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

2015-12-18 02:14熊华勇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实践活动

熊华勇

(湖北文理学院 文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再论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

熊华勇

(湖北文理学院文学院,湖北襄阳441053)

摘要:实践主体与实践客体的矛盾集中表现为主客体双向对象化矛盾,它构成实践活动的基本矛盾。在同一实践过程中,这个矛盾表现为两个方面:主体对象化和客体对象化。实践活动基本矛盾运动的对立统一就构成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对立统一。实践活动就是实践主客体双向对象化的双重否定又统一的过程。

关键词:实践活动;实践主体;实践客体;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实践哲学研究中,虽在许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有力推动了研究的深入,但在对实践观的研究中,出现了一个薄弱环节或叫“空场”[1],这就是关于实践规律问题的研究。目前,这个“空场”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甚至还未受到普遍关注,本文欲就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问题再做探讨。

一、实践概念及其基本要素

(一)关于“实践”概念

综合学界关于实践概念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对实践概念作如下简单描述:实践活动本质上是自然界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是主体有目的、有计划的自由自觉创造文化世界的包容理性的感性物质活动。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实践是感性活动范畴。首先,实践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的客观活动;其次,实践是现实的人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第三,实践是自由自觉的活动;第四,实践是包容着理性的感性活动。

(2)实践是整体性范畴。实践概念的整体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系统整体性。实践是由主体、客体、目的、手段、结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系统整体;第二,关系整体性。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关系,都是从属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相统一的总体性关系。在这总体性关系中,既包含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关系,也包含着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关系,还包含个体、群体、社会与自然相统一的关系,知行相统一的关系等等。实践就是包含并体现所有这些关系的整体性范畴;第三,尺度整体性。实践体现了客体外在尺度与主体内在尺度的统一。

(3)实践是功能性范畴。实践作为人的感性活动,它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批判、反对和改变现存世界,即马克思的“改变世界”。“对实践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2]实践体现出鲜明的革命性、批判性和超越性。

(二)实践活动的基本要素

实践的运行过程包括四个基本环节:主体明确实践目的和方案;主体依据目的、方案,通过一定手段作用于客体;完成检验和评价实践活动的结果;根据实践结果修正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并对实践活动本身进行反馈调节。从这个运行机制可知,构成实践活动的基本要素不止李秀林等人[3]所说的三项(即实践主体、实践客体和实践手段),还应包括实践目的和实践结果,共计五个基本要素。原因如下:

除了实践主体、实践客体和实践手段这三项最基本要素外,实践目的和结果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我们知道,目的是实践运行的内控要素,是实施实践的纲领和指南。“确立目的和实践方案”这一环节,相当于行动之前制定计划,平常所说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就强调了计划对于行动(实践)的重要性,显然作为计划的最重要构成因素,目的这个要素不可或缺。有了明确的目标,才能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方案(包括措施、方法、手段等)。计划制定得切实可行,才能起到指导行动的作用,避免行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保证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主体依据目的、方案,通过一定手段作用于客体”作为第二个环节,讲的是具体实践过程,实现的是主客体双向对象化[4]的双重否定过程以及主客体相统一过程。

“完成检验和评价实践活动的结果”“根据实践结果修正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并对实践活动本身进行反馈调节”作为第三、第四个环节,大致相当于行动(具体实践)结束后的反思总结阶段。在这个阶段,通过检验、评价实践结果与实践目的之间的内在关联度,从效果、效能、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进而总结出经验和教训,甚至形成系统化的理论成果,为后续的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这显示了实践系统反馈调节机制的特点,反映出实践结果这个要素不可或缺。

关于实践活动的基本要素,赵凤平[5],冯贵贤[6]一致认为是由主体、客体、手段、目的、结果这五个要素构成。这是对李秀林等主编教材的合理补充;陈筠泉、刘奔主编的《哲学与文化》一书也持相同观点,并有周详论述。[7]而陈赞周博士从实践活动的结构角度将实践活动系统要素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实体性要素,即具有物质形态能独立自存的主体、客体、中介工具;二是非实体要素,包括目的、方法、规则、情感、意志、审美等不具物质形态不能独立自存的要素。[8]从他的分析和讨论中可以看出,构成实践活动基本要素的仍然是前述的五个要素(虽然分类中未包括实践结果这个要素,但作为实践活动所指向的目标,实践结果其实是内含于其中的)。

二、实践活动的基本矛盾

实践过程的实现表现为实践活动诸要素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过程及其结果,这个过程主要体现为目的、手段与结果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等,这些“统一”是主体在实践中通过不断克服矛盾来实现的。分析实践活动的基本矛盾就要先搞清楚在实践过程中,活动的诸要素之间存在哪些矛盾,然后再搞清楚这些矛盾哪些是基本矛盾,哪些是次要矛盾。

不难发现实践活动诸要素之间是充满矛盾的。而实践活动的基本矛盾肯定存在于实践活动五个基本要素之间的矛盾中,因此,我们主要从对实践活动五个基本要素之间的矛盾分析中来发现其基本矛盾。

