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木欣
(110035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 辽宁 沈阳)
沉默权制度研究
王木欣
(110035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 辽宁 沈阳)
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制度,沉默权充分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内涵与原则。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这项制度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这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遗憾。建立完善的沉默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将对沉默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根据我国国情,结合法治建设基本情况,对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沉默权;诉讼价值;公民权益
对于沉默权的理解和定义有很多种,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沉默权的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异。概括的来讲,沉默权有两种不同形态,有狭义的沉默权还有广义的沉默权。其中,广义沉默权的内涵是:不仅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相关案件知情人也享有沉默权,而且,上述人等有权拒绝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询问。狭义的沉默权内涵是;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且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并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要想顺利展开刑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赋予嫌疑人、被害人沉默权很有必要。但是,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相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必须如实供述。因此,要想保护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约束国家公权力,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实现上述构想的必须条件。
要想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沉默权制度。公平、公正、公开是我国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在诉讼活动中,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一种劣势地位,由于有国家的公权力支撑,公诉方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虽然,建立沉默权制度虽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善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劣势地位,但对于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却多了权利制度上的保障。如果要求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如实供述,那么,这势必会加重控辩双方的不平衡地位,同时,也使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途径减少,辩护手段与能力减弱,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刻不容缓。
要想减少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产生,则必须建立完备的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这种不良现象屡屡发生,通过建立沉默权制度可以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建立沉默权制度,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有了一重保障,而讯问者对自己的询问行为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建立沉默权制度,可以使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和供述归于无效,通过建立沉默权制度,阻却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保障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
首先,必须明确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利告知义务,这种义务是充分发挥沉默权制度作用的前提。在进行讯问之前,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义务。其次,加强律师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帮助是完善沉默权制度的保障。当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应当帮助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沉默权制度,让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经济条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机关有义务为其聘请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而且,如果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要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那么,律师必须在场。再次,严格限制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严格限制讯问时间,对讯问地点应该进行明确规定。不得因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采取非法手段。最后,确立行使沉默权的司法保障规则。具体的保障规则有三种,第一,禁止侦查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强制要求犯罪证人作证或是提供言辞证据。第二禁止侦查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对行使沉默权的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不利推论。第三,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对行使沉默权的嫌疑人、被告人施加更加严厉的刑罚。
为防止沉默权的滥用,我们应该对沉默权做出相应的规制。首先,贪污、受贿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赋予沉默权。原因在于,贪污、行贿案件证据较少,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来往隐秘,所以,嫌疑人的口供对于定罪量刑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那么将会不利于此类案件的侦破。其次,对于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也不应该赋予嫌疑人沉默权,这是因为此种犯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危害性巨大,甚至可以对国家政权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赋予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那么会给此类案件的侦查带来相当大的苦难,同时也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更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建立沉默权制度,是法律进步,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建设日趋完善,正是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大好时机。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沉默权作为有种重要的保护制度会出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推动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1]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龙宗智:《英国队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载《法学》,2000年第2期。
王木欣(1991~),女,辽宁省沈阳市人,汉,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中国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