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勇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问题显得日益突出,且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隐患。当前中国的环保体系对环境恶化所起的调节作用微乎其微,在这种局面下,我们可以考虑开征环保税并建立一整套环保税的收税机制。本文分析了我国开征环保税的若干重要问题,并提出了我国开征环保税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环保体系;环保税;制度设计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资源环境的急剧破坏和恶化为代价换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在民众普遍对环境恶化表达不满以及政府日益重视环境问题的今天,我们有必要认真审视包括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排污权转让、各类有关环保的零散税法条例等环保体系和制度的缺陷。如果借鉴西方国家的环保制度,在我国开征环保税可能对中国脆弱的生态环境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且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与经济协同发展,共同服务于中国的整体发展大局。环保税的开征对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是卓有成效的,建立系统、完整的环保税制度是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重点难题。基于此,本文的主要内容围绕着中国现行环保税收制度的缺陷、开征环保税的可行性以及环保税的制度设计等方面展开,为我国开征环保税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政策建议。
一、我国现行环保税收制度的缺陷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保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认真梳理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可以发现,我们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环保税,涉及到环保问题的调节政策主要分散在各税种之中。其中涉及环保的内容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一是有关企业废液、废气、废渣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免除、先征后返企业增值税;二是引进科技与资金应用于环保节能、治污的所得税减免;三是限制污染产品以及污染项目的消费税和车船使用税税收调节;四是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五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筹集资金,改善城镇环保。
第一,没有专门的环保税种。在环保税收方面的税种散见于其他税种,没有专门的环保税种,这样不利于治理环保带来的负面效应,而且难以筹集专门的环保资金,弱化了治理环境的效应。第二,税收的调节面过窄。税收的调节方面仅限于鼓励资源合理利用,开发环保产品,限制污染生产,节能治污,并没有涉及到资源浪费,无偿占用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第三,税收优惠的形式有些单一,仅限于免税和减税。我国目前的环保税制中没有沿用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缺乏针对性、灵活性。第四,税制没有形成完整的环保体系。我国现行税制对环保的规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的、相互制约的,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的的税收体系。当前,我国的环境恶化不断加剧,生态赤字逐渐扩大。环境问题将成为我国未来发展的一大“桎梏”。而我国现行的环保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既制约了税收环保调控作用的发挥,也难以筹集到专门的环保资金。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十八大报告更是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大众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关心自己的生活环境,渴望提升自己的生活质量。因此,开征环保税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二、开征环保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框架日趋完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有关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经济政策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陆续出台和制定的一系列鼓励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和治理污染的调控措施,以及环保立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为我国开征环保税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二)大众环保意识增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国家,企业和个人对环保的意识逐渐增强。国家已经将环保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地方政府官员将会把经济建设和环境治理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于企业来说ISO14000环境管理认证体系的实施,环境标志产品在社会上被广泛的接受,使得企业生产合格的生态的环保产品。对于人民来说,关注于生活的质量提高使得人民更加关注环保。
(三)具备相应的政策设计研究基础。前期开展相关政策设计研究与论证是开征与实施环保税的关键。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多次前往国外考察西方国家的环保税收制度,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召开各类国际国内环保税相关研讨会,并且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英国国际发展部的帮助与资助下进行的财税改革能力建设项目取得了不错的成果。
(四)环境监测技术提高。国家环保部通过加强环境技术设备,已经着重建立了一整套环境监测系统和环境监理体系,解决了环保税的计算和征收问题。
三、我国环保税的制度设计
(一)开征环保税的立法原则。(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这个原则有两重含义:一是经济发展不能牺牲环境,在过去的理念中经济发展是大事,丝毫没有考虑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对环境的破坏,如今在新的形势下,要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举,注重可持续发展。二是环境保护不能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征收环保税毫无疑问不能不考虑企业的负担,所以合理制定环保赋税制度,应科学地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客体和税率,运用环保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合理增长,保护环境尤为重要。(2)“谁污染谁纳税”原则。该原则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经济体行为征收较重的环保税,对污染较轻的经济体行为征收较轻的环保税,对采取先进技术,注重环保零污染的企业不征收环保税,这样才能明确责任,减少公地悲剧的出现,更加公平合理。
