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问题学生”教育治理的体系论

2015-04-08 19:08周晓东石军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新体系教育治理问题学生

周晓东 石军

摘 要 “问题学生”的教育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关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所以说对“问题学生”教育治理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与此同时,社会上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专门救助“问题学生”的教育体系,为此,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建构完整的“问题学生”教育治理的新体系,通过司法体系的完善保障、社会工作的适时介入、工读学校的教育矫治、社区矫治的有效干预、家庭教育的功能完善和学校德育的本质回归,来完善“问题学生”教育治理能力与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关键词 问题学生 教育治理 新体系

一、“问题学生”再认识

“问题学生”是青少年中一个特殊的群体,主要指具有不良行为和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学生。“问题学生”在普通学校都堪称“小霸王”,无纪律性、无组织性、上课逃课、违反纪律、顶撞教师、打架斗殴、迷恋网吧、抽烟喝酒、结交不良社会青年、欺负弱小等等,虽然他们的人数少,但是能量巨大,破坏性强,往往搞得一所学校乌烟瘴气。“问题学生”普遍存在广泛的“问题行为”,这是“问题学生”的主要特征,这些不良行为主要违反了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值得强调的是“问题学生”只是具有不良行为的孩子,对于传统的“问题学生”的概念我们需要重新加以认识。其实,每个人在青少年期间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行为,但是不一定都会演变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按照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理论,不同的人生阶段有着不同的心理发展危机,危机意味着危险的同时,也意味着成长的突破口,行为问题也有其正面的意义,处理得好也意味着师生共同成长的生命力量。从社会学的角度看,青少年还处于一个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社会规范或者所处群体所要求的行为是很正常的现象,如果把出现问题行为的孩子都贴上这种消极标签,很容易强化孩子的负面的自我形象,导致对孩子的内心伤害。所以,要教育治理“问题学生”,首先要对“问题学生”的“问题行为”有一个科学的认识。

二、“问题学生”教育治理的意义

问题学生的治理意义重大。第一,挽救孩子,提高家庭生活质量。“问题学生”教育治理的成败关系着许多家庭的幸福。研究表明,“问题学生”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与家庭教育的不当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孩子在充满矛盾的环境中成长,家庭氛围缺乏宁静、幸福、安定……往往会导致孩子心理偏常和行为偏差。[1]家庭原因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很多时候,孩子的问题,也是父母的问题,孩子的“变坏”往往也折射出了家庭教育的问题。为此,建立系统的教育治理体系,有利于改变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教养方式,纠正家长错误的教养方式,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形成治理的合力,共同挽救一个孩子,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第二,有利于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问题学生”矫治意义重大,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容易诱发各种社会问题,如自身压抑、焦虑、吸毒、离家出走,甚至产生自杀等问题,更为严重的还有反社会等攻击行为,如团伙犯罪、强奸、盗窃等违反社会准则和社会规范的行为发生,给社会、他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为此,加强对“问题学生”的教育治理,必将会有效地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有利于完成预防、控制、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神圣使命,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问题学生”教育治理的体系建构

1.司法体系的完善保障

当前,国家对待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司法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已显现出“轻刑化”、“非刑事化”和“非监禁化”的趋势。[2]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犯”教育矫治的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法:在指导思想和教育原则方面,采用大教育观的思想,从未成年犯的刑法执行、习艺劳动和帮教改造都渗透着大教育观的思想特点,在遵循未成年犯身心特点的基础上,遵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教育方针。[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达到诲人不倦的境界。在具体的教育改造内容上,强调文化知识的学习,辅之思想道德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心理教育和法制教育,此外,还要进行生产劳动、生产技能教育和人生规划教育,为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回归并融入主流社会打下基础。[4]在“未成年犯”教育矫治的过程中坚持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要体现法律威严与教育人性化的相互结合,在教育改造的内容上合理安排,注重文化学习、技能培训、思想改造和道德教化相互结合。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保留前科对未成年人未来的生活、就学和就业会带来很多的困难和障碍,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而言弊多利少,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基于教育和保护的立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的人格尊严,有利于加速“未成年犯”回归和融入社会的进程。此外,还要吸收台湾地区和国外对问题青少年的教育治理方式,基于预防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扩大司法干预,而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实践,仅局限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专门审理,并没有就未成年人扩大司法管辖的范围,我们知道,完善的司法保护是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的核心力量,在提倡依法治国、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新常态的大环境下,司法体系的日趋完善对教育治理问题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对问题青少年具有较强的震慑能力,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另一方面,完善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提高教育矫治的水平和能力,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2.社会工作的适时介入

