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亮
平等是否自身就是可欲的?不平等是否自身就是不可欲的?一个社会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平等和什么样的不平等?对于这些与平等有关的基本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需要对平等与不平等这一反题结构进行审慎的权衡。
差异不仅是自然界的本质,也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上》),说的也是这个道理。“或相蓓蓰,或相伯仲,或相千万”[1](P16-17)。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在我们的世界中,不平等无处不在”[2](P3)。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广泛存在,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只能是就某一具体特征而言的选择性认知。萨托利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一旦人们着手整理一份不平等的详细清单,很快就会发现,“越是想把它罗列清楚,清单就越会变得没完没了”[3](P371)。
人们不仅在自然天赋等方面的不平等是客观的和自在的,而且在社会关系方面的不平等也是广泛的和普遍的。而如果人们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极为不平等的分布,那么在事情的正常发展过程中就一定会产生极为不平等的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托利将不平等称作一个社会自身发展的“内在惯性定律”[3](P370)。在一种特定的分配秩序里,如果不加以主动的人为干预,人们在结果方面的差异有增大的趋势。萨托利认为要想造成不平等,人们只需听任事情的自然发展即可,而要追求平等,就不能有丝毫松懈,就需要同自身发展的惯性定律作战。类似地,托尼说“不平等易,因为它只需要随波逐流,而平等难,因为这需要逆流而动”[4](P289)。
不平等的客观性、自在性和广泛性意味着,它是人类社会的底色和基调,是无法彻底根除的,而这就意味着即使人们无限制地谈论平等,实际上也决不会针对所有能够想象到的差别,而只能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差别,即在某个历史阶段人们认为不可接受的并且能够进行补救的差别。正因为如此,萨托利说,“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更大的平等或更多的平等,人们就越有可能陷入迷津”。历史上,平等被限定为对某些差别的拒绝和清除,人们试图消除的只是某些不平等,更准确地说是某些“被人憎恶的差异”[3](P371)。
这就意味着,人们应当把自然以及人类社会的差异和多样性看作一个事实,看作价值判断的基本前提。人们在提出平等要求和制定平等政策时,无需为哪些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进行辩护,而是要着重说明哪些不平等是过度的和不可接受的,是不正义的和不正当的,从而追求相应的平等。
平等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对于这一点,现代社会的人们大概不会再有异议了。而不平等也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对于这一点,人们却未必能够清楚地意识到,学界也没有给出应有的阐述。
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和不平等不仅是自在的和广泛的,而且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认知心理学看来,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获得自我认同的前提,因为人正是从与他人的差异中来更明确地确立自我。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如果不存在了,人的自我认知就会出现问题。
差异和不平等并非完全不可欲,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甚至还在刻意地追求差异和不平等。英语里有一个短语叫做创造不同,或创造差异,从个体来讲就是指一个人要做出属于自己的东西,要跟其他人有所区别。一个社会常常通过奖惩制度奖励卓越和优异,刻意制造差别以激励人们奋发图强[5]。
没有差异的社会不是人类社会的本质,即使费尽心思去追求,也不可能持久。相反者相成,相反的东西彼此归属,不同的音调才能形成最美的和谐,平等只有与差异共存,才能形成和谐的社会。没有差别、差异,人类社会就失去了应有的多姿多彩,就成为单调的、贫乏的,就像在音乐和声上成为单调,在节奏上成为单拍一样[6](P57)。
