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尔巴哈幸福论思想探析

2018-01-23 15:55余卫东
伦理学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唯心主义神学利己

余卫东,刘 莎

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近代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他的幸福论思想建立在对基督教神学和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上,对后世具有重要的积极影响,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幸福的本体论维度:珍惜生命,珍爱生活

根据对世界本原的不同划分,可以将本体论分为两大类,即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主张精神、意识或理念第一性,物质第二性;唯物主义则与此相反。费尔巴哈坚持唯物主义立场,认为人的存在本质根本不是精神,而是肉体,所以基于肉体的生命和生活就是最基本的幸福条件。

费尔巴哈认为人是自然界中的一员,人的本质是物质性。既然人的本质在于物质性,那么物质性身体的存在本身就是最重要的事情,因此费尔巴哈认为,追求幸福需要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关于生命本身。费尔巴哈这样说:“将物质放在上帝之中,就是将物质当做上帝看待;将物质当做上帝看待,也就等于说:没有上帝,因此就等于取消神学,承认唯物主义的真理性。”[[1](P149)在他看来,上帝根本不存在,基督教神学和唯心主义宣扬的东西都是假的;真实的只有物质,只有唯物主义才是真理。所以对于一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身体。“为了美满完整的幸福,自然也必须有完整美满的身体;但也正因此,畸形的残缺不全的幸福总之也仍然是幸福。”[1](P543)也就是说,费尔巴哈认为生命本身就是幸福,或者说,活着就是幸福。就算是以一种并不理想的、畸形的、残缺的身体方式活着,这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毕竟还拥有生命。“因之甚至一个残废者也把自己算作属于幸福之列的人,而且有着充分的权利这样作,因为,虽然他变成了残废,但他仍然能享受生命的快乐。”[1](P544)这就是费尔巴哈的立场,如果生命都没有了,就根本没有幸福。这一点实际上也是对基督教神学和唯心主义的批判,因为基督教神学认为人死之后可以上天堂,唯心主义往往认为灵魂不朽。费尔巴哈认为生命都没有了,哪里有什么所谓天堂的或不朽的幸福呢?

“古时人说,要像尊敬神一样尊敬父母。为什么要像尊敬神一样呢?因为我们受到他们最高的恩典——生命。”[1](P434)在费尔巴哈看来,为什么我们要像尊敬神灵一样尊敬我们的父母呢?是因为父母给了我们生命。如果没有生命,那么幸福就根本不可能存在。生命在费尔巴哈这里指的是人的肉体的感性存在,而不是像基督教神学或唯心主义那样认为生命的本质在于灵魂或理性。基督教神学或唯心主义往往认为灵魂或理性是不朽的,并进而推导出作为肉体的生命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不朽的灵魂或理性。费尔巴哈坚决反对这种谬论,他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员,肉体就是最重要的东西,所谓不朽的灵魂或理性是一种虚妄的幻想。他这样评价黑格尔:“黑格尔甚至在他谈到感觉的时候,也没有敢于说出‘肉体’这个词,他撇开肉体来规定感觉,甚至从非常抽象的、一般的,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公式中推演出感觉,然而,甚至从唯灵主义的观点来看,连柏拉图也认为,灵魂只有借助肉体才能达到感觉。”[1](P510)

费尔巴哈这样说:“我爱生命,爱它是必然的,因此我以同样程度躲避和厌恶毒药和一切戕害生命的东西,这也是必然的。”[1](P439)因为我们深爱着我们的生命,所以我们一定要让生命过得更有价值,因而我们就会回避那些会伤害我们生命的东西,而追求那些能够保全生命,让生命过得更好的东西。这就是费尔巴哈一直强调的“趋乐避苦”的价值取向。那么性欲是不是一种值得追求的快乐呢?费尔巴哈认为是的。一般来说,基督教神学是主张禁欲的,唯心主义往往也主张节制欲望,不过,费尔巴哈与此不同,他主张对性的追求就是幸福。这正如费尔巴哈所说:“在荷马的赞美歌中,我们知道安希兹是怎样热烈地恋爱着维纳斯,以至兴奋地高呼说:‘哦!你这个像女神一样的姑娘,只要能和你同床,我立刻死去也愿意。’”[1](P554)可见,对于人们来说,对性的追求是生活的重要内容。

当然,费尔巴哈也回应了选择自杀和追求幸福之间的矛盾问题。费尔巴哈认为自杀其实也是追求幸福的表现,只是这种表现是用一种极端的方式展现出来的。没有人愿意结束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希望追求幸福。但是有时候生命过得非常糟糕,令人感到非常痛苦、不堪忍受,这个时候人们就会想到自杀。自杀不是拒绝幸福,而是逃避痛苦的表现。所以费尔巴哈说:“自杀者所以希望死,不是因为死是一种祸害,而是因为死是祸害和不幸的终结。”[1](P540)从这个角度来说,自杀并不是说人们不愿意保存生命,不愿意过幸福的生活。一个人之所以选择死亡,仅仅是因为生命的极端痛苦,以致于对获得幸福感到绝望,于是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二、幸福的伦理学维度: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幸福的本体论维度只是从独立的个人的角度说明生命和生活的重要性,幸福的伦理学维度涉及的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在每个人追求自我幸福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与他人的关系问题。

