在这样的情形下,个人主义的特征使得人们产生了对于规则约束的强烈需求。
个人主义强调自我选择和独立精神,这样的价值追求在人与人的合作中促进了契约关系的普遍化和格式化,使得社会发展更为依赖契约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促进了社会法律秩序的完善和发展。在个人主义影响的制度模式下,每一个独立个体在受到契约限制时理性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同时让其他独立个体的利益追求受到牵制。
3.个人主义对守法作用的理性思考
推崇个人主义的社会强调个人进入社会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或至少有权利去为自己的利益着想,而无须考量社会利益,这就丧失了时代感和合理性。因此,发展个人主义需要克服个人主义中的极端利己和个人利益至上的错误观念,“人各自追求自己的目的,……当他极度追求这些目的,……他的狭隘的自我离开普遍,他便陷人恶了,此恶是主观的。”[3]可见,扩大并内化个人主义虽然有利个人注重合理合法利益的获得,但是却忽略了社会集体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西方社会的秩序是建立在哈耶克论述的自发秩序上的,“我们的文明,不管是它的起源还是它的维持,都取决于这样一件事情,它的准确表述,就是在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我们必须明白,这种扩展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成的结果,而是一个自发的产物。”这种制度基础决定了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注重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个人主义的对立面并非集体主义,而是自由主义或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个没有良好规制的社会中,作为主体的个人走向反面的可能性是极大的。而这种反面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如桑德尔认为,自由主义以自我为中心,忽视公共利益的重要性而过度强调个体私权利的实现,由此导致自我追求中的偏狭性。
Triandis认为“集体主义”是文化的一种——“个体的需求、欲望、成就在其生活的文化背景中都必须服从所属的群体或组织的需求、欲望、成就。 ”[4]
从思想史角度而言,集体主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集体主义强调个人从属于群体,群体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狭义集体主义特指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在集体主义的不同历史形态中,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它的基本主张是“在消灭私有制、旧式分工和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基础上,消除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建立“自由人联合体”,实现二者的统一,以彰显共同体的价值。 ”[5]
集体主义认为社会整体高于一切,它的视角更为关注个人行为的社会影响。集体主义观念导致了集体主义社会的产生,这种结构形成了具有横向关系的社会交流网络。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集体主义中集体惩罚的自我实施机制易于实行,通常通过非正式机制来建立,因而有利于建立非正式约束。在这样的情况下,正式约束就容易失效。“但是,国内外多数学者所认同的集体主义概念中‘集体’的意义指向并不一致。国内学者主要是指向‘大集体’,且在‘大集体’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以模糊集体为主,泛集体和模糊集体混杂在一起。而国外学者所指向的是关系集体。这种对集体的看法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中西方学者在中国人是否为集体主义的问题上持截然相反的观点。 ”[6]
马克思对于集体主义的认识是将个人与集体关系的研究置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基础上进行研究思考的。他认为个人与共同体的矛盾,不能通过消灭共同体的形式来解决。“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7]共同体是个人永恒的存在方式,个人发展和活动的条件就这样以集体之力被加以控制,各个独立的个体通过自己的联合获得了自己的自由。
1.集体主义利于守法内容的扩充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认为人天生是政治动物,合群是人天性所在。在人类形成的所有社群中,追求全体公民公共利益的政治社群被视为最高社群。作为最高社群,它必须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秩序的有序性,这就离不开共同行为准则的制定,更离不开对于行为准则的遵守。“准则与群体是同时产生的,它们与群体的目标有关,它们的积极作用是促进群体目标的达到。”[8]集体主义重视群体遵循共同行为准则,在群体不断演化的同时,行为准则也在不断改变。集体主义赋予行为主体的一致性,使得行为准则也处于不断深化和增加的过程中。
2.集体主义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
集体主义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个体主义侧重追求个人目标和利益,集体主义更加强调群体遵守规范,因而集体主义更加重视对于违法行为的抑制。“集体行动把不情愿的个人提高到了一种合理的理想主义,而不是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因为现有条件下进步的少数派已经证明了那是可以实行的。”[9]集体主义认为,个人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不能违背道德原则与行为规范,否则就会破坏社会整体利益的构成。
3.集体主义对守法的负面影响
集体主义实现集体利益的方法并非像个人主义在推动集体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依靠宪法和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正当权益的实现,而主要依靠行政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来实现利益目标。这就存在这一个非常严重的隐患,行政权力僭越权力的边界,以致存在着侵入个人私权利范围的危险。
极端集体主义会将集体利益视为最终目的,从而将个人当作工具和手段。由此忽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个人在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地位。