(二)税制要素的设计。(1)纳税人。纳税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环保税的纳税人界定应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经济个体征收环保税。也就是说,凡在中国境内有排放行为并造成污染的经济体都有缴纳环保税的义务。(2)征税对象。按照国际惯例,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应是各种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考虑到开征环保税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应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收对象着手进行试点,待取得试点经验、征管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3)计税依据。国际上通行的环保税计税依据有三种:一是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为税基;二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税基;三是以污染企业的产量为税基。我国所适应的应是第二种,因为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税基可以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只需要提高环保意识,投入资金,引进管理和技术,少排放污染物或者将污染物处理后再排放,这样就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第一种税基的缺点显而易见,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包含的污染物数量难以精确测定,不能精确检测因而没有具体的征收依据。第三种税基不能从源头减轻企业负担,因为污染企业的产量产出越多,应征收的环保税也就越多,这样企业会减少产出来控制成本,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有很大的影响。(4)税率和税目。我国的环保税还处于探索阶段,应考虑到废弃物排放的特点,在开征环保税时考虑采取相对简单的定额税率比较适宜。税率有一个由低向高的过程,针对资源的特点应实行差别税率,针对不同产业实行产业差别税率,循序渐进,不断完善。比如考虑到资源的特点,不可再生资源的税率应高于可再生资源的税率;稀缺程度大的资源税率应高于稀缺程度低的资源的税率;再培育成本高的资源税率应高于再培育成本低的资源税率。
大气污染税。从我国当前的能源消费结构来看,煤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由于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能产生温室效应,产生的二氧化硫极易形成酸雨,对人们的生活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大气污染税税目主要是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其税基应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标准,根据排放浓度设计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水污染税。其税目主要为居民生活污水和企业生产经营污水。居民生活污水因为其污染程度不高,可以以其用水量为依据实行较低的无差别定额税率。企业生产经营污水因其污染严重,且污染程度不一,根据其污水排放量和污水浓度征收相对较高的累进定额税率。固体废物税。其税目为工业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等。因其种类较多,其对人类的危害性也不尽相同。因此可以按照其危害的程度及污染量实行有差别的定额税率。城市居民垃圾税。税目是城市居民丢弃的各种垃圾,包括对环境有害的垃圾以及可回收再利用的垃圾。垃圾是现代城市的主要污染物,其数量之大必须要分区域配备相应的垃圾倾倒点,垃圾运输工具以及垃圾焚烧处理厂。在定点倾倒地可设置垃圾再回收点,对居民倾倒垃圾按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按其相应的排放量定额征税。噪音污染税。噪音污染是指噪音的分贝超出人和动物所能承受的范围,妨碍人和动物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如民航、火车、汽车、建筑工地,娱乐集中地等,一般可先通过测试规定环境正常声音分贝,制定累进税率,对高于规定的声音分贝征收噪音税。
(三)开征环保税的配套措施。(1)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认证制度。在开征环境税方面,首先要对三废,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噪音污染的污染程度进行鉴定,并由环保部门提供鉴定书,官方的鉴定书对于环境污染的程度有一个合理明确的判断;在减免税照顾方面,对于企业提供资金,强化管理的项目或产品,对于企业环保技术研发、治理污染的行为有环保部门进行认证,为企业的减税,免税提供正确合理的依据;在征收资源税方面,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如对水、土资源、开采森林、矿藏资源和运用不可再生资源)的个人或者企业,必须在环保部门统一登记备案,并由环保部门发给许可证,无证占用资源应依法处理。经过环保部门认证的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个人在税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依法享有税收优惠。(2)加快推进排污费收费制度“费改税”的步伐。针对目前排污费征收范围窄,征收标准过低,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的问题,应该加快排污费收费制度“税改费”的步伐。排污的收费比较灵活,机动,程序简单,所以对于数额较小的收费项目,为减少征收成本和监控成本,提高效率,采取“费”的形式更为合理。但是对于某些大的收费比如“污水费”,“污气费”如果仍采用“费”的形式就不合理了,应该“费”改“税”,由环境保护部门凭借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征收,这样才能保证环保税的固定性,无偿性和其规范性,对环境保护的作用更加明显。(3)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环保意识。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每个公民都有使用的权利,但是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如果随意破坏和践踏,人们只会自食其果。在政府立税、主导环境治理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环保的宣传,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功能,推选环保大使,发布环境保护的公益广告,倡导人民践行“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观念。不断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使我们赖以生活的环境成为我们最美的家园,给子孙后代留一片青山绿水。
参考文献:
[1] 毛学翠,王秀玲.环境税与环境保护[J].环境经济,2003,(1):11-13
[2] 陈书全,赵艳丽.借鉴国际经验重构我国环境税制法律体系[J].生态经济,2005,(11):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