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预防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

2015-08-12 08:02缪金祥
唯实 2015年8期
关键词:群体性征地

近年来,江苏因对社会矛盾化解及时、对敏感问题处理稳妥,直接消解了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也要看到,在经济新常态下,许多新矛盾新问题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要加强预防,妥善处置。

一、引发江苏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因征地拆迁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土地财政的刺激下,不少地方政府唯GDP至上,忽视群众利益,甚至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暴力拆迁,由此引发社会矛盾。据国家信访局统计,当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60%与土地有关,征地补偿纠纷又占土地纠纷的84.7%。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开发商和基层干部不仅不作为,有时还乱作为,如利用流氓、帮派成员、黑社会成员等恐吓威胁打击不服从者、被拆迁户和上访者等,较为典型的事件有苏州通安因拆迁引发的杀人案、邳州带血拆迁事件等。

因环境污染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来,随着对生活质量关注度的提升,江苏公众在面对水污染、光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影响生活环境的工程和设施时,通常会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因而以规模性聚集来表达意愿和提出诉求为特征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近些年也居高不下,且类型多、发生区域广。据统计,江苏2013年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较2012年增长29.8%,其中较为典型的事件有启东事件、吴江平望事件、溧阳申特钢厂污染事件和镇江水污染事件等。

因工资福利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与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如由低保确认与待遇所引发的冲突,由教师绩效工资、养老金拖欠和农民工欠薪等所引发的问题等,这些问题近些年也呈现出较为平稳的发生态势。据江苏省公安厅治安局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6月5日至11日,江苏公安治安总队共接报群体性事件47起,其中涉及工资福利待遇的18起,占总数的38.3%;2014年6月12日至18日,治安总队接报群体性事件53起,其中涉及工资福利待遇18起,占总数的34%;2014年6月19日至6月25日,治安总队共接报群体性事件54起,其中涉及工资福利待遇18起,占总数的33.3%。

因医患、交通等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近些年来,由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保障制度滞后等原因所引发的医患纠纷或冲突正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其中较为典型的事件有南京鼓楼医院护士被打事件、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挂水门事件等。与此同时,伴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普及以及快节奏的运输要求,由交通事故等非正常死亡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不断频发态势。如,2013年常州新北区因非正常死亡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72起,占所有群体性事件的48.98%,同比上升35.9%。

二、当前江苏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现代通信技术助推加剧。伴随着自媒体的兴起,公民有了更广泛的表达渠道,在碎片化的阅读和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的条件下,由手机、掌上电脑等构成的沟通网络成为新的社会网络形态,由此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动员结构的巨大变化,产生信息传播的“蝴蝶效应”,如南京周久耕事件便是其中一例。

事件间关联性不断增强。当前,一些群体性事件显示出“涟漪效应”,即起始于一个地方的群体性事件,经过一番传播,会跨越地域空间和社会部门形成“关联”属性,继而构建出新的认同,并经效仿出现更高水平的抗争浪潮。如张家港医院挂水门事件与金坛市花园妇科医院事件、南京儿童医院徐宝宝事件、南京鼓楼医院护士被打事件等在抗议的手法与形式,乃至一些细节等方面均惊人相似。

解决途径直指政府部门。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解决问题时往往都会将当地政府的办公楼作为主要的示威聚集地或直接攻击目标。如,南通启东事件的诱因是环境污染问题,南京华飞事件的诱因是企业改制后的遗留问题,以前在解决这些问题时都会将矛头指向企业本身,但是如今多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都会选择在政府门前聚集示威。

三、积极预防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

厘清事件性质,维护合法权益。正确认识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积极预防与处置该类事件的前提。对此,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从整体上看,江苏群体性事件还远未触及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层面,对于许多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安抚等方式加以解决。同时,也不能将局限在特定区域内的普通群众诉求上升到社会稳定层面而过度反应,甚至大动干戈,要坚决杜绝将普通矛盾或纠纷无限扩大化与过激化。在从观念上理性看待或厘清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基础上,应支持人民群众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活动,要意识到通过执法过程和司法程序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不会激化群体性矛盾,反而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开展纠纷排查,构建化解机制。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关键是要厘清事件发生的缘由,并及时加以化解。对此,一方面要倾听群众呼声与利益方诉求,了解事件的原委及症结,并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能够快速处理的,要第一时间进行调处。另一方面,要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可能引发不安定、不稳定时段的矛盾纠纷,要积极研究探讨形成原因和处置方案,对症下药,防止矛盾汇聚和问题发酵。另外,还要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要及时收集证据,以法为本,以理劝退,最大限度地确保社会稳定,这方面可借鉴连云港“调解技战法”、盐城“说理执法”、南通“大走访”、苏州“开门评警”等的经验与做法。

推行因案施策,强化分类治理。由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因而要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研究,因案施策,决不能“一刀切”。例如,在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时,应尊重民意,注重环评,决策透明。这方面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新加坡裕廊岛PX工厂和日本横滨PX生产基地,它们都会通过设置“公众参观日”和建立群众代表监督会的形式,使群众能够切身感受这些企业对于环保的重视程度,并能增加对环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应对医患纠纷等非正常死亡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可以运用第三方调解的形式,如专门设立民事调解中心或者医患仲裁机构等,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化解医疗纠纷,消解医患矛盾。在应对拆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应区别对待“公益性”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征地拆迁,两者不能相混淆。同时在征地拆迁时,要将征地拆迁听证作为必经程序,并以经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的标准,不能随意定价,杜绝拆迁过程中的腐败、不公、漫天要价等社会问题。

优化方式方法,增强处置效果。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多种方式方法的协调并进。对此,一方面应根据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特征,有针对性地细化演练预案。不仅要明确规范各类事件的处置流程和方法,细化完善各个处置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最大限度地缩短反应时间,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处置效率;还要加强应急处置保障,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加强实战演练,切实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冲突能力,新加坡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三部曲”法值得我们借鉴。另一方面,应高度重视情报信息。不仅要广泛布建治安信息员,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指令,超前部署防范工作,如德国通过构建危机预防信息系统(DENS),努力将事件化解在萌芽阶段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还要进一步提高网络舆情应对引导能力,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等手段,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治理,逐步形成依法监督、行业自律、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引导广大网民的思想和行为,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江苏出台的《互联网网络安全事件协作处置暂行办法》以及南京市公安局利用“三张网”预防群体性事件等的做法,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本文系江苏警官学院缪金祥老师承担的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对策研究”成果〕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供稿)

责任编辑:钱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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