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年行动计划”指引下实现校企深度融合的制度设计的几点看法

2017-03-23 12:08张宏伟
科学与财富 2016年34期
关键词:校企融合制度设计职业教育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 孝感 432000)

摘 要:2015年11月,近教育部印发了《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其中指出,高等职业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适应需求、面向人人,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推动高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本文结合我校的探索和实践,拟就“三年行动计划”指引下实现校企深度融合的制度设计,浅谈笔者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三年行动计划;职业教育;校企融合;制度设计

1.职业教育在校企合作中的困难与瓶颈

1.1.政府热情高而举措不得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有关要求,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教育部编制了《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并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但具体举措没有跟上,比如政府对企业、学校在职业教育的校企深度融合问题上,究竟有什么样的政策、经费支持等。

1.2.学校对校企合作办学理念认识不够

从学校方面看,对校企合作的认识也不到位,仍然存在着恪守固定模式关门办学、闭门造车等观念上的问题,合作不够积极主动,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过于强调客观原因,原地踏步,坐等企业上门;二是被动跟风,搞花架子,什么挂牌、签字、剪彩呀,搞“伪合作”;三是找托词,诸如学生安全问题、食宿问题、管理问题、时间问题、习惯问题,等等,因而畏缩不前。

1.3..企业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在竞争中企业自顾不暇,抽不出人力物力财力和学校一起培养技术人才。部分企业负责人没有长远的打算,对投资周期性较长的技术人才培养计划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树立校企双方合作中培养技术人才的教育理念与责任感,再加上经济利润是企业最终追求目标,所以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就把培训学生当成不愿负担的累赘。此外,多数企业由于对校企合作缺乏战略思考和实践经验,在校企合作中处于消极与被动状态,即使是合作,也不过是形式而已。

1.4.校企双方在合作中未能处理好“工与学”的关系

校企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总会出现“工与学”之间矛盾。对于学校来说: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实训时,没有充分考虑企业是否避开了生产的淡旺季,时间上是不是处于学生培训的最佳时间的因素,影响了“工与学”的开展,造成了学生在实习期间没有真正到达实习地目的;对于企业来说,毕竟不是学校,对学校采用何种教学方法与规律培养学生缺乏了解,在对学生培训实习期间的指导中理论少、实践多、讲的少。做的多,造成学生在企业实习中与学校理论知识链接出现了问题,直接影响培养学生的效果。

1.5.校企双方对合作的要素或各自愿景,没有从系统的观点统筹考虑与运作,使企业运行与办学诸要素之间有机结合、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最优化地实现办学目标,以期达到预期的效果。有些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仍停留在聘请企业专家上课,举办企业家报告会,送学生去企业参观实习等浅层次合作,校企双方合作还是两张皮,离相互交融,深度合作,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还有较大差距。

学校运作制度和企业运作制度、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存在较大差异,还没有真正融合,也制约了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

此外,校企合作发展不够平衡。主要表现为中心城市的学校好于地市州的学校,工科类学校好于文科类学校,工程类专业好于管理类专业,另外,校企合作的地方特色、专业特色也体现不够等。

2.职业教育在校企深度融合的制度设计

《三年行动计划》中指出,加强专科高等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凝练专业方向、改善实训条件、深化教学改革,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支持紧贴产业发展、校企深度合作、社会认可度高的骨干专业建设。支持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与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规模以上企业深度合作,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面向企业的创新需求,依托重点专业(群),校企共建研发机构。面向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提高专业的技术协同创新能力,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必须从校企深度融合的制度设计上入手。

2.1政府层面的制度设计

政府部门要广泛听取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闭门造车,同时也要依据校企合作的实际情况,调整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訂和实施校企合作制度,加强相关企业和院校对国家、 地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政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应定位于服务企业、职业院校的角色,减少具体的行政干预,给予企业、职业院校“双主体”的权利和一定权限的自主空间。

笔者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含教育、财政、金融、工商、税务、人社、民政等),应该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精神,尽快联合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比如制定《关于鼓励和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原则性意见》、《关于校企合作的评价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等等。这就使校企合作事宜,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特点。

