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斐
(河南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既是一场经济改革,也是一场政治革命;既有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设计,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利益发展,增强农民政治认同的现实考量。政治认同是人们对所属政治体系产生的一种情感归属,同时也是人们支持、参与政治体系的实践活动,包括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两个层面,从根本上说,政治认同是人们基于利益需求而进行主体性选择的结果。而人的利益需求具有无限发展性,因此,利益发展与政治认同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从利益发展与政治认同的视角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进行再认识,一方面可以加深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研究,把握农民在制度变革中的政治心态和倾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中窥探利益发展与政治认同的学理关系,为当前化解农民利益矛盾,增强农民政治认同提供借鉴。目前学界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研究集中于对当时中共高层决策活动的探讨和对整个运动宏观发展过程的描述,鲜有从利益发展视角对农民在运动中纷繁复杂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的分析。本文试图在这个方面做出一些尝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农民在继续推进土地改革,推翻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对土地的利益诉求得到了满足,中国共产党也因此获得了农民的信任和拥护。但是,土地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使农民的利益发展受阻,中国共产党必须探寻新的解决路径,引导农民利益获得新的发展,以此增强农民对中国共产党和新政权的政治认同。因为政治认同具有流变性,随着新的利益需求的产生而变化。
土地改革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但是并没有改变农村土地的私有制,而只是通过“耕者有其田”实现了传统租佃小农制向现代自耕小农制的转变,其实质仍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体制。小农经济体制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必将影响农民的利益发展,从而削弱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认同。在小农经济体制下,一是分散的农户没有能力也不愿意投入资金兴修水利和进行其他方面的农田基本建设;二是个体农民一般思想保守,不愿意学习新技术,或因害怕承担风险而不愿意率先采用新技术,新技术推广的难度较大;三是遇到自然灾害,个体农户抵御能力较差,一旦没有能力自救,就会沦为难民。可见,农民仅靠自身力量获得利益发展是极其困难的,亟需通过国家力量,将农业和农民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才能得到国家的帮助和保护,获得利益发展空间,实现农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所在,是中国共产党获得农民支持和拥护的力量源泉。毛泽东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我们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我们的合作社目前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1]由此可见,通过农业合作化,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推动农业发展、进行工业化建设的必经之路,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利益发展问题的必然选择。
农民在土地改革完成后获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等经济利益,但每家每户分到的数量极其有限,而且当时农村大量存在的仍然是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仍然是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个体经营,因此,农民实际的利益所得与个体家庭的生产经营状况直接相关。在资金、农具和劳力方面有优势的富裕农民收益较好,甚至发展为新富农;而资金、耕畜、农具、劳力不足的贫苦农民在扩大再生产中仍面临很多困难,如果经营不善,再遇上天灾人祸,极易破产、返贫。“据东北局1952年3月给中央的报告估计,东北农村有1%的农户已成为新富农。同年9月,华北局向中央报告说,据河北、山西、察哈尔三省的典型调查,新富农占总农户的2%强”[2]128。由此可见,农民中开始出现利益发展中的分化现象,一小部分富裕农民获得了较好的利益发展势头,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发展受到影响,甚至存在丧失已得利益的潜在危险,因此,他们亟需获得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引导和帮助,寻求利益发展的新空间和新途径。正如毛泽东所说:“如果我们没有新东西给农民,不能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共同富裕起来,那些穷的就不相信我们,他们会觉得跟共产党走没有意思,分了土地还是穷,他们为什么要跟你走呀?那些富裕的,变成富农的或很富裕的,他们也不相信我们,觉得共产党的政策总是不合自己的胃口。结果两下都不相信,穷的不相信,富的也不相信,那末工农联盟就很不巩固了。要巩固工农联盟,我们就得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3]因此,引导农民利益发展就是带领农民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新的形势下获得农民的支持和认同。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几个不同阶段,每个阶段农民获得的利益不同,这种不同既表现在不同阶段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所获利益的不同,也表现在同一阶段农民中不同阶层所获利益有所差别。而这些差别直接决定了农民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态度,这种态度是政治认同的一种表现。从互助组的欣然入社到高级社的强迫入社甚至闹事退社,农民的政治认同与其所得利益息息相关。因为利益是影响农民政治认同的物质前提,“要动员农民对政权的支持,增强其政治认同,调动并发挥其积极性,形成一种内在的推动力,完全要看现有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他们的想法去满足他们切近的经济和物质利益而定”[4]。