之所以费尔巴哈认为利己和利他可以统一的原因,在于他认为人是一个社会的动物,人的本质不是单独性的而是社会性的。费尔巴哈这样说:“孤立的,个别的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辨实体,都未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区别的实在性上面的。”[1](P185)如果一个人孤独地生活在与世隔绝的深山中,这能有多大的幸福可言?正是在社会中,人们才得以实现自己的本质,也正是在社会中,人们的幸福才能实现。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当利己主义损害了人的社会性特征的时候,我们就应当对此加以限制。而且利己和利他本身在社会中就是可以统一起来的。穆勒曾这样说:“承认功利为道德基础的信条,换言之,最大幸福主义,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2](P7)在穆勒看来,社会功利的衡量标准是幸福,但是这个幸福不仅仅是个人的,而是关于群体的,因此人们应当在利己和利他之间取得平衡。传统中国也有类似观点,如孔子就这样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3](P65)如果自己想要成就功业往往就需要帮助别人也成就功业,如果自己想要发达往往也需要帮助别人发达起来。可见,人和人之间取得合作共赢是可能的,也是必需的,利己往往只能通过利他来达到。

费尔巴哈认为利己与利他可以达到和谐统一,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每个人所具有的同情心(良心)。费尔巴哈说:“受到内心的、亲切的、诚恳的和自愿的限制的道德,也使我的追求幸福的愿望同你的以及别人的追求幸福的愿望取得协调。”[1](P431)因为内在良心的指引,使得每个人都能够在内心中接受“自愿的限制的”道德规章,比如说禁止说谎、禁止偷盗、禁止杀人等等,从而使得我自己的幸福追求和别人的幸福追求能够达到某种和谐。

在这个讲究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中,费尔巴哈认为要达到共同幸福,就必须在权利和义务上也实现利己和利他的统一。在费尔巴哈看来:“我的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的我的追求幸福的愿望,我的义务就是我不得不承认别人追求幸福的愿望。”[1](P432)承认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和承认他人追求幸福的义务,两者是统一的。从社会角度来说,需要保护每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就必然对每个人追求幸福的过程进行限制,这就是尊重他人权利的应有义务。对于道德原则也是如此,道德的原则当然是幸福,但是这种幸福是群体性的。这正如费尔巴哈所说:“道德的原则是幸福,但不是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的那种幸福,而是分布在各个人(包括我和你)身上的幸福,因而,幸福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双方面的或是各个方面的。”[1](P432)如果道德原则只是集中于一个人身上的幸福,那么就只能是一种极端利己主义,这种利己主义是费尔巴哈所反对的。道德原则调节的是人际关系,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幸福显然只能是“双方面或多方面的”,也就是要满足自我,还要尊重他人,尽可能地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也正如边沁所说的那样:“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4](P92)

权利和义务的实施需要通过法律。在道德法则难得起到充分作用的地方就必需法律来规定,从而形成威慑力,形成道德他律。费尔巴哈这样说:“道德只能借助于不同于我自身的东西,从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从自我立法和立法的联系中得到解释。”[1](P432)如果能够通过自己的良心,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达到道德自律,这当然很好。但是人们不一定每时每刻都做到这样,所以需要法律威慑下的道德他律。在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中,利己和利他也得到了统一。

三、缺乏实践:从马克思主义看费尔巴哈幸福论思想的缺陷

费尔巴哈幸福论思想有着很多可取之处,比如他对唯物主义感觉论的强调,对物质性身体的强调,使得我们能够珍惜生命,珍爱生活,能够尊重别人对幸福的追求。这些都很有道理,但是费尔巴哈幸福论思想也有自己的缺陷,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实践的缺乏。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的幸福论思想看起来似乎很实际,但还是脱离了现实状况,甚至最终还是走向了唯心主义。

