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救助权的实现条件

2018-03-05 19:50韩荣和
关键词:贫困线救助权利

韩荣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福州 350003)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1]权利的实现受到社会经济结构及其所决定的社会文化发展的制约,权利的实现亦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然而,经济社会条件对于权利实现的制约作用更加显著,经济社会条件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基础性要件和决定性要素。

一、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基础性条件

(一)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经济条件

“权利作为人的利益和自由的体现,它的存在和发展必定以特定社会经济所提供的物质条件为基本前提。”[2]“解决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法定权利与实然权利的冲突,根本依赖于经济的极大发展,而不是法学家的一场启蒙运动和立法者的一番变法。一部人权史告诉我们,每一次权利理论的重大冲突,每一次权利实现质的飞跃,无一不是经济的巨大进步所致。”[3]权利的存在、发展与实现都以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前提,经济发展是权利实现的基本促动力。

对于社会救助权来说,稳定的经济支持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物质基础与保障。“任何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行都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支持。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现代国家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必须有来自政府的、或政府可以直接动员的物质——经济资源。”[4]一旦缺失了社会救助权的经济基础,社会救助权的基本内容即物质救助权便无从实现,以物质救助为基础的精神救助和能力救助的效果将因物质条件的欠缺而趋于减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只能成为口号或流于形式。因而,经济支撑或物质保障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根基所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社会救助权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权利。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可以促进贫弱者劳动力的再生产,进而提高贫弱者的消费能力,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形式上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救助权的实现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实际上,只有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社会救助权的实现才能具备基本的物质条件,只有社会救助权较充分的实现才能从一定意义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①社会救助除了通过改变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比例和流量来保证贫困人群获得最基本的收入外,还可以利用互济来调节收入差别,使多数贫困者保持一定的购买力和消费水平,从而维系了社会的基本消费,稳定了市场需求,起到了刺激生产、活跃社会经济的作用。参见何平.社会救助权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法学院,2010:52。。因此,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救助的实现是一对循环反复的关系,但以能满足社会救助权实现基本需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逻辑起点。

从微观层面上看,即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出发,公民或社会成员的社会救助权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对此,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贫弱者的社会经济地位。一方面,只有社会经济地位较低,以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公民或社会成员才具有实现社会救助权的资格。从理论上说,全体公民或社会成员都应当享有社会救助权,但只有符合具体法律所列明的贫弱条件的贫弱者才能在社会现实中实现社会救助权。另一方面,从权利实现的基本原理出发,较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有利于公民一般权利的实现,对于基本人权的社会救助权来说,较好的社会经济条件能使贫弱者更好地享有和实现社会救助权。一个人能否真正享有公民权利与其社会经济地位息息相关,而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主要又系私有财产积累之先天差异所造成,因此除非以国家公共权力对贫富不均的现况进行调整,否则自由的理想永远是空中楼阁[5]。不管是对基本生存的维持还是对自由的追求,社会经济地位特别是私有财产的占有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杰尔根·哈贝马斯也指出,为了使他所开列的一系列公民权利能真正被所有公民平等地运用,必须保障公民“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6]。换言之,基本生活条件是一切权利实现的前提,而社会救助权所保障的正是贫弱者的基本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保障公民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救助权的发展与实现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依此原理,以公民或社会成员的贫弱的社会经济地位为实现条件的社会救助权以提高贫弱者的社会经济地位为目标。因此,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在客观上以公民或社会成员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为基本条件,在主观方面又要求贫弱者能够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提高,法律限定“贫弱者”的标准将会不断提高,贫弱者实现社会救助权的能力也会不断增强。

因此,不管从国家责任的宏观视野,还是从公民权利的微观视角,经济资源或社会经济条件都制约着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具体来说,社会救助权实现所需的经济条件可以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救助发展状况区分为几种情况:能满足公民或社会成员最低生活保障的经济物质条件、能满足公民或社会成员有尊严地生存的经济物质水准、受助者有尊严地生存和提高受助者生存能力所需的经济物质条件等。