托克维尔认为一个民族无论如何努力,都不可能在内部建立起完全平等的社会条件,因为智力、兴趣、努力程度等等的差别是天然地存在着的。他早在150多年前,通过对法国大革命和美国民主制度的比较和反思之后,就告诫人们,“平等带来的好处是立竿见影的,人们在感受到它的时候,立即知道它的来源”,而“极端的平等造成的灾难,只能慢慢显示出来,逐渐地侵害社会机体”。而且对于平等给人们带来的危险,则“只有头脑清晰和观察力强的人才能发现”,但这些人却“总是避而不谈这种危险”[7](P622-669)。按照托克维尔的说法,人心中“有一种对于平等的变态爱好”,它鼓励弱者把强者贬低到他们的水准[7](P60)。平等带有一种贬损他人、贬损上级、贬损优秀和贬损卓越的趣味,人为地消除一切个体间的相互差别和突出之处,尤其是经过个人努力而达致的卓越、优异之处,就必然使一切人都沦为平庸。
“不平等是如何产生的”,是近代以来有关不平等的学术文献中人们最常着墨的一个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关系到对于不平等的价值判断。
不平等是起源于自然,还是起源于法律?是自然,还是人为?这是卢梭发出的疑问,它提出了对于不平等的发生学按照自然和社会进行归因分类的思路。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但“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究竟是自然因素,还是社会因素或者人为因素,本身是难以分清楚的。他又说,“由于私有制和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8](P149)。这一点,倒是颇有见地,因为以相对稳定和固化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制度对平等和不平等会产生持久而重要的影响,能够为规范性的平等或者不平等提供制度保障。
对人们之间境况的差别进行自然或社会方面归因的经验判断,直接影响着人们在平等和不平等方面的政策取向。如果人们认为社会制度安排是造成不平等的主要原因,那么相应的政策就应该是对制度安排做出调整,而这正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重要论据。反之,如果人们认为不平等主要是由个人后天努力程度的差别造成的,那么维持现状就有充分的说服力。而如果人们认为对不平等很难进行准确的归因,那么对平等政策的辩论就容易陷入争议。当代关于平等政策辩论中很大一部分争议就是从人们对于不平等影响因素归因的不同判断而来的。
对不平等来源按照自然和社会进行分类归因,对于简单的问题是有用的。比如,人们在性别、肤色、人种、相貌等方面的不平等,通常被认为是单纯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个人无法选择。但对稍微复杂一些的问题,就无法提供清晰的答案。比如人的个性、兴趣、爱好等,通常也被认为属于人的本性,具有某些自然因素的特征,但也不是完全无可选择,或不可改变,因为个性能够塑造,兴趣可以潜移默化,爱好可以改变。而对于另外一些问题,比如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个人一生成就、财富和收入等的能力、职业伦理、理想抱负等,既有个人主观选择的影响,也有家庭教育等不可选择因素的影响,难以在自然和社会之间进行准确的分类归因。个人的成长进步往往是在与他人的互动中进行的,既有他人和社会的影响,也有个人无时无刻不面临的选项和抉择的影响。由此不难得出结论,对于不平等的发生学按自然和社会进行归因分析,对于指导平等的实践作用有限。
自康德以来,对人的个体行为按照控制性责任进行归功或归咎,成为伦理学更普遍的做法。但对不平等的来源按照控制性责任进行归因,在现实中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境。人的境况的不平等,既有人们能够施加某种控制的个人努力的影响,也有偶然的运气、家庭出身、自然禀赋等道德上偶然和任意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往往复合在一起发生作用,难以拆解。人的境况的差别,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纯粹的个人责任,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那些道德上偶然和任意因素的影响,是不会有确定性结论的。而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规范性的不平等而言,哪些是“应该存在的”,哪些是“不应该存在的”,不会从控制性责任的归因那里获得明确的启示。
尽管不平等是普遍的,尽管自然的、社会的以及个体自身的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差异和不平等,尽管差异和不平等自有其价值,但这丝毫不能排除某些方面过度的不平等存在很大的弊端。虽然不存在一个客观、独立的标准据以确定哪些差异和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哪些是“被人憎恶的”,但在当代社会,人们无法否认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巨大差异和不平等会深刻地触动人的道德情感,与人们直觉的正义感相抵触。尽管作为个人,人们深切感受到他们相互之间在才能和个性方面的差异,但是在作为人之为人而受到重视和尊重方面,人们又是相同的。
