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燕 孙 杰
(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民国时期山西小学教师的聘任制度研究
刘海燕 孙 杰
(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民国时期,山西小学教育得到快速地发展,与此相适应,培养并聘任大量小学教师便迫在眉睫。山西的小学教师基本实行聘任制,在设校长的小学由校长负责所在小学的教师聘任,不设校长的小学由学董负责所在小学教师的聘任。在这样的聘任体制中,山西小学教师的聘任呈现出聘任期短、聘任教师学历低、聘用过程中任人唯亲等特点,这些特点共同影响了山西整体小学教育的发展。
民国时期 小学教师 聘任
阎锡山自执政以来,十分重视山西教育的发展,尤其是大力倡导兴办义务教育,计划从“1918年开始进行,省垣至七年八月办理完竣,各县市城限至八年二月,三百家以上之村庄限至八年八月,二百家以上之村庄限至九年二月,百家以上之村庄限至九年八月,五十家以上之村庄及不满五十家之村庄可以联合设立学校者,至十年二月办理完竣。最后户口过少之村庄而无毗邻村庄可以联合设立学校者,由官绅特别设法办理之”。[1]按此计划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掀起了兴办义务教育的高潮。1925年陶行知在考察山西义务教育之后认为,“自从1918年山西实行义务教育开始到现在,山西省100学龄儿童已有70多人入国民学校学习了,全国排名第二的省份只有百分之二十多,可见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的,算来只有山西一省。”[2]山西如此快速发展的义务教育,使得入初等小学校学习的学生数量不断增加,升入高等小学的学生数量也随之增加,使得山西小学整体学生数量增加。快速发展的小学教育就需要聘任大量的小学教师来对其进行教育,对小学教师的聘任主要是由小学校长或者学校学董进行负责。
无论是正规师范培养的小学教师,还是经过检定合格的小学教师,或是非正规师范培养的小学教师,都需要经过聘任才能进入学校进行教学。
(一)民国时期全国小学聘任制度
民国时期,对小学教师的任用主要聘任为主。1932年民国政府公布的《小学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由校长聘请合格人员来担任小学某教员,如合格人员不能满足所需时,得聘任具有同等资格的人来担任小学教师,这些都需呈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案”。[3](P539)1936年民国政府又公布了《修正小学规程》,其中第65条对小学教师的聘任作了更为详细的阐释:“小学教员由校长根据《小学法》第12条之规定,于每学年开始前一个月来聘任教师,初聘以一学年为期限,如继续聘任可以以二学年为期限,聘定后应立即呈报主管教育行机关备案;如遇到聘任不合格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令原校重新聘任;”“小学教员经校长聘定后,中途如有自请退职情事,须商请校长同意或得有替人后,方能离校”[3](P547)“小学教职员不随校长或主管教育行政人员之变更而变化,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解职:“违犯刑法证据确凿者;行为不检或有不良嗜好者;任意旷费职务者;成绩不良者;身体不适或患有重病确实不能继续担任教师者”,如小学教师确实有以上情形之一而必须解职者,得说明理由呈请教育行政机关核实纠正。”[3](P548)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民国时期校长对小学教师的聘任具有最大的支配权、教育行政机关对小学教师的聘任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小学教师的聘任期短等特点。
(二)民国时期山西小学教师聘任制度