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并不是一对相反概念(利己主义和集体主义才是一对相反的概念)。人类作为社会的组成分子,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无法在治理规则中做出更好的选择,而是在文明不断进化、思想不断冲击的过程中,努力摸索选择哪种规则体系更为合适。因此,认识自身意识的缺陷并且去规避工具自身的负面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是决定个体行为和价值观念的不同文化因素。它们存在于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甚至在同一个体身上都会存在着这两种相反的价值取向。因此,“在中国社会文化中,用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这两个概念来说明中国人的社会行为特点,存在着明显的简单化的倾向,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住我们对中国人社会行为复杂性的理解。”[10]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集体主义表现出对个体利益的忽视,并不能完全归因于集体主义内涵本身。因为计划经济的模式决定了经济生产活动对于个人利益的分配。马克思主义并没有一味否定个人利益,在强调集体利益的重要性和优先性的同时,也表达了对于个体利益的重视和尊重。我们不能对极端个人主义所体现的价值追求做出苛刻的否定性评价,因为这属于人作为生物本能冲动的一种表现。但是,这种表现必须受到规制,否则就否定了人的社会集体性。因此,“黑格尔号召法律的实践者向往完善的启蒙之梦,世界是可知的;通过法律的‘伦理生命’这一平台,追求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理性调和。”[11]虽然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内涵决定了二者没有对接的可能性,这并不说明二者没有达到最优解的可能性。
上文的论述并非是从意识形态层面分出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孰优孰劣。只是基于这一视角,立足当前中国社会实际,对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对于公民守法的影响作出理性探求。
斯大林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方面强调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一致性,指出“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12]因此,在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交织的社会制度中,二者的真正出路并非相互取代或者同时摒弃,而应该在寻求对话和超越的基础上,共同吸取二者的有益之处。
在个体行动选择中,我们既不可以抽象地对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加以肯定,也不可以以对立的视角坚持在行为选择中如何贯彻二者。因为现今的中国,社会生产和交易方式相对于以前都发生了结构性变迁,社会个体和社会群体将会在更多领域产生合作,以此来实现共同的目标。我们应该相信,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中去寻求一种理想的结合方式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统一。
在中国,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由于个人主义的侵蚀性和集体主义的踌躇性共存,让现代价值观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中国应在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交织中通过不断修正、超越乃至重建的形式来寻求二者达到内在平衡的方式。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在各自社会背景不断变化中而不断完善与发展。由于生活、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差异性,它们不可能达成一致的默契,只可能在对话与借鉴中达到共识。集体主义的视角在关注个体独立性的同时也在不断关注他人利益;集体主义在关注普遍利益的同时也要重视保护个体正当利益。由此可见,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集体主义视域中引入个人主义,将会裨益于个人主义积极作用的发挥。
虽然 “主张中国人是集体主义的学者看到的是中国人对血缘关系的注重和认同,同时又有儒家伦理道德的强化和规范作用,因而使权威者能控制住成员间的行为和关系。而主张中国人是个人主义的学者看到中国人在利益分配中的利己之心,看到了成员之间在表面的行为规范下所具有的明争暗斗、勾心斗角或阳奉阴违等行为。而实质上是,这四个因素(权威、道德、利益分配、血缘关系)从来都是在中国社会中共同发生作用的。”[13]可见,“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都并非完美无缺的理念。因此,在关注它们优点的同时,意识到它们的缺陷也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它们本身就极有可能给行为选择造成巨大伤害。
在基于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行为选择上,偶发矛盾的选择并不会让行为人产生行为选择上的踌躇,也不并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取向具有任意性。每一种主义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我们所要明确的是,行为选择在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应该保持一种张力,这种张力既可以把行为指向于对个体权利的绝对维护上,也可以将行为指向对于集体权益的客观把控上。
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民守法的背后有着多重动力因素和价值观念、社会思潮影响。面对这些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要保持必要的审慎态度、通过理论追问,破解实践谜题。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引导影响守法的价值因素沿着健康的轨道前进,向着积极的方面发展,不断提升公民守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