(二)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社会条件

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以特定的社会环境为背景,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条件。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转换过程,不但需要经济条件的物质支撑,而且需要社会条件的人文支持。社会资本理论与权利实现的社会条件之间具有较强的契合关系,从社会资本的角度透析权利实现的条件是社会资本理论与权利理论共同发展的领域交叉结果,亦体现了权利实现理论的纵深发展趋向: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探寻权利实现的影响因素。

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 1970年代首次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之后,对社会资本的内涵和特征做出全面阐述的是英国学者肯尼斯·纽顿,他认为,首先,社会资本主要是公民的,主要是由与互惠、合作和信任有关的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构成的,其关键在于使人们倾向于相互合作,信任、理解、同情主观世界观所具有的特征;其次,社会资本的这些特征是那些将朋友、家庭、社区工作以及公私生活联系起来的人格网络;第三,社会资本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有助于推动社会行动和实现行动目标的特性[7]。“根据社会资本以上的种种特点,我们可以知道它作为一种社会性交换资源对一部分人群来说能起到一定的‘增权’的作用,从而有助于他们利用这种嵌入性的社会网络使他们可以利用一些他们本来不拥有的社会资源,最后达到维护权利的目的。”①社会资本是一种以非正式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源,它的产生和聚集可能源于财富、权力或者声望,它镶嵌在我们的社会结构中,沟通人情,连接资源相异、权力不等的个体,通过长期互惠和面子机制,完成没有正式规范约束下的社会性交换。参见邵华.社会资本的作用与权利救济的实现[J].学术界,2006(4):84。简言之,社会资本即为社会网络或社会资源,其为权利的实现奠定了人文基础。

社会救助权是以社会正义为内核的社会保障权,它的实现更依赖于充足的社会资本。首先,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在主观方面需要强烈的社会心理认同。“一项权利的生成与存在需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权利主体必须提出权利的要求与主张;二是这种主张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同。”[8]而作为调节贫富差距利器的社会救助权实现受到了既得利益群体等力量的阻挠,从而具有较大的社会障碍。这些障碍的消除实际上就是社会资本的积累过程。从应然角度上看,全体公民或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救助权,而实然层面上的强势群体不具有实现社会救助权的资格,然而,强势群体可能由于经济地位下降等原因而转化为弱势群体,这便构成了社会资本积累的基础。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相互合作、信任和理解的社会意识引导下,通过朋友关系、家庭交流、社区工作等纽带联系并形成社会网络,进而形成取向一致的社会意识:对社会救助权产生趋于一致的社会心理认同。其次,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在客观上需要社会组织或团体力量的支撑。“基于孤立的个人物力对抗外界侵害的考虑,因而个人即组织形成以坚定的团体以此作为保护自己的屏障,独立的个人之所以集结起来组成社会团体是因为他们具有共同利益或共同目标的驱动。社会团体能够更好地将其成员的利益整合形成系统的愿望、要求,并进而达到利益代表机制。”[9]在社会网络或社会资源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在共同利益或共同目标的驱动下,将逐渐混同并整合成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它们的产生不但与社会救助权之“社会性”不断增强的趋势相吻合,而且为社会救助权实现途径的多样化提供组织保障。

二、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基础性条件准备不足

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基础性条件即为上文讨论的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经济社会条件,经济社会条件构成了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物质基础和现实基础,这是影响权利实现的客观因素。在实然层面上,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经济条件匮乏,社会条件亦准备不足,这些是我国当前应当重视并着重予以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经济条件匮乏

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经济条件匮乏主要表现为我国社会救助标准太低,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在我国参照贫困线确定社会救助标准的背景下,贫困线的考察也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所确立的贫困线属于生存型的贫困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价不断上涨,增速缓慢的贫困线可能导致某些贫困线上的居民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我国确立的贫困线太低,只停留在生存线水平,并且贫困线的调整力度远远低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贫困线标准发展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社会救助标准提高的障碍,因为在社会救助实践中,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以保障公民或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为主要目标,贫困线理当成为了社会救助标准的重要参照对象,在我国的某些地区社会救助标准甚至低于贫困线。根据我国学者的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很多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比当地的实际贫困线低,一般只占实际贫困线的79%,有的地区低保标准仅占实际贫困线的54%[10]。相对其他国家而言,我国贫困线标准已明显偏低,社会救助标准甚至可能比贫困线还低,其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加不相适应。就是说,贫困线标准低意味着绝对贫困的产生,无法消除绝对贫困的社会救助标准应当是不符合社会救助实践需求的低级标准。

