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法务技术系,海南海口571100)
生态移民中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
李 巍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法务技术系,海南海口571100)
【摘 要】生态移民作为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带来生存环境的改变,引起居民生产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改变,更使民族传统文化发生变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承载着民族的历史,对于民族地区而言,生态移民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忽略传统文化的保护将会给少数民族本身带来不利影响。这就需要在生态移民过程中,树立整体的文化保护观念,健全和完善与生态移民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移民参与机制,以有利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关键词】生态移民;民族传统文化;文化变迁
国外学者曾把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人口迁移活动称为环境难民或者环境移民。国外最早提出“生态移民”概念的是美国植物生态学家考尔斯,他认为人口迁移是出于保护生态环境之目的。关于“生态移民”的概念探讨也经历了“环境难民”——“生态难民”——“生态移民”的过程[1]。日本学者小长谷有纪、中尾正义在其著作《黑河流域的生态移民研究》一书中探讨了生态移民对我国黑河流域生态、经济和文化所产生的积极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态环境不断遭到破坏,人口与生态环境的矛盾日益恶化,生态移民问题逐渐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生态移民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三江源的生态移民治理、内蒙古阿拉善生态移民治理、海南昌江王下乡生态移民治理等,都使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保护。
关于“生态移民”的概念界定,国内学术界尚无统一认识。葛根高娃、乌云巴图认为,“所谓生态移民是指由于生态环境恶化所导致的人类生存利益受损,从而不得不改变生存地点、调整生活方式的一种经济行为。”[2]他们认为生态移民是基于经济利益的原因进行的,是人们自主迁移的一种行为。学者刘学敏认为,“所谓生态移民是出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经济的目的,把原来位于环境脆弱地区高度分散的人口,通过移民的方式集中起来,形成新的村镇,以使生态脆弱地区达到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3]在他看来,生态移民的目的是双重的,改善、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发展经济,是政府主导的行为。方兵和彭志光则认为,生态移民是从保护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出发,既考虑移民能致富奔小康,又不破坏迁入地近期和长远生态环境,同时保护迁入地原居民利益不受损害,是多目标移民[4]72。他们的观点认为生态移民是多重目的的行为,既能保护生态环境又能消除贫困,同时还能保护迁入地原住民的利益,能实现多赢。郭剑平认为,生态移民不同于水库移民、脱贫移民、环境移民,必须清晰限定其内涵和外延。他指出,“所谓生态移民是指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恶化而致人类生存条件丧失后所产生的人口自愿迁移活动,或者以生态系统修复为目的而有计划地将人口从生态脆弱地区迁出并对迁移社区经济进行重建、恢复的活动,同时也可以使移民通过迁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摆脱贫困的目的。”[5]
从以上学者对“生态移民”的多样化概念阐释可以看出,学者们各自基于不同的角度,对移民的原因也有不同认识,有从单一生态环境破坏的角度进行定义,有从双重或多重原因进行定义,认为生态移民可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或者生态修复,又能发展经济,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但总体来看,学者们对“生态移民”这一概念的理解大同小异,认为生态移民的核心目的是为了生态保护。基于此,笔者以为,界定生态移民概念时应从生态环境保护或者修复所必须的目的出发,至于生态移民所带来的脱贫致富和发展经济等目的不应为生态移民概念本身的内涵。简言之,生态移民是指为了改善和修复生态恶化地区环境,由政府主导进行的集中或分散的人口迁移活动。也就是说,通过改变一部分人的生活环境,来换取生态资源的修复和可持续发展。
生态移民并非简单的人口迁移,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作为公共政策,生态移民既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文化、社会和生活方式的变迁和适应过程。”[6]生态移民所带来的不仅是迁移主体自然环境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导致其原有的文化传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从而发生传统文化的变迁及不同文化的冲突问题。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保护,是为了防止生态移民后文化因变迁而消失。
1.民族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载体。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活化石”,是特定环境中的民族或族群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精神和物质的总和,不同民族由于历史变迁、生存环境、生存方式的差异,孕育出各自独特的物质、精神文明。孟德斯鸠早就指出,“气候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个民族的法律、习俗和风尚。”[7]373民族传统文化是该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标志,凝结着民族智慧和创造力,是一个民族的灵魂载体。生态移民不仅是生产生活空间场所的改变,更是生产生活方式及文化习俗的变化。无论是分散迁移还是集中迁移,都会导致移民基于地缘、血缘等基础上原有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关系发生解体,从而在新迁入地进行社会关系的重构、适应及融合。我国生态移民的重点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在与自然环境的彼此适应过程中,在当地形成了各自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脱离了当地的生存环境,旧有的生活方式也一并改变,这些迥异而有鲜明民族特征的民族文化不可避免地会被破坏,村寨的民族特色急速消失。丢掉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就等于割断了少数民族的文化命脉。因此,在生态移民中,以法律手段保护、抢救民族传统文化显得十分必要。
2.有利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延续。生态移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且移民安置往往是从落后文明向现代文明的迈进过程,但其原有的传统文化往往被忽略,造成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迁移过程中加速消失、被同化,甚至出现文化“濒危”,这是难以弥补的损失。在生态移民过程中,由迁出地到迁入地,往往伴随着少数民族文化和当地文化的冲突、碰撞以及融合,在冲突的过程中落后文化被先进文明同化,呈现文化同质,使得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自我认同感下降。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对一个民族历史的延续、社会结构的完整以及民族的凝聚力和归属感具有重要意义。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多元文化形态的共同组合,单一文化很难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社会的综合发展并非意味着割裂多元文化形态,而是保持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对话[8]205-207。生态移民过程中,必须注意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否则,一味追求同质文化的结果将会产生不同文化的冲突,影响甚至导致生态移民工程的失败。
