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探索 

2017-03-13 19:08安喜芬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摘要: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文化是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之基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法院应加强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04-02

作者简介:安喜芬(1989-),苗族,贵州道真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人类生活以基本的信任为前提”[1],正是人类之间有了相互信任,家庭和社会成员才能和睦相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然而,人类相互交往过程中要不可避免地遇到纠纷、争议、冲突,当这种纠纷、争议、冲突无法通过双方私了解决的时候,势必要提交与争议双方无关的一种中间组织决断处理。于是,公正、客观、中立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运用而生。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构建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如何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一、司法公正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道:“正义即公平。”公正是公信的基石,离开公正原则,正义就无从谈起。公正也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主题,离开公正谈公平将是无水之源、无木之本。司法公正要有其相应的司法理念和制度保障,如坚持程序和实体公正理念,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利。

程序公正,亦稱过程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及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实现司法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亦称结果公正,是指现行法律所规定分配给公民的权益与公民权益受到侵犯时通过司法活动得到救济和确认的权益相一致,而且这种一致性的实现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以往司法办案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现在逐步得到了纠正,更加重视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关系是相辅相成、辨证统一的,两者同归于实质正义。一定程度上,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或工具,但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或工具。程序运用的得当也是一种实体上的公正,它弥补了实体公正中天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使公平和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整体上不存在孰重孰轻的关系,但在具体个案中应有所侧重。具体案件中,一味强调程序和实体并重或轻此重彼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最大可能符合实质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开

公开是专断的天敌,而且是对抗非正义的天然盟友[2]。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是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重大转变的大背景下,顺应民众需求和尊重司法规律,司法公开具有必然性。[3]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一系列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加强了司法公开的力度,特别是在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比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群众可以自由旁听庭审,裁判文书更加注重说理性等。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司法公开的法律,司法公开制度尚待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化。要合理确定司法公开的范围和限度,将抽象的司法公开做量化处理,并纳入法院和法官的考核指标,形成司法公开长效机制。

三、司法文化

文化是人类的精神家园,每一个社会都有与其相应的文化,随社会的演进而发展,并深深地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4]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了独特的司法文化,主要表现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等方面。先进的法院文化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物质文化

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以特定的物质为载体,即“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和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精神文化实质的,为了实现法院职责和推行法院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而创造的一切物质环境的总和,包括办公环境、审判场所、司法装备和生活场所等。”[5]由此可见,法院物质文化是法院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具有基础性、可观性、专属性等特点。庄严、神圣的物质设施令人产生敬畏感,彰显法律威严,能对人的心灵产生一种震撼。

我国法院在结构布局上大体都呈现出“公正”、威严”的特点,但各地差异较大,即使在同一个市县的法院布局也相差很大,特别是人民法庭,布局相差更大,甚至难以体现出人民法院应有的特点。这与我国法制统一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二)精神文化

“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它形成于法院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长期的司法实践之中,体现司法职业的普适价值取向,是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和方向,对法院文化起着决定性作用”[5]新时期我国构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代表了先进的文化方向,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司法精神文化,即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促使法院工作人员更加坚定理想和信念,为司法事业不断前进注入强大动力。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彰显法院和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对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亦有积极正面作用。法院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涵及意义,防止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形式化,避免空洞的说教。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53.

[2][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58.

[3]罗书臻,余建华,陈群.司法公开制度改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N].人民法院报,2012-9-17(01).

[4]丁义军,隋明善.法院文化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16.

[5]沈志先.法院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12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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