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弘扬公仆精神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2016-04-07 17:15杨静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

杨静

摘 要:腐败是从“想腐”的内因,通过“能腐”的条件发展成为“敢腐”的行为,党中央强调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要求把高压惩戒的警示作用、制度建设的预防作用与思想提升的精神引领作用相结合。而公仆精神正是“不想腐”的重要思想根基,大力塑造与弘扬公仆精神必须有正确思想的指引,马克思所撰写的《法兰西内战》一书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公仆”思想,从阶级属性、角色定位、制度保障等方面充分展现了公仆特征,在民主与专政、钱与权、职与责三种关系的处理上集中体现了公仆精神。以马克思“社会公仆”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公仆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应当明确我国“人民公仆”的阶级属性,强化宗旨意识;明确角色定位,强化公仆意识,同时加强民主监督,防止公仆变主人。

关键词:社会公仆; 公仆精神; 党风廉政建设

DOI:10.15938/j.cnki.iper.2015.06.023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5)06-0092-05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当前反腐斗争的严峻形势,“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1]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现象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腐败现象是从“想腐”的内因,通过“能腐”的条件发展成为“敢腐”的行为。因此,在腐败现象的治理上,要把高压惩戒的警示作用、制度建设的预防作用与思想提升的精神引领作用相结合,公仆精神是“不想腐”的重要思想根基,马克思撰写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蕴含着丰富的“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思想。深入挖掘其中有关社会公仆的思想,在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中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一、社会公仆: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思想

巴黎公社运动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无产阶级政权的伟大实践,充分展示了社会公仆的鲜明特征,在对民主与专政、钱与权、职与责三种关系的处理中集中体现了公仆精神。

1.公仆特征的充分展示:巴黎公社无产阶级政权的实践

(1)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政权性质决定了“社会公仆”的无产阶级属性 巴黎公社取得政权后,工人阶级意识到“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2]。所以“公社所通过的决议也都带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性质”[3]。例如控制生产资料与组织生产的措施,通过让工人参与管理的方式剥夺资产阶级对企业的控制权,通过购销合同限制资本家的剥削,建立“工资和劳动相称”的分配制度等。这些措施表明,公社是为劳动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的政权。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成立“标志着巴黎工人政府的建立!人们已经清楚地、有意识地宣告他们的目的是解放劳动和改造社会!”[4]。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5]。

巴黎公社无产阶级专政性质决定了公社公职人员的无产阶级属性。一切剥削阶级的政权都是剥削阶级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恩格斯指出,以往的国家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6]作为剥削阶级的爪牙,国家官吏不可能背离自己的阶级属性,成为真正的社会公仆。而无产阶级政权本身就是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代表和实现的保证,公职人员必然具有鲜明的无产阶级属性,要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成为人民的勤务员和社会公仆。

(2)巴黎公社对公职人员的要求体现了社会公仆的角色定位 公社委员“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7],他们“除了忠诚地充当人民的直接代表外,不担负任何其他的使命”[8]。公社公职人员奉行低薪、取消特权和向人民负责,体现了社会公仆的角色定位。

第一,奉行低薪。巴黎公社4月2日公报中规定了,“各公社机关的职员,最高薪金规定为每年六千法郎”[9]。这在当时仅仅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工资,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本身也是劳动人民的一部分,拿劳动人民相同水平的工资,突出体现了公仆特征。

第二,取消特权。“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10]公社专门颁布法令取消各种特权,例如 “只在邮局、各部和其他公务机关门前才设哨兵”[11],“自作主张备有坐骑者,应将马匹立即交还军马补给处”[12]。“制服上添加胸链或者其他虚荣饰物者,应受纪律处分”。[13]公社要求每个公职人员都要以一个普通劳动者身份出现。“我们过去是劳动者,今天仍是劳动者,将来也还是劳动者”。[14]

第三,向人民负责。“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15]在巴黎公社存续的72天里,公仆们夙兴夜寐、努力工作,颁布法令400多项,发布公告400多条,大多数法令都得到了贯彻或初步实施。[16]马克思高度评价公社“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17],“从来未有过这样充分代表着他们的群众的代表”。[18]

(3)公社的制度保障有效防止了“公仆变主人” 巴黎公社通过人民行使普选权、罢免权、监督权防止公仆变成社会主人。

第一,普选权。马克思指出,“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而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19]“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所有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员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今后均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可以罢免”。[20]

第二,监督权。巴黎公社通过广泛的人民监督时刻约束公务人员按照社会公仆的要求履职尽责。“公社并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以为永远不会犯错误,公社公布了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它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告诉民众”[21],虚心听取人民意见,并随时接受监督,“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22]。马克思曾赞扬说他们“光明正大地进行工作,不刚愎自用,不埋头于文牍主义的办公室里,不以承认错误为耻而勇于改正”[23]。当时有十几份报纸,比较重要的如《杜歇老爹报》、《新共和报》、《人民呼声报》等、每天刊发各种具有革命倾向的报道,反映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广泛监督。

