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长领,李 源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权力严格依据宪法法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行使,对一切违法用权滥权怠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2](P60-61)。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总任务和总目标,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有利于在法治框架下不断深化改革,推进国家各项事业稳步向前发展。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法律与道德是紧密联系的两种手段,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可以为法治提供强大的内在支撑力,从而使法治建设的效果更为深刻和久远。因此,当前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要充分重视道德的基础性作用,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培育丰厚的道德土壤。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4]
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道德精神和要求,以适当形式将道德的价值理念引入法律。首先,从法律规范的来源上看,历来的统治者在立法时,总是优先地把一个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挑选出来,然后通过一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从这一点来说,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根源于道德规范,或者说,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另外,从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上看,任何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废止,都是以先进的道德价值观念为指导思想的。如果没有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等先进道德的引导,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也不可能建立。最后,从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上看,道德因素是评价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的基本标准。从这一点来说,违反人类良心和美德的法是恶法,必然遭到人们的唾弃。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仅有好的法律,而没有法的执行,那么法律将始终停留在纸上,而不会对现实生活产生任何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无疑具有关键性的作用。第一,法律规范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因此如何把握立法理念和宗旨,就取决于执法者道德素质的高低。当今社会中各种关系的变化是快速和复杂的,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立法者为了提升法律对具体社会关系的适应性,便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的条款,为执法者针对具体情况处理问题提供空间。如各国民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的规定,就属于此类情况。立法者的立法精神能否得到体现,取决于执法者道德素质的高度,道德素质低下的执法者往往会利用法条的模糊性为其自身谋求利益。第二,执法者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好这一权利,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水平。古今中外,立法者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为了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合理性,对征收多少、处罚轻重等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使执法者在此幅度内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如果执法者道德水平低下,这一权力将会被滥用,出现处罚畸轻畸重、颠倒黑白等情况。
一般来说,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道德水平的高低与守法的自觉性程度密切相关,这主要是由于道德与法律虽然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大多数社会成员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义务而服从法律,而是在道德习惯和道德信仰的引导下守法的。如若没有社会成员相应的道德素质,法治的建设将难以进行,更谈不上历久弥坚。首先,运用权力和履行义务是人们守法的核心层次体现,而两者都以自觉自愿的道德意识为基础。虽然由法律保证实施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特征,即任何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就会由法律来进行强制性干涉,但道德素质高的人会在自身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的驱使下,主动争取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其次,人们长久、自愿地守法根本上还是依靠自身的法律信仰,而法律信仰的确立,离不开道德因素的基础性支撑。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P3)要想在民众当中建立起法律信仰,就必须将符合民众价值心理的道德精神渗透到法律中去,如此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价值的直觉和献身的冲动,法律在民众心中才能上升到神圣而权威的地位,并逐步为人们所信仰。
法治即依法治理国家,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式。执政者作为国家治理的权力行使者,对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自身能否做到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和地位,是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性和根本性问题。
对于执政者来说,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出现权力错位和权力滥用的现象。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会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2](P154)因此,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的效用来对执政者的权力进行制约,使其不能漫无边际地行使权力,从而确保国家各项工作能够始终在平稳的轨道上进行。法律主要依靠强制力来保障国家对权力的制约,当执政者滥用权力时,通过一系列肉体和精神的惩罚措施,给执政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威胁,使其产生心理畏惧感,从而保证自己权力的行使始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虽然有着法律强大的震慑作用,但依然会有人铤而走险,怀着侥幸心理去触摸法律红线,违背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究其原因,除了法律体系及制度的不健全,更深次的原因是人性的不完善,因为人类具有追求利益的天性,总是难以排除权力滥用的欲望。人类的权欲以及由此转化而来的物欲、色欲、利欲等各种不良欲望恶性膨胀,最终使其陷入以权谋私的深渊。因此,仅仅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作用无法深入到执政者的内心世界,难以从根本上消除权力滥用的内在动机。道德具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影响着执政者对外部世界的感知,从内心深处制约着他们的行为选择,抑制着他们心中的私念。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调节具有广泛性、经常性、灵活性、深刻性等特点,而法律由于不具备这些特性常常使法律约束流于表面。[7](P337)因此,为了遏制执政者的权力滥用,还要注重其道德建设,从内心深处构筑起坚固的道德防线,与外在的法律防线形成内外呼应,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权力的滥用。