即使在英国浓厚的保守主义传统中,对19世纪后半叶英国社会仍然存在的广泛的不平等,也出现了反思的声音。阿诺德评论道,在一个真正文明的社会中,不平等与人的尊严和人道主义态度不相容,因为,一方面,它对于上层社会过于骄纵,另一方面,使中间阶层流于世俗,让下层社会感到压抑。
奥肯认为,尽管人们很难就某一种具体的平等观点达成一致,比如经济平等或者机会平等,甚至对于如何衡量这些平等也有不同看法,但要体认到某些社会的贫富悬殊和极端不平等却很容易。他说:自由市场的分配结果常常“使成功者喂养猫狗的食物甚至胜过了失败者哺育他们后代的食物”,“从阴郁的贫民窟到城郊上流住宅区这样一个短途行程间的经济差距,不啻是一次星际旅行”[9](P1,59)。现代社会某些发达国家依然存在的这些差别把人的尊严似乎降到了比人的宠物还要低的地位。
巨大的贫富差异会带来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它造成了托尼所说的“社会分裂”[4](P21),因为它降低了整个社会尤其是下层民众对既有社会分配秩序正当性的认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波尔认为,当“严重的不平等被人看作和感觉是严重的不公正的时候,平等就会成为一种行动的计划”,尽管其社会力量来源于朴素的道义直觉而不是缜密的思想原则[10](P16-17)。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悬殊还会严重影响中下层民众的购买能力,导致需求不足和经济低迷。除此之外,贫富悬殊还往往导致犯罪率的增加。
这说明,尽管不平等可以很容易地归咎于天意、自然或者人自身,然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或出于对人类尊严的认知,或出于对良善生活的渴望,或出于正义的理念,或出于恻隐之心,或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或者仅仅出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有限目的,却不能完全漠视巨大的不平等,而是努力去减轻这些不平等的程度,即使这些不平等是自然而不是人为的。如果说不平等是不加人力干预的某种自然结果,那么,平等就是刻意的人类行为的结果。正是在这一点上,萨托利说,一个追求平等的社会是“跟自身的内在惯性定律作战的社会”[3](P370)。当然,巨大的贫富差距的形成,往往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个人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社会因而理应对此承担某种责任。
正如权利是对他人不当自由的限制[11](P42)一样,平等乃是对人与人之间不当和过度差异的限制。历史上,平等主要是作为一种抗议性理想出现的,其目的是对人们之间的社会地位、财富等的不正义的或者过度的差异进行限制,对超越底线的差异和不平等进行限制,以维护人类个体的基本尊严。波尔说,平等始终是“一种社会抗议和政治抗议的语言”[10](P50)。
人们追求权利,乃是防止他人不当自由可能造成的损害,防止可能造成的恶;同样,人们追求平等,乃是对人与人之间不正义的、不当的过度差别可能造成的恶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平等就是探讨可以忍受的不平等的界限。什么样的平等是值得追求的,人们无法先天地知道,但什么样的不平等是难以接受的,人们凭直觉就能够感受到,足以提供一个关于平等的行动议程。人类社会在平等方面的每一进步,都是在试图消除某些不平等,即“被人憎恶的差异”中艰难获得的。
作为一种道德辩护,平等的理念本来是为了克服封闭的身份世袭等支配性社会结构而出现的,是为克服和矫正不能忍受的不平等应运而生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萨托利将平等表述为一种“抗议性理想”[3](P370)。当平等的目的被理解为矫正、防止和克服极端的不能忍受的差别和不平等时,平等是有感召力的,也是容易理解的,它体现并激励着人们对宿命、对偶然的差异和对封闭特权的反抗。
为颠覆等级森严的支配性社会结构,平等成为法国大革命推翻王权专制和封建特权的极具感染力的口号。但是对封闭世袭身份的支配性等级制度的反抗,丝毫不等于说不要差异,这种抗议性理想所反对的是固化的、封闭的身份世袭特权。
但矫正极端不平等的逻辑本身又会自然地过渡和演变为追求更大平等的逻辑,作为抗议性理想的平等极易演变为一种浪漫的建设性理想。而平等的形式逻辑,即“相同的人相同对待”表明,任何的平等要求都可能被提出,每一种平等要求都极易被伸张到极致。为此,托克维尔不无担忧地指出,人们追求平等的激情,可能会达到狂热的地步[7](P623)。
历史的经验表明,近代以来的平等理想表现出了一种极富韧性的“普遍主义冲动”[12](P36),它在取得政治权利的平等之后,展现了向经济、社会等领域扩张的冲动。萨托利敏锐地指出,“一旦开始追求平等,那些曾经被认为是自然存在的权力、财富、地位及生存机会等方面的差异,就不再是一成不变的被人接受的差异了”[3](P370)。人们很容易把不平等简单化和成见化,甚至将不平等看作一切不幸的来源,就像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布利所言,“不平等将为人们带来一切不幸,降低人们的品格,在人们中间散布不和与憎恨[13](P25)。