社会工作是帮助个人、群体或者社区增强和恢复其社会功能,创造有利于其目标实现的社会条件的专业活动,目的是协助个体和社会解除并预防其问题,有效地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工作的本职属性在于助人和服务,强烈的专业性、实践性和服务性是社会工作的主要特点。[5]社会工作因其较强的专业性,名副其实地成为“问题学生”教育治理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作为问题学生教育矫治中不可缺少的一员,而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实践证明,社会工作的适时介入,对“问题学生”的教育矫治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就国外而言,由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人员、教育人员和精神科医生组建社会工作小组,对问题学生进行教育矫治,已经成为欧美发达国家极力倡导的矫治形式。[6]“问题学生”是一群特殊的社会群体,“问题学生”之所以称为“问题学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社会化过程中的阻断和弱化,造成其社会适应能力的降低甚至消失,他们无法用社会大众所认可的方式去维持在社会中的正常生活,行为出现了异化和失范,往往被学校、家庭和社会所排斥,最终走向边缘化。[7]从这个角度而言,他们也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处境非常尴尬,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技巧、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来从事助人的活动,在实践的过程中,基于“问题学生”的基本权利,在尊重“问题学生”人格尊严的基础上,以平等的姿态去对待每一个学生,给他们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生活照顾、情感咨询、行为矫治,修正学生错误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模式,为学生创设一种新的再社会化过程,为适合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系统支持和帮助,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融入社会提供一种专业的福利服务。

3.工读学校的教育矫治

工读学校是针对有学习障碍、行为障碍、情绪障碍的,“家庭难管、学校难教”的,行为偏差、心理偏常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的专门学校,工读学校本质上属于教育机构,不属于执法机构,一般隶属于教育系统,作为义务教育的补充而存在,在我国工读学校被誉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本着“立足教育,挽救孩子,科学育人,造就人才”的方针,以“早期预防、矫治转化、教育保护、技能训练”四方面的主要功能而著称,以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真正教育、挽救和转化了一批越轨青少年,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和重要环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8]虽然工读学校的学生来源广泛,来自不同的社会层面,各有不同的禀赋与个性,各自的生活道路也有所不同,思想、观念、意识和行为也各有不同,但是中国工读学校六十年的历史实践表明:工读学校在教育转化“问题学生”方面效果明显,真正教育挽救了一批失足青少年。工读学校专门招收这类学生,把这些“问题学生”集中起来进行教育治理,采用针对性的教育方法加以教育矫治,既可以保障“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又能防止其辍学,有利于防止这类“问题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实践证明,对于品德和心理偏差、有违法乱纪行为甚至濒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学生,采用“非司法”干预的形式,让其接受特殊而有效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工读学校给了许多行为偏差和心理偏常的“问题学生”一个改过自新,重塑自我的机会,其不仅使一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学生终止犯罪,而且通过工读学校的再教育,很多工读学生在工读学校习得一技之长,为他们毕业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创造了条件,也将部分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4.社区矫治的有效干预

社区环境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环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社会环境在治理上还存在很多的漏洞,调查发现很少有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社区的帮助,不良的社区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甚至成为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近年来,随着国外社会矫治工作的日趋成熟,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9]我国也开始重视社会矫治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并把社会工作作为问题青少年教育治理的重要环节。随着经验的积累,在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治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首先表现为社区矫治缺乏立法支撑,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其次,缺乏专门的社会矫治执行机构,导致教育矫治效果的低下;再次,缺乏专门的社会矫治专业人员,目前我国的社会矫治人员主要从监狱、教管所和行政司法部门中抽掉,缺乏接受系统训练的专业人士;第四,社会矫治缺乏治理合力,社会矫治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协同,以形成治理合力,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志愿者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协同合作。为此,对于问题青少年的教育治理,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应该扩大使用社区矫正措施,强化社区矫正对问题青少年的教育治理,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问题青少年矫正的监督、管理,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纠正其不良习性,给予一定道德上和物质上的援助,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心理和就业等多方面的困难,对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实施社会综合治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有效的治理手段。