费尔巴哈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强调了自己的唯物主义思想,但是他的唯物主义思想仍旧带有一定的唯心成分。虽然在本体论上费尔巴哈坚持了唯物主义,但是对于人的本质的定义上并不是彻底唯物的。这表现在费尔巴哈笔下的人还是一个具有唯心色彩的、脱离生产劳动实际的人。马克思曾经评价这种轻视生产劳动实践的唯心主义观点,他说:“即使感性在圣布鲁诺那里被归结为像一个棍子那样微不足道的东西,它仍然必须以生产这根棍子的活动为前提。”[5](P531)费尔巴哈显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他谈到感性的时候往往是抽象的,脱离具体的生产劳动实践的。当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的抽象逻辑理论的时候,实际上他自己也有意无意地进行着抽象的理论分析。费尔巴哈的幸福论思想要求珍视生命、珍爱生活,但是他并不明白生命和生活本身是和物质资料的生产紧密相联系的,如果不重视物质资料的生产,就不能理解阶级社会中人的本质,就不能使他自己的幸福论思想具有现实意义。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中指出:“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费尔巴哈不是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因此他不得不:(1)撇开历史的进程,孤立地观察宗教情感,并假定出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2)所以,他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5](P501)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看到了宗教的本质,即宗教实质上是人创造出来的,根本不是存在着有所谓的上帝、天堂这些虚幻的东西,只是人自己想象出来的。不是《圣经》里面所说的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自己想象出来了上帝。但是,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还是没有想清楚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理解成了一种只是“纯粹自然的联系起来”的共同性,而不是把人的本质放在社会实践的历史进程中来考察。因此,费尔巴哈的幸福论也就缺乏了实践的能动的因素,而变得不切实际。

在马克思看来,物质资料的生产对于人际交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生产本身是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为基础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5](P520)。马克思所说的人际交往首先表现为基于物质资料生产的交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样才是彻底的科学的唯物主义。对于人与人的关系来说,首先应当考察的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体现出的关系,而在阶级社会中,这种关系首先就反映了阶级压迫的对立矛盾。忽视这种尖锐的对立矛盾,只是抽象地谈人际关系,谈伦理道德,这是完全脱离实际的幻想。所以说,当费尔巴哈谈到幸福是人生的目的的时候,他忽视了物质资料生产的重要性,从而把使得自己的幸福论思想缺乏彻底的唯物主义基础。因而,在费尔巴哈的幸福论思想中,所谓幸福就可能成为一种脱离社会实践的想象。

费尔巴哈在解决利己与利他之间的矛盾冲突时,采用了道德原则的方式,希望通过义务、良心和爱来解决这种矛盾,并尤其强调“爱”的重要性。费尔巴哈曾经这样说:“一个新的时代需要一个新的世界观,需要一个对于人类存在的最初因素和根据的新观点,需要——倘若我们要保留‘宗教’这个名词的话个新的宗教。”[6](P719)费尔巴哈的意思是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宗教,当然这个宗教是必须和基督教神学划清关系的,不能像基督教神学那样束缚人性。这种新的宗教只能根植于对幸福的追求,根植于对绝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满足,因此费尔巴哈认为这种宗教就是“爱的宗教”,因为“爱”可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能够使得每个人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幸福,达到一种美满和谐的社会状态。

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的“爱的宗教”是脱离实践的,是不具有现实性的。马克思这样评价费尔巴哈:“他重新扬弃了肯定的东西,重新恢复了抽象、无限的东西。这是宗教和神学的恢复。”[5](P200)在马克思看来,费尔巴哈没有认识到解决利己与利他矛盾的正确途径,只是从抽象的、想象的层面来设想解决人际冲突的途径。费尔巴哈设想有一个永恒的绝对的好的东西,这就是“爱”,他希望通过爱来解决一切。马克思认为在阶级斗争尖锐的现实社会中,企图通过“爱”来解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来调和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这完全是幻想,根本没有任何实践性。

如何解决人际冲突?马克思这样说:“历史的动力以及宗教、哲学和任何其他理论的动力是革命,而不是批判。”[5](P544)马克思认为推动历史前进的是革命,是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来推动历史前进的。推动宗教、哲学和其他理论的动力也是这样,只有现实的物质力量才能推动前进,而不是纯粹理论上的批判。因此,对于费尔巴哈的幸福论思想来说,不能幻想通过“爱的宗教”来解决冲突,而要直面残酷的阶级压迫的现实,通过革命运动坚决推翻压迫阶级的剥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幸福。

四、结 语

在当代社会,幸福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费尔巴哈认为幸福是人生的目的,这是具有共识性的。什么是幸福?费尔巴哈认为生命是幸福、享受生活是幸福,只要活着,快乐地活着,这就是幸福。在当代竞争压力巨大的社会环境中,费尔巴哈的幸福论思想对于人们还是有积极影响的。当我们在社会中遇到各种矛盾的时候应当怎么办?这时费尔巴哈所提倡的义务、良心、爱,能够有助于我们挣脱利己主义的束缚,达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当然,费尔巴哈的幸福论思想确实存在一些缺陷,缺乏实践的革命品质。不过在当代社会,仍旧能够给予我们较大的启示,启示我们珍惜生命,让生命过得更有价值;启示我们珍爱生活,让生活过得更加快乐;启示我们要关爱他人,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M].荣震华,李金山 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穆勒.功用主义[M]庸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4]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M].荣震华,王太庆,刘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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