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有人提出疑问,从轻和减轻、从重和加重有什么不同,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
对此,中央纪委法规室给出解释。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从轻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相对应的,从重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加重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而“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
例如,《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其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量纪幅度从撤销党内职务到留党察看处分,其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属于从轻;而如果具有减轻处分的情节,就应当减轻一档,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相对应的,“留党察看”处分便属于从重;如果具有加重处分的情节,就应当加重一档,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从轻处分中“给予较轻的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的处分适用,只要选择的是其中较轻的处分即可;“给予较重的处分”同理。
而减轻处分不适用于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