在国民政府公布全国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基础上,山西省教育厅于1934年公布了《山西省各县初级小学改进办法》,其中第四章关于师资的聘用中规定:“凡初级小学校长或教员之聘用,应遵照部颁《小学规程》及《修正山西省各县检定小学教员暂行规程》所定办理,初级小学校长或教员以该地方负责者就《小学规程》和《修正山西省各县检定小学教员暂行规程》所定合格人员内按照等第自行择聘为原则,但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派人员:一、于开学前半月内未聘定合格教育者;二、校长或教员有不称职情事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令该乡村另行选聘而不遵行者。聘请校长或教员均应按各校等第办理甲等学校,除有教员二人以上时得聘一乙等或丙等者外,不得聘甲等以下之校长教员,但乙等或丙等学校愿请较高等之教员者聘之。”[4]民国时期山西小学教师基本实行聘任制,在设校长的小学由校长负责教师的聘任,不设校长的小学由学董负责教师的聘任,但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如河曲县“教员实行聘任制,一般聘用期为半年,连聘连用校长由镇、乡董呈请县行政长官任命,教员由校长聘任,呈报县公署。”[5]交城县“实行聘请或推荐,乡村小学教师,由学董遴选,报县备案,每年到了冬至节左右,由学董决定下一年是否继续任用该教师。”[6]榆社县“在1919年由县视学对小学教师进行聘任,1928年改为初级小学后,县城两级小学开始由校长对小学教师进行聘任。”[7]
有的地方实行聘任制和委任制相结合,如祁县“实行聘任制和委任制,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是下聘上委,即学校和村公所聘请,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加委;其二是公立小学由县主管部门直接委任,但地方有权拒绝接受。通常每年冬至节村长或校长要宴请教师,顺便发给照会,接到者下年继续聘用,接不到者即为辞退,令寻出路。”[8]安泽县“在民国年间高级小学、县城师范小学、女子两级学校悉由政府教育科委任,乡村民国小学教师均由县教育科荐举,办学村聘用,各办学村这学董,负责管理学校事务。每年冬至节放寒假前,教师须向学董或村民代表汇报一年教学成绩,决定是否续聘。”[9]临县在聘任小学教师的过程中也是采用聘任制和委任制相结合,“私塾和民校实行聘用制,一般为一年一聘,留优汰劣,官学教师由县上统一考取,实行聘用和委任相结合。”[10]可见,当时校长和学董对教师的聘任具有很大的决定权。
还有的地方随不同年代的变化,小学教师的聘任也发生变化。如方山县“民初学堂采用聘请制,年发一次聘请书。民国七年后,采用招聘制,每三年招聘一次由县劝学组织考核,自愿报名。民国二十九年,教师一律由县政府委派。”[11]蒲县“民国初期为聘任制,县立小学教师由校长聘请,村立小学教师由由村聘请,报县报案。民国18年后,该县对小学教师的聘任实行招考制。”[12]
此外,对于各县的初级小学教员的改聘,山西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查小学教员,必须连续任职一校,庶得深悉各学童个性之差异,分别施以适宜之训导,对于教育进展,方有良好之效果。近据查报各街村小学教员,对于该街村办学人员。偶因应付不适之处,该街村办学人员,不论其管教成绩如何,即于学年终了之后,经有托词改聘,以致充任教师者。不安于职,于教学进度滞碍实多,若不严行纠正,影响教育前途,实非浅鲜。为此令仰该县长嗣后对于初小教师,经各街村办学人员择聘,呈由县政府委定后,必须以连续任职该校为原则,将来该教员之更调应由县政府依考绩之结果核定办理,各街村不得任意改聘,如办学人员有借故改聘情事,应由县府查明惩处。”[13]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小学教育,山西省政府设置多种培养机构培养小学教师,如省立师范学校、女子师范学校、乡村师范学校、国民师范学校、师范讲习所、模范示教等,不同的培养机构培养出来的小学教师学历状况不同。山西小学教师的学历主要是:师范大学或大学教育院系毕业的学生、师范学校的毕业生、短期师范的毕业生、专科以上学校的毕业生、中学毕业生、经试验检定合格的教师等。
通过对山西公立小学教师的学历统计可以发现高级小学的教师主要是来自于师范学校的毕业生,其次是中学毕业的毕业生。而初级小学的教师主要是经试验检定合格的人员担任,其次是短期师范毕业的毕业生或者中学毕业的学生。大学教育院系毕业的师范生多在高级小学任教,占到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简易小学和短期小学的教师多为试验检定及格的教师。可见民国时期山西小学教师大多数并不是正规师范院校的毕业者,而是由各类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毕业生充任。其中初级小学77.7%的教师未接受过系统的师范教育的训练。相比于初级小学中的教师,高级小学中教师的学历层次相对高,将60%的高级小学教师接受过正规师范的教育训练。
表1 1933年山西省公立小学教师学历统计表①
表2 1933年山西省私立小学教师学历统计表