5.家庭教育的功能完善

家庭是个人社会化的起点,是孩子身心发展的重要场所,在人的一生中起着奠基的作用,家庭教育既是学校教育的基础,也是对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和延伸。[10]实践证明:“问题学生”大多源于“问题家庭”,家庭教育如果出现问题,即便在再好的学校教育,也必然大打折扣,家庭的不良因素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过程中,家庭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家庭在青少年身心成长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社会控制角色,这已经成为犯罪社会学派的共识,美国犯罪社会学家戈夫认为: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受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家庭环境对青少年心理和性格的影响尤其重要,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孕育一个孩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而不良的家庭教育则可以导致一个孩子的人格缺陷和行为偏差。[11]调查表明,父母监护责任的缺失是家庭功能弱化的最重要的表现,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给予了明确规定。[12]但是,我国家庭教育的功能建设并不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责任缺失严重,对父母监护责任缺失的社会干预机制并不完善,在法律层面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此外,家庭教育的功能达不到有效的发挥,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弱化表明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着很多的误区,如不完整的家庭结构、错误教养方式、不良的成才观、不良的亲子关系等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在构建“问题学生”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过程中,家庭功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重点完善家庭教育的教育和情感功能,为问题青少年提供一个健康成长的“保护伞”。

6.学校德育的本质回归

当前的学校教育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主要表现为应试化倾向严重,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依然长期存在,对学生心理、情感、兴趣、爱好和需求的关注相对忽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很多学生逐渐演变成为我们所谓的“问题学生”。其次,逐步偏离的成才观深深地影响着孩子,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调查显示,在普通学校,问题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受到负面评价和劣行刺激比较多,“问题学生”在普通学校处于劣势和边缘化状态,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中,很少有成就感的,自信心也逐渐受到了伤害,得到的更多的是负性影响和消极评价。再次,学校教育忽视对学生个体差异与多元智能的培养。研究证明,教育者对学生的主观看法和态度会非常显著地影响孩子的学习成绩,对他们的学校生活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13]关于“问题学生”是如何产生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问题学生”是社会化过程中适应不良的结果,在社会化的过程中的阻断和弱化,造成其社会适应能力的降低甚至消失,他们无法用社会大众所认可的方式去维持在社会中的正常生活,行为出现了异化和失范,往往被学校、家庭和社会所排斥,最终走向边缘化。[14]而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问题学生”存在一个普遍的共性,那就是学业不良,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差生”,现行普通学校的教育体系,重视对学生的筛选功能,学业成绩依然是评价教师的重要指标,在这样一个充满功利化、充满利益争夺和竞争压力的外部环境的驱动下,单一化的教育评价体系,是造成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的重要原因,总之,“问题学生”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表现。为此,要改变当前学校传统、单一的评价体系,促进学校德育的本质回归,是“问题学生”教育治理的重要力量。

综上所述,“问题学生”这一特殊的群体,如果仅仅依靠单一化的教育矫治方式,力量是相当薄弱的,为此必须建构一套完整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利用和整合家庭、社会、普通学校、工读学校、司法等方面的治理资源和治理力量,高度整合,发挥协同的治理力量,建构教育治理“问题学生”的新体系和新网络。通过全方面、多角度的相互协作,共同为这一特殊群体的教育治理提供应有的教育和保护,以帮助他们克服社会适应方面的障碍,以实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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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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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彭维华.论我国监护制度之立法完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3).

[13] 关颖.城市中学“后进生”生存状况管窥——来自工读学校的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2007(10).

[14] 陈福华.家庭因素与未成年人事前预防[J].知识经济,2010(16).

[作者:周晓东(1981-),男,江苏东台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石军(1983-),男,安徽马鞍山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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