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山
(030024 太原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山西 太原)
浅析刑事辩护中沉默权的使用
孔德山
(030024 太原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山西 太原)
刑事辩护中沉默权具有重大的立法和司法价值。在立法上,它通过确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保障人权;在司法上,它通过抑制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滥用司法权行为,以确保公平正义。但是基于我国特殊国情的考虑,对于沉默权的设计不能一味的照搬域外的做法,而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确立有限的沉默权,以抑制其消极面,并发挥该项权利所应有的效果,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沉默权;规范限制
沉默权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有效制约国家司法权利而防止其滥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司法人权提问或者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制度首先诞生并勃兴于英美法系国家。例如美国刑事诉讼中“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是典型的沉默权形态,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的特质。然而在沉默权诞生之初,其适用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只能在审判阶段适用此种规则。但是随着刑讯逼供的蔓延,立法者逐渐认识到如果不能将沉默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便不可能全面的实现人权保障之伟大构想。由此,自20世纪50年代起,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开始了扩张沉默权之旅,沉默权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审判阶段逐渐扩展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从国内法层面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强迫行为人作有罪的陈述。这一条文明示的规定了沉默权,对于沉默权给予了立法上的确证。从法条规定上看,我国当前的沉默权立法还比较单一,基本上借鉴于域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从立法的发展来看,总体趋势是肯定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但是有关沉默权的具体内涵、沉默的范围等内容,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明确以及实践的探索。
1.沉默权的弊病
确立沉默权制度可能会有碍案件公平正义的实现。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而根据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判决。可是沉默权的确立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可以什么也不说,这就可能导致许多有碍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无法得到充分的挖掘,甚至在很多场合由于缺乏犯罪证据会导致放难以发现案件事实。而且在刑事诉讼中口供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肯定沉默权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作用,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沉默权制度本身就可能是为了保障人权而牺牲案件的公平正义,这是沉默权本身所无法避免的现实。
2.沉默权的优点
第一,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全面实现。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之一。一方面,刑事诉讼具有使犯罪者受到法律追究,进而惩罚犯罪的功能。刑事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辅助刑法所规定的具体惩罚措施的实现,对于教育矫正犯罪分子、实现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以防止其受到不当的刑罚制裁。刑事诉讼不能使某些非犯罪行为犯罪化,否则刑事诉讼的目的便无法实现,其权威性也会受到极大的挑战。沉默权可以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从而使刑事诉讼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以防止刑事诉权的滥用。
第三,肯定沉默权与立法的精神相吻合。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当非法褫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然也是言论自由的权利主体,因为没有经过依法判决其相应的权利仍然存在。因此,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实际上是其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况且从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来看,其并没有否定事实上也无法否定此项基本权利。肯定沉默权与立法的精神相吻合,也是当代刑诉立法所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权利。
1.肯定沉默权的立法与司法价值
对于沉默权的确立,首先需要有立法的保障。2012年新刑诉法第50条首次规定了沉默权,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可是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当前的沉默权内容还比较模糊,只通过一个条文加以规定,难以达到有效的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是否剥夺沉默权对于刑事诉讼的影响非常重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可否采用,甚至对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会产生实质的影响。由此,需要进一步在立法层面上对沉默权的概念、沉默的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2.建立完善的沉默权配套制度
首先,需要公开刑事诉讼的过程。在公开的环境下,刑事诉讼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确保沉默权的实现。具体而言,一方面需要减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限制,允许律师对讯问、诉讼的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并提出意见,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便于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另一方面,需要扩张刑事诉讼公开的内容,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笔录、讯问和审判录像等进行公开。
其次,要明确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恶意不告知被害人沉默权或者因疏忽而没有告知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且对于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刑讯逼供类案件,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司法工作人员对自己讯问方式的合法性、所获取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证明,并追究相应行为人的责任,以抑制刑讯逼供现象的蔓延。
[1]何家弘. 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以“美国式”为参照[J].政法论坛,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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