在生态移民中,迁移引起居民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等诸多改变,相应地也带来文化的变迁和调整。对于民族地区而言,生态移民使他们告别落后、封闭的“孤岛”生活,走入现代化的文明之中,但生存条件的改善并不意味着民族传统文化也得到了移植,如何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予以合理保护尚存在诸多制度弊端。
1.涉及生态移民中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缺失。当前,生态移民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主要靠政府政策推动实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依据。在生态移民过程中,政府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重视度往往不够,缺乏文化保护意识,村民也缺乏文化保护的自觉性,导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随着迁移弱化甚至消失。生态移民涉及到少数民族的众多权益保障,其中包括文化权,但我国目前尚未有生态移民权益保护法,涉及生态移民过程中的生态补偿只有《退耕还林条例》,且仅补偿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生态移民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退耕还林只是生态补偿的一个方面而已,关于文化变迁、文化补偿保护的内容也应该属于生态补偿的一部分,这是少数民族文化权的体现。生态移民对少数民族传统的宗教习俗、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婚姻习俗等都会造成巨大的冲击,使其改变原有的方式。但遗憾的是,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以及各地方的《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都找不到关于生态移民中民族传统文化权的内容,更遑论文化权益保护了。可以说零散的法律制度很多,但缺乏专门保护生态移民权益的统一法律法规,不利于生态移民中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据统计,到2050年前我国还将有1000多万人口需要迁移安置,基本都集中于中西部地区。另外,关于生态移民的安置补偿问题,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各地补偿标准不统一。将来面对如此庞大的迁移人口,如果生态移民权益保护问题不能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不仅不利于移民工程的顺利进行,更会使大量的民族传统文化流失甚至消亡。
2.关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不少,但很多法律中关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专门规定并不具体,过于笼统、原则,保护措施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大部分少数民族都集中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民族习俗不同,传统文化各具特色,但传统文化保护的范围并不明确,保护的监管、运行机制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属于法律中的模糊条款。地方性法规本应是体现该民族传统文化特色保护的直接载体,但令人遗憾的是,地方性法规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理解存在偏差,有些地方制定的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而有些地方制定的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从名称来看,这两种地方性法规保护的范围显然不同,即便是同样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省份,其在传统文化的保护对象、范围也各有差别。究其原因,在于国家法规中并未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这样便导致相同的传统文化在不同地方可能受到不同的对待,自然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3.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意识淡薄。一个民族总是离弃穷乡僻壤去寻找宝地,而不会离开宝地去寻找穷乡[7]330。生态移民对迁出地居民来说,是一个由落后文明向先进文明迈进的过程,迁移使得少数民族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改变,旧有的游牧文化、农耕文化也随之逐渐削弱,建立在原生产基础上的传统文化也失去了生存的土壤,相应的价值观、生活方式都随之发生变化。在现代化浪潮的裹挟下,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侵蚀日益严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破坏,如果不注重加强和保护,大批有价值的传统文化将消逝在历史的记忆中。须要进行生态移民的地区往往是较为封闭、落后的民族地区,民众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淡薄。政府在主导生态移民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迁移的经济成效、社会效益,很少重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甚至认为一些民族风俗习惯、思想观念是愚昧和落后的,不值得保护。法律保护意识如此淡薄,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自然无法引起足够的重视。
民族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精神支柱,也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落后文化不断向先进文明靠拢,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日渐式微,如果不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很多人类宝贵的财富将随着生态移民而消亡,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是保护一个民族的未来。
1.树立整体性的文化保护观念。在迁入地新的生存环境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与异质文化之间的碰撞与融合。民族传统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其生存的土壤环境,由于文化的特殊性,民族地区的生态移民较之其他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移民显得更加复杂。首先,要树立整体性的文化保护观念,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政府部门首先应该认识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殊性,在移民规划、迁移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在规划、建设住房时突出民族特色,周边学校、医院等配套也应考虑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以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移民安置尽可能集中安置,以利于少数民族民众尽快适应、融入新环境。其次,在移民过程中,要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就应该让少数民族群众能够参与移民的整个过程,为移民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对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有深切的文化自觉、感知和保护意识。只有在移民过程中充分重视民族传统文化对民族发展、延续的影响,才能使移民更好地适应迁入地生活,避免因文化冲突而产生移民“回迁”现象。
