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鉴定人专家出庭意愿的策略探讨

2015-05-30 02:57:31刘畅刘宇高丽娜
学理论·上 2015年1期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刘畅 刘宇 高丽娜

摘 要: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建立明确的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实施程序与保护机制,对有专家出庭资格的专家进行出庭能力培训,可以提升司法鉴定人参与专家出庭制度实施的积极性。对未来有可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医学专业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及相关能力的培养,也可以推动专家出庭制度的良好运行。

关键词:专家出庭制度;司法鉴定人;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1-0131-02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本条款为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诸多亮点之一。本文以“专家”的称谓代替“有专门知识的人”,指通过接受教育或实践等方式,获得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经验或技能,在诉讼过程中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委托,由法庭同意,出庭对已有的鉴定意见进行解释或提出意见的人。同时,将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的内容简称为“专家出庭制度”。

专家出庭制度可以通过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对刑事诉讼的参与,让不具备鉴定专业知识的法官能够正确理解鉴定意见,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实现公正审判。也可以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的不足,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人权。同时监督鉴定人,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促进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规范化发展。尽管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该举措在公众内的认知普及率不高[1],法律对其细则的规范有所缺失,这些问题阻碍了制度的良好运行。本研究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约一年后,以辽宁省内部分司法鉴定人为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探索这类人群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及影响因素。虽然法律没有对专家出庭制度中专家的身份进行明确规定,但由于公众一般更相信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人员[2],司法鉴定人作为专家参与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概率较高,因此,掌握此类人群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与影响因素有助于把握现阶段该制度的实施情况,也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为提升司法鉴定人的专家出庭意愿思考对策与方法。

一、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向辽宁省内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64人说明研究目的后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回收有效问卷5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7.5%。其中,男性为51人(91.1%),女性为5人(8.9%)。平均年龄45.89岁(±6.81),30-39岁的人数为8人(14.3%),40-49岁的人数为30人(53.6%),50-59岁的人数为18人(32.1%)。研究生学历的人数为22人(39.3%),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为27人(48.2%),专科学历的人数为7人(12.5%)。

(二)调查问卷

在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相关内容进行文字介绍后,采用自编问卷进行调查,询问调查对象的专家出庭意愿、对专家出庭制度条款修改的认知程度、对专家出庭制度的顾虑等问题。在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顾虑因素中,我们选取了两个在本研究初期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访谈式调查时出现次数最多的问题:您是否因为担心事后遭受打击报复而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有所顾虑?您是否因为担心自身出庭能力与技巧不足、无法达到庭审要求而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有所顾虑?

(三)统计分析

利用SPSS15.0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采用X2检验进行统计学比较,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一)司法鉴定人的专家出庭意愿

在确认被调查者了解新《刑事诉讼法》中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后,询问“在刑事诉讼有需要的时候,是否愿意以专家的身份出庭,对已有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表示愿意以专家身份出庭的人数为4人,占研究对象总数的7.1%,表示不愿意的人数为21人,占总数的37.5%,表示暂无明确意愿的人数为31人,占总数的55.4%。性别、年龄段、文化程度因素对专家出庭意愿的影响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体数据见表1。

(二)司法鉴定人的专家出庭意愿与其影响因素的单因素分析

将司法鉴定人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与其影响因素进行单因素分析,结果表明,司法鉴定人担心事后遭受打击报复(P=0.011)与担心自身出庭能力与技巧不足,无法达到庭审要求(P=0.006)两个因素对他们的专家出庭意愿的影响有统计学意义,对该制度的认知程度对专家出庭意愿的影响无统计学意义(P=0.855),详细数据见表2。

三、讨论

(一)司法鉴定人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趋向消极

本研究对56名司法鉴定人的专家出庭意愿调查结果显示,表示愿意以专家的身份参与该制度的人数比例仅为7.1%,低于表示不愿意与无明确意愿的人数比例,总体来说态度趋向消极。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一项促进刑事诉讼规范化与法制化的举措。然而,如果有资格出庭的专家的出庭意愿不足,对该制度的态度消极,不利于制度的实际实施。本调查进行于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约一年后,可能由于实施时间不长,该制度的具体程序与细节问题并未得到规范,导致了司法鉴定人的专家出庭意愿低的结果。

(二)认知因素不影响司法鉴定人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

在对司法鉴定人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认知程度与专家出庭意愿的关系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认知因素对司法鉴定人的专家出庭意愿没有影响,这与和本研究同期进行的以社会公众及法医学专业本科大学生为对象的调查结果不符。在这两项调查中,认知因素为影响各研究对象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态度形成的重要因素。这可能是由于此次研究的对象为实际进行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人,大部分人都对该制度的设置有所耳闻。因此,影响他们是否愿意作为专家参与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因素不是是否知道制度的设立,而在于其他更为实际的、对他们产生困扰的问题。

(三)解决困扰司法鉴定人的问题有利于提升其专家出庭意愿

在对司法鉴定人产生困扰的问题中,他们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顾虑,即担心事后遭受打击报复与担心自身出庭能力与技巧不足、无法达到庭审要求两个问题均对他们的专家出庭意愿产生影响,有这些顾虑的司法鉴定人更不愿意作为专家参与该制度或对该制度采取观望态度。首先,担心事后遭受打击报复的问题不仅在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领域存在,这个问题同时也是司法鉴定人在面临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一个顾虑。因为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不满,从而对鉴定人进行人身伤害,甚至危及鉴定人亲属安全的例子并不鲜见。类似的问题也许会在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不作法律的制约,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顾虑会导致有专家资格的司法鉴定人不愿意或不敢出庭。可以参考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对鉴定人出庭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实施程序与保护机制建立具体明确的措施,消除司法鉴定人对该制度的顾虑,提升他们的专家出庭意愿。

除此之外,担心自身出庭能力与技巧不足、无法达到庭审要求的顾虑也影响了司法鉴定人对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此顾虑与公众对专家出庭制度的顾虑相符。在与本研究同时进行的对136名沈阳市民进行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态度的调查研究中发现,86%的市民担心申请出庭的专家的出庭能力不足,无法很好地应对质证[1]。参与庭审的专家除需具备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或质疑,还应具备良好的思辨能力、应变能力与语言表达技巧,这要求专家具备很高的综合素质。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专家名册的方式,遴选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人进入名册,然后对入选专家进行刑事诉讼专家出庭制度的相关能力培训,以便适应庭审的要求。同时,也可以消除司法鉴定人的顾虑以提升其对专家出庭的意愿,使该制度能够得到良好运行,起到法律的实际作用,最终推动构建诚信司法鉴定体制。

参考文献:

[1]刘畅,刘宇.沈阳市民对专家出庭的态度及其影響因素分析[J].中国市场,2014(20):82-84.

[2]杨霄芳,张博.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几点设想[J].法制与社会,2013(7):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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