早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关注和总结农民自发的互助经验,在根据地、解放区领导农民建立和发展了各种劳动互助组织。新中国成立后,在老解放区建立起来的各种农民劳动互助组织开始向全国发展,这些互助合作组织有生产的、供销的、信用的,其特点主要是土地私有,家庭经营,调剂劳力,等价交换;其形式既有临时的季节性的互助组,也有常年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
农民对于互助合作,由于自身的经济状况不同而抱有不同的态度。中国农民由于小农经济分散的生产方式和传统的私有心理,也是从个人或家庭的经济利益出发寻求发展道路。大多数遇到生产困难的农民希望获得国家帮助,走“组织起来”的道路,通过集体劳动和分工协作,提高劳动效率,改进耕作技术,改善生产条件,扩大再生产。而一小部分富裕农民由于经济上升较快,要求买马栓车,进行“单干”,他们把互助组看作“拉帮穷人”,觉得退组单干才能发财。还有一些农民的经济虽有所上升,但还不足以允许买马栓车,这些农户虽然对某些换工插犋违反自愿两利的缺点有意见,但仍愿意参加变工,因为不参加变工就无法种上地,但他们中有不少人希望在变工组使自己发展起来,然后再买马栓车进行单干。
可见,农民对互助组的态度取决于他们对自己利益发展的考量。当他们认为互助组可以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获得利益发展的时候,他们愿意积极参加进来;而当他们认为互助组对他们自身没有帮助甚至影响他们利益发展时,他们对互助组是排斥的。农民的不同态度实质上反映了土地改革后农民存在的两个方面的生产积极性,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两方面生产积极性发挥得当,才能促进农业发展,从而为农民的利益发展创造条件。所以,如何引导农民发挥这两种生产积极性是引导农民利益发展,获得农民政治认同的关键所在。
中国共产党从促进农民整体利益发展的角度考虑,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进一步向前发展。1951年9月20日至30日,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同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改后的《决议(草案)》,要求在各级党委试行实施。这个《决议(草案)》指出农业互助合作有三种主要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劳动互助组,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组,第三种形式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称为土地合作社),并提出各地应该根据不同的条件采取不同的形式,不断巩固和加以提高,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利益,使具有不同生产条件的社员都获得合理的利益,避免“消极”和“急躁”两种错误倾向[5]510—522。根据这个《决议(草案)》,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很快在全国范围开展起来。互助合作运动的迅速开展解决了缺乏耕畜、农具和口粮农户的困难,使生产得以顺利进行,对兴修、整修小型水利,防旱、防涝及防治病虫害等也起到了积极作用。1952年秋冬出现了全国第一次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952年底,已经组织起来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40%左右,比1950年增加了三倍。互助组发展到802.6万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75.6万个,参加的农户1144.8万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3644个,参加的农户5.9万户,平均每个社16.2户”[2]134。
这个时期,农民普遍积极参加互助组,主要还是基于自身利益发展的要求,追求利益是农民行动的根本驱动力。党和政府积极提倡和鼓励发展劳动互助组织,规定“农业互助组可享受国家贷款、技术指导以及购买使用优良品种、农用药械和新式农具的优先权,以及国家贸易机关推销农业和副业产品、供给生产资料的优先权”[2]129。这些政策优惠提高了农民加入互助组的积极性。福建有的互助组是“想获得贷款或是租种乡中机动田而组织的”。广东有一些互助组则是“单纯为取得农贷和优先代耕华侨土地而成立的”[6]。
1953年2月,党中央将1951年12月下发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作了个别修改,作为正式决议发给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委施行。这个决议要求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土地入股为特点,农民按照土地股和劳力(工分)的一定比例分配土地收获量,改变了原来的个体经营方式。
1953年春,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比较顺利,但同时在华北、东北、华东等局部地区出现了急躁冒进现象。主要表现为:在新解放区和互助合作基础较差的地区,打击单干农民,强迫农民编入常年互助组,侵犯中农利益,满足于形式主义。在老解放区和农业合作组织比较广泛的地区,主要表现为:轻视互助组,盲目提倡土地、农具、耕畜公有化,过分集中经营,出现了集体吃饭、集中睡觉等现象。在工作方法上,一些地方强迫命令,违反自愿原则。这种急躁冒进,使农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引起了农民的不满,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少地方发生一冬无人拾粪,无人搞副业生产,场里、地里的庄稼无人收拾,牲口无人喂养(甚至有饿瘦、饿死者),有的地方还发生了卖牲口、砍树、杀猪、大吃大喝等破坏生产的严重现象[7]146—150。这是“弱者的武器”,其实质反映了农民政治认同的下降。
中共中央觉察到这种急躁冒进倾向后,针对该问题连续发出一系列指示及时进行纠正,指出在引导农民利益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特点,适应农民的要求,才能取得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否则将事与愿违。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在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具体指导下,各地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进行了检查和整顿,发生偏差的地方进行了纠正偏差的工作。经过整顿,“农民生产情绪已趋安定,原部分地区卖土地、卖耕畜、杀猪、宰羊、伐树等混乱现象已停止,抗旱播种的任务顺利完成”[7]185—186。