首先是构成基本要素的单个要素,自身内部充满矛盾;其次是基本要素之间充满矛盾。先看单个要素自身内部的矛盾。一是主体自身内部的矛盾。从存在方式上看,主体首先是自然存在物,然后是社会存在物,更是自我存在物,三种角色之间有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从存在样态来看,有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人类主体之分,不同主体内部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从主体作为人所具有的本质力量与作为自然生物所具有的有限性、制约性来看,主体的体力、智力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能动性与受动性之间存在矛盾,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二是客体自身内在的矛盾。一般可从外在形态和性质上将客体划分为四类: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包括个体、类和实践的产品)、心灵客体、自我客体。这些不同客体内部同样存在诸多内在矛盾;三是中介工具内在的矛盾。中介工具作为“属人”的“为人”的人造物,它是人肢体心智的延伸,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作为人前一次实践的结果,本身内含着目的与结果的矛盾;它既具有主体性又具有客体性,内在的矛盾已不言而喻;四是目的要素的内在矛盾。由于目的要素统一于“主体”之中,同样既具有主体性主观性又具有客体性客观性,其内在的矛盾尤其是两个尺度的矛盾已勿需多言;五是实践结果要素的内在矛盾。实践结果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之后的一种客观存在,实现的是主体对象化、主体客体化,既具有主体性、主观性;又具有客体性、客观性,内在的主要矛盾同样十分显著。在人类实践的总体链条上,实践结果必然成为人类后续实践的基础、条件,并构成新的客体或中介工具。因此,它又与主体、客体、目的、手段等构成新的矛盾。

再来看看五个基本要素之间的矛盾(限于篇幅,不作具体展开)。主要体现在:一、主体与手段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主体与物质形态的中介工具之间的矛盾;主体与非物质形态的中介(主要指精神形态的系统的思想与认识,包括知识、模型、方法、制度、规范、规则等)之间的矛盾;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三、目的、手段、结果之间的矛盾;四、自在客体与自为客体之间的矛盾。前三组矛盾关系前人论述已多,此不赘述,重点讨论第四组。

自在世界与自为世界的矛盾,即由于实践所导致的世界的二重化所带来的矛盾。关于实践与世界的二重化问题,李秀林等主编的教材中有较具体的阐述,这里主要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人与世界的关系以及与之对应的实践史的表现来讨论自在世界与自为世界的分化与统一问题。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发展经过三大社会形态:第一种是“人的依赖关系”形态,第二种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态,第三种是“自由人格的联合体”。而张世英在讨论人与世界的关系这个问题时,将之粗略地分为两个关系、三个发展阶段。两个关系指人与世界万物融为一体的“人——世界”结构关系和人与世界两分的“主体——客体”结构关系。这两种关系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前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原始的“天人合一”阶段;第二阶段是天人两分的“主体——客体”阶段;第三阶段是“后主客体关系的”高级的“天人合一”阶段。[9]汪信砚[10]、同满宏[11]从实践史的总体过程入手,将实践划分为三个彼此具有连续和更替性的类型:经验型实践(自发创造阶段);半经验半科学型实践(自觉创造阶段);科学型实践(自由创造性阶段)。如果将以上三种理论放在一起比较,就会发现:三种理论之间有某种对应关系。“人的依赖关系”、“原始的天人合一”、自发创造的经验型实践,这三者大致形成对应。相应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天人两分的”主客体关系阶段、自觉创造的半经验半科学型实践,这三者大致形成对应。“自由人格的联合体”、“高级的天人合一”关系阶段、科学型实践这三者大致形成对应。明显可以看出,自在世界与自为世界的矛盾在第二组对应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在第三组对应中得到了较好解决。而在第一组对应中,由于人与自然尚未完全分化,人还没有明确的主体性意识,故讨论的意义不大。问题是陷于严重生态危机的当下人类世界是处于人类发展或人类实践的哪一个阶段。不可否认,当代人类实践在许多领域已进入“自由”之境,但在许多领域又表现得非常无知。显然,当下人类还处于自觉与自由相缠绕的令人忧心尴尬的阶段。很明显,自在世界与自为世界的矛盾具有终级性,两者矛盾的解决表现为人类实践终级目的的实现。而人类实践的终极目的,从人自身来讲,就是人的自我创造、自我实现,是人的自由全面充分的发展;从人与对象世界与客体世界的关系来看,就是主客消失,物我弥合,实现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相统一相交融的高级天人合一。也就是实现人与他者永恒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不言而喻,人类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人类实践的终极目的,作为人类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的理想结果,虽带有浓厚的形而上性质,但分明让我们看到:自在世界与自为世界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意味着人类实践目的的真正实现。而自在世界与自为世界的矛盾可以说是主体与客体矛盾的集中体现,它直接影响和决定实践目的、实践结果的实现。