一般来说,当今各国都是依靠政党掌握国家政权来治理国家,也就是说我们生活在一个政党政治时代,那么执政党的建设就显得格外重要,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努力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核心力量,因此,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但要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还要加强自身的道德建设,提升防腐拒变的能力,成为人民群众的道德楷模,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律的制定无疑是基础和前提。一个国家要实现真正的依法而治,首先就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能够有法可依。但是,有法可依也并非要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来完成,关键在于立法的质量,要大力推动良法的制定,“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1]“立法的目的旨在创制优良的法律,而优良法律的关键在于其伦理正当性。”[6](P22)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的立法普遍建立在道德价值体系及对其的追求之上。比如不许杀人,背后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在现实中,法律作为一种高度规范性的行为引导方式,是立法机关依据民情民意,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文字形式的规范,包含大多数人共同认可的道德价值。凡是优良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都应体现基本的道德精神,闪耀出公平、正义、利益、秩序、自由、平等的神圣光芒。[7](P87)按照米尔恩的看法,“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9](P35)正是基于这种“血缘”联系,要求所立之法必须体现某种道德精神,必须追求某些道德目标,必须遵循某些道德价值原则。在一系列道德价值中,最关键的,是在法律中充分贯彻正义的道德价值要求。法与正义密切相关,良法是反映正义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好坏在于是否符合正义,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正义的实现[10]。正义是评判法律合理与合法的标准,不符合正义的法律是无效的。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一种非正义、非理性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歪曲[11](P116)。在我国,传统的“法不阿贵”“法平如水”等思想,同样表达出法律应当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为其正当性的来源。
另一方面,立法者的道德水平与立法的质量休戚相关。对于立法者来说,不应也不能运用立法权为自身谋取利益,必须在立法过程中实现立法的价值,兼顾效率与公平,保持高度的利益超然性。这种立法者的利益超然性,即所谓的立法者的“公心”。但是立法机关也有其权益,特别是当立法主体是某个行政部门或地方机关时,就容易产生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出现立法时“借法扩权”的现象,即所谓立法者的“私利”[12](P153)。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体现,绝不能对某一个利益主体情有独钟,这就要求立法者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能高瞻远瞩,以理性权衡诸多利益冲突,克服自身的私利,确保公心,如此才能实现立法的价值,防止所立之法偏离正确的轨道。
鉴于社会关系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法律规范在制定时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因此,如果执法者道德水平低下,缺乏良好的职业操守,这一权力将会被滥用,出现各种执法不严、以言代法、随意执法等不良执法现象。
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严格执法需要行政执法者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为此,执法者应具备以下道德素质:
秉公执法是指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一切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执法行为。执法者必须秉公执法,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首先,要严格按照执法纪律、职业道德,理智地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坚持法大于情,做到依法行政。在执法活动中,不能为个人的感情或出于个人的恩怨而做违法的事情;不能因为涉及亲属关系而做违法的事情;不能因为顾忌老同事、老同学以及其他朋友的友情而做违法的事情;不能因为金钱、美色的引诱而做违法的事情。其次,要不畏权势,敢于顶住任何压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即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不搞权权交易。只要违背了法律的要求,无论是谁、有什么权力、有什么背景,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绳之以法。
诚实守信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准则,而且也是执法者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的道德要求。如果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信守承诺,而是反复无常、朝令夕改,那么就会使其失去信誉,失去老百姓的信赖。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诚实守信的观念,在某些执法者的眼中,政府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更可笑的是,有的人甚至认为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行使职权的,享有不讲信用的特权。于是,很多政府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就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泛滥起来,这在行政许可和审批领域表现最为突出,常常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只有每一名执法者都能对执法权力的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的了解,认识到自己的执法权都来自于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时,才有可能树立起守信的观念。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对待群众及当事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对方的良好道德素养。文明执法是执法者进行执法活动时的基本道德要求,它主要体现为“三个文明”:一是语言文明。文明执法首先体现在语言文明上,它要求执法者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说话和气,以理服人,不强词夺理、恶语伤人,不说粗话、脏话;二是态度文明。它要求执法者对待群众要态度和蔼、主动热情、不端架子、不耍威风、不刁难、不搪塞,坚决克服“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职业病”;三是行为文明。它要求执法者行为举止要讲究文明。在执法过程中,要敬老爱幼、尊重妇女,既要严格遵守法律,又要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如此才能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司法是法治国家建设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国家主要权能的表现之一。在现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司法的权力虽然不是最高的权力,但却是社会最终权力的体现。这是因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权利最后的公力救济权道[13](P109)。司法的公正与否,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心,更关系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全体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不仅要提高法律相关业务水平,还要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自觉树立道德信仰,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
