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院校的注意义务——以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为视角

2015-04-10 13:55尤佳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厦门361000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顶岗实习高职院校

尤佳(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0)



论高职院校的注意义务
——以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为视角

尤佳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福建厦门361000)

【摘要】顶岗实习属于高职院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一种类型。从侵权责任法角

度分析,如果高职院校在安排、管理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学生承担侵权责任。高职院校在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负有选择良好合作企业的义务、与实习企业签订协议的义务、对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整个过程负有组织、管理及监督的义务、购买保险的义务及救助的义务且注意义务应达到“合理人”的注意标准。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注意义务

注释:

2005年,随着提出了各高职院校应“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①”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颁布,顶岗实习被全国高职院校在办学中广泛运用。伴随着顶岗实习教学模式被不断地深入运用,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也在不断攀升。据《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2013年度报告》显示,我国每10万名实习学生中发生一般性伤害的约78.65人,其中导致死亡的约4.69人。②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打击,也给高职院校的有序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给学校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顶岗实习这一教育模式的优势在培养技能型人才过程中已被广泛认可。实践中,校方不可能因为它存在一定的伤害率而将其舍弃。一旦在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高职院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一系列问题就不可避免地摆在各高职院校面前,值得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探究。

1.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

首先,依据《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规定③,我们认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即为高职院校依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与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为学生提供相关劳动保护、安全保护的实习。也就是说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既区别于学生个人自行选择企业进行的实习,也区别于学生的勤工助学或是普通本科院校学生毕业前的实习。其具有有计划、有目标、由学校统一安排、与企业共同组织等高职院校培养职业技术型人才这一显著特征。

其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空间或时间范围内遭受人身损害的事故。学生顶岗实习属于高职院校教学内容的延伸,虽然实习地点在校外,但显然其属于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范围内。因此,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一种类型。

据此,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是指高职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与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为学生提供相关劳动保护、安全保护的实习期间发生的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

2.高职院校在顶岗实习伤害事故中承担的过失侵权责任

2.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学校侵权

当学生在伤害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高职院校应依据何种归责原则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即行为人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过错为前提的,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对于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种类型的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而言,学校也即是在安排、管理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过错,才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学生承担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学校是不可能因故意行为使学生人身遭受损失。因此,这里的过错绝大程度上是指学校的过失。“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于他是否达到某种行为标准的要求,而这种行为标准的确定则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法定注意义务为依据”。[2]注意义务就是法律施加于行为人身上的一种责任。[3]这里高职院校的注意义务是指法律施加于学校的一种在安排、组织、管理及监督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

2.2学校过错的判断标准

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如何认定其是否尽到应有的行为标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指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达到了,则行为人没有过失,如果没有达到,则行为人有过失。[4]大陆法系采用的是“善良家父”的标准,而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合理标准人”判断的标准。王利民教授认为“合理人标准也就是良家父标准,也就是按照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理[5]”。我们认同合理人的标准,同时认为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这两个方面考量。

第一,损害是可预见的。可预见性是采取避免其发生的措施的前提,可预见才有注意义务存在的必要。2013年月,厦门BRT事件中厦门某职业学院大三学生李某不幸身亡。该名学生在顶岗实习下班途中因乘坐的BRT公交车被人故意纵火而不幸遇难。对于这种突发的事故,学校是没有也不可能有预见性的,我们只能称之为意外事故,学校当然对该学生的死亡不负有任何注意义务。只有当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危险能够被学校合理预见,学校对该损害的注意义务才可能产生。

第二,合理的、谨慎并非是无度的。如果注意义务超过了一个限度,那么学校必定会因为害怕承担无限的责任而畏首畏尾,甚至因噎废食地取消或以走形式方式来对待顶岗实习,这也就必定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效果及学生个人职业技能的提升。同时,哪怕学校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顶岗实习,但过重的注意义务也会导致学校不敢放手,过度管理,而这也将与学生们自我发展的诉求相违背。我们认为,合理人应有的谨慎行为应当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安排、管理及监督的水平是否与其他条件层次相当的高职院校的水平相一致。其他条件、层次相当的高职院校在安排、组织、管理及监督相类似的顶岗实习时通常会采取的以达到的标准即为合理人应有的谨慎行为。其次,学校因采取措施而付出的代价与避免的损害的大小是相匹配的。即学校如果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阻却很小的伤害的发生,则学校所付出的谨慎即超出了合理的标准。最后,满足合理的公众期望。公众期望有时是不理性或过高的,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而言,学校不应满足社会过高的正义期待而付出畸高的代价;否则,其也超出合理的标准。

3.学生顶岗实习中高职院校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

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需要而安排的。基于学校的安排及学校特殊职责与身份,学生当然有理由信赖学校会采取合理、恰当的措施以保障他们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康德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认为,社会是一个自由且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平合作组织,该组织成员目的不同且无法比较,因此他们之间互负合理的注意义务。”[6]正如康德所认为,学校当然对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负有使其免受损害的注意义务。一旦违反,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我们认为,高职院校在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负有如下注意义务。

3.1选择合作企业的义务

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安排中的一部分内容,到哪家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以及实习的内容都是由学校安排的,学校负有选择合适的企业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审查合作企业的专业对口性及资质。由于顶岗实习是课堂的延伸,实习的内容必然是要与学生所学的专业相关联。实习的目的也就在于将课堂中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在实操中得以运用,通过具体的实操训练使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有更深入的理解。因此,学校应尽可能选择能提供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岗位的企业。学校还应在此基础上审查合作企业的资质,包括是否经合法登记成立、是否依法经营、是否规范管理,尽可能找资质较高、口碑较好、在当地比较有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如果学校发现企业存在资质上的瑕疵,仍选择与该企业合作,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就有可能因未尽该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