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例,从最低生活保障的平均标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比中可以看出,我国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很低,贫弱群体无法摆脱贫困的境况,甚至无法保障基本的生存。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测算,2015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451.1元/月①该数据可参见民政部门户网站.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7-02-01].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607/20160700001136.shtml。,只占当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599.6元/月)的17.3%。从研究的角度看,享受这种水平的救助并没有改变救助对象的贫困地位。因为社会人均收入30%以下的人口一般都被看作贫困人口,甚至有人认为社会平均收入 50%以下的人口都是贫困人口②整体上讲,目前社会救助只能给予救助对象很低水平的需求满足,甚至可以说,在一些地区还不能有效满足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参见:洪大用.社会救助的目标与我国现阶段社会救助的评估[J].甘肃社会科学,2007(4):159。。实际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比就是相对贫困的认定方法之一,以社会人均收入为社会一般收入水平,低于该水平的收入者都可以纳入相对贫困者行列,更不用说当前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占该水平的五分之一以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社会救助标准在对比的视角下亦明显低于社会一般收入水平,从而低于一般社会成员的生活需求。

不管从绝对贫困的角度还是从相对贫困的角度出发,我国社会救助标准都明显低于现实的需求,并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匹配。究其原因,社会救助标准偏低不仅与我国社会救助发展所处阶段紧密相关,而且与社会救助标准的制定方法不无关系。在实际的社会救助工作中,许多地方的社会救助标准制定是不太科学的,甚至是很随意的。有些地方甚至是在原先特困户救济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生活水平和财政负担制定的,“以钱定人”的情况比较普遍,导致有些地区的救助标准普遍偏低[11]。

我国社会救助标准奇低的后果是“贫困陷阱”的产生。有学者③我国城镇贫困陷阱的存在,意味着我国城镇存在收入的不稳定的低水平均衡点,一旦受到收入冲击,其收入水平会迅速下降。这些家庭一旦落入“贫困陷阱”,就会长期处于贫困的恶性循环中而无法自拔。参见:邓新华,袁伦渠.中国城镇贫困陷阱问题研究[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94。从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对我国 5%的最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考察发现,部分省份城镇居民的最低收入阶层,一旦收入受到冲击,几乎很难恢复到原来的水平。从而得出结论:我国城镇存在贫困陷阱。处于最低收入阶层的贫弱群体在社会救助标准明显偏低的情形下,要么不能消除绝对贫困而陷入生存危机,要么在相对贫困的境遇下不能获得足够的物质、精神和能力上的帮助而发展自我;不管是哪种情况,贫弱群体继续处于贫困状态中或再生产出贫困,从而进入贫困的恶性循环中。

(二)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社会条件准备不足

在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实践中,社会救助权实现所需的社会条件准备不足,不仅表现为社会成员特别是贫弱群体对社会救助权及其实现的社会认同感尚未形成,而且表现为由社会成员组成的能够促进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的保障力度不够。

首先,我国不具备弱势群体对社会救助权及其实现产生社会认同的基础。弱势群体缺乏参与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社会认同的危机日益明显。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订,越来越多的城市贫民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尤其是对权力资本集团和权力资本经济充满对立与敌意①权力资本集团的腐败和寻租,是弱势群体出现认同危机的直接根源。转引自:洪朝辉.论中国城市社会权利的贫困[J].江苏社会科学,2003(2):19。。居于贫弱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的缺失,与其他社会权利相类似,社会救助权在我国的创设也缺乏弱势群体的参与,其结果是弱势群体无法对社会救助权及其实现给予足够的认同与肯定,即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对社会救助权的产生与实现不能取得趋于一致的社会认同。也就是说,社会救助权只是通过强势群体制定相关的规则而产生,作为社会救助权之权利主体的贫弱群体并未参与该权利的创设过程,那么,贫弱群体的人性尊严无法在社会救助权实现过程中受到足够的尊重,贫弱群体的主体性也无法得以充分地体现,因而我国缺乏贫弱群体对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社会认同基础。