私立小学中教师的学历状况与公立小学基本相同,初级小学的教师多数来源于中学毕业和试验检定合格的教师,高级小学教师师范毕业的占多数。但也有不同之处,公立小学中中学毕业的学生多在初级小学任教,而在私立小学中中学毕业的学生多在高级小学任教,此外,私立高级中没有经检定合格的教师任教。总的来说,高级小学教师的学历状况要比初级小学教师的学历状况更胜一筹。
此外,宋震寰对阳曲等22个县50多个乡村65个学校的教育概况进行了调查,虽然是对乡村教师进行调查,但也能反映山西当时的一些基本情况,其中对教员的调查主要集中于教师的资格
和教师效能的调查。
此次调查的教师资格中,高小毕业的教师38人,加上女子高小毕业的共40人,占到全部的教师的39%,接受正规师范教育的六年师范和两年师范仅占到35.6%,其余均未接受正规师范生训练,占到总数的25.6%。总体看来,民国时期山西乡村小学教师大部分是由非正规师范毕业的毕业生来担任,接受过系统的、正规师范教育的占少数,整体学历程度相对偏低。
总之,民国时期山西小学教师的学历程度相对较低,大部分教师未接受过正规师范学校的教育训练,尤其是初级小学教师,多数是由中学毕业和试验检定合格的人员来担任,而高级小学的教师相比于初级小学教师而言,大部分毕业于正规师范学校,接受过正规的训练。
表3 教师资格统计②
当时山西小学的教师基本采用聘任制,主要由所在小学的校长或者学董对教师进行聘任,整个过程中他们对教师的任用具有重大的决定权,在聘任教师的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聘任期短
小学教师的聘任期在山西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如河曲县的小学教师聘任期为半年,临县和安泽县的小学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校长于每年的冬至节左右根据本年度教师的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任用该教师,是否下一年还能在该校任教。这样就会导致小学教师流动频繁,职位不稳定,他们不可能尽心竭力、安心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无法保证小学教育的质量。
(二)聘任的教师学历低
聘任的教师都是由不同的培养机构来培养的,因此各机构培养的小学教师学历状况不相同。民国时期山西小学教师大多数并不是正规师范毕业的毕业生,而是非师范毕业的学生。具体到初级小学和高级小学而言,初级小学聘任的教师大多是中学毕业的学生和经检定合格的教师,只有极少部分接受过系统的师范教育,而高级小学的教师大都是由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是大学中教育院系毕业的学生担任。总体看来,当时山西聘任的小学教师学历程度相对偏低。
(三)聘用过程存在任人唯亲
由于小学教师的聘任实行校长或学董聘任制,校长和学董对小学教师的去留具有决定权,聘任教师多以情谊决定,所以所聘教师大部分是校长或学董的亲戚或是校长或学董关系好的人,而真正有知识、有品德、有能力、有经验的教师反而得不到聘用。在某些农村地方农村村长即校长,所以农村村长学董决定对小学教师的聘任。“自小学教师的聘任改为由村长自行聘任,则农村初级小学教育,完全把持在农村领袖手中(地方负责制的村长学董),他们多数不懂教育,根本不可能把教育办好。只要你能把村长学董恭维的很好,或你能仰村长学董的鼻息而听人家支配一切,或你与村长学董由某种亲戚友谊关系,或你与村长学董由某种利益上的交换关系的时候,不管你的知识品德如何,你都有被聘用的资格,可以顺利地成为某小学的教师;对教育一无所知也可以,成天不去上课也没关系,甚至你两三个月不到学校教学也可以。相反,如果你要是和村长学董没有任何关系,而又不会去恭维他们,不去顺服从他们的话,不管你的知识品德怎么优秀,你都没有资格被被聘任为教员,即使你现在已经是教员,也都有随时被辞退的可能。”[14]在整个聘任过程中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使一些有关系、不懂教育的人进入小学队伍进行教学,而使优秀的有教学能力被排挤出小学教师的队伍,从而影响了整个山西小学教育的质量。对于小学教员来说,为了得到聘用的机会或者保住饭碗,自会放下身子去求人。一位太谷县的小学教员曾经描述过自己县的情况:
每到新的一学期开始时,劝学所都要经过大的变动,教员们不得不东奔西跑,叫苦连天!我们奔走的路线:第一步先去村长家接洽,贿赂奉承,其次再去哀求视学——劝学所所长——发给委任。两方面都能办理地妥当,那么你就是一个字都不识,甚至是某地方的流氓,都可以到一个小学教学。你若是奔走不力,那么你就是正规师范生也要被挤出教师行列外。所以每到一学期终了,各教员们便自恨爹娘为何不给我生下四条腿和两个嘴!