对于司法者来说,其思想和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点最基本的道德价值要求:第一,忠诚的道德价值要求。这是司法工作职业道德的最高原则。司法工作者首先应当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言行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斗争,并在司法中依法予以严惩。其次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治国家对司法者的必然要求。比如法官的审判只有忠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再次,司法者应当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忠于职守要求司法者应具有厚实的文化底蕴、广泛的知识积累,还要求在处理个人利益与司法工作的冲突时,首先想到本职工作。第二,公正的道德价值要求。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必须公正无偏。否则,司法者作为公民权利守护神的地位便不复存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可以说,司法者全部道德规范都是围绕公正这一基本要求展开的。要实现公正,司法者必须具有司法良知。司法者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其神圣的职责。司法者必须对他人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抱以最大的关注,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在司法运作中实现司法者的人文情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廉洁无私的道德价值要求。司法部门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的一道屏障,司法是寻求社会正义的最终途径,而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者的廉洁无私。司法活动不廉洁,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它严重破坏社会公正,极度损害法律权威,也会从根本上削弱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司法腐败涉及思想意识、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有着诸多客观的原因。但是作为司法者来说,要不要腐败、能不能保持司法行为的廉洁性却是他个人意志的选择。司法者如果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上的纯洁性,忠于法律,刚直不阿,超越各种利益干扰,做到道德层面的清正廉洁,就能够保持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有效预防司法腐败。
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依赖于制定良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求法律能得到公众的普遍服从,使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得到落实。只有法律得到遵守,才能使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具体的现实的法律活动,使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亚里士多德也曾一再强调这一点,他说:“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14](P199)法律的被服从通常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但是正如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而不是治疗一样,法律的最好效力也不在于事后的惩罚和制裁。张文显教授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国家的法就成为了纯粹的暴力”[15](P78)。要使法律充分发挥其效力,唯有使每一个守法主体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心目中建立起法律的权威。只有当这样的法律态度内化于心之后,人们才会自觉地选择法律并遵守和维护它[13](P170)。正如卢梭所言:“事实上,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而严厉的惩罚只是一种无效的手段,它是气量狭小的人所发明的,旨在用恐怖来代替他们所无法得到的对法律的尊重。”[16](P110)因此,法治建设的根本要义是帮助人们树立自觉守法的意识,培养人们的法律情感,逐步建立起法律信仰。
道德与法律虽然是不同范畴的规则,其内涵和作用机制也有很大差异,但这不意味着,倡导守法的意识和倡导遵守道德的意识存在矛盾,实际上两者是相互保障、和谐并存的。事实上,道德重在对个人的行为进行更深层次的教化,相对于法律来说,它的要求更高,也更容易触及到人的内心,因此对人的影响更加深远和稳固。另一方面,道德重在对人们进行事先的教化,强调与人为善、求真尚美的道德精神,而法律主要是对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的制裁,因此道德更偏重预防作用,而不是失范行为出现之后的弥补。道德可以使法律更善,可以增强法律的德性,还可以教化民众,提升人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品行,遵守道德因此能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17](P54)。
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很重要的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很重要的是源于思想道德觉悟的提升[18]。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好的公民道德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道德精髓,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使其成为涵养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源泉,同时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力支撑,为法治有效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1]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创造了丰富灿烂的中华传统文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既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成果,又要尊重和挖掘本土文化资源。千百年来形成的中华传统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积淀了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内涵着中华民族最深厚的道德基因。因此,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应当以我们的传统文化为源泉,并在此基础上培育我们的法治文化。否则,法治就会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样没有根基,难以真正形成法治文化。诚然,传统文化中存在着一些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符的价值理念,例如,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9](P130)这种“无讼”思想过于强调道德教化,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但另一方面,中华传统文化中有一些超越制度本身的、基本的价值理念,可以为我们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提供很好的资源。比如“慎独”思想,强调一个人在自己独处、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自觉按照规范行事,不做任何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事情,这就与当今培育公民自觉守法意识是直接契合的。此外,“言必信,行必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传统价值理念,也有利于当今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培育法治文化,构建全民自觉守法的意识,需要认真对待传统文化。
核心价值观是我们的精神追求,是亿万人的价值共识,它引领我们朝着预期的目标前进,召唤着我们为共同的理想而奋斗。核心价值观是整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也确立了我们每个人应当依循的道德准则[17](P49)。现阶段,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社会思想更加多样、社会价值更加多元、社会思潮更加多变,迫切需要培育人们的核心价值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导向,是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的重要论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道德建设,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道德风尚,培养人们的荣辱观念、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等,为人们自觉自愿遵守法律规范构建坚实的道德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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