针对这一点,萨托利清楚地表达了平等理想的普遍主义冲动可能带来的后果,他认为,平等是人类所有理想中最不容易知足的理想,如果不加以适当的节制,平等就可能从一种易于理解的道德辩护,走向一种过度的并因而是堕落的理想。这样的平等压制多样化、自主精神和对杰出的追求。
依据平等的形式原则,在理论上可以很容易地将各自的平等要求伸张到极致,这就容易导致极端平等观。极端平等论认为,对社会价值的分配必须达到绝对平等的程度才称得上是正义的,否则便是不正义的,不应当考虑社会成员在有关方面可能有所区别[14](P359)。类似的极端平等的观点,虽然是天真的幻想,但却因为将平等的理想描述为完美的、纯粹的和极致的,在人们缺乏审慎思考的情况下反而极具号召力。
极端平等论者把平等作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万灵妙药,这样的观点简单而粗陋。极端平等论者确信平等是最高准则,在假设平等所带来的好处,如自由、财富、公正、美德时过于乐观,容易成为乌托邦式的幻想和不严谨思维方式的自我欺骗[15]。厄斯金·梅把法国人所追求的社会平等称为“带有血色污点的空想”[16](P333)。莱基认为自由和平等是“不可调和的敌人”,后者的胜出必然以前者为代价[17](P256-257)。如果只强调人们之间类的同一性,就会忽视了人与人之间个体的差异性。萨托利提醒人们,人为地取消所有差异,也就不再有自由[3](P392)。
法国大革命时期人们对平等的认识还是初步的和天真的,极端平等论中不切实际的一面及其危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逐步显现出来。当平等被作为反对封建特权的对立面时,是有号召力的,也是有具体的针对性的,而当其含义变为绝对平等或者人类社会的最高准则时,则变成虚妄的和不切实际的。这一点,只有在经过了极端平等的实践所导致的极端贫困和无形压制之后,平等被作为浪漫主义社会理想的魔鬼一面,才能被人们痛彻地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早期浪漫的政治理想所带来的贫困、饥荒、政治高压和经济停滞,就一度使得被社会主义所睥睨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反而变得像黄金时代了。这正应了歌德的名言:“你别忘了,魔鬼是位老者,要认识它,你们得变老”①。
启蒙主义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法国大革命前曾经批驳过极端平等论,并阐述了对作为社会理想的平等的谨慎看法。他说,“平等的真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的距离,就像天和地一样。平等的真精神的含义并不是每个人都当指挥或是都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是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18](P136)。
黑格尔也以其辩证思维的敏锐指出了极端平等面临的悖论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他认为任何制度都承认差别,如果毁灭所有的差别,也就摧毁了所有的制度,而这样往往会导致恐怖和暴政[19](P15)。也正因为如此,萨托利说,平等在历史上往往被界定为对某一差别而不是所有差别的否定。
平等,作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之一,为推翻曾经根深蒂固的身份世袭等级制度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追求。但这一浪漫主义政治理想在出色地完成其历史使命之后,如果不明了自己的局限,不懂得节制,就会带来浪漫主义的灾难。浪漫主义虽然通过超越现实的想象能够带给人们特殊的审美愉悦感,但却往往不切实际。
虽然德沃金认为“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20](导论),但他同时也认识到平等理想的另一面,他说“绝对而无差别的平等,不但是一个软弱无力的或容易被其他价值压倒的政治价值,它根本就没有价值”,“用勤快人的成果去奖励那些能够工作却选择了游手好闲的人,这样的世界根本不值一提”[20](P2)。
把每一个人都视为完全同样的人,在每一个方面都实行相同对待,是不现实的和不可能的。人们所追求的平等注定了是一种有限的和节制的平等。但某些平等的理想主义者往往对平等能够给人们带来的益处,怀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比如,“平等一定会带来一切福利,因为它团结着所有的人,提高人们的品格,培养人们相互怀有善意和友爱的情感”[13](P25)。
虽然每个人都是有理性的,要求作为人的平等关切,但不平等也并非完全不可欲,只有某些个别类型的不平等或者不平等超过某种“可憎的”限度才是不可欲的,平等追求的只能是在某些方面的相同对待,而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对待。
