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嘉岩 郝稼康
摘 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体现我国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度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清末时期引入,经历了文革时期的一路变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终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然则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演变成“人民陪衬员”,陪而不审、听而不睬、审而不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弱化导致制度设立的初志难以实现,一切都变成立法者的美好愿景,然而却形同虚设。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应该与时俱进,跟随我国快速发展的脚步,根据我国国情对其进行改革完善,扭转不利局面,实现我国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民主;司法公信力;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
一、历史的变迁——陪审制度的源起
陪审制度起源于公元前的西方文明,对公民发生的诉讼纠纷,最初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进行裁决。后来沿革成陪审法庭,陪审法庭没有法官,只设立主持官,由发顶层程序选举出的陪审团成员通过向审判结果投票的方式决定审判,从而体现司法民主。这一制度伴随着西方民主的产生出现,成长厘革,逐渐形成而今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之一的典型成文法国家德国,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通过立法废除了陪审团制度转,改为由3名职业法官和6名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的参审制度,由混合法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二、改革的基石——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况
笔者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参审制度,是国家机关通过一定范围规划和法定程序吸纳非司法职业人员参与国家的司法裁判活动,对最终的处理结果发表观点、意见、主张,以供职业法官用于参考的制度。
首先,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法律经过了时间的沉淀和洗礼。同样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在文革期间一度饱受摧残而破碎殆尽。文革后我国在1979年虽然重新恢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由于实践僵化反而对司法审理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1982年宪法的组成失之交臂。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了国家根本法《宪法》上的权威依据。
其次,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遴选条件过高,我国现在的人民陪审员选任规定,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这条规定将人民陪审员逐渐精英化,从大略的统计来看人民陪审员的职业,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比例很大,而普通工人农民较少。不可否认一些专业性要求很强的案件需要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及专业背景进行限制。但是对于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中,很多经验丰富但学历不高的人对案件是有帮助的,仅仅引文学历不高而被排除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之列。这有悖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志在体现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度之设立初衷。
最后,我国没有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方式做详细规定,由于没有统一可遵循的规定,各个地方法院做法差异很大。有的由法院指定,有的有立案庭通知。不统一的管理方式导致人民陪审员并不积极参与审判,继而呈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听而不睬、审而不议的情况严重。陪审员参审情况不理想,更由于机制设计不够完善导致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发挥不了作用,成为法官附庸。妨碍司法公正的顺利开展。
三、厘革的方向——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经历多年风雨坎坷,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说是体现司法民主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载体。
首先,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写入国家根本法《宪法》。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应将其写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确立其宪法地位。以根本法的形式去确立这一制度,从根本法的高度设计这一制度,确立人民的权利。从而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高度,逐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社会地位,提高公民的司法参与意识,体现司法民主,实现陪审制度设立初衷。
其次,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任选。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人民参与司法的司法民主体现方式,使公民有效的监督国家公权力的使用。所以人民陪审员的任选资格无疑成为关键的一环。陪审员的资格是基础的公民权利,而将资格限定在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明显不符合我国作为农业大国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基本国情。陪审员是将社会经验、感性的道德分析与法官的专业知识、理性分析进行互补。如果把任选资格在学历上做硬性规定,显然与能够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领域的制度设立初衷背道而驰。应组织地方组织初选名单,然后在区域内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期满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法院组织审核,选出候选人名单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任命,而后法院应在开庭前采取随机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抽取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另外,建议将人民陪审员任期固定,到期不可连任,从而杜绝连任所导致的职业倾向化而由此产生的司法腐败,并能让更多人当选为人民陪审员,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度。
最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第一,要加强审前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工作,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与态度不积极,主要是有些法院只提前很短时间告知人民陪审员出庭,导致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了解事件不充分。应在庭审前提前通知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并提供案件详细案情资料供人民陪审员提前了解案情,这样才能使其对案件更加了解,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对案件的审理做出更好的帮助。第二,完善合议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能够独立行使对案件的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在行使职权时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与法官享有同等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法律适用的权利。但相关规定不明确,不能充分的保证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得到顺利行使。应制定相关部门法,对相关权利进行合理化调整和细化,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得以行使,从而体现司法民主并对公权力实施有效监督。从根本上纠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听而不睬、审而不议这一尴尬现状。
四、结语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实践的多年来,特别是面对取得的优异成绩和明显的效果面前,我们不能止步于此,也应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面临的现实困境。目前阶段,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时预计的作用并没有在审判实践中得以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度可以让普通公民有效地监督法院法官的审判活动下,使法官碍于民众的监督不能枉法裁判、司法腐败,进而秉公执法,养成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自觉性。本文对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一个回顾与总结,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与对策,促使人民陪审员真正融入司法体系,促进我国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进步,提高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1.沈阳工业大学;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 何家弘:《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廖永安:《社会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载于《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4] 蔡木义:《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用与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5] 张尚明:《我做陪审员的十五年》,载于《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4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