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菲菲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于社会和城市的需求水平也保持在持续上升的阶段,进一步促进了城市化进程的建设规模,给建筑房地产行业项目提供了数量增加的空间和客户基础,开展房地产销售渠道模式的研究可以为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带来积极影响。
关键词:房地产;销售渠道;模式研究
从近几年的地产经济情况来看,每一年都会涌现较大数量的房地产销售记录,类型主要包括商品房、门市房、二手房等种类,其中新建房地产的交易数量远高于转手销售的数量,因此对房地产销售渠道模式的研究不仅可以有效的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原动力,还能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感受。
房屋建筑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商品,其在进行销售时也有一套自已的销售规律,在这种情况下,渠道销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其发售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就建筑房地产销售渠道模式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销售渠道模式的研究价值
二十一世纪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期,随着市场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以及企业从“以产品为中心”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转变,以及社会营销、创新营销等观念的兴起,销售渠道作为企业了解消费者、沟通消费者和掌握消费者的核心手段,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资源。就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而言,房地产已经成为各行业投资者的主要目标之一,随着房地产经济市场的重心渐渐由卖家转变为买家之后,很多有涉及地产行业的相关企业也将房地产建设的关注点从建筑本身的价值渐渐转变成了以消费者为一切工作的中心,房地产企业的员工都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消费者期待的户型,提高与消费者沟通的流畅度,以便在销售活动过程中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还能为形成更好的销售渠道模式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根据我国经济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房地产行业中最有经济效益的环节就是房地产的销售工作,而且在目前越来越严峻的行业竞争下,为房地产企业定位发展的方向和拓宽销售渠道已经成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主要工作,其中不乏产品质量提升以及服务质量加强的基础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未来提供全新的发展空间和充足实力。
二、房地产销售渠道模式的分类情况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有了很长的历史,各个房地产企业根据省市区域的情况不同以及自身战略部署的差异化,对其销售渠道模式也进行了制定和规划,就目前的房地产形势来看,全面提升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开发创收项目是现代大多是企业管理负责人的做法,同时每一位房地产发展方向的决策者必须要从资金和资源方面做好投入的准备,有着从社会各界调动以及分配资源能力,让房地产营销产业链能够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促进下更加健全和完善,以下是根据我国各个区域以及构成方式进行的房地产销售渠道模式的分类。
(一)全国式的房地产总经销销售渠道模式
全国式的房地产总经销销售渠道模式是指交易的双方是在产销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制定协议以及履行权利和义务的,经销商需要根据委托方的实际要求为其业务的发展提供渠道和客源,委托方则是要授予经销商协议内产品的授权资格,将产品的销售全权代理给经销商。因此,经销商会在房地产销售市场中具备一定的话语权,而且大部分的权利形式会体现在各种投资性质的外资房地产企业之中,这些仅仅是外资投资的外企房地产公司一大部分都没有对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做好基础的市场调查,而是基本将所有的销售权利都委任于经销商,因此会出现房地产企业销售业务能力不平衡的情况。全国式的房地产总经销销售渠道模式所具备的优点就是经销商拥有的权力很大,经销商会代理全国范围的该领域销售任务,也就意味着没有具备同一商品的同行存在,而且唯一管理的优势可以让各个部门通过更好的而协作完成销售任务,在管理上和运营上都具备较强的优势。但是全国式的房地产总经销销售渠道模式也有一定的缺点,在经销商进行经济活动时,委托方几乎是属于一种局外人的隔离状态,由于有团队去全权管理产品销售的各种事宜,因此委托方也就是房地产公司常常不能对行业市场的情况有很深的了解,进而对经销商的要求也会有所降低,因此经销商会存在一家独大的差异感受,使自己处房地产销售渠道中较为被动的一方,全国性代理的含义就是没有竞争者,因此经销商主动创新和改革的理念就会越来越薄弱,导致企业发展速度的延缓。
(二)区域性的房地产独家代理销售渠道模式
区域性的房地产独家代理销售渠道模式同样是需要建立在双方产销平等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制定协议以及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在合同的约束之下,经销商只能在委托方规定的区域内进行经济行为,例如提供房源或者是开展合同规定内多种商品的销售工作,这一点和全国式的房地产总经销销售渠道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全国性质的销售模式是基本上属于一对一的关系,一旦关系成立,那么双方就不能将手里的权利和义务易主,但是区域性质的销售渠道会被大大的缩水,而且委托方可以在全国各地委任很多的经销商,根据不同省市和区域内部的实际销售空间合理规划该区域内经销商的数量和规模,区域性质的代理一般由具备销售能力的企业来担任,但并不是说该企业只能做房地产相关的经济活动,而且区域范围内的销售权利能够实现更加有效的管理工作,不论是价格上还是效率上都能提较为合理的保障。但是区
域性质的代理销售渠道也有其自身的缺点,由于大城市中划分的区域很多,因此在同一个城市内可能存在统一委托方的多个经销商,由于每一个经销商必须有着自己独立的市场范围,那么相对于全国性的销售渠道来说,区域性质代理的销售渠道必然会变得狭窄,若是员工没有在了解代理区域的前提下发展了其他经销商的客户,那么势必还会造成撞单的情况,每一个企业撞单机制的内容都不同,但是一般的规律都会保护理应属于该区域经销商的员工利益,因此这种跨区域客户的单子即使是签了也是无效的,势必会影响该经销单位的工作效率。
三、房地产销售渠道模式的影响因素
根据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来说,影响房地产销售渠道模式的原因有四种,首先是房地产建筑自身存在的问题,并非任何一个区域的房地产销售方式都一样,每一个区域中销售人员手中的房地产产品存在差异,那么房地产自身的价格也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就房地产商品的价格浮动情况来说,户型较好价格较高的房源往往都能使用间接销售的渠道模式,但是位置较差价格较低的房源就只能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提高企业利润,而且房地产的开发量也会影响房地产的销售渠道,数量越多的房地产越会增加自己的销售渠道,甚至会通过中介公司以及其他的方式提高房屋销售和租赁的可能性。其次房地产企业的品牌也是影响房地产销售渠道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消费者会冲着房地产公司的名气购买房屋。再次是房地产经销商和中介的自身能力,有一些经销商不论销售任何的产品都有着比较不错的成绩,因此对于消费者消费行为可以形成促进的影响,增加房地产的销售成绩。最后能够影响房地产销售渠道的原因还有其所处环境的变化,房地产毕竟是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商品,受政府政策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当根据地方政策的开放性选择经销商,增加房地产商品在经济市场带动下的渠道拓宽几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房地产销售市场的发展速度自二十一世纪以来一直维持着较高的数据水平,但是房地产价值膨胀的背后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房地产企业不能从众多的销售渠道中选择较为合理的方式,导致很多房地产企业对于本身定位的不准确以及渠道和模式上都非常混乱,相关部门的研究人员应当就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对市场和消费者进行深入的研究,让房地产的销售渠道模式得到更好的发展,提高我国综合国力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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