其次,实地考察实习的单位、岗位,对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学校应派人员到符合专业与资质要求的企业,对其所提供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相应的安全防护条件以及生活环境进行考察。学校派出的老师应以其具备的知识按照一般惯例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记对察评估进行记录。当安全风险过高时,学校就没有理由置学生的安全不顾,将学生安排到这样的企业顶岗实习。

3.2签订协议的义务

为了明确学校、企业的职责以及权利、义务,也为了保障学生的利益,学校应该在选择好合作企业后与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合作协议。当约定好学校与企业的权利、义务,一旦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就能依据协议的约定判断由谁承担责任,使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济与相对妥善的处理。在签订协议时,学校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学校与企业的职责、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别应强调企业应安排专门人员管理学生并指派技术人员指导学生。顶岗实习,说明学生到企业是要到具体的工作岗位进行实操训练的,每个岗位都有其的特点,要完成每个岗位的工作都必须掌握一定的技巧或技术,对于一个毫无工作经验的在校学生而言,配备技术人员进行指导是必要的。

(2)确定学生顶岗实习的具体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实习报酬。虽然,从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顶岗实习的学生仍是学生的身份,但他们也应该享有“劳动者”所拥有的知悉自己工作内容、地点、环境及休息休假、获得报酬的权利。

(3)明确企业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及相应的劳动保护,以保障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协议中约定劳动环境及劳动保护等相关条款,能约束企业的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尽到应有的义务而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

(4)明确学生实习食宿安排。

3.3组织、管理、监督义务

学校在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整个过程都负有组织、管理及监督的义务,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章立制。为了规范学生顶岗实习相关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学校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顶岗实习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制定明确了学校各个层级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具体权责,保证学校在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开展时有章可循。

(2)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应组织学生学习学校制定的相关学生顶岗实习的规章制度,并针对前往顶岗实习的企业及顶岗实习的岗位的特点,在校内先对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前的安全教育,让学生从思想上对实习安全引起重视。此外,当将学生送到实习单位,学校还应要求并配合企业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严格做到顶岗前必经过安全培训。

(3)专人负责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学校不仅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派老师甚至于派驻到各实习单位对学生的实习状况进行了解、跟踪与指导。老师应了解学生的需求,发现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地反馈与解决,将伤害发生的可能降低。

(4)学校应重视学生实习期间学生住宿的管理。当实习单位提供学生住宿时,学校应要求实习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条件,并应事先实地考察,了解宿舍的设施、条件及安保状况等。当学校提供学生住宿时,学校应不仅应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条件,还应对学生进行统一的住宿管理以保障学生住宿期间的人身安全。

(5)建立通报制度。学校应建立专门的通报制度,要求负责学生实习的老师依据要求定期向学校反馈学生的实习状况,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校。

3.4购买保险的义务

学校应该为学生购买相应的实习保险。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会让一个家庭在经济上不堪重负,也给学校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能够一定程度转嫁风险,减轻学生及其家庭的痛苦。因此,学校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学生购买保险。我国许多省份作出了规定。其中,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福建省职业院校学生每学年保险费为24.5元,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最高可获赔50万元。依据该规定,福建省所有高职院校都有为每年为每位学生支付24.5元投保的义务。一旦意外发生,实习责任险的补偿或多或少可以减轻一点受害学生及家庭的负担与痛楚。

3.5救助义务

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高职院校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但绝不可能将其杜绝。因此,当伤害发生时,学校及相关老师就有采取恰当的措施救助学生并避免伤害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如果学校不作为,或者没有采取恰当的措施,则很可能承担未尽恰当注意义务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第四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6:132.

[2]张欢.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高校侵权责任研究[D].2010,9:20.

[3]屈茂辉.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J].北方法学,2007,(1):25.

[4]高建学.过失侵权的注意义务研究[D].2006:45-46.

[5]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93.

[6](美)葛瑞高瑞.c.克廷.意外事故侵权法的社会契约观念[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8-31,转引自雷蕾,侵权法中一般注意义务比较研究[D].2009: 34-35.

The study on the duty of care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n student injury accident during the practice of internship

You jia
(Xiamen City University Fujian Xiamen 361000)

【Abstract】Practice is a key teaching link in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The student suffered a personal injury during the practice of internship is one kind of student injury accident.I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do not fulfill the duty of care,it should assume tort liability while student suffering a personal injury.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have the obligation to choose good cooperative enterprises,sign the agreement with enterprises,organize, manage and supervise the students during the whole process of practice,buy insurance and help students while they are in danger.All of the duties of care taken by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hould reach the standard of care"reasonable man".

【Key words】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Internship;The Duty of Care

作者简介:尤佳(1980—),女,福建厦门人,法学硕士,就职于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4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27(2015)-07-0120-03

猜你喜欢
顶岗实习高职院校
酒店管理专业顶岗实习教学实效性探究
“双元制”模式在导游专业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应用研究
校企合作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模式的研究
“一带一路”战略与盐城高职院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思考
浅析红色文化与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
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初探
全球化背景下高职院校韩语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多元智能理论视角下高职院校体育课程评价体系的研究
浅谈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