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菲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是法律公信力的实现和延伸,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集中体现了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代表司法机关的诚信度和可信赖程度。近年来,我国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央反复强调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公信力还有待增强,本文是以程序公正为视角思考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提升;程序路径
一、程序公正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一)理论维度的分析
程序公正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众对公正的信任度、满意度是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动力。如何以公正作为桥梁,必须要借助程序予以搭建,在把握公众对司法程序认知规律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司法权运作和公众感知之间的关系,公众对司法程序内心具有期待,如此一来就有了一个回应公众诉求的努力方向,从而更好的树立司法公信力。第二,程序公正影响着公正的司法信任度。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程度一般会受程序公正因素的影响,这一因素也影响着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从社会普遍现象来看公众倾向于从直观的层面判断程序是否合理。从心里层面上探究得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出于本能会拥有程序性的诉求,即老百姓所说的“讨个说法”,其中也体现出“程序公正”的诉求。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渐渐增强,开始深入了解自身的程序性权益,故此程序公正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越来越明显。
(二)实证维度的考察
为了考虑程序公正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笔者采用问卷的方式进行社会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比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比重。2、司法公开的重要程度。3、司法独立的必要程度。4、司法救济的满意程度。5、对司法队伍及工作的整体评价。
笔者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在延边州八大县市(延吉、敦化、汪清、珲春、龙井、和龙、图们、安图)范围内随机抽取了延吉、龙井、和龙、汪清四座城市的公众对司法公信力问题进行问卷调查,每个县市发放调查问卷50份,共发放了200分。调查对象采取街头随机选取的方式。配合调查的调查问卷共150份,其中延吉45份、龙井40份、和龙35份、汪清30份。从调查问卷中统计得出调查对象的职业比重:公务员占22%、事业单位占15%、私营企业主占10%、个体工商户占25%、学生占15%、农民占5%、无业占8%。调查对象的年龄比重:成年占67%、未成年占33%。
调查问卷给我们的启发:首先,树立程序公正的思维观念。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在保证权威性的同时还要兼顾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司法机关在司法互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益,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善司法机关的形象,提高公众的信任度、满意度。公众的信任度、满意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增强。其次,普及司法程序的知识。为达到公众对司法过程、判决的信任度、满意度必须要让公众了解司法工作的程序,之所以公众对司法结果产生误解是因为对司法工作不了解。通过扫除法律程序盲区、清除沟通交流障碍以实现司法目的,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程序公正视角下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路径
(一)确立程序公正理念
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具体路径有多种,但是确立程序公正理念是首要路径,因为理念是行动的指南。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加强程序公正的理念教育,司法工作人员要树立起司法公正的意识,意识到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是保证具体案件的司法公正,只有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实体公正。通过个案当事人的对司法的认知、理解、认同和信任进行不断累积,从而达到增强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避免“重实体,经程序”的倾向,严格遵循法律对保障程序公正的规定以及深入了解程序中立原则、程序及时原则、程序终结原则等程序性原则。
(二)确保程序的独立性
确保程序的独立性的具体路径如下:首先,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处理好法院审判工作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运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来指导司法工作,积极配合党对司法权的引导,最大限度的排除引导性作用附带的行政性干预。其次,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处理好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削弱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必须要求司法资源配置由中央财政直接确定。最后,司法独立不向舆论导向妥协。在司法独立与舆论导向发生冲突时,不得将公众所希望的结果作为判决的全部依据,在裁量的范围内合理考虑以保证程序的独立性。
(三)增强程序理性
理性的法律首先体现在理性的程序之中①,理性程序通过自身的形式性和合理性实现着法律的理性价值,增强程序的理性要切实保证几点要求:首先,法官审理案件是以正当程序为保障且基于个案事实、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其中不涉及任意性和随机性。其次,限制法官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律事实与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吻合。最后,法官能够阐明做出判决的理由且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公正。故此增强程序理性的具体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程序的参与性
强化程序的参与性,首先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于人民陪审员并不具备相应的素质,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无法予以信任。因此必须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整体素质,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公众代表性。增强人民陪审员和公众的直接联系,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其次,充分利用微博、网站、新闻报纸等媒介增强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了解程度。通过公众的司法参与能够增进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任、理解与宽容,有效增强司法公信力。
2、加强程序的公开性
加强程序的公开性。首先,依靠法院主动公开的力量。从程序角度出发,拓展公开的方式,防止形式主义。在审理阶段改变法院“大门紧闭,不得入内”的现象,最大限度地进行审判公开。其次,借助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监督法院内部系统设置是否合理。最后,监督信访案件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合理,树立信访的终结制度,能够让司法权行使在阳光下,从而树立起司法公信力。
4、确保程序的及时性
确保程序的及时性。首先,提高程序及时性的重视程度。例如:将程序及时性原则贯彻在我国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从而保证诉讼程序的科学性。其次增强程序及时性规定的可操作性。例如: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期限的规定,明确羁押期限的幅度范围,限制羁押期限的任意增加。最后,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进行简化。例如:完善简易程序,对于可以进行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适用简易程序,以保障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注释:
① 何自荣.法律的程序理性分析[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8(1).
参考文献:
[1]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要求[J].环球法律评论,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