错误的平等观导致平等的错误。平等作为一种政治理想,首先必须明了自身的局限性,成为一种有节制的理想,才不至于因理想的过于偏执,而酿成大错。但可惜的是,任何一种政治理想,往往是由政治现实的缺憾和不满而来的,并力图以至善的或者完美的形象示人,而完美主义者往往不易妥协和自我节制。
不节制的平等要求容易煽动起对多样化、自主精神、进取精神、杰出人物的厌恶和对实现个人潜能的自由的压制。萨托利告诫道:作为道德理想应运而生的平等,如果不懂得节制,极容易成为一种“堕落的理想”,“它以恢复公正这一最纯洁的努力开始,却可能作为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托辞而告终”[3](P370-37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平等观是相当节制的。恩格斯说:“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21](P146)。马克思不可能把共产主义社会理解成一个千人一面或追求千人一面的社会。他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绝不意味着对追求卓越的抹杀,相反,那是一个人人全面发展、自由发展和充分施展个人潜能的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发展,因为自由的努力将会导致个体之间的分化和差异。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地反对使用“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这样的语句,而是建议改用“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此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就自行消失”[21](P311)。
在共产主义社会,个体的需要和能力仍然会存有差异,只不过因为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资料极大丰富,个体的需要和整个社会的生产能力不再表现出冲突,每个人都可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罢了。但差异的价值仍然是得到承认的。个体自由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差异。一个人人自由而且全面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个人多样化发展的世界,说到底,是一个差异的世界。
在审慎的思想家看来,平等总是毁誉参半的。平等和不平等各有其利弊。要全面和审慎地认识平等,就必须清楚地意识到作为平等的反题,不平等不仅是广泛存在的,而且也有着极为重要的伦理价值,人们不只需要平等,同时也需要不平等,仅用“平等”二字无法涵盖所有的价值诉求。
从更高的价值角度来说,公平正义在要求“同案同判”的同时,必然意味着“不同案不同判”,在要求“相同的人相同对待”的同时,必然要求“不同的人不同对待”。而这就意味着任何公平正义理论都是既承认相同对待,即平等,又承认不同对待,即不平等。任何公平正义理论都既承认平等,又承认差异,而这就需要对平等与不平等进行审慎权衡,在“不齐而齐”与“齐其不齐”两种进路中取中庸之道,达到均衡点,要避免简单粗暴的“强不齐以为齐”。
平等不是终极价值、终极目的,而只是达致其他更高目的的手段。不论赞同平等的理由多么充分,平等本身并不是一种“至上的美德”或终极的价值,一切为平等而平等的做法都是没有根据的,对平等的评断必须根据其所达致的成就来进行。
如果人们把平等看作是对过度差别的矫正,是对恶的限制,那么人们就能理解平等应该有所节制,不能因为追求平等造成新的、更大的恶,平等的目标能够也应该与其他目标、其他价值达成妥协,尤其是与由差异和不平等来保障的其他价值达成妥协。
平等作为推翻专制特权的有力武器,曾经凝聚起社会的共识,推动了社会的变革。然而当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已经成为社会政治的常态,经济平等和社会保障也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平等失去了原有的靶标,不再所向披靡,其进一步扩张遭遇困境。相反,人们开始反思优秀、卓越、差异和不平等的价值。这让许多平等主义者深感困惑。
而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平等以及不平等的价值,只有放在由平等与不平等共同构成的具有内在张力的反题结构中,才能得到审慎和均衡的说明;认识到平等的道义力量主要不是来自它是一种侵略性或扩张性的政治要求,而是体现在它是一个抗议性或防御性的要求,是在承认各种各样差异的基础上对过度差异的矫正,那么,肤浅的平等主义者眼中的困惑也就不再是困惑了。
[注 释]
①语出歌德《浮士德》第2部第2幕第1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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