从前述实践活动的运行机制可知,具体的实践过程实现的是主客体双向对象化的双重否定过程(主客体的双向对象化,李秀林等表述为主体对象化,客体非对象化;陈筠泉、刘奔表述为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实践活动的结果扬弃了主、客体的单纯主观性和单纯客观性,相对实现了主客体的统一。可以看到直接影响决定实践目的、实践结果实现的矛盾就是主体与客体的矛盾,这个矛盾表现为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主体对象化和客体对象化(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而目的、手段、结果之间的矛盾;主体与手段之间的矛盾等不过是主体与客体矛盾的曲折变化形式。因此可以说:主体与客体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主客体双向对象化的矛盾,构成了实践活动的基本矛盾。

三、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

首先,认识规律必须区分两个概念:本质,规律。“本质就是事物、现象或分子、元素所属于的类。”“规律是相互联系着的两方面因素的本质之间的关系”,本质、规律“仅仅是人对于物质存在和运动的种种不同情形的概括,是人的思维对现实世界的观念性建构”。两者都属于一般,而非实在。其客观性只在于它们与物质世界的事物、现象、过程相对应着,事物、现象、过程也在表现着它们。[12]也就是说主体、客体、对象化诸概念是人对现实世界的一种抽象,是一种观念性建构,揭示了事物、现象、过程所属于的类,也即揭示了其本质;“主体对象化,客体对象化”揭示了实践活动过程中相互联系着的两方面因素之间的关系,即本质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揭示了实践活动的规律。

第二,从规律所具有的特征来说。巨乃岐等[13]认为规律有四个特征:客观性、普遍性、重复性、方向性;而华岗概括为客观性、必然性、重复有效性等三点[14]。都共同强调了事物运动过程中所呈现的规律的普遍必然性、重复有效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正是事物运动规律的确证。只不过人类实践活动表现出众多规律,这些规律中,有些是主要的、基本的规律,有些是次要的、非基本规律。

第三,从基本矛盾与基本规律的联系来说。前已述及,基本矛盾就是直接决定实践目的、实践结果实现的那些矛盾,而矛盾同样表现为相互联系着的事物本质之间的关系;事物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呈现出客观性、普遍必然性、重复有效性等特点,这正是事物运动基本规律的确证。亦即事物基本矛盾对立统一的运动过程就表现为事物运动的基本规律,换句话说,事物或活动的基本矛盾的运动发展过程就构成该事物或活动的基本规律。

反观学界对实践规律问题的关注,研究者寥寥。笔者在中国知网(cnki)搜寻,仅发现共有聂世明等学者的8篇文章[1,15-21],难怪崔自铎教授把关于实践规律问题的研究叫做“空场”。而这几篇文章观点各异,且在认识上略有偏颇,限于篇幅,此处不做讨论。

综上所述,可概括如下:人类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就是主客体双向对象化规律,这一规律在同一实践过程中表现为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两个方面,在实践结果上表现为主客体的交融统一。进行任何实践活动,都应把握好这一规律,努力克服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实现主客体的双向对象化,达到主客体的统一与交融,为人类的自我创造、自我实现,为人性的自由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崔自铎.实践规律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9(3):10-1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8.

[3]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4]肖前,李淮春,杨耕.实践唯物主义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155.

[5]赵凤平.论实践的基本要素[J].大连教育学院学报,1999(3):40-45.

[6]冯贵贤.浅析实践过程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J].理论与现代化,1996(3):30-31.

[7]陈筠泉,刘奔.哲学与文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23-25,328.

[8]陈赞周.实践活动论纲[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1994:24.

[9]张世英.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4-16.

[10]汪信砚.人类实践的现代发展和当代特点[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23-28.

[11]同满宏.实践的创新和创新的实践[J].探索,1999(2):67-69.

[12]郭留柱.本质、规律非实在论[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4(5):20-23.

[13]巨乃歧,宋海龙.规律范畴新论[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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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聂世明.试论实践双向转化规律[J].河南社会科学,1994(3):15-18.

[16]张景荣.实践规律的属性及规律内容要求[J].理论与现代化,1995(1):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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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张炳奎.实事求是与实践规律[J].北京大学学报,1998(3):20-28.

[19]杨思基.论社会实践的本质、形式、特点和规律[J].齐鲁学刊,2000(2):61-66.

[20]崔自铎.新实践论述要[J].现代哲学,2001(3):21-24.

[21]郭留柱.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及其意义论[J].晋中学院学报,2009(8):39-42.

(责任编辑:徐杰)

The Basic Law of Practical Activities

XIONG Huayong

(College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Xiangyang 441053, China)

Abstract: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in practice presents itself chiefly in the contradiction of bidirectional objectification between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in practice, which constitutes the basic contradiction of practical activities. In the same process of practice, this contradiction is shown in two aspects: one is the contradiction of subject-objectification, the other is the contradiction of object-objectification. The unity of opposites in motions of the basic contradiction constitutes the basic law of practical activities: the unity of opposites between object subjectification and subject objectification. Practice activity is a double negative and unified process of bidirectional objectification between the subject and the object in practice.

Key words:Practical activities; Practical subject; Practical object; Subject objectification; Object subject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4476(2015)06-0020-04

作者简介:熊华勇(1963— ), 男, 湖北襄阳人, 湖北文理学院文学院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5-04-29;

修订日期: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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