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2009-12-02 10:20林惠平
文学与艺术 2009年9期
关键词:沉默权原则制度

林惠平

【摘要】在法律上,将沉默权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延伸是站不住脚的。以沉默权为无罪推定原则组成部分的意见面临以下解释难题:第一,如何解释无罪推定与沉默权在法律确立上的不同步性。沉默权保障至何种程度方可视为达到无罪推定的要求。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

一、沉默权的确立及意义

沉默权在12世纪初是作为对抗宗教法庭的手段,而作为法律制度的沉默权是在1661年由英国议会确认的,184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第一次将沉默权写入该法,使沉默权在成文法上真正得到确立。随后,欧美各国也都相应作了规定,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米兰达规则”,更将沉默权推向了极端。 我国在五十年代初期对沉默权抱否定的态度。文革中,有罪推定盛行成风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近年来,虽然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氛围正在逐渐的增强。但受长期封建思想的禁锢和侵浊,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依然面临艰巨的挑战。沉默权是人们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它不仅是对封建野蛮刑讯制度的痛诉,而且也是人类在痛苦呻吟下进行深刻的检讨和反思的理性结晶。沉默权是净化刑事诉讼不文明、不公正、不合理现象的催化剂, 是一项“不说话”的权利,是刑事诉讼迈向民主化、文明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一面旗帜。因此沉默权制度对建立法治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当然也摆脱不了这种困境。 我国是一个缺乏法制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封建观念长期禁锢着人们的思想,要想一步到位的弥补这一立法空白,似乎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在观念上,“口供中心主义”的大范围蔓延,为刑讯逼供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刑讯逼供也因此成了获取口供的一条捷径。在口供依然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主打产品,依然发挥着“巨大威力”之时,试想一下,又有谁会彻底的将它抛弃呢?可见封建纠问式下的这种“后遗症”依然在展现其“丑恶的嘴脸”。造成今天司法泛滥的局面,显然少不了它的干系。然而,从结构上看,诉讼观念是诉讼文化结构中的内隐性,深层次的内容,它相关于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国家制度、民族传统,社会心理等社会大系统。

其次,在法律上,将沉默权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延伸是站不住脚的。以沉默权为无罪推定原则组成部分的意见面临以下解释难题:第一,如何解释无罪推定与沉默权在法律确立上的不同步性。第二,沉默权保障至何种程度方可视为达到无罪推定的要求。在没有合理解释上述难题时,片面或者是人为的将它们随意界定是令人费解的,也是不明智的。当务之急,应当本着务实的态度,彻底的破解其中的奥秘。只有这样才能在对无罪推定原则与沉默权的取舍问题上作出合理的选择。 具体而言,在我国连无罪推定原则都还没有完全站稳脚跟,紧接着又将沉默权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或者合理延伸。这种超负荷作业必然对无罪推定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也会给沉默权带来不可避免的负面效应。显然在无罪推定原则完全得到确立之前,让它背上“沉默权”这个“包袱”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对此我们应该根据现实的国情,本着为国家负责,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将它们分别作为刑事诉讼上的一项权利,在当前是比较适宜的。笔者认为在规定沉默权规则问题上不能搞一刀切,应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不能搞地毯式轰炸,将现有的缺陷一扫而光。而应当采取有目的有步骤的改革方案。凡根据现实情况能够做到的部分应坚决进行改革,不能做到的暂且搁置下来,待条件成熟继续完善,改进。事实上,我们必须在进一步升级侦查技术、侦查手段和方法的同时,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在设计沉默权规则时过于追求时髦而在操作技术上造成难以驾驭的局面,必须采取有保有压、稳扎稳打的应对策略,确保与我国现实国情相匹配的一整套沉默权制度早日实现。因此,脱离现实国情而建立起来的沉默权制度将是苍白无力的,干瘪的,这种华而不实的框架难免面临倒塌的危险。在建立沉默权制度面临重大压力之下,想要一步到位是不可能的,不现实的。目前唯一可行的办法是:“效仿金蝉脱壳之方式”,不言其表,专攻其里, 久而久之,在不知不觉当中,一个内容详实、逻辑紧凑、结构合理,操作方便的沉默权框架将展现在我们国人面前。

最后,虽然体制上的阻力对引进沉默权构成主要威胁,但可喜的是伴随着我国与国际接轨的奋斗目标的不断推进,国际刑事司法交流的不断深入。同时面对当前司法程序的信任与正当性危机,再加上我国司法腐败严重,刑讯逼供这一司法顽症已经到了不铲除难平民愤的地步了。沉默权的出现必将给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一线曙光。事实上为我国引入的大量法律制度,在国家和人民的精心呵护和照料下,在本土资源的培育下,大多已生根发芽。处在十字路口关键时刻的沉默权同样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生死的抉择,在这方面上,固然有很多障碍。但随着法制环境的变化,程序法观念的转变和相关规则的发展,国际环境的变化,而且从发展的眼光来看,有利的因素还在不断的增加。随着这些因素不断完善,不断丰富,可以想象沉默权在中国的最终确立是现实的。据此笔者认为建立沉默权是迟早的问题,大势所趋,在这方面上法学界和司法界应因势利导共同为沉默权扎根于中国这片净土上而做应有的努力,早日摆脱我国在这一领域的落后地位,为中国文化再次迈入世界前列而积极努力。

【参考文献】

[1]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2]谢佑平、万毅著《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文的基础》.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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