第三,罢免权。公社“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24]。没有罢免权,选举权就会僵化,监督权就会成为摆设,民主就会大打折扣。马克思指出“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聘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在适当的位置上使用适当的人,万一有错立即纠正”。[25]罢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体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腐败,人民有权罢免惩处。公社期间曾有多名公社委员、代表被罢免,如克吕泽烈、罗谢尔、皮洛泰尔等都是根据人民反映的情况,经过查实后被罢免了职务,有的还被送上了法庭。

2.公仆精神的集中体现:对三种关系的处理

国家政权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必然具有明确的阶级属性,要处理民主与专政的问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拥有特定的公共权力,是利用手中权力谋私利,还是为人民服务,是履职尽责,还是敷衍塞责,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巴黎公社公仆精神的集中体现。

(1)民主与专政的阶级意识 剥削阶级统治下的公职人员实质上只能为剥削阶级服务,是少数人对多数人掠夺的工具。无论统治阶级如何标榜民主、法制、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虚伪理念,如何把民主的形式装扮的天衣无缝,都不可能掩盖其剥削掠夺劳动人民的实质。作为政府官吏,向上钻营、对下掠夺也成为合理且唯一的发展路径,只有得到更高的职位才能在掠夺成果中分得更多财富。这种状况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里才能得到根本扭转,由于实行的是大多数劳动人民对少数资产阶级与敌对分子的专政,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社会公仆”。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公仆不再是中央政府赏赐给它的爪牙的私有财产”[26],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由社会本身的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27]。

(2)公权公用的宗旨意识 剥削阶级政府的官吏把权力作为以权谋私的工具,是由这些政府是剥削阶级统治工具的本性决定的。因为权力来自于统治阶级,行使权力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剥削劳动人民,整个剥削阶级权力体系的根本目标就是以权谋私。马克思说,这种政府“由于拥有令人倾心的官职、金钱和权势而变成了统治阶级中各不相让的党派和冒险家们彼此争夺的对象”[28]。无产阶级专政本身就是“剥夺剥夺者”的结果,政府和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决定了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

(3)职责统一的服务意识 在剥削社会的观念里,职位就是权力的载体,是以权谋私必不可少的坐骑;至于责任,则根据自己的需要取舍。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描绘了梯也尔这个“资产阶级最完备的代表”,“他只有阶级偏见没有思想,只有虚荣心没有良心”,他的所作所为都是根据形势见风使舵,达到个人目的,“在野时毫不迟疑地鼓吹革命,掌权时毫不迟疑地把革命投入血泊”。[29]这种人充斥的政府结果就是“在国内腐败透顶,在国外极端无能”[30]。无产阶级专政的巴黎公社与之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巴黎公社只有公益,没有私利,从而杜绝了争权夺利、相互倾轧的可能性。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归还给社会承担责任的勤务员”[31],从而实现了责任政府的职责统一。

二、现实指向:大力弘扬公仆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32]“要坚持不懈强化宗旨意识,解决好党员、干部是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问题”。[33]大力弘扬公仆精神,仍然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

1.人民公仆:对巴黎公社社会公仆精神的继承与发扬

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与建设中继承和发扬了巴黎公社的“社会公仆”精神,在中国革命与建设时期始终把“人民公仆”①作为广大党员干部明确的自身定位。毛泽东在《一九四五年的任务》中指出:“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人民服务”[34]。“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35]经济建设时期,邓小平提出“领导就是服务”,要求党员干部牢牢把握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江泽民同志指出,要“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36]。胡锦涛同志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37]。“党员干部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要当好人民的公仆”[38]。十八大以来,在全国人民奋发图强,努力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强调党员干部“要坚持不懈地学习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养成宽阔的胸襟和眼界、高尚的思想情趣、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永做人民的忠实公仆”[39]。在人民公仆精神的感召下,新中国的建设者中涌现出了一批像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牛玉儒等人民的好干部,成为时代的楷模。[40]

2.大力弘扬公仆精神,塑造新时代“人民公仆”

国家公职人员由于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能够决定一些稀缺资源的配置,也带了以权谋私的诱惑。恩格斯提醒过的“公仆变主人”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并未绝迹,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成为党的工作重心,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不断扩大,一些公职人员背离了公仆精神,走上了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的道路。历史实践表明,“公仆变主人”的现象不会自然消失,只要存在腐蚀性的环境,总会有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抛弃党性原则,自甘堕落,走向了民的对立面,大力弘扬公仆精神仍是党风廉政建设不可或缺的精神指引。

(1)明确阶级属性,强化宗旨意识 “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41]党员干部首先要明确阶级属性,强化宗旨意识。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42],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明确阶级属性,就是要明确党员干部手中权力的无产阶级属性、人民属性。巴黎公社“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43],把一切社会公职完全置于人民监督之下,采取各种无产阶级专政措施,”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44]公仆代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要实现由人民掌权,对剥削阶级实行专政。

