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安徽省总工会 吴家俊报道近日,安徽省公布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令人关注的是,该《特别规定》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的特别劳动保护措施予以细化。比如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孕期禁忌劳动;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为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女职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安排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正常分娩的可以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另外,根据新修改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可以享受上述产假外,还可以休60天的延长产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另外,《特别规定》还对哺乳室建设做出规定。对女职工经期保护也做出规定: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至于女职工更年期的保护,文件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根据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申请适当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到适宜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特别规定》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并对人社、安监、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