2.健全与生态移民有关的法律法规。生态移民的社会、文化适应问题,既关系到迁入地地方稳定和发展等社会问题,又关系到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文化问题。当前在我国生态移民实践与立法不匹配的情况下,亟需健全、完善与生态移民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和生态移民有关的规定并不少,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但生态移民并不等同于单纯的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其涉及到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及民族传统文化、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内容。立法的缺失使得生态移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笔者以为,首先,在生态移民过程中,要保护生态移民的合法权益就要进行立法,将涉及到生态移民相关规定的内容从其他法律法规中剥离出来,形成统一的“生态移民权益保护法”,明确生态移民的保护范围、分类、补偿机制、移民权利和义务、安置模式、法律责任等内容,以更好地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移民项目的顺利进行。其次,不能把传统文化保护与生态移民割裂开来,而应将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纳入生态移民的开发、规划中去。政府在主导移民工作中应注重加强民族传统文化的开发、保护和利用,引导群众树立保护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开展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抢救与整理工作。最后,各民族自治地方应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特色,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满足传统文化保护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增强群众的民族认同感。
3.建立生态移民参与机制。在生态移民中,迁入地居民整体从熟悉的环境迁入陌生的环境,其原有基于血缘、地缘关系建立的社会网络、社会关系瓦解,社会内聚力被削弱。移民的权益受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参与权得不到重视,难以参与到移民的过程。如前所述,我国的生态移民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移民自身被动搬迁,专业的民间组织也缺乏介入。笔者以为,就生态移民中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而言,要想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移民地区的民族文化,就要依靠强大的群众力量,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扩大参与移民工作的主体范围,吸纳移民和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到生态移民工作中来。一方面,政府要加强信息公开,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让群众广泛了解移民工作规划,吸纳群众意见和建议,实施过程中也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热线等多种渠道保证移民的参与权,提高政府信任度和透明度。另一方面,发挥民间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在政府和移民之间搭设一个桥梁,加强民族交流,为移民的文化权益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多方参与,可以使生态移民中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问题得到足够重视,更好地保护民族文化权益,推进生态移民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杜发春.国外生态移民研究述评[J].民族研究,2014(2).
[2]葛根高娃,乌云巴图.内蒙古牧区生态移民的概念、问题与对策[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2).
[3]刘学敏.西北地区生态移民的效果与问题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2(4).
[4]方兵,彭志光.生态移民:西部脱贫与生态环境保护新思路[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
[5]郭剑平,施国庆.环境难民还是环境移民:国内外环境移民称谓和定义研究综述[J].南京社会科学,2010(11).
[6]敏俊卿,努尔古丽.生态移民的社会文化适应研究:以塔什库尔干阿巴提镇为例[J].西北民族研究,2008(2).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8]谢元媛.生态移民政策与地方政府实践:以敖鲁克雅鄂温克生态移民为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 王爱玲)
Protection of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in the Ecological Migration
LI Wei
(Justice Department,Hai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aikou 571100,China)
Abstract:Ecological migration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control and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It not only brings the change of living environment,causing residents'mode of production,customs,religious belief and other aspects of change,but also make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change.Ethnic minorities'traditional culture bears the weight of the history of a nation.For the ethnic minority areas,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protect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migration.If we ignore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e,there will bring adverse effects on minority itself.For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traditional culture of ethnic minorities,it will be necessary to set up the whole concept of cultural preservation,improve and perf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ecological migration,and establish good immigration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in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migration.
Key words:ecological migration;traditional ethnic culture;culture change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326(2016)02-0045-04
DOI: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6.02.012
【收稿日期】2016-02-04
【基金项目】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生态移民中黎族民俗文化的法律保护研究:以昌江王下乡水富村为例”(HNKY2014-1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 巍(1981-),女,山东菏泽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法务技术系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