其次,我国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权实现过程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社会排斥理论,贫困的个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伤害,个体的穷人只有成立自己的团体,才能形成一种集体力量,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12]。从我国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来看,由社会成员组成的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的形成机制建设不足,并且旧的民间组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大量消失。“由于社会组织的激烈改组,旧的民间组织被大量取缔,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保护中的作用也大大削弱了。”[13]因而,我国现有的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的数量不足,在社会保护或社会救助实现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处于被弱化的状态。

三、优化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经济社会环境

(一)塑造利于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经济环境

从权利实现所需的经济条件的角度上看,“权利是昂贵的,因为救济是昂贵的。实施权利是费钱的,特别是统一而公平地实施;到了法律权利还没被实施的程度,那它就是空有其名。”[14]也就是说,权利的实现以特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并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从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国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只处于初级阶段,以消除绝对贫困为目标,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我国社会救助权的实现将向更高阶段发展。为了促进社会救助权的充分实现,必须提高相应的经济条件,塑造利于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经济环境。

首先,提高我国的贫困线标准,促使我国的贫困线由生存型向温饱型转换。贫困线标准的确定对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其不仅决定了我国贫困人口的规模,进而影响了相应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对于参照贫困线确立社会救助标准的我国来说,贫困线标准的高低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程度。普遍的观点认为,我国当前贫困线标准上调迫在眉睫。我国的贫困线标准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只能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所需,在我国一些物价水平较高的城市甚至无法维持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贫困线标准尚未达到完全意义上生存型贫困线的水准,因而,我国贫困线标准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从保障大部分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到保障全部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再发展为满足贫困人口的温饱需求。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全面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贫困线标准应当向温饱型贫困线方向发展。

其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避免贫困人口落入贫困陷阱。依照当前我国社会救助标准的确立逻辑,贫困线标准的提高意味着社会救助标准的提高,温饱型贫困线所确立的社会救助标准可以逐渐向社会成员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靠拢。除了贫困线标准之外,社会救助标准的参照对象还可以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长远的目标出发,社会救助标准应当可以与城乡居民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持平,即达到消除相对贫困的目标;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应当分步骤,逐渐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在城乡居民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比例。从短期目标出发,社会救助标准应当是与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相适应的动态标准。《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明确提出了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运用不同的思路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是避免贫困人口落入贫困陷阱的直接措施,社会救助标准低下是贫困陷阱出现的经济原因;而根本上说,提高贫困人口的脱贫能力才是避免或消除贫困陷阱的根本途径。为了避免城镇居民落入贫困陷阱、或是使已经陷入赤贫的城市居民摆脱贫困陷阱,在政策上应该使极度贫困的城镇家庭能够在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基础上,保障其一定的“发展权”[15]。具体来说,从我国当前的实际出发,“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的政策选择可能是:中国政府选择安全网的策略,把对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进行救助和提供服务的责任充分承担起来,兼顾收入安全和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让能够自立的社会群体最大限度地自立,从而达到利用最低的经济成本保障社会安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以确保实现经济发展的中心目标。”[16]因此,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并通过能力救助提高贫困人口的脱贫能力,才能较好地解决贫困陷阱问题。

(二)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

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内容,而且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基本社会条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历史条件决定了社会政策的繁荣发展,并以保护弱势群体、追求社会公正的社会政策为主。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以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利诉求为中心,以社会组织的力量支撑为保障。

