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我便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150万元,女儿以她与丈夫的共有房屋(该房屋的房产证上只写了女儿一人的名字),为我的债务作了抵押,并在抵押担保书上签字。
我和女儿本以为到期将借款还上,就万事大吉,什么问题也不会有。但事与愿违,公司效益不见好,欠款到期,我却没有能力偿还。银行在多次催款无果之后,要求我的女儿承担担保责任。
这时,女婿知道了详情,他坚决不同意用房产作抵押,他认为房屋抵押担保没有法律效果。该房屋是在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擅自以该房屋为母亲借款作抵押,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妻子是不能代表自己在担保书上签字的。
在女婿拒绝用这套房子做抵押并承担保证责任时。请问,女儿为我做的这个担保抵押有效吗?
青岛读者 秦海天
秦女士:
夫妻双方财产只要是婚后所得且非法定个人财产,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不可分割的共同处分权,而非夫妻双方各享一半处分权。因此,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是否有效,是对处分行为整体而言,不存在处分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之情形。
你女儿以夫妻共有房屋作抵押属于共有财产的擅自处分,丈夫不知情,也未书面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因此,你女儿的抵押行为无效,不能以该房屋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