为了加快农业发展,积极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顺利进行,1953年10月至11月,在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要积极而又谨慎地经过许多具体的、恰当的、多样的过渡形式,引导农民发挥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从而在发展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促进自身的利益发展,并指出初级社已经在试办和初期发展中显示出其优越性和重要作用,可以成为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当形式,“这种形式,使个体农民和加入了互助组的农民在他们进到农业的完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的和物质的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突然变化所可能引起的种种损失”[8]666。也就是说,在引导农民通过互助合作获得利益发展的过程中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遵循农民的意愿,坚持自愿原则。“应该根据农民的日常生活及其切实经验来向农民灌输社会主义和合作化的思想”,使他们认识到农业合作化是农民群众的唯一出路。要通过示范,“让农民亲眼看到合作社确实是为着他们自己的利益,而社内外的各种关系又都真正是合情合理的,这样来吸引广大农民群众倾向社会主义”[8]666—668。办好合作社的首要工作就是增加生产量,增加社员收入,从而使农民能够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济繁荣看成不断增进自己物质利益和文化利益的主要源泉,以此提高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即提高农民对互助合作运动的认同度。
《决议》下达后,很快在农村掀起一个大办农业社的浪潮,不少地区再次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以致用简单粗暴手段强迫农民入社,错误地宣传“单干就是犯法”“不入社就是资本主义”。部分已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对社员入社的生产资料作价过低,或者虽然将生产资料折价充公了,但实际却无法兑现,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引起农民不满。一些地方再次出现了大批杀猪、宰牛、砍树等现象,不少地区发生大量出卖耕畜,有的省估计耕畜减少20%[9]15。一些地方农民生产情绪不高,“农村生产空气稀薄”,“很少看到生产活动”。这些情况的出现,“实质上是农民群众,主要是中农群众对于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若干措施表示不满的一种警告”[9]76,是农民在利益受损时所表现出来的不认同。
针对农村各种关系的紧张情况,1955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对农业合作社展开全面整顿。到1955年6月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由4月的67万个减至65万多个,共减少约2万个。经过初步整顿,使农村的紧张关系有所缓和,农业生产有所增加。
1955年夏季,中国共产党内对农业合作化运动深层次上的分歧开始显露,开始是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的争论,但后来毛泽东将这种争论提高到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认为是“两条路线的分歧”。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召开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报告。会后,在全国范围内很快就出现了一场农业合作化的热潮。在合作化运动急剧升温的过程中,毛泽东编写出版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开始提倡大力创办高级社和大社。从1956年1月以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重点骤然转向了高级合作化,全国各地掀起了大办高级社的热潮。到1956年底,除了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农村深山老林的住户与猎户外,基本上都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入社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6.3%,其中,初级社户数占8.5%,高级社户数占87.8%。至此,原计划用15年左右完成的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仅用4年时间就完成了。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过快发展和急促完成,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农民对急剧转变的生产关系,没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心理准备,农民无法充分理解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入社问题上存在徘徊,许多地区违反自愿互利原则,强迫农民入社,所以,农民的利益受到多方面侵犯,入社积极性不高,也为后来农民闹退社埋下了隐患。其次,1956年农民收入大幅减少,当年粮食作物单产有所下降,而且副业收入减少,而合作社开支过大,造成许多农民收入减少,直接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许多人对高级社表示不满,很快引发了全国范围的“退社风潮”。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具体的曲折的道路上前进着的”[5]513,在此过程中农民的政治认同也呈现出具体的曲折变化的特点,使二者发生联系的关键因素是农民的利益发展。
