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峰
湖北国际物流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 鄂州 436000
1)招标人代表人数少,容易成为舞弊者围猎的猎物。在当今“小业主、大工程、大服务”的运营模式下,一般招标人单位人数少,能成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范围更小、人数更少,相比专家数庞大、专业分工明晰的评标专家库而言,招标人代表很容易被锁定,成为舞弊者围猎的对象。
2)招标人代表很容易影响、控制评标委员会,甚至左右评标结果。在招标人单位项目评标中,发现有的招标人代表,利用自身的特定条件,采用一些手段左右、影响其他评标专家,比如在介绍项目情况时,招标人代表的语言中如果带有“意向性、倾向性、暗示性、导向性、诱惑性”,就很容易影响、控制评标委员会,甚至能够达到其左右评标结果的目的。
3)招标人代表游离在现行法规规章监管范围之外,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纵观我国有关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法律法规,其对招标人代表的监督管理不够。
以湖北省为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就从评标(评审)专家准入、履职、抽取、考评、退出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制定了严格的监管制度。遗憾的是,因为招标人代表大多不是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所以招标人代表就“轻易”地游离在现行法规规章监管范围之外。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后,没有考评、没有标后报告、没有“痕迹”可以备查,形成监管的盲点盲区,容易形成舞弊风气,从而滋生腐败的土壤。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笔者认为,这是兼顾招标人利益,彰显公平公正原则的评标理念。尽管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出现了一些违规现象,但并不能因此剥夺了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本单位项目评标,可以有效地维护招标人合理合法的权益[1-5]:
1)招标人代表对本单位项目的综合信息掌握得比较全面。通常在招投标评审工作开始之前,招标人代表作为招标人单位骨干就很熟悉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一般来说,相比评标委员会其他专家,招标人代表对本单位项目的招标信息掌握得比较全面,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代表可以合法合规地向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进行客观公正的解释。
3)虽然招标项目各类信息在招标文件中都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时空、角度上的理解差异,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时,招标人代表能够明确并随时向其他评标专家解释或陈述招标人单位的项目情况。
4)当有些外地评标专家因地域限制,对当地地方法规文件精神或约定俗成的东西缺乏了解时,由于招标人代表的特定条件,招标人代表可以准确介绍这些所必需的客观信息。
5)招标人代表的工作可以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对招标人代表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只要将评标效果在以后的项目实施中直接体现,让事后追责容易实现,就会有效地发挥招标人代表的作用,达到充分维护招标人权益的目的。
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界定了招标人代表可以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但对招标人代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有的评标让招标人代表的“负面影响”显现,有的评标信马由缰,让招标人利益受到损害。针对这些实际情况,通过工程建设的实践探索,某机场公司制定了《某机场有限公司评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既对招标人代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又充分维护招标人的权益。
3.1.1 明确招标人代表的产生程序
基于要求熟悉项目情况、保证维护公司利益的考量,在确定评标人选时,原则上要求由公司相关部门高级主管及以上的负责人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确因特殊情况,经招标项目的公司分管领导同意,也可以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担任。
《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招标人代表按照需求部门、招标综合管理部门的次序,按照人数需要,依次产生。对招标人代表的派遣及需要办理的有关手续,进行了详细规定;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在确定时间上严格把握提前量,切实做到保密,避免了事先确定评标人选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3.1.2 明确招标人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要求招标人代表按照公司的价值观、建设目标以及招标项目的安全、质量、创新和进度等要求发表意见和评标,充分体现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意图。公司多名招标人代表参加同一个项目评标时,要利用评标前的有限时间,相互沟通交流,帮助对方熟悉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参考各自按部门分工对相应评分项的意见,代表公司协作行动,以求最大程度地为公司招到理想的投标单位[6-9]。
3.1.3 明确招标人代表应遵守的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如不得担任本公司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评标专家组组长之外,《暂行办法》着重强调了招标人代表要在被通知参与评标前的有限时间里,认真熟悉招标项目情况和评标规则,由审计监察部检查核实;着重强调了招标人代表要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对外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规定参加本公司的项目评标、评审活动,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3.1.4 明确招标人代表应禁止的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审计监察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1)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2)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在招标前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6)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不遵守保密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
8)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常现象放任不管。
9)拒绝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10)其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3.1.5 明确招标人代表应使用的规范用语
《暂行办法》要求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有责任规范地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如果收到外部专家的问题或者征询,招标人代表应规范回应,帮助外部评标专家了解招标项目相关的内容及要求。为防止“意向性、倾向性、暗示性、导向性、诱惑性”的现象发生,要求招标人代表应使用规范的前用语、后用语。
发言开始时,规范的前用语是“我下面所要阐述的(或者:我以下要说的)是表达我个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目的是客观地反映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以求起到合法合规的提示作用”;发言结束时,规范的后用语是“我刚才所阐述的(或者:我前面所说的)仅仅是我个人的意见,请各位评标专家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评标(或者说:请各位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地进行评标)”。
招标人代表发言可以同时使用上述前用语和后用语,也可以只使用后用语。
3.1.6 明确招标人代表应标后述职报告
《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人代表应当于公开招标项目评标活动结束后向审计监察部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经过、评分的具体情况和招标人代表的履职履责情况等。
同时,在公司招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需求部门及相关部门对评标结果的复核中,招标人代表参加复核并进行述职,报告评标经过、对投标人打分思路和打分结果等情况,其述职报告作为公司招标综合管理部门形成复核报告的内容之一,切实做到有备查、可追溯。
3.1.7 明确招标人代表应进行考核考评
参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要求,制定《某机场公司招标人代表履职行为清单》和评分细则,对招标人代表实施全周期考评,考评工作贯穿评标评审、投诉处理、案件查办、执法检查、行政管理全过程。招标人代表日常考评工作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实行“一标一考评,一年一考核”制度。考评每次计分,考核评定等次。考核结果与干部评优、提拔、薪档晋级挂钩。获得优秀等次的招标人代表,在其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有特别突出表现的,由公司予以表彰、晋级、嘉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3.1.8 明确招标人代表评标行为应留痕备查
为规范招标人代表评标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审计监察部负责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本公司每项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工作完成后,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到国家、省、市招标平台,调取评标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并存档备查。对于非公开招标和公开询价的项目,其评审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由需求部门或计划合同部负责收集整理,交由审计监察部存档备查。
国家和省综合及行业评标专家库对库内专家有着严格的考核制度,因招标人代表不是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故不受这些规章的约束,大多数招标人代表处在本单位的监管之中,由于招标人是独立单位行为,因为地域、行业的限制,对招标人代表的监管力度参差不齐,导致舞弊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招标人利益。
某机场公司制定的《暂行办法》,对本单位招标人代表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在评标过程中为维护招标人合法合理的权益提供了重要保证,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肯定。
建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增加“招标人代表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果有了这一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管理,将招标人代表纳入管理范畴,同时还将督促招标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使得评标过程更加风清气正,招标人的权益与利益也将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