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现象及应对措施

2018-02-18 23:27尼玛罗布
西藏科技 2018年6期
关键词:基准价标价招标人

尼玛罗布

(西藏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西藏 拉萨 850000)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公路工程招投标一直走在前沿,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评审细则、招标文件范本等较完备的配套规则。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自2000年以来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也随之开展,经过这十几年的快速发展,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较完善,但仍然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出借资质等现象。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1 围标串标现象

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存在的围标串标行为主要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陪标”;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单位一定费用;某些个人借用几家施工企业资质投标,一人操纵控制多家投标单位投标,以“合法”手段“赢”标。

2 存在围标串标现象的原因

从政策和市场环境角度来讲,存在上述现象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供需关系失衡;监管措施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惩处力度不大;围标串标行为极为隐蔽,难以查实和搜集证据。从招投标本身的技术角度讲,存在上述现象主要原因是投标人要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围攻,进而控制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简单来说就是最后衡量每个投标人能否中标的标准尺度,谁的报价越接近这个标准尺,谁就越可能中标,而评标基准价一般采用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有足够多的报价由一家投标人掌握,他就可以大概率锁定评标基准价位置,这就是围标串标现象技术层面的最本质的原因。

3 应对措施

3.1 已有措施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标准文件等对禁止和防范围标串标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分别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串通投标法律责任。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围标串标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公路施工招投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中除上述要求外,在法规和标准文件允许条件下,投标标段采用摇号形式确定,投标保证金按标段预算2%要求等办法。上述措施都有防范围标串标的意图和作用。但目前投标人在面对这些法规和标准文件,包括招标人的要求都能找到规避办法,而且招标人和监管部门都很难找到实质性证据。比如个人或企业可以把钱打到借来的资质的单位,然后从他的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比如摇号确定标段后他们再去找同一标段内的单位进行串标;他们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报名和制作投标文件,各派各的人,各做各的文件,组织串标的人掌握最终投标报价,然后安排串标各单位按其要求报价。

3.2 探索新措施

尽管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加大了违法成本,但始终无法完全禁止。在监管措施无法完全禁止围标串标现象存在的情况下,必须从技术层面考虑。所谓技术层面就是控制评标基准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西藏自治区大部分公路建设项目要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而后者因为推荐第一信封评审通过名单是由评标委员会打分排序而来,为了规避人为因素、行政插手等风险招标人一般不推荐采用。实际上合理低价法也是最主要采用评标办法。此办法优点在于极大的公开、公平、公证,一定的择优性,但问题是容易被投标人围标串标。

合理低价法中评标基准价的算法一般采用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这过于简单的算法给了投标人相对简单的围标串标的条件。因此从评标基准价的算法上下功夫,从技术上加大难度,增加不可预控性。首先除超出控制价上限的投标价外,由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控制价上限85-100%范围内(含85%和100%)的投标价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投标价计算出的平均值即作为投标平均值。这部分可以有效避免有些投标人恶意报低价拉低平均值现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增加了串标投标人对平均值的不可控性。然后由监标人在开标现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从三种办法中随机抽取一种作为计算评标基准价的办法。方法一,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下浮数K,范围为0.5-2%(步长0.5%),由投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评标基准价=投标价平均值×(1-K);方法二,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下浮数K,范围为1-3%(步长0.5%),由投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评标基准价=(投标控制价上限×30%+投标价平均值×70%)×(1-K);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下浮数K,范围为1.5-4%(步长0.5%),由投标人代表现场随机抽取,评标基准价=(G×50%投标价平均值×50)×(1-K),其中,G是指“被抽取用于计算投标价平均值的投标报价”中,报价高于投标价平均值的所有报价的平均值。评标基准价算法复杂化可以增加串标难度,在不同办法中随机抽取现场确定可以增加不确定,不可预见性,上述算法同时在技术上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在重重随机性,算法复杂化的情况下,投标人预先控制评标基准价,从而控制特定单位中标的难度极大增加。在成功率很低的条件下围标串标所付出的成本就不值得,投标人会放弃围标串标,选择合法投标,合理报价,而这就达到了目的。

此外,还可以借鉴自治区外一些地方做法,在有多个标段的项目,投标报名直至递交投标文件均不确定其标段,让所有投标人递交所有标段的投标报价,在开标现场随机确定其标段,每个投标人只能确定一个标段。这个办法是避免投标人提前针对某个标段进行串标,围攻评标基准价。

同时应该积极推动电子招投标,投标文件电子化、评标工作信息化有助于比对和审查围标串标行为。

4 结语

当然,防范围标串标不能只靠技术手段,而且理论上上述技术手段也只是增加难度,增加违法成本,并不可以就此解决问题。更重要的还是招投标参与各方守法,加强监管措施,比如在中标后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履约情况,防止借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围标串标只求中标不求特定单位中标。应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斗智斗勇”的过程,招标人应该在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等要求下,寻求有效的办法,追求招投标的更加公平、公开、公证和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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