影响农民政治认同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还是利益发展状况,利益需求的满足是农民政治认同的推动力,农民的政治态度建立在“成本—收益”的理性选择基础上[10]。当党和国家的政策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发展时,农民表现出积极的响应和认同;当党和国家的政策有损于农民利益发展时,农民表现出消极抵抗和不认同。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开始以互助组作为恢复和扩大农民再生产能力的互助合作形式,其特点是以农民自发组建为基础,通过互惠交流和调剂,实现人力、畜力、物力和土地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民获得更大的收益,受到绝大多数农民的欢迎。但由于互助组是组织形式松散的外部联合,在耕作先后等与生产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各农户之间容易发生利益冲突,需要提高组织化程度,因此,互助组过渡到初级社便成为促进农民利益发展的必然选择[11]114-115。在初级社里,农民土地入股,初级社进行统一经营,农民出让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归农民所有,而且按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户付出的劳动以一定比例分配收益。“这种产权与分配制度,不仅照顾了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并获得收益,又体现着劳动差别上的收入差距,实际上对农户的经济行为有正面的激励效应”[11]114-115。因此,加入互助组和初级社农民的收益都有所增加。这就在满足农民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促进了农民的利益发展,显示了互助合作的优越性,得到了农民的认可和支持,增强了农民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认同。
但1955年夏以后,由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发展速度过快,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严重的铺张浪费,滥用人力、物力,耕畜入社作价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等,并且土地、农具等私有财产使用权也存在非互利非自愿转让,农民个体经营被转为集体经营,农民被纳入到集体组织中,在利益分配方面完全处在被动状态,存在片面强调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倾向。这与农民在互助合作运动初期获得的利益形成了较大反差,引起了农民特别是富裕中农的强烈不满,削弱了农民的政治认同。
政治认同是动态变化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人的需求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人的需求具有无限性和广泛性,人的利益起源于人的需求,所以人的利益追求也必然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利益的可持续性决定了政治认同的可期待性”[12]。当人们产生新的更高层次的利益追求之后,如果这种利益追求不能得到及时满足,将削弱之前所形成的政治认同。因此,政治认同是“被逐渐建构出来的,它体现在变化的过程之中,而不仅仅是一种存在状态”[13]225。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农民最初的积极态度既来源于在土地改革中已得利益的历史考量,也是因为对实现眼前利益的观照,还是对能够实现未来利益的期盼。但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入社后的预期收益非但没有增加,相反1956年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吃饭都成为问题,这对小农情绪的打击几乎是“致命”的[14]。当眼前利益不断受损,未来利益看不到希望时,农民的积极态度急转直下,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产生质疑。由此可见,农民的政治认同是农民对党和国家的政治情感,是一种政治信任,它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其维持和巩固更是不易。因此,要维持和巩固政治认同,就要不断引导农民的利益向更广范围和更高层次发展,也即是要关注农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农民的政治认同既是构建国家凝聚力和向心力,保障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民在国家政治体系内获得意义感和方向感,确立自身身份归属感的过程[12]。在这其中利益发展是协调二者关系的有力杠杆。
国家是利益发展的引导者,也是利益分配的主导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决定农民的利益获取,但是农民并非完全消极被动,农民通过政治认同状况,即对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的态度,对利益获取进行反馈,促使国家不断调整利益发展和利益分配的模式,从而使国家政策变得对自己有利,以此促进国家与农民之间双向互动关系的良性发展,使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都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因为“成员的社会认同度越高,就越是积极捍卫群体的利益”[13]。具体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国家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领导者、组织者、推动者,广大农民则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响应者和参与者。农民的态度促使国家不断进行政策调整以取得农民的支持和认同。
当然,国家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在中共中央领导下庞大的科层组织系统,是由许多认识不尽一致、利益追求也不尽相同的干部组成的,这就在国家系统内部存在着上下互动和平行互动的复杂关系。农民也不是铁板一块,而是由许多经济状况、政治地位以及个人偏好都有所差异的人所组成的,他们之间也同样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15]。所以,国家引导农民利益发展,获取农民政治认同的学理关系在具体实践中呈现出极为复杂的态势,有时候甚至存在主观动机与客观效果的背离。国家最初的农业合作化设想是善意的,是从促进农民利益发展出发的,整体上来看也达到了这样的效果,但中间所出现的偏差引发的农民的不认同反映了国家与农民互动关系的复杂性。
当前,伴随着农民现代身份的转换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农民的各种利益需求和利益矛盾的并存与交织使农民的政治认同呈现出更加复杂多变的态势,增加了提高农民政治认同度的难度。因此,“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15],引导农民实现更高层次的利益发展,逐渐削减农民的“被剥夺感”和“被歧视感”,增强农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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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4期