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探析

2016-05-31 19:00周扬
企业导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沉默权

周扬

摘 要: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确立给公安审讯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使其在处理一些重大案件中遇到了困境;但就国际形势而言,沉默权又是司法文明的一种体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身份。因此,沉默权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还存在着争议,其在公安侦查中的应用也只是尝试性的实践。本文通过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剖析,阐述了沉默权在我国司法程序中确立的利弊,认为当前我国确立沉默权是可行的,是有利于我国司法发展、进步的。

关键词:公安侦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引言:沉默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体现了公民的人权、人格在审讯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对于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研究应将其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司法程序的发展紧密相连,以确保沉默权的确立不会脱离实际、不会照搬国际上一些成功经验,从而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当然,在法律上确立沉默权制度还是有必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但必须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实践相结合,以降低沉默权确立的风险。

一、沉默权的定义和理解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审讯过程中可以对不利于自己的询问保持沉默的行为,且不会因为此种行为受到追责。从公安侦查的角度理解就是公安在审讯的过程中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深层的剖析沉默权,第一,沉默权对犯罪嫌疑人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执法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做不利于自身的证言,面对执法者的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言。第二,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正当的对抗执法的权利,这种对抗只局限于言语的对抗,执法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仍然有限制其自由、控制其不当行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不会因为沉默而被追究责任,同样,也不可能因为沉默而逃脱法律对其所犯罪行的惩处。第三,在公安审讯过程中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受的权利,在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主动放弃这项权利,由此可见沉默权是对犯罪嫌疑人在定罪前“无罪”身份的肯定,是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在实践中的体现。综上所述,沉默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使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在侦查询问中犯罪嫌疑人可以用沉默权正当的保护自己的人权和尊严。一方面,沉默权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改变了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卑微身份,使其所处的困境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另一方面,沉默权是对强权主义的挑战,体现了强权主义的落幕,使“平等”在法律及执法过程中有了更好的体现,使得“民主”得到了更好的发扬。

二、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确立的困境与必要性

(一)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确立的困境。沉默权的确立历来备受争议,一方面,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更充分的人权,使执法程序与公安侦查实践的统一,体现的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另一方,在当前情况下确立沉默权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第一,沉默权使犯罪嫌疑人“不想说”有了合法依据,他的语言对抗受法律保护,这就使得陈述证据取证遇到了一定的阻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审讯权,也使一些非常残忍、狡猾的犯罪者有了可乘之机。例如,对一些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审讯中,他们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预谋性、组织性,对于如何应对公安侦查有很深入的研究和培训,针对这部分人沉默权就有可能为其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庇护”。此外,恐怖犯罪、智能型犯罪等等在国际社会上的泛滥,也使沉默权的行使对公安的审讯、取证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二,沉默权的确立很可能成为组织犯罪者、重大犯罪者寻求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被这些智能型的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他们逃避侦查、逃避起诉的一种手段。第三,沉默权的确立关系着公安部门、执法部门打击犯罪的力度,一方面,沉默权在立法不完善、不配套的现实情况下,对法律保障体系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不足,对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作用,防止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也对暴力执法进行了必要的约束,但同时它也为真正的犯罪者打开了一道可能逃脱法律制裁的大门,增加了通过法律手段惩处犯罪的风险。

(二)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确立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公安侦查中发生各类冲突时的一种救济手段,有效的缓解了审讯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对于司法公正、廉明有积极意义。一方面,沉默权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理性的对抗条件,改善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审讯中的境遇,降低了执法者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侵犯;另一方面,沉默权对控制审讯中的暴力手段、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效果,约束了执法者在参与犯罪嫌疑人审讯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使其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找的了更好的平衡点,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其次,随着公民人权意识的增强,公民对于民主、平等的自觉性不断的提高,即使在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时刻,他们也能清晰认知到自己的自身价值和自己所享受到了人权平等等,因此,沉默权的确立也是犯罪嫌疑人追求人格平等、人权平等的一种体现。再次,沉默权有利于法律程序机制的完善,确保了法律程序的正确性。一方面,沉默权的确立是消除刑讯逼供的必要手段,减少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野蛮执法行为,是转变“口供”为主的办案观念的核心思想,例如公安侦查中的“零口供”就体现了公安机关办案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沉默权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在定罪前的无罪身份,是现代法律对人权的诠释和说明,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由此可以推断沉默权的确立是社会发展发展的必然趋势。此外,随着现代公安侦查中取证科技含量提高,其审讯取证形势多样,且手段高明,即使在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其沉默权的基础上,执法部门一样能取得正确的、可靠的犯罪证据,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公正惩处,而沉默权的确立却能赋予犯罪嫌疑人平等的人权和公平,打击了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的抨击言论,提高了我国的刑事执法水平,使我国的“依法治国”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三、公安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确立的可行性分析