2.2学校层面的制度设计

许多学校由于规模有限或资金困难,教学实训设备缺乏、实训场条件差,无法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需要。而工厂企业是生产单位,具备设备、技术等资源优势。所以校企合作教育使学校能够利用企业的设备资源和环境,使这一矛盾迎刃而解。学校的教师和学生一起下工厂去实习锻炼一段时间,这对丰富教师的实践知识、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和提高教学水平大有好处。这其中的制度设计更宽泛。

2.2.1校企合作的制度设计,首先是职业院校要在人、财、物等方面统筹考虑,科学地制定《学校关于校企合作的实施方案》,在指导思想、合作目标、合作范围、运作机制、政策保障等方面精心设计。同时制定与之配套的《校企合作框架下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企合作框架下的各院部专业评价考核办法》、《校企合作框架下的教师顶岗实践管理办法》、《校企合作框架下的学生权益保护办法》等。

2.2.2校企合作的制度设计,还应包括校企合作产权制度、校企成本分担与补偿制度、学生权益保障制度。借此协调校企合作相关利益者矛盾与冲突,尤其是国家鼓励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情况下,如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所有者交叉投入并举办职业院校运作形式下的校企合作过程中,特别注意要界定投入、收益的制度,通过制度设计,确保“谁投入,谁受益”,保障校企合作的动力与运行。其次,校企合作成本分担与补偿制度也应成为校企合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业教育领域,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也需要借鉴和参考教育成本分担、补偿理论,界定国家、地方政府、 企业、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成本分担制度、补偿制度。

2.2.3校企合作制度下的教育教学改革

一是改革教学制度。一般的,职业院校本着“理论知识够用”的原则,确定“2+1”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2年在校内学习和实训,学生1年在校外实习基地实习,以此达到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的课时比为1:1。

二是建立校内校外具有互补性质的实习实训基地。绝大多数职业院校建有医护实习实训中心、计算机实训机实习实训中心、汽车4S实训场、数控实训场、会计电算化实训室等,极大地改善学生实习的条件。

三是严格实习考核制度。要确保实习达到预期的效果,严格的考核是必不可少的。实习结束时,应进行总体考核。总体考核时不仅考核业务成绩和岗位技能,还要考核职业道德和整个实习过程的表现,考核标准应尽量量化。凡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

2.3企业层面的制度设计

校企合作,可实现双方资源共享、互利共赢。校企合作主要目的是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也是一种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行为,并且要明白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商业行为,要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洽谈项目、制定规则、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以保证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3.1制定《企业实习基地管理办法》。其中包括实习基地的建设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实习任务和标准、经费支持、考核评价体系,等等。重点是基地建设费用的分摊机制、学生实习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可以考虑由政府、企业和学校三方共同分担。

企业与学校共同培养学生。依据人才市场调研、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等,由企业与学校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围绕职业能力和素质共同精选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方法和手段,把学生在学校的理论学习、基本训练与在企业的实践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校企“零距离”、理论与实践“零间隙”、毕业生上岗“零过渡”,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同时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学校的办学水平。

2.3.2制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试行办法》。借鉴的主要有几种形式有:一是现代学徒制;二是校企共同体形式的长效机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办学;三是校企一体化形式的长效机制——企业自己举办职业院校。

2.3.3制定《校企合作中学生权益的保障制度》。保障制度的重点包括:企事业单位不得向实习生收取实习费;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岗位;学生顶岗实习给企业带来效益的,企业应向学生发放实习津贴;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之列。

2.3.4制定《校企之间技术、人力资源共享制度》。校企合作不仅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也是一种科技與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学校与企业共同对企业的富余人员和已在企业的实习生搞好专业拓展;根据企业产品升级、技术改造的需要,共同抓好员工的转岗培训;在企业设立教授工作室,教师可参加企业的新产品研究、技术攻关、项目开发,将研发的新产品投入到企业生产中,实现教师科研成果的快速转化,共同解决企业亟需解决的技术、管理、生产以及劳动力问题,形成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使企业切身感受到校企共同培养培训人才的重要性,以此促进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2015.11.

[2] 余祖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研究》,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

[3] 王文槿:《校企合作的企业调查》,教育部职教所职教研究动态[G].2008,(11).

[4] 邓志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设计探析》,广东交通职院学报,2015.(8).

作者简介:张宏伟(1962-)男,湖北大悟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财政金融、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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