在我国,虽然劳动人民是社会主体,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导致某些阶层形成了一定规模,而且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影响。他们当然也需要政权中有人代表他们的利益,需要“公仆”为他们服务。从近几年党中央查办的大案、要案来看,很多高级官员的落马都与一些私营企业主有关。这些官员从人民公仆变成资本利益的“代言人”,关键问题就是忘却了人民公仆的阶级属性与宗旨意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需要依法引导、监督和管理。人民政权的公共权力是广大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少数官员用它来为资本利益服务,显然背离了人民公仆的阶级立场。

(2)明确角色定位,强化公仆意识 所谓“公仆”,“一要为公,不能有私心;二要为仆,不能有官气”。[45]巴黎公社的公仆精神体现在对公职人员的角色定位上就是奉行低薪、取消特权并严格向人民负责。这种定位对于当代中国仍然适用,习近平同志说“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当官”[46]。“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47]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干部的一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48]对人民负责是党的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世界在发展,每个人都在新形势下不断发展变化。很多曾经是模范代表的政府官员最终身陷囹圄,固然本质原因是其抗腐、拒腐能力差,环境因素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必须时时刻刻提醒和强化党员干部的公仆意识,站在公仆的角度去思考和做决策,把个人定位与组织定位、国家定位统一起来。从2013年6月开始,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切入点,党中央开展了反对。四风”,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密切联系群众的教育实践活动,全体党员都通过。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受到了思想洗礼和精神净化,强化了群众观念、公仆意识。今后应当不断创新开展专题教育活动,以巴黎公社的公仆精神为镜,让公仆意识在党员干部内心扎根。

(3)加强民主监督,防止公仆变主人 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经验时指出,全部职位交给人民普选出的人担任,并规定随时可以撤换,所有公职人员都奉行低薪就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49]。看似简单的原则其实抓住了要害,把人民对公职人员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安排好、落实好、实现好,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防止人民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关键。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是相互联系、互补统一的整体。只有选举权,没有监督权和罢免权,人民就会失去民主选举的热情,渐渐让选举成为形式;只有监督权,没有选举和罢免权,监督将变得毫无意义;只有罢免权,没有选举和监督权,罢免就会变得毫无依据。根据我国宪法,人民享有包括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在内的充分的民主权力,但权力的落实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必须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证人民群众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的落实,才能保障人民选出的公职人员真正成为人民公仆,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落实选举权。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0]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51],第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52]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53]。宪法赋予了人民充分的选举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但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目前还有待完善,许多选民对于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并不了解,人大代表有时成为了一种“荣誉”头衔,背离了代表人民利益、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本意。有些人大代表甚至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有些腐化堕落,走向了人民利益的对立面。如果坚持贯彻基层民主,人民显然不会选举这些人代表自己的利益。因此,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落实人民选举权对于防止公仆变主人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基层民主,一是要畅通信息传导渠道,实现自下而上的意见无损传递,让人民的意见成为决策的基本依据。二是要创新民主实现机制,以最低的制度成本保障基层人民群众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是推行政务公开,落实监督权。《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54]。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55],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56]宪法规定形成了一套人民政权监督体系,即人民监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监督国家机关,同时人民有权直接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落实人民的监督权,关键是推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一是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二是要建立完善的政务服务平台,保障人民群众清楚理解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原则、规定和决策依据,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公开透明的行政服务。三是要创新完善监督反馈机制,充分利用网路平台,建立快速反馈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三是完善民主程序,落实罢免权。《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57],同时有权罢免本级行政领导、法院院长及检察院检察长。虽然宪法赋予人民罢免公职人员的根本权力,但由于行使罢免权程序性很强,事实上代表和官员的罢免并不是“随时”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官员贪污、腐败、渎职等行为已被查实,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罢免决定才会做出。按照巴黎公社的原则,公职人员有任何未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的行为,都应当立即被罢免。作为人民选举权的补救措施,在人民通过行使监督权发现公职人员不能充分履职时,“随时罢免”应当成为一种常规。要落实人民对公职人员的罢免权,必须完善民主程序,细化罢免公职人员的标准,同时加强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让人民直接参与行使罢免权。

注 释

①“人民公仆”是建国以后我国在干部作风建设中广泛使用的提法,与“社会公仆”的提法并无本质区别,“人民公仆”也可以称为“社会公仆”。例如刘少奇1957年上海党员干部大会上作《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报告中说,“我们党、政府、国家经济机关的领导人本来是人民群众的公仆,社会的公仆”,并没有对“社会公仆”与“人民公仆”做出区分。在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广大劳动人民占社会主体的情况下,“社会公仆”与“人民公仆”的含义是一致的。但人民公仆更明确表达了代表广大人民的含义,其阶级属性更加清晰,尤其在社会阶层出现分化,各个阶层共同构成社会总体时,“社会公仆”的提法部分地模糊了“公仆”的阶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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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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