(一)“依法治国”的发展和成熟。“刑讯逼供”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并不少见,一些执法者取得“口供”的残忍手段直到今天会被翻出来感叹一番,可见“口供”在我国刑事审讯中的重要地位。纵观我国法治的发展历程,以新中国成立后为例,建国初期,我国立法、执法面对这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加之战乱带给整个社会的动荡,“依法治国”的理想很难赋予实践,这一阶段我国经历了一个短暂的人治时期。随着国家对立法的重视,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渐的完善,人治阶段慢慢的结束,我们迎来了法制社会的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后,外来文化、法律观念对我国的司法程序、执法模式等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社会问题更加复杂化,我国的法律体系就陷入了不完善、不断完善的循环中,始终在进步,始终有缺陷。从这一时期起,我国对于立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法律体系的构建逐渐的完善,基本实现了“依法治国”的理想,这就使沉默权的确立有了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其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者素质的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一方面,执法者的文化修养得到了提升,与建国初期相比简直是一个“大反转”,当代公安人员的技术能力、审讯方式等都具有很强的理论作为支持,且能与实践紧密结合,高素质增强了公安侦查的效率,也使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认定其罪行的手段逐渐的被“轻视”。另一方面,执法者的品质修养得到了提升,在其执法过程中除了对事实依据的重视,同样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人格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的突破,使其在审讯过程中能够自我约束,防止了一些过激行为的发生。再次,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人心,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了更深的领悟,当其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们对于人权的诉求更加强烈,这就催生了沉默权的确立,同时,沉默权的确立也发扬了新社会“以人文本”的理念,是我国社会注意法制建设的必要内容。

(二)公安侦查手段的进步和侦查技术的发展。“电子眼”、“电子狗”是当代社会耳熟能详的商品,在现代城市的大街小巷布满了摄像头、监控等,一个人的各种行为在不知不觉中已被记录,这也为公安侦查提供了方便。在当代公安侦查过程中,各种侦查、取证手段不胜其数,执法部门可以利用高科技、先进的技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这就降低了“口供”在定罪中的地位,也使犯罪审批有了新的途径,且更加可靠、更有保障。例如DNA技术、指纹技术、声谱技术等,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提取犯罪嫌疑人的DAN、指纹、声音等进行技术鉴定,从而获得需要的证据。随着公安机关对刑事证据研究的深入和系统化,各种犯罪数据库的建立,公安侦查手段更为高明和先进,这就为“零口供”定罪提供了保障条件,也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证据中的作用受到影响,进而获取“口供”的必要性大大缩减,因此,我国确立沉默权的公安侦查环境已经形成,有条件在有效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

(三)国际形势的发展。在国际上,沉默权最早是在英、美国家得到确立,它起源于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任何人都无义务控告自己。”,这句格言充分的揭示了沉默权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无义务向执法者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言,执法者也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提出控诉。英、美之后,德、法也先后确立的沉默权,随之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也通过法律确立了沉默权。一部分人认为,沉默权是司法文明提升的表现,使犯罪嫌疑人权利状况得到了改善,体现了人权的公平。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沉默权对执法者的审讯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特别是针对一些重大案件、恐怖组织的审讯中,其高超的反侦查能力往往会使审讯陷入僵局,给重大案件的侦破带来了一定的困境,从而增大了法制惩罚犯罪的风险。在黑社会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国际社会对沉默权作出了相应的改革,以满足执法者对高智能犯罪、组织犯罪的审讯需求。我国立法要与国际接轨,确立沉默权就势在必行,沉默权的确立不但能够使我国向国际私法程序靠近,也是我国长期以来“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缺陷得到弥补,提高了我国司法与香港、澳门等地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性,也是我国司法与国际司法接轨的需要,因此,从国际形势看,我国沉默权的确立条件已经成熟,只是在确立中还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实践。

从沉默权出现的半个多世纪的历程看,沉默权的确立有利也有弊,我国在公安侦查中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时机已经成熟,但还会面临一定的执法风险,因此,对于如何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仍需研究和探讨,以确保我国“依法治国”的稳定性和刑事执法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 赵承波,沉默权确立的必要性及建立模式[J],价值工程,2014(33):324-325

[2] 王昊,刍议沉默权制定及其在我国的使用[J],长沙大学学报,2015(01):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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