奔到了教员位置的人,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在村长面前献殷勤乞哀怜,以求自己的地位长久稳固。所以教员们对村长的供养,简直比自己的亲身父母要生身父母多好几倍。如遇上村长生病头疼背疼,必须亲自拿上礼物去探望,一旦不幸村长有婚丧大事,做教员的除了花上三四日的工夫去帮忙外,还得送很丰厚的礼物。所以教员们一听见村长出丧或娶亲,便暗暗为自己的钱包担忧。[15]
对小学教师的聘任,使山西小学教育能有效开展,但同时也呈现出一系列问题,如聘任的教师多是未接受过正规师范训练的教师、聘任期短导致教师职位的不稳定、聘用过程中任人唯亲的现象影响山西小学教育的质量。
小学教师的聘任在民国时期主要由校长、学董、村长负责,多数省教育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但事实上这种监督有名无实,导致出现正规师范毕业的毕业生无法进入小学教师队伍,而被聘任的小学教师学识浅薄,多数毫无教育教学能力,经检定不合格的教师也在教书这种矛盾。出现这样的矛盾说明小学教师的训练与聘任相互脱节,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
由于小学教师的聘任实行校长或学董聘任制,因此民国时期山西小学教师在聘任过程中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只要和校长或学董有亲戚关系或者有某种利益关系,无论懂不懂教育教学、学识渊博还是浅薄都能进入小学教师队伍。此外,民国时期小学教师的聘任期短,导致教师职位不稳定,不能安心教学,每年都得考虑下一年的任教处,这些都影响了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注释:
①表1、表2资料来源:教育部编.二十二年度全国初等教育统计,民国教育统计资料汇编[C].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1937年,第159页。
②本表资料来源:宋震寰,山西乡村教育概况之调查,李文海,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文教事业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08页。
[1]吴湘湘,刘绍唐.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丙编·教育概况)[Z].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500.
[2]华中师范大学教科所.陶行知全集(第1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583-584.
[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4]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各县初级学校改进办法[A].山西教育公报[J].1933(85):3-4.
[5]河曲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河曲县志[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434.
[6]交城县志编写委员会.交城县志[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4:634.
[7]榆社县志编纂委员会.榆社县志[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587.
[8]祁县志编纂委员会.祁县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9:610.
[9]安泽县志编纂委员会.安泽县志[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7:349.
[10]临县志编纂委员会.临县志[M].北京:海潮出版社,1994:561.
[11]方山县县志编纂办公室.方山县志[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373.
[12]蒲县县志编纂委员会.蒲县志[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356.
[13]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指令第六四五号[A].山西教育公报[J].1938(15).
[14]鸣稚.改进中的农村初级小学教育[J].新农村,1935(24):59.
[15]革日水.山西太谷县的小学教员[J].生活周刊,1932(1-52):747.
G629.29
A
1007-9106(2017)07-0123-05
刘海燕(1990—),女,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历史与文化研究;孙杰(1978—),男,山西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教育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从事教育历史与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