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是我国特点历史时期的产物。“我国当前正处在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并存的时期,‘矛盾凸显期’表明对于社会政策有巨大的需求,‘黄金发展期’又意味着这种社会政策需要对发展具有支持作用。也即,我们正处于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并重的时期——这是我们考虑中国社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17]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前景的角度来看,或许可以说我们正面临着一个社会政策时期的到来。“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社会公正成为政府和社会的重要的价值观念,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大量出台,政策制定和执行者能够切实从人道的、以弱势群体为本的角度去理解和实施政策,社会中形成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多元化的组织体系。”①王思斌先生认为,社会政策时期是一个政府和社会以社会公平为理念,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制定内部协调的社会政策体系的时期。参见:王思斌.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88。该时期的特点与权利导向的社会政策的内容恰好吻合,在社会公正理念的指引下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即是对贫弱群体的倾斜保护,而作为该社会政策组织保障的社会组织则以保护贫弱群体利益为宗旨。简言之,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就是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政策。

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可以弥补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社会条件准备不足。第一,社会保护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弱势群体的社会认同感的产生。从社会政策或法律产生的过程来看,贫弱群体参与制定相关规则的可能性很小甚或不可能;而从社会政策实施效果上看,社会政策是比法律更具体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并以保护弱势群体为主要目标的规范,社会政策更贴近于弱势群体的现实生活,因而社会政策更容易获得社会认同,作为社会保护政策实施之重要内容的社会救助权实现亦获得了社会认同的基础。第二,在社会管理创新观念的推动下,社会组织的创新是社会保护政策实施的重要组织保障。换言之,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实施社会保护政策的必然要求。洪大用先生认为,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正在经历从制度创新到组织创新的重要转变。大力发展和利用民间组织,就是在救助资源传递过程中进行组织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救助体系有着重要意义[18]。因而,在社会政策时期,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不但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且在社会救助权实现过程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该体系并非只有对弱势群体“社会保护”的单方面政策,也包括以弱势群体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为前提条件的社会政策,如“重视工作”的社会政策。“重视工作”的社会政策是基于福利依赖人员认为没有自己合适的工作可以做而制定的。该项政策是指享受低保福利、有劳动能力的对象,通过“规范学习”获得一定的职业技能以后,政府和机构提供符合社会劳动工资标准的、与自己职业技能相关的工作机会时,必须自觉接受这项工作①“重视工作”社会政策的目的是体现“不劳动者不得食”、“劳动是美德”的工作伦理,主张向社会提供劳动来获取收入,体现社会公平,既有助于促进低保对象放弃福利依赖观念,同时又能提升低保劳动者的自尊。参见:邓蓉,周昌祥.当前中国社会福利依赖现象与反福利依赖社会政策的介入[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84-85。。该政策与社会救助权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即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以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为前提。在该类型的社会政策不断发展的情境下,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社会条件也在发生着变化。将这两种变化结合我国的贫困治理,可以发现我国贫困治理的重点与社会保护政策的发展节奏不一致。“美国治理贫困的历史经验表明,城市贫困的发展阶段、表现方式和基本原因一般有四种,一是物质不足;二是能力不足;三是权利不足;四是动力不足。目前,中国治理贫困的重点还是局限于解决贫民的物质不足,兼顾贫民的能力不足。”[19]中国贫困治理并没有借鉴社会保护政策发展的成果,并远远落后于社会保护政策的发展。从实质上分析,当前我国贫困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社会权利的不足,特别是社会救助权的不足。“重视工作”社会政策的实施和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不但可以解决能力不足和权利不足,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增加社会责任缓解脱贫动力的不足。

四、余 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结构发生变化,阶层群体冲突增加,特别是强势群体与贫弱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作为利益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的社会救助权实现通过保障贫弱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并以促进贫弱群体进一步发展为目标,强势群体和贫弱群体之间的社会矛盾将逐渐得以缓解。因此,社会救助权实现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主题下显得尤为重要。保障社会救助权的充分实现,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可或缺[20]。结合我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现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5月开始实施,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基础性条件在不断地集聚与发展,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条件影响着社会救助权实现的客观环境,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救助权的实现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管理的创新才能具备法律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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